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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4871876 日期:2025年3月5日
对投资移民项目办公室决定的上诉
表格 I-526,外国企业家移民申请
申请人依据《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5)条,8 U.S.C. § 1153(b)(5)(2019年),寻求作为移民投资者的分类。1 该第五优先(EB-5)分类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在美国新商业企业(NCE)中投资所需金额的合格资本、且该企业将有利于美国经济并为合格雇员创造至少10个全职职位的外国国民。外国国民可以投资于与USCIS指定的区域中心相关联的项目。参见《1993年商务部、司法部、国务院、司法机构及相关机构拨款法》第610条,经Pub. L. No. 114-113(2015年)第575条修订。
投资移民项目办公室审理主任驳回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1) 已设立合格的NCE;(2) 已投资或正在积极投资过程中所需的最低金额500,000美元;(3) 所需的最低金额资本已提供给最直接负责创造就业的企业;(4) 申请人已投资的或正在积极投资过程中的资本系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资本;以及(5) NCE将为合格雇员创造至少10个全职职位。此事现依据8 C.F.R. § 103.3提交本办公室审理。
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的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1 2022年3月15日,《2022年EB-5改革与诚信法》签署成为法律,修订了一般资格要求,大幅改革并将区域中心项目编纂于该法第203(b)(5)条,并增加了重要的新诚信条款。参见该法第203(b)(5)条,8 U.S.C. § 1153(b)(5)(2022年)。由于申请人于2019年提交其申请,当时存在的相关法律管辖本次上诉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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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在其申请第6页主张,其于2019年3月22日向I(NCE)投资了$50,0002,该NCE由3赞助。根据《私募配售备忘录》,该NCE拟从10名移民投资者处募集$5,000,000,并将全部款项贷给创造就业实体(JCE)。该JCE拟(1)租赁或购买位于佛罗里达州I的不动产,(2)在该不动产上新建建筑物或翻新现有建筑物,以及(3)将该建筑物作为精神与行为健康设施运营,向个人提供精神与行为健康服务。
申请人主张其投资资金来源于在伊朗出售一处不动产。申请人进一步主张其使用哈瓦拉资金转移人的服务,将其投资资金从伊朗里亚尔兑换为阿拉伯联合酋长国(UAE)迪拉姆,并将这些资金从伊朗转移至阿联酋迪拜,然后再转移至美国。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在未先发出补件请求(RFE)或拒绝意向通知(NOID)以允许其提交支持文件的情况下驳回了其申请。他辩称,审理主任的异议基于记录证据中所谓的空白和不一致之处,以及如果向其提供RFE或NOID、通过提交更正和补充文件即可轻易解决的问题。
尽管8 C.F.R. § 103.2(b)(8)(iii)赋予USCIS发出RFE或NOID的自由裁量权,但该法或法规均未强制要求本办公室这样做。此外,虽然申请人声称审理主任的驳回理由可通过提交更正和补充文件轻易解决,但他未提供任何额外证据来解决审理主任决定中指出的缺陷。审理主任的决定就申请中的缺陷提供了充分通知,但申请人未提交充分文件以证明EB-5分类的资格。
此外,申请人未回应或质疑审理主任关于EB-5分类资格的具体认定。审理主任讨论了为证明申请人作为移民投资者资格而提交的证据中的缺陷,并认定其未满足设立NCE、所需资本投资金额、资本处于风险中、合法资金来源以及创造就业的要求。参见8 C.F.R. § 204.6(h)(解释NCE的设立);8 C.F.R. §§ 204.6(f)(1)、(j)(2)、(j)(6)(规定移民投资者必须在NCE中投资或正在积极投资过程中所需金额的资本);8 C.F.R. § 204.6(e)(定义“资本”和“投资”);8 C.F.R. § 204.6(j)(2)(规定申请必须附有证据证明申请人已将所需金额的资本置于风险中以期产生所投入资本的回报);8 C.F.R. § 204.6(j)(3)(规定申请人必须以优势证据证明资本为其本人所有且通过合法途径获得);8 C.F.R. § 204.6(j)(4)(i)(规定申请必须证明
2 申请人于2019年提交其申请,并主张NCE将位于目标就业区。因此,所需资本投资金额从1,000,000美元下调至500,000美元。参见8 C.F.R. § 204.6(f)(2)(2019年)。他主张其正在将剩余的450,000美元投资于NCE的过程中。 3 I是USCIS指定参与EB-5项目的区域中心。参见8 C.F.R. § 204.6(e)(定义“区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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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NCE中投资所需金额的资本将在两年内为至少10名合格雇员创造全职职位)。申请人未指出审理主任关于EB-5分类资格的决定中存在错误的结论或事实陈述。参见8 C.F.R. § 103.3(a)(1)(v)。
由于申请人未回应审理主任关于申请人不符合EB-5分类资格的认定,本办公室视为该问题已被放弃,并将基于此决定性问题上驳回上诉。参见Matter of O-R-E-, 28 I&N Dec. 330, 336 n.5 (BIA 2021)(引用Matter of R-A-M-, 25 I&N Dec. 657, 658 n.2 (BIA 2012),并规定未在上诉中提出的任何不合格理由均视为放弃)。
命令:上诉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