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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0371666 日期:2024年3月7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企业家兼首席执行官(CEO),寻求第二优先移民分类(EB-2),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并寻求豁免附属于该EB-2移民分类的工作邀请要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驳回了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符合EB-2分类的资格。审理主任进一步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豁免所要求的工作邀请、从而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为确立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申请人必须首先证明其符合基础EB-2签证分类的资格,即作为高级学位专业人士或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士。该法第203(b)(2)(B)(i)条。
8 C.F.R. § 204.5(k)(2)的规定包含以下相关定义:
高级学位指任何高于学士学位的美国学术或专业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加上至少五年专业领域的渐进工作经验,应被视为等同于硕士学位。
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的特殊能力指显著高于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通常所遇的专业知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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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符合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具有特殊能力人士的资格,申请人必须首先提交满足六类证据中至少三类类别的文件。8 C.F.R. § 204.5(k)(3)(ii)(A)-(F)。然而,满足至少三项标准本身并不确立该分类的资格。如果申请人满足这些初始要求,本办公室随后审查整个记录,以确定该人士是否具有显著高于通常所遇的专业知识水平。见 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1121-22 (9th Cir. 2010)(讨论两步审查,即先清点证据,然后如果满足所需标准数量,则在最终实质审查的背景下予以考虑);另见 6 USCIS Policy Manual F.5(B)(2),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符合基础EB-2分类的资格。尽管申请人声称其高中文凭加上30年该领域工作经验等同于工商管理学士学位,但审理主任表示“要根据INA § 203(b)(2)拥有学士学位,受益人必须拥有一个单一学位,该学位是等同于美国学士学位的外国同等学位或美国学士学位。”
在上诉中,申请人声称记录中的学历证书评估“通过分析正规教育、培训项目和工作经验,考虑了候选人的专业经验”,并“清楚表明申请人具有等同于美国工商管理学士学位的学历”。本办公室审查了GEO Credential Services的评估,其中指出:“考虑到高中文凭加上超过五年工商管理领域的全职工作经验等同于美国工商管理学士学位,我的专家意见是,[申请人]拥有高中文凭和30年经验,具有等同于美国工商管理学士学位的学历。”
然而,该评估与相关规定不符。8 C.F.R. § 204.5(k)(2)的规定使用单数形式的“学位”,表明高级学位等同要求一个学位,即单一的美国学士学位或单一的等同于美国学士学位的外国学位,而不结合教育证书或将教育与经验相结合。由于该规定的平实语言表明高级学位等同要求单一学位,而非经验或较低教育证书的结合,本办公室将不对记录中提交的评估给予任何证据权重。Matter of Caron Int'l, Inc., 19 I&N Dec. 791, 795(指出本办公室可对与其他信息不符或在任何方面存疑的专家意见给予较少权重或拒绝采纳)。
在没有证据表明其高中文凭本身即等同于美国学士学位或美国高级学位的外国同等学位的情况下,申请人未能证明其符合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资格。1
申请人进一步主张,“虽然学士学位可以提供有价值的技能和知识,但这并非创业的严格要求”,且“许多成功的企业家在没有学士学位的情况下实现了他们的目标”。然而,申请人未引用任何法规或政策表明企业家被特别豁免于
1 申请人提交了两份大学成绩单,但表示其未从这些机构获得学位,且未提供任何文凭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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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C.F.R. § 204.5(k)(2)中拥有等同于美国学士学位的单一外国学位的要求。
此外,申请人声称USCIS“认可”其“满足了8 C.F.R. § 204.5(k)(3)(ii)中六项监管标准中的至少三项,并达到了特殊能力分类所需的专业知识水平”。然而,记录中没有此类迹象。申请人仅寻求作为高级学位专业人士符合EB-2分类的资格,而非作为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士,且未在初始申请中或回应审理主任的证据请求(RFE)时提交任何相关证据以证明其符合具有特殊能力人士的资格。在上诉中,申请人未提交任何书面证据证明其满足8 C.F.R. § 204.5(k)(3)(ii)中六项标准中的至少[三项],且证据整体表明其被认可具有显著高于该领域通常所遇的专业知识水平。因此,申请人未能证明其为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士。
基于上述,申请人未能证明其符合第二优先分类的资格,无论是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还是作为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士。因此,本办公室认定申请人未能确立所寻求移民福利的资格,并保留本办公室关于记录是否满足先例决定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AAO 2016)中所列标准的意见。见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指出“法院和机构无需对结果所不必需的问题作出认定”);另见 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7 (BIA 2015)(在申请人本不符合资格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处理替代性问题)。
命令:上诉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