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案由 LOLD- 日期:2018年3月5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牙科诊所,寻求雇用受益人担任牙医。申请人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根据第二优先移民类别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移民和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这一基于就业的移民类别允许美国雇主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担保,以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按要求证明申请人具有持续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因为申请人未在申请和劳工证上列出其正确的联邦雇主识别号(EIN)。
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交了额外证据,并称申请和劳工证上列出的EIN是笔误。申请人主张,提交至记录的证据,包括其联邦纳税申报表、向受益人支付工资的证据以及国内税收署分配其EIN的信函,证明其有能力支付所提供工资。经重新审查,我们将支持上诉。
上诉记录证明了申请人的正确EIN,并包含其根据8 C.F.R. § 204.5(g)(2)具有持续支付所提供工资能力的证据。记录在其他方面证明了申请人和受益人对所请求福利的资格。因此,我们将撤销审理主任的决定并支持上诉。
裁定:上诉获支持。
引用为 Matter of LOLD-, ID# 985500 (AAO Mar. 5,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