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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41636706 日期:2026年3月5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寻求以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身份获得职业移民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并寻求对该分类所附工作要求(job offer)的国家利益豁免。参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服务中心运营处(SCOPS)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豁免所要求的工作邀请、进而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我们驳回了上诉及随后的重新开案动议。现本事项基于合并的重新开案与复议动议提交至本办公室。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符合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由于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的决定,我们仅审查本程序中最新的一项决定。8 C.F.R. § 103.5(a)(1)(i)、(ii)。对于满足上述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我们可以予以支持。参见 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
在动议中,申请人提交了关于申请人“目前在美国作为B737NG模拟机教员的工作、培训日志、其美国航空咨询与培训公司的成立、更多美国认可及扩大的专业会员资格”的文件。申请人称该证据“显著增强”了其获得所请求福利的资格。
然而,本动议的范围限于我们先前驳回重新开案动议的决定是否正确。先前的决定并未涉及申请人对于所请求分类的实质资格。相反,我们驳回该动议是因为申请人仅提交了一份新提交的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的收件通知,该通知不满足重新开案动议的监管要求。由于申请人未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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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事实以证明我们在驳回重新开案动议时存在错误,或证明存在其他足以支持重新开案的理由,我们无依据重新开案我们先前的决定。
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根据作出决定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由于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的决定,我们仅审查本程序中最新的一项决定。8 C.F.R. § 103.5(a)(1)(i)、(ii)。对于满足上述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我们可以予以支持。
在动议中,申请人主张,先前驳回动议的决定错误地陈述称,随新提交的表格I-140一并提交的仅有新证据,并主张该陈述“与当时记录的内容不符”。然而,申请人并未指出在先前重新开案动议中除提交新申请之外还提交了任何其他证据。
申请人必须证明我们先前驳回动议的决定本身包含法律或政策错误。在此,申请人未指出我们在先前决定中错误适用法律或适用错误法律标准的具体情形。对证据权衡的不同意见不构成法律错误,不足以支持复议动议。我们重申,复议动议的目的是证明最近一项先前决定中存在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而非重新审理该申请。参见,例如,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认定复议动议并非当事人实质上提交相同书面论证并笼统指称先前决定存在错误以寻求复议的程序)。
在复议动议中,申请人未能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在我们作出决定时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
尽管申请人为支持重新开案动议提交了额外证据,但申请人未能证明其符合资格。在复议动议中,申请人未能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在我们作出决定时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因此,该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4)。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通知:非法居留的外国人,或属于其他不可入境或可驱逐情形的外国人,可能因签发表格I-862(出庭通知)而面临根据本法第240条启动的遣返程序。该等程序可能导致其被驱逐出美国,并可能使其丧失未来签证或其他移民福利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