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41644201 日期:2026年3月5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艺术、戏剧和音乐教师/企业家,寻求以特殊能力个人的身份获得就业类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并请求豁免与该分类相关的职位offer要求。参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服务中心运营处(SCOPS)驳回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确立对基础EB-2签证分类的资格,且豁免所需职位offer、从而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现本事项因重新开案动议而提交至我们面前。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由于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的决定,我们将仅审查本程序中的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 (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有资格获得所请求利益的动议。参见 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
上诉被驳回,因为申请人未回应或质疑SCOPS关于基础EB-2签证分类的具体认定。在动议中,申请人部分主张,先前的决定错误地认定记录未确立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申请人以本法第203(b)(2)条下的移民申请形式提交了基础申请,寻求以特殊能力个人的身份获得分类,并请求国家利益豁免。然而,为支持该动议,申请人引用了若干与杰出能力个人证据标准相关的法规条款。具体而言,申请人引用了适用于O非移民签证和杰出能力移民申请的法规语言。申请人所引用的法规管辖不同的签证分类,因此在此不具控制力。
原文第 2 页
此外,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将在重新开案程序中提供的新事实,并须有宣誓书或其他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申请人提交了证书,以“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领域中获认可。”申请人的论点和证据依赖于适用于不同签证类别的法律标准,而非为先前的决定提出新事实。由于申请人依赖不适用于所寻求分类的法规条款,且未提出有书面证据支持的新事实,申请人未证明重新开案程序具有正当理由。
尽管申请人提交了额外证据以支持重新开案动议,但申请人未确立资格。因此,该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4)。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通知:非法居留的外国人,或属于其他不准入境或可驱逐出境情形者,可能因签发表格I-862(出庭通知)而根据本法第240条被启动遣返程序。该等程序可能导致其被驱逐出美国,并可能使其丧失未来签证或其他移民利益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