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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41704791 日期:2026年3月5日
对服务中心运营处(SCOPS)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寻求以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身份获得职业移民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并寻求豁免与该分类相关的职位offer要求。1 参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服务中心运营处(SCOPS)驳回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符合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分类资格以及国家利益豁免资格。现本事项依据8 C.F.R. § 103.3提交本办公室进行上诉审查。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本案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一、法律
为符合基础EB-2签证分类资格,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是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或在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具有特殊才能的个人。本法第203(b)(2)(A)条。
高级学位是指任何高于学士学位的美国学术或专业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8 C.F.R. § 204.5(k)(2)。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加上该专业领域五年逐步晋升的工作经验,等同于硕士学位。同上。
如果申请人证明其符合基础EB-2分类资格,则必须进一步证明其值得行使自由裁量权,豁免职位offer要求,因为此举符合“国家利益”。本法第203(b)(2)(B)(i)条。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提供了审理国家利益豁免申请的框架。Dhanasar案指出,美国
1 申请人不主张其符合特殊才能外籍人士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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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可行使自由裁量权,2 在申请人证明以下事项时授予国家利益豁免:
- 拟议事业既具有实质性价值又具有国家重要性;
- 该个人处于有利地位,能够推进其拟议事业;以及
- 总体而言,豁免职位offer要求将有利于美国。
同上。
二、分析
A. 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
为证明申请人持有符合条件的高级学位,申请必须附有“[a]官方学术记录,显示该外籍人士拥有美国高级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8 C.F.R. § 204.5(k)(3)(i)(A)。或者,申请人可提交“[a]官方学术记录,显示该外籍人士拥有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以及现任或前任雇主出具的证明信,显示该外籍人士在该专业领域拥有至少五年学士学位后逐步晋升的工作经验。”8 C.F.R. § 204.5(k)(3)(i)(B)。
申请人提交了其高中毕业证书(1985年5月)、其来自I I的“继续教育文凭”(1987年7月),其中称其“于1985年10月至1987年7月在我校接受财务会计继续教育,并以合格成绩完成两年学业”,以及I !于2023年12月出具的证明信,表明其自2003年起担任该公司总经理。3 在驳回申请的决定中,SCOPS指出,所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申请人“拥有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因此其未能证明符合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分类资格。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其_____________、文凭及后续工作经验足以证明其符合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资格。其主张:
USCIS的长期规则是,2年副学士学位加6年工作经验等同于学士学位。该规则为3比1,即三年就业等于一年学术学习。在本申请中,[申请人]获得了2年副学士学位。因此,6年逐步晋升的就业加上其2年副学士学位,符合获得学士学位的条件。
为根据本法第203(b)(2)条拥有等同于高级学位的教育和经验,申请人必须拥有一个单一学位,该学位是相当于美国
2 参见Flores v. Garland, 72 F.4th 85, 88 (5th Cir. 2023)(与第三、第九、第十一和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一致,认定USCIS授予或拒绝国家利益豁免的决定本质上属于自由裁量)。 3 申请人来自I I的文凭未附有8 C.F.R. § 204.5(k)(3)(i)(B)所要求的官方学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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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士学位的“外国同等学位”(加上该专业领域五年逐步晋升的工作经验)。参见8 C.F.R. § 204.5(k)(2)和8 C.F.R. § 204.5(k)(3)(i)(B)。4 美国学士学位通常被认为需要四年教育。参见Matter of Shah, 17 I&N Dec. 244, 245 (Reg'l Comm'r 1977)。本法或法规中没有任何规定允许申请人以低于完整学士学位(加上该专业领域五年逐步晋升的工作经验)的资格,根据本法第203(b)(2)条符合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资格。
在引入EB-2法规时,前移民归化局(INS)解释称,“拟议规则未提供允许仅以经验替代学士学位或高级学位的程序。”拟议规则《职业移民申请》,56 Fed. Reg. 30703, 30706(1991年7月15日)。针对利益相关方的意见,INS审查了《1990年移民法》,并认定拟议法规符合国会意图。INS表示:
[B]本法及其立法历史均明确表明,为符合第三类专业人士资格,或为符合第二类拥有等同于高级学位的经验资格,外籍人士必须至少拥有学士学位。
INS《职业移民申请最终规则》,56 Fed. Reg. 60897, 60900(1991年11月29日)(着重号为原文所加)。
8 C.F.R. § 204.5(k)(2)的法规表明,高级学位等同资格必须包含一个单一学士学位,不得以经验替代教育,也不得组合较低的教育资历。此外,该法规要求五年逐步晋升的工作经验须在“[a]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之后。因此,高级学位专业人士必须至少拥有美国学士学位或一个单一的外国同等学位。本案中,申请人未能证明其I I文凭相当于美国学士学位,因此其未能证明符合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分类的法规要求。
B. 国家利益豁免
剩余问题是申请人是否证明豁免职位offer要求(因而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在其随上诉提交的信函中,申请人未对SCOPS关于其未能证明国家利益豁免资格或不应获得该豁免的认定提出异议。未在上诉中提出的问题视为放弃。参见,例如,Matter of O-R-E-, 28 I&N Dec. 330, 336 n.5 (BIA 2021)(引用Matter of R-A-M-, 25 I&N Dec. 657, 658 n.2 (BIA 2012))。
三、结论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未能证明符合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分类资格以及国家利益豁免资格。
4 8 C.F.R. § 204.5(k)(2)和8 C.F.R. § 204.5(k)(3)(i)(B)的法规文本并未规定工作经验可替代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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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上诉被驳回。
通知:本决定构成本事项的最终决定。提交动议不会推迟该决定的效力。8 C.F.R. § 103.5(a)(1)(iv)。非法居留、或存在其他不可入境或可驱逐情形的外籍人士,可能因签发I-862表格(出庭通知)而依据本法第240条面临遣返程序。该等程序可能导致其被驱逐出美国,并可能使其丧失未来签证或其他移民福利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