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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和电影制片人 · EB-1A 杰出人才:上诉驳回(2024年3月5日)

类别 EB-1A · 领域 艺术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上诉是否具体指出原决定的错误、奖项标准、协会会员标准、媒体发表材料标准、O-1B先前批准对杰出能力移民申请的影响
不成立 上诉是否具体指出原决定的错误、奖项标准、协会会员标准、媒体发表材料标准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上诉。本次上诉未重新全面审理初次资格;AAO采纳并维持主任决定,认定申请人未具体指出原决定的错误,也未提供足以推翻主任结论的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We adopt and affirm the Director's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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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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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名电视和电影制片人,以本人名义提交I-140杰出能力移民申请,寻求《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1)(A)条第一优先类别资格。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主任以未证明获得重大国际公认奖项、也未满足8 C.F.R. § 204.5(h)(3)十项证据标准中的三项为由拒绝申请;申请人随后提出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television and film producer, seeks classification as an individual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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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irector of the Nebraska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record did not establish the Petitioner met the initial evidence requir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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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主任拒绝I-140申请,认定记录未证明申请人获得重大国际公认奖项,也未证明其满足十项证据标准中的至少三项。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Nebraska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record did not establish the Petitioner met the initial evidence requir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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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诉

    申请人提交I-290B上诉通知或动议、主任决定副本及原随申请提交的材料;书面论证意见重述此前关于资格的主张,并称主任拒绝其职业移民申请的决定应被重新考虑。

    核对原文依据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submitted a Form I-290B, Notice of Appeal or Motion; a copy of the Director's decision; and material originally included with her 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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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上诉审查

    AAO进行重新审查,采纳并维持主任决定,认定申请人未具体指出法律或事实错误,也未提供足以推翻主任结论的证据,最终驳回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We adopt and affirm the Director's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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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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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上诉是否具体指出原决定的错误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上诉必须具体指出不利决定中的任何法律结论错误或事实陈述错误。8 C.F.R. § 103.3(a)(1)(v)。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请求重新考虑其证据,并重述此前关于满足全部十项标准的理由。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已对每项主张标准所提交的证据作出详细分析,并说明证据为何不足以满足各项标准。

I-290B上诉通知或动议、主任决定副本及原申请材料

证明目的
请求重新考虑原审拒绝决定,并重述申请人满足资格的理由。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这些材料只是重复此前主张,没有具体指出原决定的错误;AAO据此采纳并维持主任决定。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具体指出法律结论错误或事实陈述错误。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s brief presents explanations previously submitted for why the record establishes her eligi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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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ile the Petitioner reiterates previous claims of eligibility, she does not point to any legal or factual error in the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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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申请人没有具体质疑主任决定,只请求“重新考虑”记录中的证据;她重复此前资格主张,却未指出决定中的任何法律或事实错误。因此,AAO采纳并维持主任决定,并认定上诉材料不足以推翻原结论。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specifically contest 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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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rector's decision and requests only that the evidence of record be "reconsider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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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does not provide sufficient evidence to overcome the Director's conclus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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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项标准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h)(3)(i):申请人须证明获得 lesser nationally or internationally recognized prizes or awards for excellence in the field of endeavor。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获得的奖项满足该标准。

原审意见

记录显示申请人获得过奖项,但缺少证明这些奖项具有全国或国际认可的文件;主任说明全国或国际认可应通过领域内人士的知晓和赞誉体现,并应通过媒体报道等具体方式显现。

申请人获奖记录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获得领域内奖项。
AAO 如何评价
主任承认记录显示申请人获得奖项,但认为缺少证明奖项全国或国际认可的文件;AAO采纳该评价。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证明奖项具有全国或国际认可的文件,例如领域内人士知晓和赞誉或媒体报道。
核对原文依据
while the record showed the Petitioner received awards, the Director determined, in part, that the record did not include documentation demonstrating that the awards were nationally or internationally recogniz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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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采纳主任的分析,认为仅有获奖记录不足以证明奖项具有全国或国际认可;记录未提供主任所指的认可证据,因此该标准未获满足。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did not include documentation demonstrating that the awards were nationally or internationally recogniz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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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会员标准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h)(3)(ii):申请人须证明是其领域内协会的会员,且该协会要求会员取得由国内或国际公认专家评判的杰出成就。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协会会员身份满足该标准。

原审意见

记录显示申请人是其领域内协会会员,但作为会员要求提交的文件不符合该标准的明文规定;主任列出会员要求并说明这些要求并未规定会员(包括申请人)是基于由国内或国际公认专家评判的杰出成就而取得会员资格。

协会会员资格及会员要求文件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所属协会要求会员取得国内或国际公认专家评判的杰出成就。
AAO 如何评价
主任列出会员要求并认定其不符合标准明文规定;AAO采纳该评价。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会员要求未规定会员基于由国内或国际公认专家评判的杰出成就取得会员资格。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listed the requirements and explained that they do not stipulate that members, including the Petitioner, obtained membership based on their outstanding achievements as judged by recognized national or international exper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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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采纳主任的解释,认为协会会员要求本身未体现以杰出成就为入会条件;因此仅有会员身份不足以满足该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ocumentation submitted as evidence ofmembership requirements did not meet the plain language of the criter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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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发表材料标准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h)(3)(iii):申请人须证明在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上有关於申请人的已发表材料。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提交若干网站截图和文章,主张这些是有关她的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上的发表材料。

原审意见

记录未包括证明这些网站构成该标准所列任何形式媒体的文件;此外,若干文件没有经认证的英文翻译,因此不予考虑。

若干网站截图和文章

证明目的
证明存在关于申请人的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发表材料。
AAO 如何评价
主任认为记录未证明这些网站属于标准所列媒体形式;AAO采纳该评价。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证明网站构成标准所列媒体形式;部分文件缺少经认证的英文翻译。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also noted that several documents did not include certified English language translations and, therefore, would not be consider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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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采纳主任的分析,认为申请人未证明所涉网站属于标准所列媒体形式;同时,缺少经认证英文翻译的文件不能作为证据考虑。因此该标准未获满足。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did not include documentation showing that these websites constituted any form of media listed in the criter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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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1B先前批准对杰出能力移民申请的影响 已讨论,未单独定论

本案适用标准

非移民O-1B类别中的“艺术领域杰出能力”指distinction,8 C.F.R. § 214.2(o)(3)(ii);移民类别中的“杰出能力”指个人处于领域最顶端的少数比例,8 C.F.R. § 204.5(h)(2)。两类适用不同法规、定义和标准。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曾是以其名义提交并获批的O-1B非移民签证申请的受益人。

原审意见

原文未记载主任对此的意见。

已获批的O-1B非移民签证申请

证明目的
作为申请人曾获O-1B批准的背景事实。
AAO 如何评价
AAO承认该先前批准,但说明其不阻止本次移民申请的拒绝,因为两类申请适用不同法规、定义和标准。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指出申请人未提交该批准文件;原文仅说明其法律效力有限。
核对原文依据
we acknowledge that the Petitioner has been the Beneficiary of an approved 0-1 B 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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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将此作为程序背景说明:O-1B先前批准不阻止USCIS依据不同法规、判例法拒绝移民签证申请;非移民与移民类别对艺术领域工作者的标准不同。该事项未被作为本次独立争议重新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this prior approval does not preclude USCIS from denying an immigrant visa petition which is adjudicated based on a different statute, regulations, and case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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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上诉书面论证意见是否具体指出主任决定中的法律结论错误或事实陈述错误;本案AAO以未具体指出错误为由维持原决定。
    核对原文依据
    she does not point to any legal or factual error in the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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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核对奖项材料是否包含证明全国或国际认可的文件,例如领域内人士知晓和赞誉或媒体报道;本案主任认为缺少此类文件。
    核对原文依据
    recognition should be evident though specific means, such as through media cover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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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核对协会会员要求文件是否明文规定会员基于由国内或国际公认专家评判的杰出成就取得资格;本案主任认为该文件不符合标准明文规定。
    核对原文依据
    they do not stipulate that members, including the Petitioner, obtained membership based on their outstanding achievements as judged by recognized national or international exper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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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核对网站截图和文章是否证明所涉网站属于标准所列媒体形式,并核对非英文文件是否附有经认证的英文翻译;本案主任以这两点否定相关材料。
    核对原文依据
    several documents did not include certified English language translations and, therefore, would not be consider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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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O-1B先前批准仅作为程序背景;本案AAO明确非移民与移民类别适用不同法规、定义和标准,不能据此推定本次移民申请资格。
    核对原文依据
    The nonimmigrant and immigrant categories have different criteria, definitions and standards for persons working in the ar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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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0001624 日期:2024年3月5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电视和电影制片人,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供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使用。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确立申请人通过证明其获得一项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或通过满足8 C.F.R. § 204.5(h)(3)项下十项证据标准中的三项,从而满足该分类的初步证据要求。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8 C.F.R. § 103.3。

作为初步事项,我们确认申请人曾是一项已获批准的O-1B申请的受益人。尽管USCIS已批准至少一份代表申请人提交的O-1B非移民签证申请,但此前的批准并不妨碍USCIS否决一项依据不同法规、条例和判例法进行裁定的移民签证申请。非移民类别和移民类别对于在艺术领域工作的人员具有不同的标准、定义和准则。非移民O-1B类别中的“艺术领域杰出能力”意指卓著。8 C.F.R. § 214.2(o)(3)(ii)。但在移民语境中,“杰出能力”反映该个人属于该领域最顶端的小比例人群。8 C.F.R. § 204.5(h)(2)。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我们对本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我们将驳回上诉。

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交了表格I-290B,上诉通知或动议;审理主任决定的副本;以及最初随其申请一并提交的材料。申请人的书面论证意见提出了此前已提交的、关于记录如何确立其资格的解释,并称审理主任“对其基于就业的移民签证申请的否决应予复议”。上诉必须具体指明不利决定中的任何法律结论错误或事实陈述错误。参见8 C.F.R. § 103.3(a)(1)(v)。申请人并未具体质疑

原文第 2 页

审理主任的决定,仅请求对记录中的证据予以“复议”。尽管申请人重申了此前关于资格的主张,但她并未指出该决定中的任何法律或事实错误。

我们采纳并维持审理主任的决定。参见Matter of Burbano, 20 I&N Dec. 872, 874 (BIA 1994);另参见Giday v. INS, 113 F.3d 230, 234 (D.C. Cir. 1997)(指出采纳并维持下级决定的作法已被“每一个直接面对该问题的其他巡回法院普遍接受”);Chen v. INS, 87 F.3d 5, 8 (1st Cir. 1996)(加入八个巡回法院,裁定上诉裁定者可以采纳并维持下级决定,只要他们对案件给予“个别化考量”)。审理主任对就每一项主张标准所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详细分析,并论述了该证据为何不足以证明申请人满足每一项标准。

例如,尽管记录显示申请人获得了奖项,但审理主任部分认定,记录未包含证明这些奖项具有国家或国际认可的文件;审理主任解释称,国家或国际认可来自该领域内人士所给予的关注和赞誉,且认可应通过具体方式显而易见,例如通过媒体报道。

作为另一示例,审理主任指出,尽管记录显示申请人是其领域内某协会的会员,但作为会员资格要求证据提交的文件不符合该标准的字面规定;审理主任列出了各项要求并解释称,这些要求并未规定会员(包括申请人)是基于其杰出成就、由其学科或领域内公认的国家或国际专家评判而获得会员资格的。

作为最后一个示例,申请人审查了来自若干网站的截图和文章,申请人声称这些是关于她的、发表在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上的已发表材料的证据。审理主任解释称,记录未包含证明这些网站构成该标准所列任何形式媒体的文件。审理主任还指出,若干文件未包含经认证的英文翻译,因此将不予考虑。

审理主任全面分析了申请人的证据和论点,并向她提供了一份得出正确结论的完整决定。如上所述,申请人在上诉中并未质疑审理主任的决定,而是重申了她认为自己满足8 C.F.R. § 204.5(h)(3)(i)-(x)项下所有标准资格要求的理由。申请人未提供足以推翻审理主任结论的充分证据。

裁定:上诉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4-03-05)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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