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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7839684 日期:2020年3月4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系其母国的一名资深公司律师,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该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职业“属于该法第203(b)(1)(A)(i)条所规定的‘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范畴”。该审理主任随后否决了申请人提出的复议与重新开案的合并动议。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未正确评估其专业领域,并坚持认为其职业属于商业领域。
在本程序中,申请人负有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参见该法第291条,8 U.S.C. § 1361。经重新审查,我们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该事项发回重审以采取进一步行动并作出新决定。
一、法律
该法第203(b)(1)(A)条使具有杰出能力的移民可获得签证,如果:
(i) 该外籍人士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具有杰出能力,该能力已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得到证明,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
(ii) 该外籍人士寻求进入美国以继续在杰出能力领域工作,且
(iii) 该外籍人士进入美国将未来实质性惠及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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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出能力”一词仅指那些“已上升至其从事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人”。8 C.F.R. § 204.5(h)(2)。实施条例8 C.F.R. § 204.5(h)(3)规定了一项多部分分析。首先,申请人可以通过一次性成就(即一项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证明其持续赞誉及其成就在该领域内获得的认可。如果该申请人未提交此证据,则其必须提供足够的合格文件,以满足8 C.F.R. § 204.5(h)(3)(i)-(x)所列十类标准中的至少三类(包括奖项、特定媒体上的已发表材料以及学术文章等项目)。
在申请人满足这些初步证据要求后,我们随后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考虑所提供材料的总体情况,并评估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以及是否证明该个人属于其从事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人。参见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第九巡回法院,2010年)。
二、分析 记录显示,申请人是[已隐去]的CEO,这是一家位于加利福尼亚州的公司,由他于2018年成立,旨在为[已隐去]行业提供咨询服务。他还是[已隐去]公司的顾问,该公司是一家总部位于迪拜的浅水[已隐去]承包商。在一封支持信中,律师称申请人已获得认可,“因其在为许多复杂商业问题提供创新和创造性解决方案方面的杰出能力”,例如“基于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的解决方案”。申请人表示他打算在美国担任国际[已隐去]合同顾问。审理主任发出了一份补充证据请求,要求申请人证明其将继续在其专业领域工作,例如来自当前或潜在雇主的信函、雇佣合同,或详细说明其在美国继续工作计划的声明,申请人对此作出了回应。
随后,审理主任发出了一份拟否决申请的通知,告知申请人其未能证明其职业和预期就业“属于‘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范畴”。作为回应,申请人主张,关于申请人是否证明其杰出能力的裁定“取决于能力程度和所需证明,而非[申请人]是否隶属于某一特定职业”。他主张,审理主任关于属于该等职业之一的人无资格获得此类别认定的裁定,没有法律或法规条款、或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或国土安全部政策声明的支持。最后,申请人提供了一份概述其在美国职业计划的声明。他表示打算在[已隐去]行业“利用其法律和合同技能”,“提供人工智能驱动的应用程序以自动化法律流程”,例如“合同审查与分析、法律研究、合规风险评估、诉讼结果预测[以及]法律风险评估”。
在否决申请时,审理主任未分析申请人是否满足初步证据要求或是否证明其杰出能力。相反,审理主任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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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提供的文件表明你计划担任律师(SOC 23-1011),并且你计划在加利福尼亚州执业,成立一家将与你的律师事务所合作提供人工智能驱动的法律应用程序的公司,以及攻读计算机分析硕士学位。因此,记录清楚表明[申]请人打算在美国继续担任律师。
审理主任认定“法律执业就EB-2移民签证资格而言属于一种职业”,且“从事一种职业不属于EB-1类别内的领域之一”。审理主任进一步认定“国会明确将职业成员纳入该法第203(b)(2)(A)条和第203(b)(3)(A)(ii)条,并将其排除在第203(b)(1)(A)条之外”。
在动议和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其专业领域和预期就业属于商业领域,并指出他打算贡献其在“[已隐去]复杂商业交易谈判方面的知识,包括但不限于[已隐去]合同”。此外,申请人强调其作为公司总法律顾问的工作要求其监督公司管理、合规和监管报告。
我们对记录的审查表明,审理主任的决定未充分分析申请人的专业领域和在美国的预期工作是否属于该法第203(b)(1)(A)(i)条所规定的“商业”范畴。相反,审理主任的决定反映其主要关注与申请人职业相关的SOC代码,而非综合考量证据。就审理主任表示属于该等职业之一的人无资格获得此类别认定而言,我们不同意该解释。正如前移民和归化局总法律顾问办公室1995年一份法律意见书所述,个人“在商业或某些其他EB-1事业中具有杰出能力,不会仅因该外籍人士同时也是律师而无资格获得EB-1类别认定。”1
无论如何,我们认定,有关申请人专业领域和在美国预期工作的信息和证据足以证明其职业属于该法第203(b)(1)(A)(i)条所规定的“商业”范畴。此外,由于审理主任未就申请人是否获得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或是否满足8 C.F.R. § 204.5(h)(3)(i)-(x)中至少三项替代监管标准作出裁定,我们发回重审,以便其也考虑申请人是否已就这些标准履行其举证责任。此外,如果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满足这些初步证据要求,则其随后应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考虑所提供材料的总体情况,并评估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以及是否证明申请人属于其从事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人。参见Kazarian, 596 F.3d 1115(讨论两部分审查,即首先清点文件,然后,如果满足所需标准数量,则在……中予以考虑
1 参见Genco Op. No. 95-3 (INS), 1995 WL 1796310,题为“第203(b)(1)和(2)条中‘科学’和‘艺术’的构建:对我们1994年3月3日法律意见的重新考虑”。我们注意到,总法律顾问意见属咨询性质,不具有约束力。R.L Inv. Ltd. Partners v. INS, 86 F. Supp. 2d 1014, 1022(夏威夷联邦地区法院,2000年),维持原判,273 F.3d 874(第九巡回法院,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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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实质审查的背景);另见 Visinscaia v. Beers, 4 F. Supp. 3d 126, 131-32(D.D.C. 2013);Rijal v. USCIS, 772 F. Supp. 2d 1339(W.D. Wash. 2011)。
发回重审后,审理主任可要求提供其认为有必要的任何补充证据,并应允许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交此类证据以支持其申请。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销。本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