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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10894857 日期:2021年3月3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艺术指导和摄影师,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外籍人士。1 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供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士使用。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驳回了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获得过重大的、国际公认的奖项,也未能证明她满足十项法规标准中的至少三项。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的责任。2 我们对本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3 经重新审查,我们将驳回上诉。
一、法律
《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1)条规定,具有杰出能力的移民可获得签证,如果:
(i) 该外籍人士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具有杰出能力,该能力已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得到证明,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
(ii) 该外籍人士寻求进入美国以继续在其杰出能力领域内工作,且
(iii) 该外籍人士进入美国将未来实质性惠及美国。
1 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 2 该法第291条;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 (AAO 2010)。 3 见 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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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出能力”一词仅指那些“已上升至其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人”。4 实施法规8 C.F.R. § 204.5(h)(3)规定了一个多部分分析。首先,申请人可以通过一次性成就(即重大的、国际公认的奖项)证明其在国际上对其领域内成就的认可。如果该申请人未提交此证据,则其必须提供足够的合格文件,满足8 C.F.R. § 204.5(h)(3)(i)-(x)所列十项标准中的至少三项(包括奖项、特定媒体上的已发表材料以及学术文章等项目)。
当申请人满足这些初步证据要求后,我们随后考虑所提供材料的整体情况,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进行评估,并判断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以及是否证明该个人属于其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人。见 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讨论两部分审查,即首先对文件进行计数,然后,如果满足所需数量的标准,则在最终实质审查的背景下予以考虑);另见 Visinscaia v. Beers, 4 F. Supp. 3d 126, 131-32 (D.D.C. 2013);Rijal v. USCIS, 772 F. Supp. 2d 1339 (W.D. Wash. 2011)。
二、分析 申请人从I I艺术与设计学院获得摄影学位,目前作为艺术指导和摄影师,持O-1非移民签证在美国从事各种项目。
A. 证据标准
由于申请人未表明或证明其获得过重大的、国际公认的奖项,她必须满足8 C.F.R. § 204.5(h)(3)(i)-(x)中至少三项替代法规标准。申请人最初声称满足六项标准,概述如下:
- (i),较少但全国性或国际公认的奖项或奖励;
- (iii),专业或主要媒体上关于该外籍人士的已发表材料;
- (iv),作为他人工作的评判者参与;
- (vii),在艺术展览或展示中展出;
- (viii),在杰出组织或机构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
- (ix),服务的高报酬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满足与奖项或奖励以及外籍人士作品展出相关的标准,但未满足与已发表材料、评判、领导或关键角色以及高薪或报酬相关的标准。在上诉中,申请人坚持认为她满足审理主任认定不满足的每一项标准。在审查记录中的所有证据后,我们同意审理主任的意见,即申请人已满足奖项和
4 8 C.F.R. § 204.5(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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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出标准。此外,我们认定她也已满足评判以及已发表材料的要求。
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上关于该外籍人士的已发表材料,与该外籍人士在寻求分类的领域内的工作相关。此类证据应包括材料的标题、日期和作者,以及任何必要的翻译。8 C.F.R. § 204.5(h)(3)(iii)。
申请人提供了几篇关于她以及与其工作相关的文章。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不满足该标准的要求。然而,记录支持申请人与此要求相关的资格主张,因为她提供了一篇2018年来自InStyle Magazine的文章,讨论了她及其在该领域的工作。记录还包含Comscore的发行量统计数据,证明该出版物在申请人的文章出现在该杂志期间符合主要媒体的资格。审理主任似乎误以为这些发行统计数据来源于InStyle Magazine本身。因此,申请人已满足该标准的要求。
该外籍人士单独或作为评审团成员,在寻求分类的相同或相关领域内作为他人工作的评判者参与的证据。8 C.F.R. § 204.5(h)(3)(iv)。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不满足该标准的要求。审理主任指出部分材料缺乏完整翻译,并讨论了其评判经验质量方面的各种缺陷。然而,我们注意到申请人提供了无需任何翻译的电子邮件,表明她曾评判三项比赛,以及一份出版物将她列为评审团成员之一。这充分证明申请人满足了该标准要求的基本要素。
我们上述分析涵盖了申请人在这一两步裁决程序第一部分中满足的所有标准。由于她已满足至少三项标准的初步证据要求,我们无需讨论与8 C.F.R. § 204.5(h)(3)(i)-(x)法规条款相关的任何额外资格主张。
B. 最终实质审查
由于申请人已提交所需的初步证据,我们将评估她是否已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她属于其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人,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在最终实质审查中,我们分析申请人的成就并权衡整体证据,以确定其成功是否足以证明她在其领域内具有杰出能力。5 在本事项中,我们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资格。
5 见该法第203(b)(1)(A)(i)条;8 C.F.R. § 204.5(h)(2), (3);另见 Kazarian, 596 F.3d at 1119-20。另见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政策备忘录 PM 602-0005.1,证据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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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是一名常驻于I~-----~的艺术指导和摄影师。她获得了摄影美术硕士学位,并曾担任摄影师和作家。她的职业生涯始于自由摄影师,并于2016年出版了第一本摄影书。如上所述,申请人获得了奖项、获得了媒体报道、评判了他人并展出了她的作品。然而,记录并未证明她的个人和专业成就达到了国会所设想的“在该领域内广受赞誉的职业生涯”的水平。6
申请人提供了三项奖项的证据,满足奖项标准。这些奖项包括2018年某竞赛的金奖。申请人在与其他专业人士于该类别中竞争时获得了这一荣誉。她还在2013年该竞赛中以某身份获得第三名。申请人未显示该竞赛所享有的声望或认可程度。申请人还在2015年某摄影奖中获得显著的第三名,并在2015年某奖中获得第二名。关于这些竞赛声望的唯一材料来自中国台湾《GQ》杂志的一个地区版本、竞赛自身文件中的自我宣传声明,或来自一个不太知名的网站photocompetitions.com。7 申请人还在其他各类摄影竞赛中获得若干荣誉提名。申请人是否已证明在所需的国内或国际层面上获得持续赞誉并不明显。她未显示其成就获得了显著关注,因此未证明其奖项与奖项与其领域顶尖人士的奖项相称。
关于媒体报道,申请人提供了来自若干组织的关于她及其作品的材料。尽管有两篇知名文章报道了她并讨论了她的作品,但申请人未证明此类新闻报道符合这一高度限制性类别所需的持续国内或国际赞誉。8 其余大部分材料来自地方媒体台站,未证明该节目或广播或电视台的重要性。9 她还提供了其他地区媒体的作品,存在类似缺陷。此外,申请人未提供来自服务类似地区或类似目标受众的实体的材料,以便我们与其本地化媒体报道进行比较,而这是USCIS政策所要求的。10
随某些I-140申请一并提交;对《审理官现场手册》(AFM)第22.2章的修订,AFM更新ADI 1-14 4(2010年12月22日)(政策备忘录)。https://www.uscis.gov/ legal-resources/policy-memoranda(指出USCIS审理官随后应在整体考虑申请时一并评估证据,以确定申请人是否已按优势证据标准证明该移民类别所要求的高水平专业能力)。 6 H.R.Rep.No.101-723,59(Sept.19.1990)。 7 尽管申请人未提交该证据以供在奖项或奖励类别下考虑,但我们注意到她提供了GQ Taiwan 2019年的发行量统计数据。我们重申,讨论其[已隐去]摄影奖的文章发表于2015年。申请人未证明该出版物2019年的发行量统计数据应适用于讨论其2015年[奖项]的文章,以试图证明与该竞赛的声望或其奖项的认可相关的国家或国际认可。 8 参见该法第203(b)(l)(A)条。 9 尽管申请人声称她曾出现在由[已隐去]开发的移动应用程序和新闻聚合器上的一篇访谈中,但记录不支持该主张,因为她仅提供了带有外文嵌入图片的图片及随附译文。她未证明该材料出现在[已隐去]上。 10 政策备忘录第7页(指出已发表材料证据应证明其发行量相较其他发行量统计数据较高,并应证明该出版物的目标受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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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申请人未显示某媒体机构在关于她的文章发表数年后的受众或观众数据应代表该组织多年前的同一受众。11 而且,申请人提供了某些母组织的发行量统计数据,而非实际发表关于她的材料的实体,且未解释为何我们应将母公司的发行量视为下属实体的数据。12 最终,她未显示其整体媒体报道如何表明其成功程度属于已升至该领域最顶端的那一小部分人。13 因此,申请人未确立关于她及其活动的媒体报道反映了该领域备受赞誉的职业生涯。14
尽管我们不同意审理主任关于申请人在8 C.F.R. § 204.5(h)(3)(iv)标准下评审经验的意见,但在本最终实质审查中,她似乎未达到该类别的高标准。虽然审理主任在个别标准下分析的重点不适用于裁决的该阶段,但其中大部分在此适用,且审理主任指出的缺陷似乎确立申请人的评审记录未达到与这一高度限制性签证类别相关的期望。我们注意到该类别下的大部分证据为外文,且如审理主任所指出的,未附有8 C.F.R. § 103.2(b)(3)规定所要求的翻译,申请人在上诉中未纠正此问题。
在上诉中,申请人声称她评审了专业级别摄影师的作品。记录未证实申请人评审的候选人级别,仅反映她评审了来自“一组国际摄影师……”的材料。申请人的评审经验是判断证据是否表明受益人国内或国际赞誉的相关考虑因素。见Kazarian, 596 F.3d at 1122。她的经验包括一项仅限于使用某种类型手机相机(即某智能手机)的摄影师的竞赛,以及两项来自“一组国际摄影师”的未指明职业级别的竞赛。在没有证据将她与该领域其他人区分开来的情况下,例如证明她有持续审查或评审该领域公认、受赞誉人士的历史的证据,申请人未显示其评审经验使她跻身已升至该领域最顶端的那一小部分人之中。15
如上所述,申请人提供了满足8 C.F.R. § 204.5(h)(3)(vii)展示标准的证据。由于预期如申请人这样的摄影师会在展览和其他活动中展示其作品,我们将评估其作品展示在多大程度上反映了符合这一高度限制性类别的赞誉。我们将考虑她所参与场所和展览的声望。尽管申请人的作品曾在少数中等场所展示,她的展出主要由小型和地方性活动组成。
11 这适用于以下媒体机构,即出版物或实体在申请人提供发行量统计数据数年之前发表了关于申请人的材料:《Gacha杂志》;TVBS新闻;《艺术贸易杂志》;IPPA Apple Daily;以及FLiPERmag.com。 12 对于《全球视野月刊》和《Gacha杂志》,申请人仅提供了母实体的统计数据,而非这两份出版物。 13 见8 C.F.R. § 204.5(h)(2)。 14 见H.R. Rep. No. 101-723 at 59及56 Fed. Reg. at 30703, 30704(1991年7月5日)。 15 见8 C.F.R. § 204.5(h)(2)及56 Fed. Reg. at 3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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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未确立这些被视为有声望或受欢迎的场所,或她的展览以符合持续国内或国际赞誉的方式获得关注。此外,申请人未证明她的表演获得评论家赞扬、吸引显著人群或提高出席率。在没有证据将申请人的展出与该领域其他人区分开来的情况下,她未显示她“是已升至该领域最顶端的那一小部分人之一。”16
关于为8 C.F.R. § 204.5(h)(3)(viii)证据类别提交的文件,申请人提供了三个组织,但未能证明她:(1)在每个组织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以及(2)每个实体享有卓越声誉。尽管某享有卓越声誉,但申请人未显示她为该组织整体而非公司内较小实体担任合格角色。例如,在初始申请中,申请人称“她对某活动的成功至关重要[原文如此]。由于她为该活动拍摄的照片,社交媒体页面获得了数百名新关注者,并为公司提供了更多曝光。”
申请人未能说明,参与某智能手机产品线的广告宣传活动,如何对一家作为跨国计算机硬件和消费电子公司的整个组织产生重大影响。她也未能证实这一成就是如何表明她已获得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并且是已升至其专业领域最顶端的那一小部分人之一。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她的领导或关键角色不必是针对整个知名组织。首先,这一立场与关于此主题的多项联邦法院判决相悖。17 此外,为一个本身并不享有知名声誉的下属实体担任角色,达不到在考量申请人是否属于其专业领域最顶端者时所适用的高标准。 此外,申请人声称她为I[已隐去]担任的角色。该实体于2010年以一家艺术画廊起步,后扩展至专营[已隐去]设计的家具。该组织的来函主要讨论申请人如何为该企业担任重要角色,但并未证明该组织具有知名声誉。申请人仅提供了讨论其作品在该组织展出的文章,但没有任何文章能确立该实体以显赫、卓越或杰出著称。18 为一个本身不具有知名声誉的组织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并不能证实她获得了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 同样,申请人提供了来自[已隐去]一家成立于2015年的化妆品公司的信函。该实体的信函同样未能确立该组织以显赫、卓越或杰出著称。来自该公司创始人的来函反复提及他们享有盛誉,但除通过财务成功外,并未解释他们自2015年成立以来是如何获得该声誉的。申请人未能证明,该组织未经证实的财务成功水平应被视为使其赢得了知名声誉。该
16 见 8 C.F.R. § 204.5(h)(2)。 17 与该要求相关的证据必须提供具体细节,说明申请人的角色如何对整个组织至关重要。Strategati, LLC v. Sessions, No. 3:18-CV-01200-H-AGS, 2019 WL 2330181, at *7 (S.D. Cal. May 31, 2019); Noroozi v. Napolitano, 905 F. Supp. 2d 535, 545 (S.D.N.Y. 2012)。 18 政策备忘录,同上,第10-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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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并未表明她属于已升至其专业领域最顶端的那一小部分人。
最后,我们来看记录是否反映申请人获得了与这一限制性签证类别相符的高薪或其他显著高额报酬。首先,我们注意到申请人提供了两种货币的薪酬数字:美元和新台币。她仅通过翻译后的中国台湾地区所得税申报表证明了其以新台币形式获得的报酬。USCIS政策规定,“在不同国家工作的外国人应基于该国的工资统计数据或可比证据进行评估,而不是简单地将工资换算成美元,然后看该工资在美国是否会被视为高薪。”我们注意到,申请人未提供任何与中国台湾地区艺术指导或摄影师薪资或报酬相关的材料。因此,申请人与美国收入数据的比较不符合机构政策。
或者,我们注意到中国台湾地区公司[已隐去]的一封信函中有一项陈述,称他们为申请人的工作支付每小时200美元,这显著高于美国劳工部劳工统计局《职业展望手册》中艺术指导概况的平均时薪。申请人未能表明,这一单次时薪收入应等同于按年率分配的同一工资。我们不会将这一单次八小时工作(在申请人2016年所得税申报表中产生50,000新台币,约合1,621美元)外推为等效年薪。而且,即使我们作出这样的推定,在该领域获得一次高薪工作也不代表在国家或国际层面上获得持续赞誉。申请人未提供信息证明其收入反映了“已升至其专业领域最顶端的那一小部分人”。
总之,申请人寻求的是一种高度限制性的签证类别,该类别面向的是已处于各自领域最顶端的人士,而非面向正朝该目标迈进的人士。USCIS长期以来一直认为,即使是参加大联盟级别比赛的运动员也不自动符合“杰出能力”标准。19 申请人的证据证实她受到了其领域内人士的关注。然而,综合考虑申请人能力和成就的全部情况,其国家或国际赞誉的水平以及其成就在该领域获得认可的程度,并不表明存在持续赞誉的记录。此外,她未提交大量文件证明其已达到专业水平,使其跻身于已升至其专业领域最顶端的那一小部分人之中。
III. 结论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未能证明其作为杰出能力人士的资格。基于上述理由,上诉被驳回。在签证申请程序中,申请人有责任确立其寻求的移民福利资格。申请人在此未能履行该责任。
裁定:上诉被驳回。
19 Matter of Price, 20 I&N Dec. 953, 954 (Assoc. Comm'r 1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