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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关于 A-C-, INC. 案 日期:2018年3月5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申请: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技术服务和企业资源公司,寻求雇用受益人担任管理分析师。其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第三优先移民分类下的专业人员。移民和国籍法第203(b)(3)(A)(ii)条,8 U.S.C. § 1153(b)(3)(A)(ii)。此就业类移民分类允许美国雇主为拥有学士学位的专业人员担保合法永久居民身份。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最初批准了该申请。审理主任随后撤销了申请的批准,因为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持续有能力支付其所有移民和非移民申请中所提供工资。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现在,申请人通过动议主张其具有持续支付能力。经审查,我们将批准复议动议并支持上诉。1
申请人必须证明其从优先日期起持续有能力支付所提供工资。见 8 C.F.R. § 204.5(g)(2)。2 经审查记录,包括动议时提交的额外材料,我们认定申请人已证明其从优先日期起持续有能力支付所提供工资。因此,我们将批准复议动议并支持上诉。
命令:复议动议获批准,上诉获支持。
引用为 Matter of A-C-, Inc., ID# 570296 (AAO Mar. 5, 2018)
1 申请人提交了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由于我们批准复议动议,重新开案动议已无实际意义。 2 申请的优先日期是劳工部接受劳工证处理的日期。见 8 C.F.R. § 204.5(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