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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务与食品供应部门负责人 · EB-1A 杰出人才:发回重审(2024年3月7日)

类别 EB-1A · 领域 其他 · 结果 发回重审 · 讨论的标准 杰出能力初步证据标准:奖项与学术文章(原审已认定满足)、领导或关键角色、关于申请人的媒体报道、原创性重大贡献、高薪、最终实质审查(综合衡量是否达到领域顶尖)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行政上诉办公室撤销德克萨斯服务中心主任的拒绝决定,将案件发回,要求主任按照本决定的分析作出新的决定。本次实际解决的问题是:申请人满足8 C.F.R. § 204.5(h)(3)(viii)领导或关键角色标准,加上原审已认定的奖项和学术文章两项标准,共满足三项初步证据标准,从而克服了原审拒绝所依据的理由。本次未解决的问题是:最终实质审查尚未进行,申请人是否具有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并属于领域内最顶尖的少数比例,需由主任在发回后综合衡量全部证据后认定;发回重审不等于批准申请。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s decision is withdrawn. The matter is remanded for the entry of a new decision consistent with the foregoing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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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anting the third initial criterion does not suffice to establish eligibility for classification as an individual ofextraordinary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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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remand this proceeding so that the Director can render a 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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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以杰出能力类别提交I-140移民申请,寻求依据《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1)(A)条获得第一优先职业移民分类;原审由德克萨斯服务中心主任审理并拒绝,现处于行政上诉办公室上诉审查阶段。

核对原文依据
Form 1-140, Immigrant Petition for Alien Workers (Extraordinary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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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seeks classification as an individual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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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irector of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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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主任拒绝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其满足至少三项初步证据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concluding the Petitioner did not establish he satisfied at least three of the initial evidentiary crite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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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诉

    申请人就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提出上诉;行政上诉办公室依据8 C.F.R. § 103.3受理,并进行重新审查。

    核对原文依据
    Appeal of Texas Service Center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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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e review the questions in this matter de nov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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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上诉审查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定申请人满足8 C.F.R. § 204.5(h)(3)(viii)项下的领导或关键角色标准,从而克服原审拒绝所依据的三项标准不足问题;但该认定不等于批准,仍需由主任进行最终实质审查。

    核对原文依据
    we agree with the Petitioner that he satisfies the leading or critical role criterion at 8 C.F.R. § 204.5(h)(3)(v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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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ranting the third initial criterion does not suffice to establish eligi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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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发回重审

    行政上诉办公室撤销主任决定,将案件发回,要求主任按照其分析作出新的决定并进行最终实质审查。

    核对原文依据
    we remand this proceeding so that the Director can render a 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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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Director's decision is withdrawn. The matter is remanded for the entry of a new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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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杰出能力初步证据标准:奖项与学术文章(原审已认定满足) 本项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h)(3)(i)(奖项)与8 C.F.R. § 204.5(h)(3)(vi)(学术文章);申请人须满足至少三项初步证据标准。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满足六项标准;原审仅认定其中两项成立。

原审意见

原审认定申请人满足8 C.F.R. § 204.5(h)(3)(i)奖项标准和8 C.F.R. § 204.5(h)(3)(vi)学术文章标准。

奖项与学术文章相关材料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满足8 C.F.R. § 204.5(h)(3)(i)和(vi)两项初步证据标准。
AAO 如何评价
原审已认定这两项标准成立;行政上诉办公室在本次决定中将其作为已满足的标准予以记载,未作否定。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文未指出这两项标准存在缺失或矛盾。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determined the Petitioner fulfilled only two: awards for excellence at 8 C.F.R. § 204.5(h)(3)(i) and scholarly articles at 8 C.F.R. § 204.5(h)(3)(v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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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在叙述原审结论时记载主任已认定这两项标准成立,本次上诉未对此重新展开分析;该两项作为已满足的初步标准构成后续审查的基础之一。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determined the Petitioner fulfilled only two: awards for excellence at 8 C.F.R. § 204.5(h)(3)(i) and scholarly articles at 8 C.F.R. § 204.5(h)(3)(v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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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或关键角色 本项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h)(3)(viii):申请人须证明其在具有杰出声誉的组织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该条要求组织具有“杰出声誉”,但不要求证明组织的“重大意义”。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作为R-S-C-E-的水与食品供应部门负责人,在具有杰出声誉的组织中履行领导或关键角色,满足该项标准。

原审意见

原审在分析该项标准时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组织的“重大意义”,据此未认定该项标准成立。

显示申请人担任R-S-C-E-水与食品供应部门负责人的材料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在具有杰出声誉的组织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可该材料足以表明申请人在具有杰出声誉的组织中履行领导或关键角色,并纠正原审对该标准的错误解释。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文未指出该材料在证明申请人角色或组织声誉方面存在缺失;原审的问题在于适用标准时额外要求证明组织的“重大意义”。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includes documentation indicating that as Head of the Water and Food Supply Sector at R-S-C-E-, the Petitioner performed in a leading or critical role for an organization with a distinguished repu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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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为原审错误地将“重大意义”要求加入该条标准;记录显示申请人在R-S-C-E-担任水与食品供应部门负责人,属于在具有杰出声誉的组织中履行领导或关键角色,故认定该项标准成立。该第三项标准的成立使申请人克服了原审拒绝所依据的三项标准不足问题,但不等于最终资格获批。

核对原文依据
we agree with the Petitioner that he satisfies the leading or critical role criterion at 8 C.F.R. § 204.5(h)(3)(v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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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irector erred in analyzing his documents under the regulatory criterion at 8 C.F.R. § 204.5(h)(3)(viii) by requiring "evidence to establish the major significance of the organiz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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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人的媒体报道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h)(3)(iii):关于申请人的媒体报道须刊载于专业或主要商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在上诉中主张其满足关于申请人的媒体报道这一标准。

原审意见

原审未认定该项标准成立;原文未记载原审对该项的具体分析细节。

关于申请人的媒体报道材料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满足8 C.F.R. § 204.5(h)(3)(iii)关于申请人的媒体报道标准。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本次决定未对该材料作出接受或否定的实质评价;原审亦未认定该项标准成立。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文未记载本次对该项材料的具体缺失或矛盾分析。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maintains that he meets four additional criteria, relating to published material about h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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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本次仅认定领导或关键角色标准成立,并据此发回重审;对媒体报道标准未作实质认定,留待发回后的程序处理。

核对原文依据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maintains that he meets four additional criteria, relating to published material about h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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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agree with the Petitioner that he satisfies the leading or critical role criter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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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性重大贡献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h)(3)(v):申请人须证明其作出在领域内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性贡献。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在上诉中主张其满足原创性重大贡献标准。

原审意见

原审未认定该项标准成立;原文未记载原审对该项的具体分析细节。

原创性重大贡献相关材料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满足8 C.F.R. § 204.5(h)(3)(v)原创性重大贡献标准。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本次决定未对该材料作出接受或否定的实质评价;原审亦未认定该项标准成立。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文未记载本次对该项材料的具体缺失或矛盾分析。
核对原文依据
original contributions of major signific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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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本次仅认定领导或关键角色标准成立并发回重审,未对原创性重大贡献标准作出实质认定,留待发回后的程序处理。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maintains that he meets four additional criteria, relating to published material about him, original contributions of major signific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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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agree with the Petitioner that he satisfies the leading or critical role criter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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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薪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h)(3)(ix):申请人须证明其相对于领域内他人获得高薪或其他显著高报酬。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在上诉中主张其满足高薪标准。

原审意见

原审未认定该项标准成立;原文未记载原审对该项的具体分析细节。

高薪相关材料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满足8 C.F.R. § 204.5(h)(3)(ix)高薪标准。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本次决定未对该材料作出接受或否定的实质评价;原审亦未认定该项标准成立。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文未记载本次对该项材料的具体缺失或矛盾分析。
核对原文依据
and high sa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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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本次仅认定领导或关键角色标准成立并发回重审,未对高薪标准作出实质认定,留待发回后的程序处理。

核对原文依据
and high sa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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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agree with the Petitioner that he satisfies the leading or critical role criter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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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实质审查(综合衡量是否达到领域顶尖)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1)(A)(i)条;8 C.F.R. § 204.5(h)(2)、(3);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确立的两步审查:先计数初步标准,满足所需数量后再进行最终实质审查,判断申请人是否具有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并属于领域内最顶尖的少数比例。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通过满足第三项初步标准,主张其已克服原审拒绝理由;但最终资格仍需综合衡量。

原审意见

原审未进行最终实质审查,因认定申请人未满足至少三项初步标准而直接拒绝。

全部记录材料(包括已认定满足的奖项、学术文章、领导或关键角色材料,以及尚待审查的媒体报道、原创性重大贡献、高薪材料)

证明目的
供主任在最终实质审查中综合衡量申请人是否具有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并属于领域内最顶尖的少数比例。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未在本次决定中进行最终实质审查,仅要求主任在发回后完成该审查;本次未对综合证据作出接受或否定的最终评价。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最终实质审查尚未进行,原文未指出综合证据的具体缺失或矛盾。
核对原文依据
weigh the totality of the evidence to determine if they establish that he has sustained national or international acclaim in the 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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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irector can render a 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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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定申请人已满足三项初步标准,从而克服原审拒绝所依据的理由;但明确指出满足第三项初步标准本身不足以确立杰出能力资格,必须由主任进行最终实质审查,综合衡量全部证据以判断申请人是否具有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并属于领域内最顶尖的少数比例。该问题本次未作最终认定,发回重审处理。

核对原文依据
granting the third initial criterion does not suffice to establish eligibility for classification as an individual ofextraordinary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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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irector must undertake a 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to analyze the Petitioner's accomplishments and weigh the totality of the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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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remand this proceeding so that the Director can render a 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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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可核对记录中关于申请人在R-S-C-E-担任水与食品供应部门负责人的材料,以及原审对该项标准的分析文本;本案的关键在于该条标准只要求组织具有“杰出声誉”,不要求证明组织的“重大意义”。
    核对原文依据
    it does not require ·'major significance" as indicated in the Director's analysi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 阅读提示:可核对原审已认定满足的奖项和学术文章两项标准的具体依据;本次决定将其作为已满足标准记载,未重新展开分析。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determined the Petitioner fulfilled only two: awards for excellence at 8 C.F.R. § 204.5(h)(3)(i) and scholarly articles at 8 C.F.R. § 204.5(h)(3)(vi).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 阅读提示:可核对本次决定对媒体报道、原创性重大贡献和高薪三项标准的处理范围;本次仅记载申请人主张满足这些标准,未作实质认定,留待发回后的程序处理。
    核对原文依据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maintains that he meets four additional criteria, relating to published material about him, original contributions of major significance, leading or critical role, and high salary.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 阅读提示:可核对最终实质审查的适用边界;满足三项初步标准只是进入最终实质审查的门槛,最终资格取决于综合衡量全部证据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及领域内最顶尖的少数比例。
    核对原文依据
    weigh the totality of the evidence to determine if they establish that he has sustained national or international acclaim in the 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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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案号:30336038 日期:2024年3月7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至少满足三项初始证据标准。现本事项依据8 C.F.R. § 103.3提交本办公室审理。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本案问题进行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本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下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一、法律

该法第203(b)(1)(A)条规定,如符合下列条件,签证可提供给具有杰出能力的移民:

(i) 该外籍人士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具有杰出能力,该能力已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得到证明,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

(ii) 该外籍人士寻求进入美国以继续在其杰出能力领域内工作,且

(iii) 该外籍人士进入美国将前瞻性地为美国带来实质性利益。

原文第 2 页

“杰出能力”一词仅指“已上升至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那一小部分比例”的个人。8 C.F.R. § 204.5(h)(2)。实施条例8 C.F.R. § 204.5(h)(3)规定了一种多部分分析。首先,申请人可以通过一次性成就(即一项重大的、国际公认的奖项)或符合8 C.F.R. § 204.5(h)(3)(i)-(x)所列十类标准中至少三类(包括奖项、某些媒体上的已发表材料以及学术文章等项目)的合格文件,证明其在该领域内持续获得赞誉及成就得到认可。

如申请人满足这些初始证据要求,本办公室随后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考虑所提供材料的总体情况,并评估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以及是否证明该个人属于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比例。见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讨论两步审查,即先对文件进行计数,如满足所需标准数量,再在最终实质审查的背景下予以考虑);另见Visinscaia v. Beers, 4 F. Supp. 3d 126, 131-32 (D.D.C. 2013);Rijal v. USCIS, 772 F. Supp. 2d 1339 (W.D. Wash. 2011)。

二、分析

由于申请人未表明或证明获得过一项重大的、国际公认的奖项,其必须满足8 C.F.R. § 204.5(h)(3)(i)-(x)中至少三项替代监管标准。申请人声称已满足其中六项标准,但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仅满足两项:8 C.F.R. § 204.5(h)(3)(i)规定的卓越奖项和8 C.F.R. § 204.5(h)(3)(vi)规定的学术文章。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其还满足另外四项标准,涉及关于其本人的已发表材料、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领导或关键角色以及高薪。

经审查记录,本办公室同意申请人的主张,即其满足8 C.F.R. § 204.5(h)(3)(viii)规定的领导或关键角色标准。1 因此,申请人通过满足三项监管标准,已克服否决申请的依据。然而,授予第三项初始标准并不足以确立作为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进行分类的资格。审理主任必须进行最终实质审查,分析申请人的成就并权衡全部证据,以确定这些成就是否证明其在该领域内持续获得国家或国际赞誉,以及其是否属于已上升至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那一小部分比例。见该法第203(b)(1)(A)(i)条;8 C.F.R. § 204.5(h)(2)、(3);另见Kazarian, 596 F.3d at 1119-20。

三、结论

由于申请人已克服所述否决理由,本办公室将本程序发回重审,以便审理主任作出最终实质审查。

1 记录中包含文件表明,作为R-S-C-E-的水与食品供应部门负责人,申请人为一家具有卓越声誉的组织履行了领导或关键角色。本办公室同意申请人在上诉中的主张,即审理主任在依据8 C.F.R. § 204.5(h)(3)(viii)监管标准分析其文件时,要求“证明该组织具有重大意义的证据”,存在错误。尽管该标准的措辞规定该组织必须具有“卓越声誉”,但并未如审理主任的分析所示要求“重大意义”。

原文第 3 页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回。本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4-03-07)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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