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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由:7723313 日期:2021年3月3日
对佛蒙特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I-129,L-1A经理或高管申请
申请人是德克萨斯州的一家公司。在提交申请时,其打算开设并经营一家干洗业务¹,并寻求根据L-1A跨国公司调派人员非移民分类,临时雇用受益人为其新办公室²的“会计/总经理”。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101(a)(15)(L)条,8 U.S.C. § 1101(a)(15)(L)。L-1A分类允许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包括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将符合条件的外国雇员调派至美国临时从事管理或高管职务。
佛蒙特服务中心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提供支持其重新开案动议的新事实,因此驳回了该动议,称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驳回申请的理由。³ 审理主任还认定,受益人在提交本申请前的三年内未在美国境外受雇满一年。本事项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我们将评估审理主任驳回申请人重新开案动议的决定是否适当。⁴
在本程序中,申请人负有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参见该法第291条,8 U.S.C. § 1361。经重新审查(de novo review),我们将驳回上诉,因为申请人未能证明审理主任错误地驳回了重新开案动议。正如审理主任正确指出的,为支持重新开案动议而提供的新事实必须具有这样的重要性,即“所提供的新证据可能会改变案件的结果”。参见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换言之,重新开案动议只应在
¹ 该申请最初于2014年4月提交,距目前摆在我们面前的表格I-290B(上诉通知或动议)的提交时间已超过五年。 ² “新办公室”一词指在美国经营业务不足一年的组织。8 C.F.R. § 214.2(l)(1)(ii)(F)。8 C.F.R. § 214.2(l)(3)(v)(C)的规定允许“新办公室”在申请获批之日起不超过一年的时间内运营,以支持高管或管理职位。 ³ 该申请最初于2015年被驳回,申请人提出了上诉。我们将事项发回重审,随后作出了新的决定,审理主任再次驳回了申请。申请人提出了重新开案动议,审理主任也予以驳回。目前摆在我们面前的是对审理主任驳回重新开案动议决定的上诉。 ⁴ 重新开案动议基于事实理由,必须(1)陈述将在重新开案程序中提供的新事实;且(2)由宣誓书或其他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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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情形下准许,即申请人证明新证据将导致不同结果。参见同上。
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了动议书面论证意见,声称受益人担任了职能经理的角色。然而,申请人既未指明受益人据称管理的核心职能,也未提供支持该主张的证据。参见Matter of G- Inc., Adopted Decision 2017-05 (AAO Nov. 8, 2017)。此外,尽管申请人列举了若干涉及职能经理问题的未公布AAO决定,但并未证明那些决定的事实与本案事实相类似。而且,虽然8 C.F.R. § 103.3(c)规定我们的先例决定对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具有约束力,但未公布的决定并不具有同样的约束力。
申请人的重新开案动议也未包含针对审理主任关于受益人在申请获批后一年内受雇于管理或高管职务的不利认定的新事实。即,在驳回动议的决定中,审理主任指出了申请人的商业计划与有关新业务运营资金的支持证据之间存在不一致之处。尽管申请人提供了外国实体在2014年提交本申请之前各个时间段的银行对账单和税务文件,但并未提供充分解决审理主任决定中所指出缺陷的新证据。总之,申请人未提供“可能会改变案件结果”的新证据。参见Coelho, 20 I&N Dec. at 473。因此,审理主任正确认定申请人未表明有理由重新开案,并驳回了该动议。
由于所认定的驳回依据对申请人的上诉具有决定性,我们拒绝审理并在此保留申请人关于受益人在美国境外受雇期间的上诉论点。参见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法院和机构无需对结果所不需要的问题作出认定”);另参见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7 (BIA 2015)(在申请人本不符合资格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审理替代性问题)。
裁定:上诉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