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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医/医学科学家(牙科领域) · NIW 国家利益豁免:上诉驳回(2023年3月6日)

类别 NIW · 领域 医疗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拟议事业是否足够明确且一致,以适用Dhanasar框架
不成立 拟议事业是否足够明确且一致,以适用Dhanasar框架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上诉,维持原审拒绝。本次实际解决的问题是:申请人未能在记录中明确且一致地识别其拟议事业,因此无法依据Dhanasar框架分析第一和第二要素,也未证明权衡上豁免职位邀请有利于美国。EB-2基础资格未被主任在拒绝决定中认定,AAO亦未重新认定;本次未批准国家利益豁免。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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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conclude she has not established that she is eligible for or otherwise merits a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as a matter of discre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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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名牙医,以拥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身份申请EB-2移民分类,并请求豁免职位邀请要求(国家利益豁免)。其最初陈述的拟议事业为“在牙科领域担任医学科学家”,但材料同时显示她计划与一名美国持照牙医合作开设牙科诊所。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dentist, seeks classification as a member of the professions holding an advanced degr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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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 her initial filing, the Petitioner described her proposed endeavor as "working as a Medical Scientist in the Dental 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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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提交

    申请人最初提交I-140,将拟议事业描述为在牙科领域担任医学科学家,从事临床研究等;但未充分描述具体研究内容,也未提交既往或正在进行原创研究的证据;初次提交还包含她与一名美国持照牙医 tentative 合作开设牙科诊所的协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initial filing also included a tentative agreement between the Petitioner and a licensed dentist in the United States to establish a dental practice toget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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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补件(第一次RFE)

    德州服务中心主任发出补件通知,指出“担任医学科学家”与“经营牙科诊所”之间的不一致,要求补充拟议事业证据。申请人回应提交了在美设立牙科诊所的商业计划,支持信将申请人描述为寻求开设牙科诊所的创业者,但未说明经营牙科诊所与其所述医学科学家事业的关系。

    核对原文依据
    In response, the Petitioner submitted a business plan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a dental clinic in the United St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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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补件(第二次RFE)

    主任发出第二次补件通知,再次要求澄清拟议事业方面的矛盾信息。申请人提交声明,称打算在美设立牙科健康公司,支持信将其描述为“牙科医学科学家”但同时称其寻求设立牙科诊所;仍未解释二者关系。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issued a second RFE, again requesting the Petitioner clarify the conflicting information in the record regarding the proposed endeav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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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原审拒绝

    德州服务中心主任拒绝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解决拟议事业方面的记录矛盾,且在没有足够明确事业的情况下,未满足Dhanasar三要素中的任何一项。主任未就EB-2基础资格作出认定,但在补件通知中曾称申请人符合高级学位专业人士分类。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Petitioner did not resolve the discrepancy in the record as to her proposed endeavor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The Director did not make a finding in the decision as to the threshold question of the Petitioner's eligibility for the underlying EB-2 visa class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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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上诉

    申请人向行政上诉办公室提出上诉。上诉中未澄清拟议事业,而是主张主任不当施加了法规外的新实体证据要求,并笼统称主任未适用正确证明标准或未适当考虑记录证据,但未具体指明。AAO重新审查后驳回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Although the basis for the denial was this inconsistency in the proposed endeavor,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provide clarification of her proposed endeavor on appeal.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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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拟议事业是否足够明确且一致,以适用Dhanasar框架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申请人须证明符合国家利益豁免资格;须识别“其拟议从事的具体事业”,并依据该具体事业判断第一要素(实质价值与国家重要性)和第二要素(申请人是否处于有利位置推进该事业)。记录矛盾须以独立、客观证据解决;申请人须在提交时确立资格,不得对申请作重大变更以使不合格申请符合要求。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主任不当施加法规外的新实体证据要求,且未适用正确证明标准或未适当考虑记录证据;但未在上诉中澄清拟议事业。

原审意见

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解决拟议事业方面的记录矛盾,因事业不明确而未满足Dhanasar任何一项要素;主任未就EB-2基础资格作出认定,但补件通知中曾称申请人符合高级学位专业人士分类。

初次提交中关于“在牙科领域担任医学科学家”的描述

证明目的
证明拟议事业为从事牙科领域医学研究。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描述过于笼统,未充分说明拟在牙科领域进行的具体研究,也未附既往或正在进行原创研究的证据。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具体研究内容及原创研究证据,无法据此分析实质价值或国家重要性。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id not sufficiently describe the prospective research in the dental field that she intends to conduct, and she did not include evidence of prior or ongoing original rese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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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一名美国持照牙医合作开设牙科诊所的初步协议

证明目的
显示申请人在美开展牙科业务的安排。
AAO 如何评价
AAO将其视为与“医学科学家”事业并存的矛盾信息,申请人未解释二者关系。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说明经营牙科诊所如何与其所述医学科学家事业相关联。
核对原文依据
The initial filing also included a tentative agreement between the Petitioner and a licensed dentist in the United States to establish a dental practice toget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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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补件回应中提交的牙科诊所商业计划及支持信

证明目的
回应补件通知,说明拟议事业。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该商业计划及支持信将申请人描述为寻求开设牙科诊所的创业者,反而强化了与医学科学家事业的不一致;申请人未作调和。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解释经营牙科诊所与医学科学家事业的关系。
核对原文依据
The brief in support of the RFE response characterizes the Petitioner as an entrepreneur seeking to open a dental clinic. The Petitioner did not address how operating a dental clinic relates to her stated endeavor of working as a medical scient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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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补件回应中提交的声明及支持信

证明目的
再次说明其拟议事业为“牙科领域的医学科学家”。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声明称打算设立牙科健康公司,支持信同时称其寻求设立牙科诊所,仍未解释二者关系。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仍存在“医学科学家”与“经营牙科诊所”的矛盾,未以独立客观证据解决。
核对原文依据
Again, the Petitioner did not explain how working as a medical scientist as she defines it relates to her stated intention of operating a dental clin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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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中的主张(主任施加法规外要求、未适用正确标准等)

证明目的
质疑原审拒绝的法律依据。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申请人未具体指明所谓不当要求是什么,也未就记录具体支持其标准主张;且未在上诉中澄清拟议事业。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主张缺乏具体性,且未回应核心矛盾。
核对原文依据
However, she does not identify what these improper requirements 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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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申请人两次补件及上诉中均未解决“医学科学家”与“经营牙科诊所”之间的矛盾:若事业是医学科学家,她未提供具体研究细节,无法分析实质价值或国家重要性;若改为经营牙科诊所,则构成对申请基础的重大变更,不能据此批准。因此AAO无法确定拟议事业究竟是什么,认定第一和第二要素均不满足,并据此认为权衡上豁免职位邀请不会有利于美国。

核对原文依据
On the one hand, if the Petitioner's proposed endeavor is to work as a medical scientist, she has not provided sufficient details regarding this endeav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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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cause the Petitioner has not provided consistent information regarding her proposed endeavor, we cannot sufficiently determine what the proposed endeavor actually is, or accurately analyze the endeavor.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可核对初次提交、两次补件回应及上诉材料中关于拟议事业的表述是否一致,尤其是“医学科学家”与“经营牙科诊所”两种描述之间的关系;本案AAO的核心依据是记录矛盾未解决,而非对某一具体证据的实质优劣作出全面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Rather, the Petitioner continues to describe her proposed endeavor as working as a medical scientist while primarily providing evidence of her intention to open a dental practice, without reconciling this conflicting informa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本案主任未在拒绝决定中认定EB-2基础资格,AAO也未重新认定;补件通知中曾称申请人符合高级学位专业人士分类,但该表述不构成最终资格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did not make a finding in the decision as to the threshold question of the Petitioner's eligibility for the underlying EB-2 visa class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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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5676250 日期:2023年3月6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牙医,寻求被归类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申请人还寻求对此EB-2移民分类所附的工作邀请要求给予国家利益豁免。见该法第203(b)(2)(B)(i)条。当符合国家利益时,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可酌情批准对所需工作邀请、并因此对劳工证的豁免。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解决记录中关于其拟从事事业的差异,且在没有充分界定的事业的情况下,申请人未满足根据Dhanasar分析框架确立资格所需的三项要件中的任何一项。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予以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为确立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申请人必须首先证明其符合 underlying EB-2 签证分类的资格,即作为高级学位专业人士或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士。该法第203(b)(2)(B)(i)条。

一旦申请人证明其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或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士具备资格,其随后必须确立其值得对工作邀请要求给予“符合国家利益”的酌情豁免。该法第203(b)(2)(B)(i)条。虽然法规和相關条例均未界定“国家利益”一词,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 提供了审理国家利益豁免申请的框架。Dhanasar 指出,USCIS 可酌情1批准国家利益豁免,如果申请人证明:

1 另见 Poursina v. USCIS, 936 F.3d 868 (9th Cir. 2019)(认定 USCIS 批准或拒绝国家利益豁免的决定属酌情性质)。

原文第 2 页

  • 拟从事的事业兼具实质价值和国家级重要性;
  • 该个人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其拟从事的事业;以及
  • 总体而言,豁免工作邀请要求将有利于美国。

审理主任在决定中未就申请人是否符合 underlying EB-2 签证分类资格这一门槛问题作出认定,但审理主任在补件通知(RFE)中表示申请人符合作为高级学位专业人士的签证分类资格。上诉中的问题是申请人是否已确立对工作邀请要求、并因此对劳工证的豁免符合国家利益。

在其初始提交中,申请人将其拟从事的事业描述为“在牙科领域担任医学科学家”。她将医学科学家定义为“从事涉及理解人类疾病和改善整体人类健康的研究”并“从事临床调查、研究和发展……”的人。申请人未充分描述她打算在牙科领域进行的前瞻性研究,且未包含先前或正在进行的原创研究的证据。初始提交还包括申请人与美国一名持照牙医之间关于共同建立牙科诊所的初步协议。

审理主任签发了补件通知,指出担任医学科学家的事业与经营牙科诊所之间存在差异,并要求提供关于拟从事事业的额外证据。作为回应,申请人提交了在美国建立牙科诊所的商业计划。支持补件通知回复的书面论证意见将申请人描述为寻求开设牙科诊所的企业家。申请人未说明经营牙科诊所与其所述担任医学科学家的事业有何关系。

审理主任签发了第二份补件通知,再次要求申请人澄清记录中关于拟从事事业相互矛盾的信息。作为回应,申请人提交了一份支持其“作为牙科领域牙科医学科学家的申请”的陈述,其中她声称打算在美国建立一家牙科健康公司。支持第二份补件通知回复的书面论证意见将申请人描述为“牙科医学科学家”,但表示她寻求建立一家牙科诊所。申请人再次未解释按其定义的担任医学科学家与其所述经营牙科诊所的意图有何关系。

尽管否决的依据是拟从事事业中的这一不一致,申请人在上诉时未提供对其拟从事事业的澄清。相反,申请人声称审理主任不当施加了法规中没有的新颖且实质性的证据要求。然而,她未指明这些不当要求是什么。申请人还作出一般性主张,称审理主任未适用适当的证明标准或未对记录中的证据给予应有考虑。然而,她未就记录具体支持这些主张。

正如审理主任所论述的,申请人必须以独立、客观的证据解决记录中的差异,以指明真相所在。Matter of Ho, 19 I&N Dec. 582, 591-92 (BIA 1988)。此外,申请人必须在提交时确立资格。8 C.F.R. § 103.2(b)(12);Matter of Katigbak, 14 I&N Dec. 45, 49 (Comm'r 1971)。补件通知的目的是获取信息,以澄清截至申请提交时是否已确立所寻求福利的资格。见 8 C.F.R. § 103.2(b)(1)、(b)(8)、(b)(12)。

原文第 3 页

提交申请之时。见 8 C.F.R. § 103.2(b)(1)、(b)(8)、(b)(12)。申请人不得为使有缺陷的申请符合USCIS要求而对申请作出重大变更。见 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175 (Assoc. Comm'r 1998)。如果对初始批准请求作出重大的实质性变更,申请人必须提交新的申请,而不是寻求批准一项没有记录中原始证据支持的申请。见同上,第176页。

申请人在对审理主任两份补件通知的回复中提供的信息,未就担任医学科学家的拟从事事业予以澄清或提供更多具体性。相反,申请人继续将其拟从事的事业描述为担任医学科学家,同时主要提供其打算开设牙科诊所的证据,而未调和这一相互矛盾的信息。

申请人必须指明“其拟从事的具体事业”。见 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第889页。一方面,如果申请人的拟从事事业是担任医学科学家,她未提供关于该事业的充分细节,例如指明她打算从事的具体研究。没有充分细节,本办公室无法准确分析拟从事事业以确定其是否在第一要件下具有实质价值或国家级重要性。她也未充分解释其计划开设牙科诊所的证据与该事业有何关系。另一方面,如果申请人寻求将其拟从事事业从担任医学科学家变更为经营牙科诊所,这构成对其国家利益豁免请求依据的重大变更。见 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第175页。在此情况下申请不得获批。同上。申请人未解决记录中关于其拟从事事业的差异。Matter of Ho, 19 I&N Dec. 第591-92页。

在确定个人是否符合国家利益豁免资格时,本办公室必须依据具体的拟从事事业来确定(1)其是否兼具实质价值和国家级重要性,以及(2)根据 Dhanasar 框架,该非公民是否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该事业。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第889页。申请人在审理主任作出决定前获得了两次澄清其事业的机会,但她未这样做。申请人此外在上诉时也未澄清其拟从事事业。由于申请人未提供关于其拟从事事业的一致信息,本办公室无法充分确定拟从事事业实际上是什么,也无法准确分析该事业。因此,本办公室认定她既不满足第一要件也不满足第二要件,且她未确立总体而言豁免工作邀请要求将有利于美国。同上。

由于申请人未充分指明其拟从事事业,进一步分析其在 Dhanasar 所列任何要件下的资格将无实际意义,本办公室认定她未确立其有资格或以其他方式值得作为酌情事项获得国家利益豁免。

裁定:上诉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3-03-06)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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