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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9885703 日期:2024年3月5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生物工程技术研究人员,寻求以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身份获得职业移民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并寻求豁免与该分类相关的职位邀请要求。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认定,尽管申请人符合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个人所具备的EB-2签证分类资格,但申请人未能证明豁免所需职位邀请、从而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审理主任适用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中确立的三步分析框架,认定申请人:(1) 未能证明其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1 (2) 未能证明其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该事业,以及 (3) 未能表明总体而言,豁免职位邀请要求将有利于美国。本事项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本案问题进行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
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不同意审理主任关于未能证明该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的认定。申请人称其事业是在空气传播病原体传播领域开展研究,这将有助于开发非药物干预措施,对室内环境进行消毒并最大限度减少空气传播疾病的传播。申请人提供的文件显示,其拟议研究对公共卫生和工程领域具有更广泛的影响,因为研究结果将通过科学期刊和会议广泛传播。因此,本办公室认定申请人已证明其拟议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故本办公室将撤回审理主任关于Dhanasar框架第一项要件中该要素的不利结论。
尽管有上述有利认定,本办公室仍将驳回上诉,因为本办公室同意审理主任的结论,即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处于有利地位以
1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的事业已被证明具有实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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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其拟议事业。由于所认定的拒绝理由对申请人的上诉具有决定性,本办公室拒绝审理并在此保留申请人关于Dhanasar第三项要件的其余上诉论点。见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法院和行政机关无须对作出决定所不需要的问题作出认定”);另见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7 (BIA 2015)(在申请人本不符合资格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审理替代性问题)。
在讨论申请人是否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其事业时,审理主任认可申请人的三篇学术论文——其中一篇涉及电化学领域——但认定记录未显示其研究曾被独立科学家频繁引用、已影响其事业领域,或已在化学工程界引发大量积极讨论。审理主任指出,论文引用率的相对排名并不自动证明在该领域有成功记录,并指出原创研究并不必然使某人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其拟议研究。审理主任还提到几封推荐信讨论了申请人的研究及对特定项目的贡献,但结论认为记录缺乏充分证据显示申请人的研究已被其拟议事业领域广泛接受、实施或视为权威,或该研究已影响或作用于该领域,从而证明在推进其事业领域方面有成功或进展的记录。
在上诉中,申请人重述了先前的论点,并提及在作出拒绝决定时已提交并考虑过的证据。例如,申请人指出先前提交的关于其资历和资金的证据。关于资金问题,本办公室注意到,在Dhanasar案中,记录证明申请人“发起”或“是多项获资助拨款提案的主要联系人”,且其“是许多拨款中唯一列名的研究人员”。26 I&N Dec. at 893, n.11。本案中,申请人指出先前提交的一封来自~-----~其正在就读的博士项目导师的推荐信,该导师称申请人在大学与l I Inc.之间的合作项目中承担了“关键角色”。然而,记录未显示申请人主要负责为该目获得资金;记录也未显示申请人主要负责为其本科学习期间所开展的其他先前研究相关项目获得资金。本办公室进一步注意到,.__________.合作研究项目的工作说明书显示,I I承诺三年资助“室内空气质量领域的研究”,并要求大学组建一个“核心团队”,其中包括“至少两名博士生、一名博士后/研究助理和3名教职人员”。然而,该说明书未点名提及申请人,也未以其他方式表明申请人的参与是该项目合作或资助的条件。虽然申请人声称获得了“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NIH)等知名来源”的资助,但记录未明确NIH资助的金额,该资助似乎分配给了与申请人拟议事业无关的研究;申请人也未具体指明其他“知名来源”的资助。
申请人还强调其当前研究的新颖性和演进性质,称该领域已有的出版物“将吸引更多引用”,相比其在电化学领域先前研究产生的三次引用。然而,申请人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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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提交申请时及持续至最终裁定期间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的资格。8 C.F.R. § 103.2(b)(1);另见Matter of Katigbak, 14 I&N Dec. 45, 49 (Comm'r 1971)(规定“国会不意图使一项因受益人当时不符合资格而被适当拒绝的申请,在受益人日后可能根据新的事实情况符合资格时获得批准。”)。因此,尽管申请人预期其先前文章未来将产生更多关注,本办公室必须审查面前的证据,而该证据目前未显示申请人的研究已在空气传播病原体传播领域被广泛接受或实施。同样,申请人目前的教育、研究和发表水平目前不支持其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其事业的主张。在Dhanasar案中,记录证明申请人持有多个研究生学位,包括“机械工程和应用物理学两个理学硕士学位,以及工程学博士学位。”Id. at 891。本案中,记录显示提交申请时申请人是四年级博士研究生,其发表论文主要涉及其在本科学习期间开展的电化学领域研究。
在确定申请人是否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其事业时,本办公室审查Dhanasar案中列出的因素,以确定例如个人在实现拟议研究目标方面的进展、在类似努力中的成功记录,或在相关方中引起的兴趣是否支持此类认定。Id. at 890。然而,申请人未能充分证明其已发表和展示的工作已成为空气传播病原体传播领域进展的推动力,或已在评估空气净化技术方面引发大量积极讨论。证据也未显示申请人的研究结果曾被独立研究人员频繁引用,或以其他方式构成在推进与空气传播病原体传播相关研究方面的成功或进展记录。
总之,申请人未能证明先前提交的证据显示其目前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其拟议研究事业。因此,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满足Dhanasar框架的第二项要件。
因此,我们采纳并确认审理主任关于Dhanasar第二项要素的分析和决定,即申请人是否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该项事业。见Matter of Burbano, 20 I&N Dec. 872, 874 (BIA 1994);另见Giday v. INS, 113 F.3d 230, 234 (D.C. Cir. 1997)(指出采纳并确认下级决定的做法“已被每一个直接面对该问题的其他巡回法院普遍接受”);Chen v. INS, 87 F.3d 5, 8 (1st Cir. 1996)(加入八个巡回法院的立场,裁定上诉裁判者可以采纳并确认下级决定,只要他们对案件给予“个别化考量”)。如上所述,我们撤回审理主任关于第一项要素的认定,并认定申请人已确立该项事业的国家重要性,同时我们保留申请人的上诉论点,涉及Dhanasar第三项要素。见INS v. Bagamasbad, 429 U.S. at 25。
裁定:上诉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