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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卷编号:00553250 日期:2020年3月6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I-140,高级学位专业人士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服装零售商和制造商,寻求聘用受益人担任市场研究分析师。申请人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第二优先移民类别下的高级学位专业人士。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这一基于就业的“EB-2”移民分类允许美国雇主为拥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担保,以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最初批准了该申请,但随后撤销了其批准,理由是受益人没有获得高级学位专业人士分类所需的必要教育资质,因为她的学位由未经认证的机构颁发。我们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认定受益人从未经认证的机构获得的学位不构成本法第203(b)(2)条所要求的“高级学位”,无法使她符合高级学位专业人士的资格,也无法满足劳工证上的职位要求。
本事项现因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提交至本办公室。经审查,我们将驳回合并动议。
一、法律
如我们在先前的决定中所述,基于就业的移民通常遵循三步程序。首先,雇主从美国劳工部(DOL)获得批准的劳工证。见本法第212(a)(5)(A)(i)条,8 U.S.C. § 1182(a)(5)(A)(i)。其次,雇主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提交移民签证申请。见本法第204条,8 U.S.C. § 1154。第三,如果USCIS批准该申请,该外国国民可以在美国境外申请移民签证,或者如果符合条件,可以在美国境内调整身份。见本法第245条,8 U.S.C. § 1255。
在签证申请程序中,USCIS确定外国国民是否符合基础劳工证中指定的职位要求以及所请求移民分类的要求。见本法第204(b)条(规定如果USCIS认定申请中陈述的事实属实且受益人符合所请求分类的资格,则应批准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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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205条,8 U.S.C. § 1155,规定国土安全部部长可以“在任何时候,以其认为良好和充分的理由,撤销其根据第204条批准的任何申请。”根据法规,该撤销权被授予任何有权批准移民签证申请的USCIS官员,“当撤销的必要性引起[USCIS]注意时。”8 C.F.R. § 205.2(a)。审理主任认识到申请被错误批准,如果得到记录支持,可以构成撤销的良好和充分理由。见Matter of Ho, 19 I&N Dec. 582, 590 (BIA 1988)。
重新开案程序的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文件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并且根据决定时的记录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移民福利资格的动议。
二、分析
8 C.F.R. § 204.5(k)(2)的法规将“高级学位”相关部分定义为“任何美国学术或专业学位或高于学士学位的外国同等学位。”随附本申请的劳工证规定,所提供市场研究分析师职位的最低教育要求是工商管理或相关研究领域的硕士学位,或外国教育同等学历。1 劳工证声称受益人凭借其从位于加利福尼亚州[已隐去]的[已隐去]大学获得的工商管理硕士(MBA)满足了这一教育要求,该学位于2010年3月6日授予,此前完成了从2008年10月至2010年3月运行的学术项目。
在最初批准申请后,审理主任撤销了批准,理由是[已隐去]直到2010年8月才获得美国教育部(DoE)认可的任何认证机构的认证,而这在受益人在该大学的学习课程之后。由于受益人的MBA项目是在缺乏国家认证的机构完成的,审理主任得出结论,受益人的MBA不能使她符合高级学位专业人士分类的资格。
在我们驳回上诉时,我们拒绝了申请人的论点,即8 C.F.R. § 204.5(k)(2)中没有具体语言要求高级学位必须来自经认证的教育机构,因此不能认定该要求隐含在法规中。我们引用了判例法,认为机构对其自身法规的解释具有控制力,除非该解释明显错误或与法规语言不一致。虽然申请人声称审理主任的决定错误适用了Matter of Yau, 13 I&N Dec. 75 (Reg'l Comm'r 1968),但我们认为引用该判例法仅是为了强调USCIS在移民目的上要求学术学位由经认证机构颁发的自由裁量权。最后,我们认为申请人的主张——即受益人的MBA是“高级学位”,因为法规没有规定教育机构必须在何时获得认证,以及[已隐去]
1 劳工证表明,替代的教育和经验组合不可接受。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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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受益人获得MBA后仅几个月就获得认证表明该机构已经具备经认证大学的教育严谨性——缺乏依据。基于所有这些原因,我们得出结论,受益人不具备8 C.F.R. § 204.5(k)(2)含义内的“高级学位”,而这是满足劳工证教育要求并使她符合本法第203(b)(2)条高级学位专业人士分类资格所必需的。
A. 重新开案动议
在动议中,申请人未陈述任何新事实或提交任何新文件证据。因此,我们将驳回重新开案动议。
B. 复议动议
在动议中,申请人声称,由于8 C.F.R. § 204.5(k)(2)的定义法规中没有明确的认证要求,我们应尽可能宽泛地解释该要求以有利于申请人。申请人引用了最高法院在City of Rancho Park Verdes v. Abrams, 544 U.S. 133 (2005)中的裁决,裁定法规的“意图”应为首要考虑,并主张[已隐去]在受益人获得MBA后几个月获得的认证表明该大学的标准在受益人毕业时已经达到可认证的可接受学术水平。因此,申请人认为,法规确保授予学位的机构以认证水平标准运营的意图在本案中得到了满足,因为[已隐去]在受益人完成学业并获得MBA后如此短的时间内就获得了正式认证。我们不被说服。
记录中没有证据表明[已隐去]的学术标准在其于2010年夏季获得独立学院和学校认证委员会(ACICS)认证之前的任何时间足以获得DoE认可的认证机构的认证。2 虽然申请人暗示[已隐去]的认证程序在其获得认证前一年开始,但没有提交任何相关文件。申请人也没有提供关于[已隐去]的认证程序究竟何时开始以及所涉步骤的任何细节。就记录所示,该程序可能直到受益人于2010年3月初获得MBA后才开始。因此,申请人未能证明我们在得出结论——即受益人从未经认证机构获得的MBA不是8 C.F.R. § 204.5(k)(2)含义内的“高级学位”——时未能正确解释法规的意图。
基于上述原因,申请人未能证明我们驳回上诉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
2 记录包括来自认证高等教育机构和项目数据库的打印件,说明[已隐去]于2010年7月1日左右获得ACICS认证,尽管[已隐去]的校长表示该大学直到2010年8月才获得任何DoE认可的认证机构的认可。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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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论
申请人未能根据8 C.F.R. § 103.5(a)(2)和(3)的规定,证明我们有正当理由重新开案程序或复议我们先前的决定。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