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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调解员、冲突调解律师 · EB-1A 杰出人才:发回重审(2026年3月3日)

类别 EB-1A · 领域 商业 · 结果 发回重审 · 讨论的标准 拟从事领域是否属于法定的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领域、8 C.F.R. § 204.5(h)(3)(i)-(x)各项监管标准是否满足、最终实质审查:是否具有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并处于领域顶尖少数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撤销SCOPS的拒绝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要求SCOPS依据上述分析作出新决定:审查全部记录(含上诉提交与论证),若认定满足最低数量监管标准则进行最终实质审查;SCOPS可要求其认为相关的补充证据。发回重审并非批准申请,AAO对最终结果不发表意见。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ecision is withdrawn. The matter is remanded for the entry of a new decision consistent with the foregoing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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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OPS may request any additional evidence considered pe1iinent to the new detenn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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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本人为律师,在原籍国自2009年起持牌执业,主要从事仲裁或调解工作;她以“律师与法官”职业及“仲裁员、调解员与调停员”职位申请第一优先杰出能力移民,主张赴美设立高级替代性争议解决(ADR)、调解和仲裁业务咨询机构,业务面向企业、文化和社会领域,而非在美从事诉讼代理。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lawyer in her home country with a specialization in conflict mediation, seeks classification as an alien ofextraordinary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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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has been a licensed attorney since 2009 in her home coun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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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 intends to establish a business consultancy in advanced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ADR), mediation, and arbit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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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服务中心(SCOPS)先发出拒绝意向通知,理由为法律职业不属于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领域,并据此认定申请人在各项监管标准下的材料均属法律领域;随后SCOPS拒绝I-140申请。

    核对原文依据
    SCOPS issued a notice of intent to deny (NOID) the petition putting forth the following reaso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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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COPS denied the petition unpersuaded by the Petitioner's clai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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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补件

    申请人在NOID答复中主张其并非寻求在美执业律师,而是建立ADR、调解与仲裁商业咨询机构,其工作属于商业领域;并援引AAO非先例决定主张专业背景含法律不影响商业领域EB-1资格。

    核对原文依据
    This is why her endeavor falls within the statutory field of business, not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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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hen the petitioner shows that their extraordinary ability will be exercised in the statutory field of business, EB-1 eligibility is proper-even if their professional background includes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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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上诉

    申请人就SCOPS拒绝决定向AAO提出上诉;AAO依8 C.F.R. § 103.3受理并重新审查。

    核对原文依据
    The matter is now before us on appeal under 8 C.F.R. §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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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上诉裁决

    2026年3月3日,AAO撤销SCOPS决定并发回重审,要求SCOPS审查全部记录(含上诉提交与论证),若认定满足最低数量监管标准,再进行最终实质审查并作出新的、充分说理的裁决;AAO对最终结果不发表意见。

    核对原文依据
    Date: MAR. 3, 2026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On remand, SCOPS should review the entire record, including the Petitioner's submission and arguments on appeal.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The decision is withdrawn. The matter is remanded for the entry of a new decision consistent with the foregoing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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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拟从事领域是否属于法定的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领域 本项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INA § 203(b)(1)(A)(i)-(iii)要求申请人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领域具有杰出能力,赴美继续在该领域工作,且入境将实质性惠及美国;8 C.F.R. § 204.5(h)(2)将杰出能力限定为领域内极少数顶尖者。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并非在美执业律师,而是建立ADR、调解与仲裁商业咨询机构,工作属于商业领域;法律职业身份本身不排除商业领域EB-1资格。

原审意见

SCOPS认定其仲裁/调解/调停职业与法律领域直接相关,记录显示其意图在美继续以律师身份从事法律领域的仲裁/调解/调停,故不属于法定领域。

申请人NOID答复中的业务计划陈述

证明目的
证明其拟在美设立ADR、调解与仲裁商业咨询机构,而非从事诉讼代理,从而落入商业领域。
AAO 如何评价
AAO采纳该陈述,认定记录显示其拟从事商业相关角色。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文未指出该陈述本身的缺失;AAO同时要求SCOPS重审时结合总法律顾问意见与申请人在程序中的主张。
核对原文依据
Her work involves creating systems of negotiation and conflict prevention, not representing parties in litig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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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cord indicates the Petitioner's intended employment will be in a business-related ro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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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援引的AAO非先例决定

证明目的
证明存在“能力在商业领域行使即符合EB-1,即使专业背景含法律”的一致裁决模式。
AAO 如何评价
AAO未逐案评价这些非先例决定,仅记载申请人以此论证;AAO转而依据总法律顾问意见和记录本身作出领域认定。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文未指出这些非先例决定的具体缺失;非先例决定不具约束力这一点原文未展开。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cited to this office's non-precedent decis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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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移民局总法律顾问第95-3号意见

证明目的
说明律师通常属EB-2,但商业或其他EB-1领域的能力者不因律师身份而丧失EB-1资格。
AAO 如何评价
AAO援引该意见支持其推理,同时明确指出总法律顾问意见仅为咨询性质、不具约束力。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文未指出该意见与本案事实比较上的缺口;仅要求SCOPS重审时将其内容与申请人主张对照。
核对原文依据
General Counsel opinions are advisory in nature and are not bin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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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y should review its contents when compared with the Petitioner's claims throughout these proceed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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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OPS在各项监管标准下作出的统一结论

证明目的
原审用以否定申请人在8 C.F.R. § 204.5(h)(3)(i)-(x)各项标准下的材料。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SCOPS未对申请人在各项监管标准下的证据进行分析,仅以领域不符为由统一否定。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文指出缺失为未逐项分析监管标准下的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field of law is not within the sciences, arts, education, business, or athletics required by this immigrant class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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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OPS did not provide analysis for the Petitioner's evidence under the regulatory crite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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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SCOPS仅因申请人属于持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即排除其EB-1资格,未引用机构政策或其他法律依据;并援引前移民局总法律顾问意见说明律师身份本身不使商业或其他EB-1领域的能力者丧失资格。AAO认为记录显示申请人拟从事的是商业相关角色,优势证据足以证明其拟从事领域为商业,故在此点上支持申请人并撤销原决定。

核对原文依据
SCOPS did not cite to agency policy or another legal resource to support their reasoning to preclude lawyers simply because they are included as a profes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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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 alien who is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in business or in some other EB-I endeavor would not be ineligible for EB-1 classification simply because the alien is also a 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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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preponderance of evidence demonstrates the Petitioner's proposed employment in the field ofbusi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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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C.F.R. § 204.5(h)(3)(i)-(x)各项监管标准是否满足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h)(3)规定:无一次性重大国际奖项时,须提交满足十项标准中至少三项的合格文件;满足后进入最终实质审查。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证据应在其商业领域定位下按各项监管标准评价。

原审意见

SCOPS未逐项分析,仅以材料属法律领域为由认定各项标准均不满足。

申请人在各项监管标准下提交的材料

证明目的
证明其满足至少三项监管标准。
AAO 如何评价
AAO未作实质评价,仅指出SCOPS缺乏逐项分析。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文指出的缺失是原审未逐项分析,而非认定申请人材料不足。
核对原文依据
SCOPS did not provide analysis for the Petitioner's evidence under the regulatory crite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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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以SCOPS未对各项监管标准下的证据作出分析为由撤销决定,未自行认定申请人是否满足任何一项标准。AAO明确对案件最终结果不发表意见,故各项标准留待发回后重新审查。

核对原文依据
We will therefore withdraw SCOPS' decision and remand this mat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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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express no opinion regarding the ultimate resolution of this case on rem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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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实质审查:是否具有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并处于领域顶尖少数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1121 (9th Cir. 2010)的两步审查:先计数监管标准,满足后结合全部材料进行最终实质审查;Amin v. Mayorkas, 24 F.4th 383, 394 (5th Cir. 2022)。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成就获得广泛认可,处于领域顶尖少数。

原审意见

SCOPS未进入最终实质审查,因在领域问题上即否定申请。

申请人提交的成就与认可材料(整体记录)

证明目的
证明其具有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并处于领域顶尖少数。
AAO 如何评价
AAO未作实质评价,因SCOPS尚未进入最终实质审查;AAO仅指示发回后如满足标准计数则进行该审查。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文未指出具体材料缺失;仅说明最终实质审查尚未进行。
核对原文依据
they should consider whether the evidence demonstrates that she has demonstrated sustained national or international acclaim that places her among the small percentage at the very top of her 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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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示SCOPS若认定满足最低数量监管标准,则应审查证据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并处于领域顶尖少数,并作出新的充分说理决定。AAO未自行作出该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If they find that the Petitioner satisfies the minimum number of regulatory criteria, they should consider whether the evidence demonstrates that she has demonstrated sustained national or international accla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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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本案AAO仅解决了拟从事领域是否可为商业领域的问题,未认定任何监管标准或最终实质审查已满足;核对时应区分领域认定与标准计数、最终实质审查两个后续步骤。
    核对原文依据
    we express no opinion regarding the ultimate resolution of this case on reman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 阅读提示:总法律顾问意见在原文中被明确为咨询性质、不具约束力,核对时不应将其视为对SCOPS具有约束力的规则。
    核对原文依据
    General Counsel opinions are advisory in nature and are not binding.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申请人援引的AAO决定为非先例决定,原文未对其内容逐案评价;核对时不应将其等同于有约束力的先例。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cited to this office's non-precedent decision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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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案卷编号:41457066 日期:2026年3月3日

对服务中心运营处(SCOPS)决定的上诉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系其本国一名专攻冲突调解的律师,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该第一优先类别向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提供移民签证。

SCOPS驳回了表格I-140,即外籍工人移民申请(申请),认定申请人的成就及职业或职位未适当归属于法定的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领域之一。本事项现依据8 C.F.R. § 103.3上诉至本办公室。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证明资格的责任。本法第291条;Matter of Chawathe,25 I&N Dec. 369, 375(AAO 2010)。我们对本事项中的问题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a's Inc.,26 I&N Dec. 537, 537 n.2(AAO 2015)。经重新审查,我们将撤销该决定,并将本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下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一、法律

为符合该移民类别,法规要求提交方证明:

  • 该外国人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享有杰出能力;
  • 其寻求入境该国以继续在杰出能力领域工作;且
  • 该外国人入境美国将在未来实质性惠及该国。

本法第203(b)(1)(A)(i)-(iii)条。“杰出能力”一词仅指“已升至其领域最高层的少数比例”者。8 C.F.R. § 204.5(h)(2)。

实施条例8 C.F.R. § 204.5(h)(3)规定了多步骤分析。第一步,申请人可通过一次性成就(即一项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证明其在国际上对其领域内成就的认可。如果该申请人

原文第 2 页

未提交该证据,则其必须提供足够的合格文件,至少满足8 C.F.R. § 204.5(h)(3)(i)-(x)所列十项标准中的三项(包括奖项、特定媒体上的已发表材料及学术文章等项目)。

在申请人满足这些初步证据要求后,我们进入第二步,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考虑所提供材料的整体情况,并评估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以及是否证明该个人属于其领域最高层的少数比例。见Kazarian v. USCIS,596 F.3d 1115, 1121(第九巡回法院2010年)(讨论两步审查,即先对文件进行计数,然后在满足所需标准数量的情况下,结合最终实质审查加以考虑);另见Amin v. Mayorkas,24 F.4th 383, 394(第五巡回法院2022年)。

二、分析

申请人自2009年起在其本国为持照律师,既从事法律执业,也将其大部分工作作为仲裁员或调解员进行。在申请中,申请人表明其职业被归入“律师和法官”职业,其职位名称为“仲裁员、调解员和协调员”。SCOPS签发了驳回意向通知(NOID),提出以下理由:

  • “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一语并非多余,必须理解为具有特定含义;
  • 属于专业人员且持有高级学位的合格受益人符合EB-2移民签证资格;
  • 法律执业就EB-2移民签证资格而言属于专业;
  • 专业执业不属于EB-1类别内的领域之一;
  • 国会特别将专业人员纳入第203(b)(2)(A)条和第203(b)(3)(A)(ii)条,并将其排除于第203(b)(1)(A)条之外;
  • 如果国会意图让所有具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无论其领域,均符合第203(b)(1)(A)条资格,则纳入“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一语将毫无意义;
  • 由于国会确实使用了该语,我们可以推定,可能存在享有持续国家或国际声誉的杰出能力外国人,仅因其职业不属于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领域而不符合第203(b)(1)(A)条归类资格;且
  • 作出相反认定将使法规的明确语言失去意义并损害国会意图。

申请人对NOID的答复反映了以下内容:

记录毫无疑问地表明,[申请人]并非寻求在美国从事法律执业。相反,她打算设立一家从事高级替代性争议解决(ADR)、调解和仲裁的商业咨询机构,应用范围涵盖企业、文化和社会部门。她的工作涉及创建谈判和冲突预防体系,而非在诉讼中代表当事人。这就是为何其事业属于法定商业领域,而非“法律”领域。

原文第 3 页

在NOID答复中,申请人援引了本办公室的非先例决定,她将其描述为“一致的裁决模式:当申请人表明其杰出能力将在法定商业领域行使时,即使其专业背景包括法律,EB-1资格亦属适当。”

SCOPS未采信申请人的主张,驳回了申请。SCOPS认定,申请人“作为仲裁员/调解员/协调员的职业已被认定与法律领域直接相关”,因此,“记录表明,你打算在美国作为律师在法律领域继续从事仲裁/调解/协调工作。”依据NOID中的理由,SCOPS在每项监管标准下作出了类似如下结论:

你仅提供了关于你作为法律领域仲裁员/调解员/协调员的[依据本标准的]主张的材料。法律领域不属于该移民类别所要求的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领域。因此,你的[依据本标准的]证据不属于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领域。 consequently,所提交证据既不表明你符合该移民类别资格,也不表明你满足本标准。

基于SCOPS的理由,似乎任何符合属于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员标准的职业,均被排除在杰出能力移民考虑之外,除非其能够分解其杰出能力以同时符合法定和监管类别之一(即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这将适用于本法第101(a)(32)条,8 U.S.C. § 1101(a)(32)所列的每一职业,以及任何以美国学士学位(或其外国同等学历)为进入该职业最低要求的职业。见8 C.F.R. § 204.5(k)(2)。SCOPS未援引机构政策或其他法律资源来支持其仅因律师属于专业而排除律师的理由。然而,前移民和归化局总法律顾问办公室1995年的一份法律意见指出:

首先,尽管大多数律师被适当归类为EB-2移民,但一位极为杰出的法律学者完全可以作为“杰出教授或研究人员”符合EB-1移民签证资格。INA § 203(b)(1)(B),8 U.S.C. § 1153(b)(1)(B)。其次,在商业或某些其他EB-1事业中具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不会仅因该外国人同时也是律师,或属于任何其他更适当视为EB-2事业的专业成员,而不符合EB-1归类资格。

见Genco Op. No. 95-3(INS),1995 WL 1796310,*5,标题为“第203(b)(1)和(2)条中‘科学’和‘艺术’的构建:对我们1994年3月3日法律意见的重新考虑”。我们注意到,总法律顾问意见具有咨询性质,不具约束力。R.L. Inv. Ltd. Partners v. INS,86 F. Supp. 2d 1014, 1022(D. Haw. 2000),维持原判,273 F.3d 874(第九巡回法院2001年);另见Mitchell v. Advanced HCS, LLC,No. 4:21-CV-00155-P,2021 WL 1247884,*4(N.D. Tex. 2021年4月5日),维持原判并发回重审,案名Mitchell v. Advanced HCS, L.L.C.,28 F.4th 580(第五巡回法院2022年)。

原文第 4 页

因此,在SCOPS的推理依赖于该总法律顾问意见的范围内,他们应当将这些程序过程中申请人的主张与该意见的内容进行比较审查。在此,申请人主张,其大量证据和主张的重点并非在于确立其在美国作为律师执业能力的法律执照,而在于其工作在企业部门内的功能性影响。记录表明,申请人的预期就业将是一个与商业相关的职位。因此,依照《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1)(A)(i)条,优势证据证明申请人的拟议就业属于商业领域。SCOPS未依据监管标准对申请人的证据提供分析。参见8 C.F.R. § 204.5(h)(3)(i)-(x)。因此,我们将撤销SCOPS的决定并将本事项发回重审。

在发回重审时,SCOPS应审查全部记录,包括申请人的提交材料及上诉时的论证意见。如果其认定申请人满足监管标准的最低数量要求,则应考虑证据是否表明她已展现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使其跻身于其领域最顶尖的极小比例之中。参见Kazarian, 596 F.3d at 1119-20,并作出一项新的、充分说理的裁决。SCOPS可要求提供其认为与新裁定相关的任何补充证据。因此,我们对本事项发回重审后的最终处理结果不发表意见。

裁定:决定予以撤销。本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6-03-03)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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