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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格斗运动员 · EB-1A 杰出人才:上诉驳回(2023年3月7日)

类别 EB-1A · 领域 体育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重大国际公认奖项(一次性成就)、较低级别国家或国际公认奖项(8 C.F.R. § 204.5(h)(3)(i))、会员资格(8 C.F.R. § 204.5(h)(3)(ii))、原创贡献(8 C.F.R. § 204.5(h)(3)(v))、领导或关键角色(8 C.F.R. § 204.5(h)(3)(viii))
不成立 重大国际公认奖项(一次性成就)、较低级别国家或国际公认奖项(8 C.F.R. § 204.5(h)(3)(i))、会员资格(8 C.F.R. § 204.5(h)(3)(ii))、原创贡献(8 C.F.R. § 204.5(h)(3)(v))、领导或关键角色(8 C.F.R. § 204.5(h)(3)(viii))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行政上诉办公室驳回上诉。因申请人未提交一次性成就或满足至少三项标准的初始证据,AAO未进行Kazarian案所述最终实质审查,但表示已整体审查记录,认为其不支持申请人已确立所寻求分类所需的声誉和认可。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has not submitted the required initial evidence of either a one-time achievement or documents that meet at least three of the ten crite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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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have reviewed the record in the aggregate, concluding it does not support a finding that the Petitioner has established the acclaim and recognition required for the classification sought.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5 页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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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名综合格斗(MMA)运动员,通过提交I-140表格寻求杰出能力移民分类,主张自己曾获得重大国际公认奖项,并计划代表美国参加国内和国际比赛,未来执教美国运动员。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n athlete, seeks classification as an individual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The Petitioner is a mixed martial arts (MMA) athlete who intends to represent the United States in national and international competition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主任拒绝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既未证明获得重大国际公认奖项,也未满足十项监管标准中的至少三项,仅认定其满足第三项标准中的发表材料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Nebraska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e Petitioner had not established eligibility as an individual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the Director held that he only met the criteria for published material under 8 C.F.R. § 204.5(h)(3)(iii).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2. 上诉

    申请人向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提出上诉,主张自己获得重大国际公认奖项,并满足奖项、会员资格、原创贡献及领导或关键角色四项替代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Appeal of Nebraska Service Center Decis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asserts the following: (1) that he has received a major, internationally recognized award; and (2) that he meets these alternate criteria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3. 上诉审查

    行政上诉办公室对本案问题进行重新审查,并决定驳回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We review the questions in this matter de novo.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Upon de novo review, we will dismiss the appeal.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重大国际公认奖项(一次性成就)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h)(3);立法历史要求一次性成就须为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众议院报告以诺贝尔奖为例。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于2016年赢得UFC Fight Night构成一次性重大国际公认奖项。

原审意见

原审认定申请人未证明获得重大国际公认奖项。

UFC.com的比赛分析及bloodyelbow.com关于该场比赛的文章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赢得UFC Fight Night,构成一次性重大国际公认奖项。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这些材料仅显示申请人赢得该场比赛,未提供文件证实该主张或证明该胜利构成重大国际奖项。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证实该主张及该奖项国际重大性的文件。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contains an analysis of the fight from UPC.com and an article about the fight from bloodyelbo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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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 has not submitted documentation to substantiate this claim or to establish that winning UFC Fight N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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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记录仅显示申请人赢得一场UFC Fight Night,并附有UFC.com的比赛分析和bloodyelbow.com的文章,但申请人未提交文件证实该主张,也未证明赢得该赛事构成重大国际奖项,故维持原审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has not established that he has earned a one-time achievement of a major, internationally recognized aw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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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won an Ultimate Fighting Championship (UFC) Fight N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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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vidence in the record does not establish that the Petitioner has earned a major, internationally recognized aw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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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低级别国家或国际公认奖项(8 C.F.R. § 204.5(h)(3)(i))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h)(3)(i):在领域内获得国家或国际公认的、表彰卓越的较低级别奖项。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赢得UFC的Performance of the Night和Fight of the Night奖项,并提交巴西柔术黑带证书。

原审意见

原审认定申请人仅满足发表材料标准,未认定其满足本奖项标准。

关于UFC及Performance of the Night、Fight of the Night奖项的信息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获得国家或国际公认的卓越奖项。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材料不足以证明这些奖项在领域内具有国家或国际公认的卓越地位。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UFC官方参赛要求或其他证明赛事在体育领域重要性的文件。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id not submit supporting documentary evidence in the form of official entry requirements from UFC or other evidence to establish the significance of the events within the sport.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巴西柔术黑带证书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在该领域获得认可。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该证书仅反映申请人通过技能测试获得晋升,不构成奖项,也无材料证明该段位获得国家或国际认可。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证明晋升构成奖项,也未提交媒体报告等证明段位的国家或国际认可。
核对原文依据
The black belt certificate reflects that the Petitioner earned a promotion in rank based on his successful completion of a jiu-jitsu skills t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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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为,虽然申请人提供了关于UFC的信息,但未提交UFC官方参赛要求等文件证明这些奖项在领域内具有国家或国际公认的卓越意义;赛事对多国运动员开放本身不足以证明奖项的公认度。黑带证书仅反映技能测试晋升,既非奖项,也无媒体等材料证明其获得国家或国际认可。

核对原文依据
the evidence is insufficient to establish that these awards are nationally or internationally recognized awards for excellence in the field of endeav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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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UFC competition may be open to athletes from throughout a particular country or countries, but this factor alone is not adequ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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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s certificate does not equate to nationally or internationally recognized prizes or awards for excellence in the 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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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资格(8 C.F.R. § 204.5(h)(3)(ii))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h)(3)(ii):在寻求分类的领域内加入要求成员具有杰出成就、并由公认的国家或国际专家评判的协会。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是UFC的成员,并提交了UFC网站“Apply to Be a Fighter”页面打印件。

原审意见

原审未认定申请人满足本项标准。

UFC网站“Apply to Be a Fighter”页面打印件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是UFC成员,且该会员资格要求杰出成就。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该文件仅提供创建档案提交申请的网址,未显示会员要求。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UFC会员资格要求的具体内容。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ocument only provides a website address for fighters to create a profile in order to submit their appl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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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该打印件仅提供运动员创建档案以提交申请的网址,未显示UFC的会员要求,因此无法证明UFC会员资格以杰出成就为必要条件。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ocumentation does not show UFC's membership requir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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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has not shown that membership with UFC requires outstanding achievements as an essential condition for membersh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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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贡献(8 C.F.R. § 204.5(h)(3)(v))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h)(3)(v):在领域内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科学、学术、艺术、体育或商业贡献。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MMA比赛和锦标赛构成领域内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并主张原审未考虑MMA专家支持信构成程序违法。

原审意见

原审未认定申请人满足本项标准。

MMA比赛和锦标赛记录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的参赛构成领域内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参赛记录仅显示参与,未说明其对领域的重大意义。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指出具体比赛,也未提供该比赛对MMA影响或特殊重要性的具体例证。
核对原文依据
He did not, for instance, point to a particular match or provide a specific example explaining its impact or unusual importance to MMA.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MMA专家支持信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的成就及标志性动作对领域的影响,并主张原审未考虑这些信件违反程序。
AAO 如何评价
AAO审查后认定,信件讨论申请人的成就和标志性动作,但未具体说明该动作如何对MMA领域产生重大影响,仅属对其领域地位的评价,缺乏具体例证。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具体说明标志性动作对领域的重大影响,超出其赢得2014年和2016年两场比赛的影响范围。
核对原文依据
The letters discuss the Petitioner's achievements as an MMA fighter, as well as his signature mov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Letters that specifically articulate how a petitioner's contributions are of major significance to the field and its impact on subsequent work add val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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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为,申请人虽证明参加了MMA相关赛事,但未说明参赛如何等同于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也未指出具体比赛及其对MMA的影响或特殊重要性。支持信虽讨论其成就和标志性动作,但未具体说明该动作如何对MMA领域产生超越其赢得2014年和2016年两场比赛的重大影响;缺乏具体内容、使用夸张语言的信件不具证明力。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has not shown how such participation is tantamount to original contributions of major significance in the fiel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The letters, however, do not provide specific information explaining how the Petitioner's signature move has influenced the MMA field in a significant manner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he has not shown how these activities equate to "original" athletic contributions of major significance in the fiel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领导或关键角色(8 C.F.R. § 204.5(h)(3)(viii))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h)(3)(viii):在具有杰出声誉的组织或机构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作为UFC最强成员,在UFC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

原审意见

原审未认定申请人满足本项标准。

UFC比赛和锦标赛参与记录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在UFC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参赛记录仅显示其作为选手参赛,未体现领导角色或对组织地位的关键影响。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区分其角色与其他参赛者或员工,未说明其在组织层级中的位置,也未证明UFC因其出场获得关注或增加上座率。
核对原文依据
differentiating his role as a competitor from the roles of the other competitors or employees of UFC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5 页
he did not show that UFC garnered attention or increased attendance based on his event appearance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5 页

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申请人虽证明参加了UFC比赛和锦标赛,但未说明其作为参赛选手的角色如何体现对UFC的领导作用,也未将其角色与其他参赛者或员工区分,或说明其在UFC组织层级中的位置。关于关键角色,申请人未证明其如何影响UFC在领域内的地位,例如未显示UFC因其出场而获得关注或增加上座率。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has not shown how his role as a competitive fighter is reflective of a leading role for them.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the Petitioner's role as a competitor in and of itself is insufficient to show that it is leading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5 页
the Petitioner has not demonstrated how he impacted their standings in the 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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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本案为上诉审查,AAO对原审拒绝进行重新审查;其驳回上诉仅维持原审拒绝,不涉及发回重审或批准。
    核对原文依据
    Upon de novo review, we will dismiss the appeal.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 阅读提示:核对UFC奖项材料时,可关注是否附有UFC官方参赛要求或证明赛事在体育领域重要性的文件,这是AAO认定奖项标准未满足的具体缺口。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id not submit supporting documentary evidence in the form of official entry requirements from UFC or other evidence to establish the significance of the events within the sport.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核对专家支持信时,可关注信件是否具体说明申请人的标志性动作如何对MMA领域产生超越其个人比赛胜负的重大影响,这是AAO评价原创贡献标准的关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letters, however, do not provide specific information explaining how the Petitioner's signature move has influenced the MMA field in a significant manner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 阅读提示:核对领导或关键角色主张时,可关注是否有材料区分申请人作为参赛选手与其他参赛者或员工的角色,以及其在UFC组织层级中的位置。
    核对原文依据
    differentiating his role as a competitor from the roles of the other competitors or employees of UF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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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5483383 日期:2023年3月7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运动员,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供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使用。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确立作为杰出能力个人的资格,无论是作为重大、国际公认奖项的获得者,还是通过满足8 C.F.R. § 204.5(h)(3)(i) - (x)所列十项法规标准中的至少三项。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一、法律

要符合这一移民类别的资格,法规要求提交方证明:

  • 该外国国民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享有杰出能力;
  • 其寻求进入该国以继续在杰出能力领域工作;以及
  • 该外国国民进入美国将在未来实质性惠及该国。

该法第203(b)(1)(A)(i)-(iii)条。“杰出能力”一词仅指那些“已上升至其领域最顶端的少数百分比”的个人。8 C.F.R. § 204.5(h)(2)。实施法规8 C.F.R. § 204.5(h)(3)规定了多部分分析。首先,申请人可以通过一次性成就(即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证明其在该领域成就的国际认可。如果该

原文第 2 页

申请人未提交此证据,则其必须提供足够的合格文件,满足8 C.F.R. § 204.5(h)(3)(i)-(x)所列十项标准中的至少三项(包括奖项、特定媒体上的已发表材料以及学术文章等项目)。

当申请人满足这些初步证据要求时,本办公室随后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考虑所提供材料的整体情况,并评估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以及是否证明该个人属于该领域最顶端的少数百分比。参见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1121 (9th Cir. 2010)(讨论两部分审查,即先对文件进行计数,然后,如果满足所需数量的标准,则在最终实质审查的背景下加以考虑);另参见Amin v. Mayorkas, 24 F.4th 383, 394 (5th Cir. 2022)。

二、分析

申请人是一名综合格斗(MMA)运动员,打算代表美国参加国家和国际比赛,并“在未来,为该领域的世界领先地位执教未来的美国运动员”。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能确立其已获得8 C.F.R. § 204.5(h)(3)项下的重大、国际公认奖项,且记录中的证据表明其仅满足8 C.F.R. § 204.5(h)(3)(i)-(x)十项替代标准中的一项,而其必须满足至少三项。具体而言,审理主任认定其仅满足8 C.F.R. § 204.5(h)(3)(iii)项下的已发表材料标准。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以下内容:(1) 其已获得重大、国际公认奖项;以及 (2) 其满足以下替代标准:8 C.F.R. § 204.5(h)(3)(i)项下的奖项、8 C.F.R. § 204.5(h)(3)(ii)项下的会员资格、8 C.F.R. § 204.5(h)(3)(v)项下的原创贡献,以及8 C.F.R. § 204.5(h)(3)(viii)项下的领导或关键角色。基于下述理由,本办公室认定记录不支持申请人满足杰出能力个人要求的认定。

A. 重大国际奖项

如审理主任所认定,申请人未能确立其已获得8 C.F.R. § 204.5(h)(3)项下重大、国际公认奖项的一次性成就。该法规与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的立法历史一致,该立法历史指出一次性成就必须是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参见H.R. Rep. 101-723, 59 (Sept. 19, 1990), reprinted in 1990 U.S.C.C.A.N. 6710, 1990 WL 200418 at *6739。众议院报告特别引用诺贝尔奖作为一次性成就的例子。

在此,记录反映申请人于2016年赢得了一场终极格斗冠军赛(UFC)格斗之夜______。记录包含来自UFC.com对该场比赛的分析以及来自bloodyelbow.com关于该场比赛的一篇文章。申请人主张这构成重大、国际公认奖项的一次性成就。然而,其未提交文件以证实该主张或确立赢得UFC格斗之夜

原文第 3 页

将构成重大国际奖项。因此,记录中的证据未能确立申请人已获得重大、国际公认奖项。

B. 证据标准

该外籍人士获得较低级别的国家或国际公认奖项或奖励,以表彰其在领域内的卓越表现的文件。8 C.F.R. § 204.5(h)(3)(i)

申请人继续主张其赢得了重大UFC奖项,包括“当晚最佳表现”和“当晚最佳比赛”奖项。尽管其提供了关于UFC的信息,但证据不足以确立这些奖项是表彰领域内卓越表现的国家或国际公认奖项。例如,申请人未提交UFC官方参赛要求形式的支持性文件证据或其他证据,以确立这些赛事在该运动中的重要性。

UFC比赛可能对来自某一特定国家或若干国家的运动员开放,但仅此因素不足以确立该比赛的奖项或奖励是国家或国际公认的。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证明与其奖项相关的认可和成就水平。所提交的文件未能确立申请人的奖项在颁奖赛事背景之外具有实质性认可水平,因而与领域内卓越表现的国家或国际公认奖项或奖励相称。

申请人还提交了一份巴西柔术腰带证书,证明其获得黑带段位,但该证书不等同于领域内卓越表现的国家或国际公认奖项或奖励。黑带证书反映申请人基于成功完成柔术技能测试而获得段位晋升,但其未确立晋升至该段位构成奖项或奖励,也未提交诸如媒体报道等文件,证明其段位已获得国家或国际认可。鉴于上述情况,申请人未能确立其满足该法规标准。

该外籍人士加入其寻求分类所在领域的协会的会员资格文件,该等协会要求其成员具有杰出成就,并由其学科或领域内公认的国家或国际专家评判。8 C.F.R. § 204.5(h)(3)(ii)。

申请人主张其为UFC会员,并提交了关于该实体的文件。尽管申请人提供了UFC网站上一份题为“申请成为格斗选手”的打印件,但该文件仅提供了一个网站地址,供格斗选手创建个人资料以提交申请。该文件未显示UFC的会员要求。因此,申请人未能表明UFC会员资格要求杰出成就作为会员资格的基本条件。因此,其不满足该标准。

原文第 4 页

该外籍人士在领域内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科学、学术、艺术、体育或商业相关贡献的证据。8 C.F.R. § 204.5(h)(3)(v)。

申请人主张其MMA比赛和锦标赛可作为其在领域内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的证据。尽管其证明参加了MMA相关赛事,但申请人未表明此类参与如何等同于领域内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例如,其未指出某场特定比赛,也未提供具体例子解释其对MMA的影响或不寻常的重要性。

此外,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未考虑由MMA专家提交的支持信,因此违反了正当程序。这些信件讨论了申请人作为MMA选手的成就,以及他名为I I的标志性动作。然而,这些信件并未提供具体信息,说明申请人的标志性动作如何以重大方式影响了MMA领域,而不仅仅是对申请人在2014年和2016年赢得两场比赛的影响。参见Visinscaia, 4 F. Supp. 3d at 134-35(维持裁定,认定一名交际舞者未满足该标准,因为她未能证实其对整个领域的影响)。上述考虑的信件主要包含对申请人在该领域地位的证明,而未提供达到与重大意义相一致水平的具体贡献实例。具体阐明申请人的贡献如何对该领域具有重大意义及其对后续工作的影响的信件具有附加价值。1 另一方面,缺乏具体内容并使用夸张语言的信件不具有附加价值,也不被视为构成满足该标准基础的有证明力的证据。2 此外,USCIS无需接受主要为结论性的陈述。1756, Inc. v. The US. Att'yGen., 745 F. Supp. 9, 15 (D.C. Dist. 1990)。

尽管申请人参加过MMA比赛并参与了大量武术训练,但他未能证明这些活动如何等同于该领域中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体育贡献。根据8 C.F.R. § 204.5(h)(3)(v)的规定,贡献不仅必须是原创的,而且必须具有重大意义。虽然这表明他在MMA方面知识渊博且技术娴熟,但并不能证明他在该领域做出了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体育贡献。尽管申请人赢得了推荐人的钦佩,但提交的证据并未表明他对该项运动的影响等同于该领域中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体育贡献。

证据表明该外籍人士曾在具有杰出声誉的组织或机构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8 C.F.R. § 204.5(h)(3)(viii)。

申请人主张他曾在UFC作为其最强成员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一般而言,领导角色从角色本身即可证明,而关键角色是指申请人负责该组织或机构的成功或地位的角色。

尽管他证明了自己参加过UFC比赛和锦标赛,但申请人未能表明他作为竞技选手的角色如何体现为其担任领导角色。记录中

1 参见USCIS政策备忘录PM 602-0005.1,前引,第8-9页。 2 同上,第9页。另参见Kazarian, 580 F.3d at 1036,部分维持596 F.3d at 1115(裁定重复法规语言但未解释个人贡献如何已经影响该领域的信件不足以证明该领域中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

原文第 5 页

不包含例如区分其作为竞争者的角色与UFC其他竞争者或雇员的角色的证据。此外,他未指明其职位在UFC组织整体层级中的位置。在没有证据证明其担任领导角色的情况下,申请人作为竞争者的角色本身不足以表明其符合该法规标准平文含义下的领导性。

关于其在UFC角色的关键性质,申请人未能证明他如何影响了他们在该领域的地位。例如,他未表明UFC因其赛事出场而获得关注或增加上座率。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未能履行其证明其符合该标准资格的举证责任。

III. 结论

申请人未提交所要求的一次性成就的初步证据或满足十项标准中至少三项的文件。因此,我们无需提供Kazarian, 596 F.3d at 1119-20中提及的最终实质审查。尽管如此,我们告知,我们已综合审查了记录,结论是记录不支持认定申请人已确立所寻求分类所需的声誉和认可。

申请人寻求的是一种高度限制性的签证分类,旨在面向已处于各自领域顶端的人士,而非面向正在朝该目标迈进的人士。USCIS长期以来一直认为,即使是在大联盟级别比赛的运动员也不会自动满足"杰出能力"标准。Matter of Price, 20 I&N Dec. 953, 954 (Assoc. Comm'r 1994)。在此,申请人赢得了一些UPC比赛,但记录并未证明所要求的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与国会所设想的"在该领域中备受赞誉的职业生涯"相一致。H.R. Rep. No. 101-723, 59 (Sept. 19, 1990);另参见该法第203(b)(1)(A)条。此外,记录亦未以其他方式证明申请人在该领域获得了国家或国际声誉,且属于已升至该努力领域最顶端的小比例人群之一。参见该法第203(b)(1)(A)条及8 C.F.R. § 204.5(h)(2)。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未能证明其作为杰出能力个人的资格。基于上述理由,上诉被驳回,每一项理由均作为独立的替代裁判依据予以考虑。

命令:上诉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3-03-07)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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