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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5609703 日期:2023年3月2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高级学位)
申请人是一家教育中心,寻求聘用受益人担任教育行政人员。其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根据第二优先移民类别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成员。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这一基于就业的移民分类允许美国雇主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担保合法永久居民身份。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受益人符合劳工证上所述拟提供职位的最低要求。具体而言,审理主任认定受益人的学位并非来自经认证的机构,因此不符合美国学术或专业学位或同等外国学位。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的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一、法律
作为高级学位专业人士移民(EB-2移民分类)通常遵循三步程序。首先,潜在雇主必须获得美国劳工部(DOL)的认证,证明:1)没有足够的美国工人能够、愿意、合格且可胜任拟提供的职位;以及2)永久雇用非公民从事该工作不会损害类似职位美国工人的工资和工作条件。该法第212(a)(5)(A)(i)条,8 U.S.C. § 1182(a)(5)(A)(i)。
其次,雇主必须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提交经批准的劳工证及移民签证申请。该法第204(a)(1)(F)条,8 U.S.C. § 1154(a)(1)(F)。除其他事项外,USCIS确定非公民受益人是否符合劳工部认证职位的要求以及所请求的移民签证类别。8 C.F.R. § 204.5(l)(3)(ii)(A),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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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如果USCIS批准申请,受益人可以在美国境外申请移民签证,或者如果符合资格,在美国境内申请"身份调整"。参见该法第245条,8 U.S.C. § 1255。
高级学位是指任何高于学士学位的美国学术或专业学位或同等外国学位。美国学士学位或同等外国学位加上五年专业领域的渐进工作经验等同于硕士学位。8 C.F.R. § 204.5(k)(2)。
二、分析
申请人在其ETA表格9089(永久就业认证申请)上表明,教育行政人员职位要求工商管理硕士学位,不接受替代专业领域或教育和工作经验的组合。记录显示,受益人于2017年9月从I !大学I I获得工商管理硕士学位。然而,审理主任指出,根据美国教育部(DOE)维护的在线数据库,该机构在受益人获得学位时未获认证,因此该学位不符合美国学术或专业学位。虽然审理主任承认EB-2法规中没有具体规定学位必须由经认证的学院或大学颁发,但审理主任指出,这一要求隐含在法规中,因为法规一贯使用"美国"这一修饰语来描述学士学位和高级学位,从而明确表明此类学位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承认和认可。本办公室同意。
虽然8 C.F.R. § 204.5(k)(2)的法规语言没有具体规定学位必须来自经认证的学院或大学才能符合"高级学位"的资格,但该要求隐含在法规中。该法是一部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联邦法规。实施该法的法规,包括为该方法第203(b)(2)条之目的定义"高级学位"的8 C.F.R. § 204.5(k)(2),以及为该方法第203(b)(3)条之目的定义"专业人士"的8 C.F.R. § 204.5(l)(2),同样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确保其学位获得全国认可的唯一方式是教育机构获得由DOE和高等教育认证委员会(CHEA)批准的区域认证机构的认证。参见Yau v. INS, 13 I&N Dec. 75 (Reg'l Comm'r 1968)(由未获认证机构颁发的学位不允许学位持有者在授予优先分类的法规范围内符合专业人士资格。)
在上诉中,申请人首先主张,由于第一优先基于就业移民分类中杰出教授和研究人员的法规(EB-1)要求提供来自经认证机构的学术学位证据,而所请求的EB-2分类相关法规中缺乏这一具体要求,这意味着合格学位无需由经认证机构颁发。8 C.F.R. §§ 204.5(i)(2), (k)(2)。然而,这一论点基于对EB-1分类法规的误解,该法规并不要求提交受益人学位的证据。相反,这些法规将"学术领域"一词定义为"在经认证的美国大学或高等教育机构提供学习的专业知识体系"。申请人未能证明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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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C.F.R. § 204.5(i)(2)中该定义语境下使用"经认证"一词与EB-2法规中的证据要求有任何关系或影响。 申请人提出的第二个论点是,本办公室应接受I I获得加利福尼亚私立高等教育管理局(BPPE)的批准,申请人将该机构不准确地描述为"管理加利福尼亚州高等教育的州机构"。1 其主张美国教育部不要求认证才能运营大学,只要求州批准,而该机构自1994年以来已获BPPE授权颁发学位。然而,申请人未能证明BPPE的批准赋予机构所颁发学位与DOE和CHEA批准的区域认证机构认证相同类型的全国认可。 最后,申请人主张在上诉时I I商学院正处于职业学校和学院认证委员会(ACCSC)认证程序的最后阶段。但受益人于2017年获得学位,申请人并未声称I I未来某一日期的认证将使其学位在全国范围内获得学院和大学的认可。此外,申请人必须在提交申请时确立所请求移民福利的资格。8 C.F.R. § 103.2(b)(1)。
由于受益人的学位并非由美国经认证的学院或大学颁发,且她不持有等同于此类学位的外国学位,她不符合劳工证上所述拟提供职位的最低要求,也不符合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成员的资格。基于上述理由,申请将继续被否决。
命令:上诉被驳回。
1 随上诉提交的BPPE网站信息表明,该机构仅负责监督加利福尼亚州的私立高等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