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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 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关于 Y-Y- 日期:2019年3月6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名博士后研究员,寻求被归类为科学领域的杰出能力人士。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表格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认定申请人仅满足十项初步证据标准中的两项,而她必须至少满足三项。
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交了额外文件及一份书面论证意见,主张她满足十项标准中的至少三项。
经重新审查,我们将驳回上诉。
一、法律
该法第203(b)(1)(A)条使具有杰出能力的移民可获得签证,如果:
(i) 该外籍人士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具有杰出能力,该能力已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得到证明,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
(ii) 该外籍人士寻求进入美国以继续在其杰出能力领域工作,且
(iii) 该外籍人士进入美国将前瞻性地为美国带来实质性利益。
“杰出能力”一词仅指那些“已上升至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小百分比”的个人。8 C.F.R. § 204.5(h)(2)。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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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C.F.R. § 204.5(h)(3)规定了满足该类别初步证据要求的两种选择。第一,申请人可以证明一次性成就(即一项重大的、国际公认的奖项)。如果该申请人未提交此证据,则其必须提供满足 8 C.F.R. § 204.5(h)(3)(i)-(x)所列十项类别中至少三项的文件(包括奖项、特定媒体上的发表材料、学术文章等项目)。8 C.F.R. § 204.5(h)(4)的条例允许申请人提交可比材料,如果其能够证明 8 C.F.R. § 204.5(h)(3)(i)-(x)的标准不易适用于该个人的职业。
在申请人满足这些初步证据要求后,我们随后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考虑所提供材料的整体情况,并评估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并证明该个人属于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小百分比。见 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讨论两部分审查,即先对文件进行计数,然后,如果满足所需数量的标准,则在最终实质审查的背景下予以考虑);另见 Visinscaia v. Beers, 4 F. Supp. 3d 126, 131-32 (D.D.C. 2013);Rijal v. USCIS, 772 F. Supp. 2d 1339 (W.D. Wash. 2011)。这一两步分析与我们的裁定一致,即“真相不是仅由证据的数量决定的,而是由其质量决定的”,以及我们“对每一件证据的关联性、证明价值和可信度,无论是单独还是在全部证据的背景下,进行审查,以确定待证明的事实是否可能为真”的原则。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6 (AAO 2010)。
二、分析
在提交申请时,申请人正在担任博士后项目研究员,任职于
由于申请人未表明或证明其已获得一项重大的、国际公认的奖项,她必须满足 8 C.F.R. § 204.5(h)(3)(i)-(x)中至少三项替代监管标准。在否决申请时,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仅满足两项初步证据标准:8 C.F.R. § 204.5(h)(3)(iv)下的评审和 8 C.F.R. § 204.5(h)(3)(vi)下的学术文章。记录反映申请人曾担任稿件的同行评审员,并在专业出版物上发表了学术文章。因此,我们同意审理主任的认定,即申请人满足了评审和学术文章标准。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她满足另外两项标准,下文予以讨论。我们已审查记录中的所有证据,并得出结论,该证据不支持认定她满足至少三项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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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该外籍人士获得其努力领域内卓越成就的较低国家或国际公认奖项或奖励的文件。8 C.F.R. § 204.5(h)(3)(i)。
记录包括一封2016年10月的信函,来自 主任, 通知申请人 她获选参加 的 Fellowship。该信函进一步表明, “极具选择性,此 Fellowship 是授予您,以表彰您排名极高的学术和科学成就。您将与 合作,其将担任您的研究导师。”此外,申请人提交了来自 网站的信息,讨论 申请的审查流程和评估标准。该信息指出,“[p]ostdoctoral applicants are evaluated on the basis of demonstrated ability as a student and on their potential for making contributions as an independent scientist”(着重为后加)。上述证据表明,申请人的 Fellowship 是一项科学培训机会,“to engage in ongoing research projects at a or at a -affiliated research institute”,而非“for excellence in the field of endeavor”的奖项或奖励。
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交了一封2018年7月的信函,来自 ,主张该 Fellowship “is extremely selective and grants the fellowship only to talented scientists who have demonstrated excellence in their research areas.” 1 进一步主张,该 fellowship “is considered one of the most prestigious national awards in the scientific fields,” 但记录未包括媒体报道或其他支持证据以佐证其主张。因此,申请人的证据不足以表明其 Fellowship 构成国家或国际公认的其领域内卓越成就的奖项或奖励。据此,她未证明其满足该标准。
证明该外籍人士在其领域内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科学、学术、艺术、体育或商业相关贡献的证据。8 C.F.R. § 204.5(h)(3)(v)。
作为该标准下的证据,申请人提交了其出版物和演示文稿、其已发表作品的引用证据、可在-~ Division 网站上获取的研究论文摘要,以及同事的推荐信。审理主任考虑了这些文件,但认定其不足以证明申请人的工作构成其领域内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基于下文讨论的理由,我们同意该认定。
为满足 8 C.F.R. § 204.5(h)(3)(v)的条例,申请人必须证明其不仅做出了原创性贡献,而且这些贡献在其领域内具有重大意义。例如,申请人可以表明这些贡献已在
1 记录表明,33名“[n]ew Fellows started between July and September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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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个领域内广泛实施、显著影响了该领域,或以其他方式上升至该领域内重大意义的水平。
作为其工作影响的一类证据,记录包括一份2018年 Google Scholar 引用报告,表明其2010年题为“ ”的文章“cited by 56”。其下一篇被引用最多的文章,“ ”(2015年)和“ ”(2015年),分别被引用38次和29次。关于申请人2010年至2018年发表的其他文章,上述 Google Scholar 报告反映它们分别被引用25、17、17、3、2和2次。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将其引用信息与记录中出现的12名其他研究人员的引用信息进行比较是错误的。她提供了同事的来信,声称审理主任的分析未考虑其专业领域的性质和规模或样本选择偏差。我们同意,将申请人的累计引用记录与记录中其他科学家或研究人员的引用记录进行比较,在确定其是否在该领域作出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时并不适当。相反,将申请人的整体引用证据相对于其领域内其他人进行评价,在最终实质审查中更为相关,用以证明其持续享有国家或国际赞誉、其处于该努力领域最顶端的小比例人群之中,以及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献在该领域获得认可。
申请人主张其已在排名靠前的3以及高流通量的国际期刊上发表研究论文,且其六篇论文的InCites Essential Science Indicators(IESI)引用率相对于其领域内其他人较高。例如,她提供了来自IESI的信息,表明其题为“__”的论文在发表当年按学科领域计算位列被引用最多的前1%,自2015年以来已被引用超过30次。此外,她的三篇论文在各自发表当年按学科领域计算位列被引用最多的前10%,两篇位列前20%。然而,一篇论文引用率的比较排名并不自动确立其为该领域具有重大意义的贡献。相反,适当的分析是确定申请人是否已证明其个别文章——在计入引用和其他佐证证据的情况下——被认为重要,其程度与该领域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相一致。
2 本报告中列出的她的七篇文章未显示任何引用。 3 出版物具有高排名反映其整体引用率。然而,仅凭排名并不能证明任何特定作者在该出版物内的影响力,也不能表明某作者的研究在该领域内产生了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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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引用可以确认该领域对某研究人员的工作产生了兴趣。申请人提交了引用其工作的文章的各种实例;然而这些并未反映其工作被单独挑出作为特别重要的内容。相反,申请人的研究结果被用作作者论文的背景信息。在本案中,申请人未证明对其工作的引用——无论单独还是整体考虑——与“该领域具有重大意义的”贡献相称。
申请人进一步指出,她已在由 举办的15次会议上展示了其工作。此外,她提供了一封邀请她在2018年于 就其研究主题发表演讲的电子邮件。该会议在申请提交之后,因此不能表明她在提交时符合该标准。见8 C.F.R. § 103.2(b)(1)。无论如何,虽然参加这些科学会议表明申请人的研究结果与他人分享,且可能因其被选作展示而被认可为原创,但她并未确立其论文被选中在此类会议上展示以及被邀请在 发表演讲本身即表明其贡献具有重大意义。
申请人还指出有文件显示她收到两份邀请,撰写与地理空间数据和沙尘暴相关的书籍章节。她此前提供了来自 和 的电子邮件,邀请她为其出版物撰写章节。4 根据8 C.F.R. § 204.5(h)(3)(v),出版物和演讲不足以作为证据,除非有证据表明它们在该领域具有“重大意义”。Kazarian v. USCIS, 580 F.3d 1030, 1036 (9th Cir. 2009);另见Kazarian, 596 F.3d at 1122。不存在每篇已发表文章、书籍章节或会议演讲都是该领域具有重大意义的贡献的推定;相反,申请人必须记录其文章或演讲的实际影响。在此,申请人未证明其已发表和展示的工作在该领域具有重大意义。
此外,记录中包括三篇讨论申请人在 和 研究项目的文章。5 具体而言,申请人的工作被报道于 出版物,描述“来自===的地球观测数据的研究用途”), 和 季度通讯)。这三篇文章报道了申请人的工作,但她未确立这一报道水平表明其工作的影响达到该领域具有重大意义的水平。6
4 关于其已发表的工作,法规在8 C.F.R. § 204.5(h)(3)(vi)中载有关于在专业出版物中撰写学术文章的单独且不同的标准,该类别她已满足。 5 申请人于2017年从 获得大气与海洋科学博士学位。 6 上述文章未证明其工作在其实研究机构之外的意义。例如,申请人进行研究的机构 正是撰写其研究结果的机构。见USCIS政策备忘录PM 602-0005.1,Evaluation of Evidence Submitted with Certain Form I-140 Petitions; Revisions to the Adjudicator's Field Manual (AFM) Chapter 22.2, AFM Update ADJ 1-14 8-9 (Dec. 22,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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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虽然申请人提交了其研究论文中三篇可在 分部网站上获取的摘要,但她未表明其文章出现在该网站上构成对整体领域具有重大意义的贡献。7
作为该标准下的另一种证据形式,申请人主张该领域专家已就其“沙尘气候学、植被-气候相互作用以及环境管理统计咨询”方面具有重大意义的贡献提供证词。8 例如, 副主任兼高级科学家 在 表示,申请人“通过地面观测、辐射测量和遥感考察了中东沙尘暴活动的时空变异性”,且其研究结果“促成了她开发沙特阿拉伯沙尘暴活动的季节性预测模型”。同样, 的研究科学家 声称“[申请人]在矿物沙尘气溶胶领域最受认可的贡献之一是她前所未有的沙特阿拉伯沙尘暴活动季节性预测统计模型。”此外, 指出“[t]his research focused on a narrow topic in an understudied area with a relatively small research community,”但证据未表明申请人工作的影响达到该领域具有重大意义的贡献水平。
关于申请人涉及植被-气候相互作用的研究, 大气科学系副教授 在 表示,申请人“设计了一种首创方法,利用卫星植被指数的短记录评估陆地对区域气候的影响”。 进一步指出,该方法“已成为最佳方法,因为它能够分离陆地对温度和降水的影响,同时使用比以往可能的更短的数据集。”虽然 声称申请人的工作代表了重要且值得注意的成就,但记录未表明其方法以实质性方式影响了大气科学领域,或她的工作在其他方面构成该领域具有重大意义的贡献。
关于申请人涉及环境管理统计咨询的工作,中国 的教授 10 指出,“[o]ne of the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HTML/PolicyManual.html;另见Visinscaia, 4 F. Supp. 3d at 134-35(维持认定一名交谊舞者未满足该标准,因为她未佐证其在整个领域的影响)。 7 申请人从该网站提供的截图反映了一个允许在线访客“Submit Highlight”的选项。她未提供支持性证据说明其研究论文在该网站上被突出显示的意义。 8 虽然我们讨论了推荐信的抽样,但我们已审查并考虑了每一封。 表示他在 曾“担任[申请人]硕士和博士学位的导师”。 表示在申请人在 攻读环境工程学士学位时,他是申请人的“研究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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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最显著的贡献之一,是她创新性地将数据包络分析应用于46个中国城市的年度统计数据,从而发现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城市规模和产业结构是显著影响城市环境可持续性的实质性因素。”我们认识到,研究必须以某种方式为知识库增添信息,才能被接受发表、展示、获得资助或学术认可,但并非每一项拓宽某一特定领域知识的发现都等同于该领域中具有重大意义的科学贡献。在此,记录并未显示申请人的发现已被广泛实施,或以其他方式构成其领域中具有重大意义的科学贡献。
记录中还包括申请人同行提供的其他推荐信。尽管这些其余信件赞扬了她的工作,但它们并未证明她的贡献如何“在该领域中具有重大意义”。如上所述,申请人未通过其引用历史或其他证据表明,她的工作在发表或展示后已在该领域中具有重大意义。虽然申请人的文章被专业期刊或会议论文集收录验证了其工作的原创性,但这并不必然反映其研究被认为具有重大意义。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她的工作构成该领域中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性科学贡献的情况下,申请人未能确立她符合这一标准。
III. 结论
申请人未提交所要求的初始证据,即一次性成就或至少满足十项标准中三项的文件。因此,我们无需提供Kazarian案,596 F.3d at 1119-20中所提及的最终实质审查类型。尽管如此,我们告知,我们已对记录进行整体审查,结论是记录不支持认定申请人已确立所寻求分类所需的声誉和认可。
申请人寻求的是高度限制性的签证分类,该分类面向已处于各自领域顶端的人士,而非面向正在向顶端迈进的人士。USCIS长期以来一直认为,即使是在大联盟级别比赛的运动员也不会自动符合“杰出能力”标准。Matter of Price, 20 I&N Dec. 953, 954 (Assoc. Comm'r. 1994)。在此,申请人未表明其工作的重要性和认可度能够表明所需的持续国家或国际声誉,或与国会所设想的“在该领域中享有盛誉的工作生涯”相一致。H.R. Rep. No. 101-723, 59 (Sept. 19, 1990);另见该法第203(b)(l)(A)条。此外,记录亦未以其他方式证明申请人在该领域中获得了国家或国际声誉,且她是已升至所从事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人之一。见该法第203(b)(l)(A)条及8 C.F.R. § 204.5(h)(2)。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未能表明她符合杰出能力人士的分类资格。基于上述理由,上诉将被驳回,每一项理由均被视为本决定的独立且替代性依据。在签证申请程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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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负有确立所寻求移民福利资格的举证责任。该法第291条,8 U.S.C. § 1361;Matter of Skirball Cultural Ctr., 25 I&N Dec. 799, 806 (AAO 2012)。在此,该举证责任未被满足。
裁定:上诉被驳回。
引用为 Matter ofY-Y-, ID# 02279924 (AAO Mar. 6,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