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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案号:1980283 7 日期:2022年3月9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29,L-1A 经理或高管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保险公司,寻求根据 L-1A 公司内部调派人员类别,继续临时雇用受益人担任其区域战略与营销主管。《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 101(a)(15)(L) 条,8 U.S.C. 1101(a)(15)(L)。L-1A 类别允许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包括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调派符合条件的外国雇员临时在美国从事管理或高管工作。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按要求证明受益人在国外受雇于管理或高管职位,且申请人将根据延期申请在美国以管理或高管身份雇用受益人。此事现因上诉由本办公室审理。
在本程序中,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该法第 291 条,8 U.S.C. § 1361;Matter of Chawathe,25 I&N Dec. 369, 375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参见 Matter of Christo's Inc.,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支持上诉。
申请人于2018年将受益人从其欧洲业务调至其美国总部,担任其区域战略与营销主管。申请人表示,受益人直接向总裁汇报,负责管理和监督公司的战略规划、营销、新业务分析与报告以及战略项目管理。在调至美国之前,受益人受雇于申请人的外国子公司,担任其幕僚长/商业险承保与再保险主管,在该职位上,他作为高层顾问与组织的首席运营官协作,为公司在各业务区域的区域运营提供战略方向、领导和监督。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受益人在美国及国外履行战略开发与管理职能对于确保组织的增长和盈利能力至关重要。
“管理能力”的法定定义涵盖“人员经理”和“职能经理”。参见该法第 101(a)(44)(A) 条。“职能经理”一词通常适用于受益人不直接监督或控制下属员工的工作,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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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管理组织内一项基本职能的情形。参见该法第 101(a)(44)(A)(ii) 条。如果申请人主张受益人曾在国外管理一项基本职能,或将在美国管理一项基本职能,则必须清楚描述在管理该基本职能中已履行或将要履行的职责。此外,申请人必须证明:(1) 该职能是一项明确界定的活动;(2) 该职能是“基本的”,即对组织具有核心意义;(3) 受益人主要管理(而非履行)或将要主要管理(而非履行)该职能;(4) 受益人在组织层级内或就该受管理职能而言,曾担任或将要担任高级别职位;以及 (5) 受益人曾对该职能的日常运营行使或将要行使自由裁量权。Matter of G- Inc.,Adopted Decision 2017-05 (AAO Nov. 8, 2017)。
在此,申请人已以优势证据证明受益人在国外为符合条件的组织担任职能经理。申请人已实质性地描述了其作为幕僚长/商业险承保与再保险主管的职责,并清楚界定了对此外国公司再保险业务至关重要的战略开发与管理职能。申请人还证明,受益人通过将战略实施委托给下属经理团队,主要管理而非履行该职能。此外,申请人证明受益人就所管理职能担任高级别职位,且受益人对该职能的日常运营行使自由裁量权。申请人解释称,受益人在此外国公司的组织层级中担任高级别职位,且无需从事与该公司再保险业务运营相关的战略开发与管理职能的非管理性日常工作。整体证据支持如下结论:受益人主要履行的是与该法第 101(a)(44)(A) 条管理能力定义相符的较高级别职责。
此外,申请人充分解释并记录了美国职位中属于受益人管理职责的战略和业务增长举措如何构成其组织内的“基本职能”。证据表明,受益人负责制定营销战略,并为各国家经理及其团队实施这些战略提供框架。申请人提供了一份声明,解释为何公司的营销、新业务分析和战略项目管理职能对于确保公司持续增长至关重要,同时提供证据表明受益人监督与其指导下的各个专业市场相关的大额预算。申请人已以优势证据证明该职能对组织的活动具有核心意义。记录进一步证明,所提供的区域战略与营销主管职位在组织内属于高级别职位,并涉及对公司战略管理和营销职能日常运营的自由裁量权。申请人已证明,受益人很可能将主要履行与该法第 101(a)(44)(A) 条管理能力定义相符的职责。
总之,申请人已履行其责任,以优势证据证明受益人在国外受雇,并将根据延期申请受雇,担任管理职位。因此,本办公室将支持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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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令:上诉获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