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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事项:C-O-C- 日期:2019年3月7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申请:表格 I-526,外国企业家移民申请
申请人依据《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5)条、8 U.S.C. § 1153(b)(5),寻求作为移民投资者的分类。该第五优先(EB-5)分类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在美国新商业企业(NCE)中投资所需金额的合格资本、该企业将有利于美国经济并为合格雇员创造至少10个全职职位的外国国民。外国国民可投资于与USCIS指定的区域中心相关联的项目。1 见 8 C.F.R. § 204.6(f)(4)(iii)。
移民投资者项目办公室主任最初批准了该申请,但随后撤销了批准,认定记录未能按要求证明申请人的投资仍隶属于某一区域中心,或她仍符合该分类资格。随后,我们驳回了上诉、两项合并的复议和重新开案动议,以及一项复议该事项的动议。申请人现提交其第四项动议,即复议我们先前决定的动议。
记录显示,申请人投资于 (以 名义经营),即NCE,该企业隶属于 ,一个其区域中心资格已被主任终止的实体。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在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取得了针对 ——一名管理 的律师——及其他相关个人和企业的最终判决,理由是其实施了欺诈EB-5投资者的投资计划。
为支持本复议我们先前决定的动议,申请人提交了一份书面论证意见和一份2018年7月的陈述。她如同先前在上诉和动议中一样主张,她未获得 的有效协助,并且我们应因她作为 及他人所实施EB-5欺诈的受害者所经历的困难而批准其申请。
一、法律
1 区域中心是参与促进经济增长的经济单位,“包括……提高区域生产力、创造就业和增加国内资本投资。”见 8 C.F.R. § 204.6(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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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 C-O-C-
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不正确适用,且该决定基于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是不正确的。8 C.F.R. § 103.5(a)(3)。此外,复议动议必须由相关的先例或已采纳的决定、成文法或法规条款,或USCIS或国土安全部(DHS)政策的声明支持。我们可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移民福利资格的动议。
此外,该法规规定了动议提交要求,规定申请人必须提交“一份关于不利决定的有效性是否已经或正在成为任何司法程序标的的陈述,如是,则说明法院、性质、日期以及该程序的状况或结果。”8 C.F.R. § 103.5(a)(1)(iii)(C)。8 C.F.R. § 103.5(a)(4)规定,“不符合适用要求的动议应予驳回。”
二、分析
我们将基于以下理由驳回其复议我们先前决定的动议。首先,她未提交“一份关于[我们最后]不利决定的有效性是否已经或正在成为任何司法程序标的的陈述,如是,则说明法院、性质、日期以及该程序的状况或结果。”因此,我们将驳回其动议,因为她未满足动议提交要求。见 8 C.F.R. § 103.5(a)(1)(iii)(C)、(a)(4)。
此外,即使她遵守了动议提交要求,我们也会驳回本复议动议。申请人主张,我们先前决定有误,因为我们未批准其申请。援引 Matter of Lozada, 19 I&N Dec. 637, 639 (BIA 1988),她声称我们“在特定情况下事实上可以批准个人的福利”。如我们在决定中所指出,申请人未证明Lee先生曾担任其EB-5申请的律师。无论如何,即使假定他确实担任,她基于本案事实主张我们可以批准其申请,既无判例法也无其他法律依据支持。虽然Lozada规定了外国国民可提出无效律师协助主张的程序,但它并未裁定该主张的救济是授予移民福利。事实上,在Lozada中,移民上诉委员会驳回了该外国国民的动议,因为他未证明其先前律师所称的无效协助导致了不利后果。Lozada, 19 I&N Dec. at 640(指出“未显示先前律师未能或决定不提交支持上诉的书面论证意见导致了任何不利后果”)。
如我们最近的决定所解释并在本决定中重申,Lozada并不支持以下命题:我们必须鉴于外国国民律师的失误而批准其福利请求。相反,外国国民承担证明移民福利资格的责任,我们可在他或她满足该责任时批准请求。该法第291条,8 U.S.C. § 1361;Matter of Skirball Cultural Ctr., 25 I&N Dec. 799, 806 (AAO 2012)。本案申请人已有多次机会提供证据。然而,她未证明其基于在与已被终止的区域中心相关联的NCE中的投资而符合EB-5分类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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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 C-O-C-
在动议中,她未指出任何法律或事实依据表明我们先前决定有误。
此外,申请人在动议中主张,USCIS侵犯了她的正当程序权利,因为它撤销了她已批准的EB-5申请,但未撤销投资于该NCE的其他外国国民已批准的申请。她未提供任何法律依据或提交支持其主张的证据。USCIS记录也不证实其关于该NCE其他外国投资者的申请在 资格终止和 行动后未受影响的断言。
三、结论
申请人复议我们先前决定的动议将被驳回,因为它不符合动议提交要求。见 8 C.F.R. § 103.5(a)(1)(iii)(C)、(a)(4)。或者,基于上述理由,她未证明我们先前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不正确适用,或该决定基于当时记录中的证据是不正确的。她也未证明其符合EB-5分类资格。因此,我们将驳回其复议该事项的动议。
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引用为 Matter of C-O-C-, ID# 2018194 (AAO Mar. 7,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