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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事项:X-C- 日期:2019年3月7日
对投资移民项目办公室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526,外国企业家移民申请
申请人依据《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5)条、8 U.S.C. § 1153(b)(5),寻求作为移民投资者的分类。这第五类优先(EB-5)分类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在美国新商业企业(NCE)中投资所需金额的合格资本、该企业将有利于美国经济并为合格雇员创造至少10个全职职位的外国国民。
投资移民项目办公室审理主任驳回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按要求证明该NCE将创造必要数量的就业岗位。2 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交了额外证据,并主张记录证明其符合所寻求利益的资格。
经重新审查,我们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该申请发回重审以采取进一步行动和审议。
一、法律
外国国民如在美国新商业企业(NCE)中投资所需金额的合格资本,可被归类为移民投资者。该外国国民必须证明其投资将有利于美国经济,并为合格雇员创造至少10个全职职位。移民投资者可将所需资金直接投资于NCE,或通过区域中心投资,3 如本案申请人所为。区域中心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申请指定。经指定的区域中心确定并与NCE合作,而NCE又与特定投资项目相关联,该项目由NCE直接承担(如本案情形),或由一个或多个称为“创造就业实体”的独立实体承担。区域中心可为直接或间接创造就业的合格项目汇集移民(及其他)投资者资金。8 C.F.R. § 204.6(j)(4)(iii)。
1 记录中的部分文件将该NCE称为 2 申请人未主张,且记录未证明,该NCE已创造所需数量的就业岗位。见 8 C.F.R. § 204.6(j)(4)(i)(A)。 3 区域中心是参与促进经济增长的经济单位,“包括……提高区域生产力、创造就业和增加国内资本投资。”见 8 C.F.R. § 204.6(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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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 X-C-
8 C.F.R. § 204.6(j)(4)(i) 的规定要求,为证明创造就业,申请人必须提交:
(A) 由相关税务记录、表格 I-9 或其他类似文件的复印件组成的文件,针对十(10)名合格雇员,前提是此类雇员已在新商业企业设立后被雇用;或
(B) 一份综合商业计划的副本,显示由于新商业企业的性质和预计规模,将在未来两年内产生不少于十(10)名合格雇员的需求,包括大致日期,以及此类雇员将被雇用的时间。4
预期就业创造必须通过提交综合商业计划来证明。先例决定 Matter of Ho 认定,要成为“综合的”,商业计划“必须足够详细,以允许[USCIS]就创造就业潜力得出合理推论。”22 I&N Dec. 206, 213 (Assoc. Comm'r 1998)。“然而,仅结论性的主张不能使[USCIS]确定就业创造预测是否比充满希望的猜测更可靠。”同上。该决定总结道:“最重要的是,商业计划必须可信。”同上。
此外,该规定解释称,就业创造预测应基于合理的方法论和经济或统计上有效的预测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可行性研究、对出口商品或服务的国外和国内市场分析,和/或乘数表。8 C.F.R. § 204.6(j)(4)(iii)、(m)(3)。
二、分析
在本案中,申请人向NCE投资了$500,0005,该NCE与USCIS指定的区域中心相关联。她主张,该NCE拟从135名外国国民投资者处汇集最多$67,500,000的EB-5资本,在加利福尼亚州____、靠近美国—墨西哥边境处建造一座约有460,000平方英尺可租赁空间的综合体。
在驳回申请的決定中,审理主任部分依据“____的2016年更新商业计划”得出结论,认为申请人未提交可信且综合的商业
4 8 C.F.R. § 204.6(j)(4)(i)(B) 所述的两年就业创造期自申请裁定后六个月起算。USCIS 政策备忘录 PM-602-0083,EB-5 裁定政策 19(2013年5月30日),https://www.uscis.gov/legal-resources/policy-memoranda;另见 6 USCIS 政策手册 G.2(D)(5),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HTML/PolicyManual.html。 5 申请人表示该NCE位于目标就业区,所需合格资本金额从1,000,000美元下调至500,000美元。见 8 C.F.R. § 204.6(f)(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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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 X-C-
计划,证明该NCE可能在两年内创造所需数量的就业岗位。具体而言,她在其决定第6页指出,申请人提交了多份商业计划,其中包含相互冲突的预计建设数据,而“2016年更新商业计划甚至未包含项目总成本。”此外,她在其决定第8至10页指出,记录未能证实“2016年更新商业计划”中呈现的市场分析和租户入住信息。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交了一份上诉书面论证意见,其中回应了审理主任就NCE 2016年商业计划提出的关切。
然而,记录中未包含所提及的2016年商业计划。6 申请人于2015年9月提交申请,并提交了三份商业计划:一份未注明日期的区域中心商业计划,以及两份NCE商业计划,日期分别为2011年1月和2011年1月(修订版)。针对审理主任的驳回意向通知(NOID),她提交了NCE 2017年12月的商业计划。在上诉中,她提供了NCE 2017年3月的商业计划。鉴于审理主任决定中讨论的2016年商业计划缺失,我们将该事项发回审理主任,以全面审查记录,并确定申请人是否提供了综合且可信的商业计划,证明该NCE可能在两年内创造所需数量的就业岗位。
此外,在发回重审时,审理主任应考虑申请人的主张,即她驳回申请有误,因为她曾批准该NCE其他EB-5投资者的申请。在事实发生重大变化、发现欺诈或虚假陈述证据、或认定先前决定存在法律缺陷的情况下,不得依赖先前有利的决定。见 USCIS 政策备忘录 PM-602-0083,同上,第23页;6 USCIS 政策手册,同上,G.6。在本案中,与裁定相关的事实——包括该NCE在项目时间表和完成日期上的反复修改——似乎在较早申请获批与本裁定之间发生了重大变化。
三、结论
基于上述理由,我们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该事项发回重审,以审议申请人是否已证明该NCE可能在相关时间范围内创造必要数量的就业岗位。如审理主任认为适当,她可要求申请人提交该NCE的2016年商业计划。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回。该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如该决定不利,应认证至本办公室复审。
引用为 Matter of X-C-, ID# 1943042 (AAO Mar. 7, 2019)
6 申请人未在其为支持申请而提交的证据清单、针对审理主任驳回意向通知的回应中或上诉时列明该NCE的2016年商业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