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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5442978 日期:2023年3月7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土木工程师,寻求作为特殊能力个人的第二优先移民分类,以及对此EB-2分类所附工作要求国家利益豁免。移民和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作为高等学位专业人士或特殊能力个人的资格。1 此事现由我们审理上诉。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我们对本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我们将驳回上诉。
为证明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申请人必须首先证明其符合基础EB-2签证分类的资格,即作为高等学位专业人士或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特殊能力个人。该法第203(b)(2)(B)(i)条。8 C.F.R. § 204.5(k)(2)的规定包含以下相关定义:“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的特殊能力,指显著高于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通常所遇专业水平的专长程度。”此外,8 C.F.R. § 204.5(k)(3)(ii)的规定列出了证明特殊能力个人资格的具体证据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交满足8 C.F.R. § 204.5(k)(3)(ii)所列六类证据中至少三类的文件。然而,通过提供至少三类初始证据满足最低要求本身并不确立该个人实际符合特殊能力要求。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F.5(B)(2),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在分析的第二部分,审理人员应在最终实质审查时整体评估证据。同上。审理人员必须确定申请人是否以优势证据证明了显著高于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通常所遇专业水平的专长程度。同上。
1 审理主任未就申请人的国家利益豁免资格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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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申请人必须证明其值得对工作要求“符合国家利益”行使自由裁量豁免。该法第203(b)(2)(B)(i)条。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规定,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可作为自由裁量事项2,在申请人证明以下内容时授予国家利益豁免:
- 拟议事业兼具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
- 该个人处于有利地位推进拟议事业;以及
- 权衡之下,豁免工作要求将有利于美国。
如上所述,申请人必须首先满足至少三项特殊能力分类的法规标准。见8 C.F.R. § 204.5(k)(3)(ii)(A)-(F)。在否决申请时,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仅满足一项标准,即8 C.F.R. § 204.5(k)(3)(ii)(A)的官方学术记录。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其满足另外两项标准。3 尽管申请人提交了进一步证据证明其满足8 C.F.R. § 204.5(k)(3)(ii)(E)的会员资格标准,但其未满足下文讨论的8 C.F.R. § 204.5(k)(3)(ii)(F)的成就和重大贡献标准。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的教育背景、专业经验和卓越技能使[申请人]能够为其领域作出贡献,并将使其未来能够继续如此。
根据记录中的文件,[申请人]明确证明该标准已满足,USCIS认定相反有误。
8 C.F.R. § 204.5(k)(3)(ii)(F)的规定要求“[由同行、政府实体或专业或商业组织认可对行业或领域成就和重大贡献的]证据。”4 申请人未具体说明其成就和重大贡献;未指明同行、政府实体或专业或商业组织;也未详述或讨论“记录中的文件”。此外,申请人未解释审理主任在裁定该标准时如何错误。
尽管有上述情况,在回应审理主任的证据请求时,申请人仅就该标准引用了一封“专家意见”信。记录显示,申请人提交了一封来自大学土木与环境工程系J-A-L-博士的信。该信主要讨论Dhanasar的三叉分析框架,概述了申请人的教育背景,指明了一个研究项目,并列出了其专业经验。然而,该信未显示申请人因其对行业或领域的成就和重大贡献而获得认可。该信未提供具体
2 另见 Poursina v. USCIS, 936 F.3d 868 (9th Cir. 2019)(认定USCIS授予或拒绝国家利益豁免的决定属自由裁量性质)。 3 申请人未对审理主任关于其作为高等学位专业人士资格的决定提出异议。因此,我们认为该问题已被放弃。见,例如,Matter of M-A-S-, 24 I&N Dec. 762, 767 n.2 (BIA 2009)。 4 另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同上, at F.5(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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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以指明申请人的成就并解释其贡献如何达到显著水平。缺乏详细、有证明力的信息,该信不足以证明其因对行业或领域的成就和重大贡献而获得认可。因此,申请人未证明其满足该标准。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未证明其符合8 C.F.R. § 204.5(k)(3)(ii)(A)-(F)下至少三项标准的资格。因此,我们无需提供最终实质审查以评估申请人是否达到特殊能力分类所需的专长水平。5 此外,我们无需就申请人作为自由裁量事项是否有资格或根据Dhanasar分析框架值得国家利益豁免作出决定。因此,我们保留这些问题。6 基于上述理由,上诉将被驳回,每项理由均作为独立的替代裁决依据。
命令:上诉被驳回。
5 另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同上, at F.5(B)(2)。 6 见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法院和机构无需对作出裁决所不必要的问题作出认定”);另见 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7 (BIA 2015)(在申请人本不符合资格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处理替代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