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AAO 非先例决定USCIS 非先例裁决 · MAR092026_01D7101

高管(executive owner) · L-1 跨国公司内部调动:发回重审(2026年3月9日)

类别 L-1A · 领域 商业 · 结果 发回重审 · 讨论的标准 原审是否审查了补件回复中的证据(程序性审查充分性)、L-1A新办公室五项资格要求(实体资格)、是否符合“新办公室”定义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撤销SCOPS的拒绝决定,将案件发回SCOPS,要求其审查迄今提交的全部证据(包括RFE回复及上诉中的证据和论证),并依8 C.F.R. § 103.3(a)(1)(i)作出符合说理要求的新决定;SCOPS还可重新考虑申请人是否符合“新办公室”定义。发回重审并非批准申请,L-1A各项实体资格仍待SCOPS重新作初次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decision is withdrawn. The matter is remanded for the entry of a new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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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remand, SCOPS should review all evidence submitted to 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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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Petitioner)为一家美国实体,拟以L-1A跨国公司经理或高管类别临时雇用受益人(Beneficiary),职位为“executive owner”,并称其将赴美在一个新办公室工作。原审SCOPS以五项理由拒绝该申请;上诉阶段AAO认定原审未处理补件回复中的证据,撤销原决定并发回重审。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seeks to temporarily employ the Beneficiary as its "executive owner" under the L-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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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OPS denied the petition on five separate groun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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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补件

    SCOPS于2025年9月前发出补件通知(RFE);申请人于2025年9月提交补件回复。原审认为该回复未包含任何补充文件。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s September 2025 response to a request for evidence (RFE) did not include any additional documen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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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view of the Petitioner's response indicates that it addressed each issue rai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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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初次决定

    SCOPS以五项理由拒绝申请:受益人三年内未有一年连续全职海外管理或高管工作经历;海外工作非管理或高管性质;新办公室未取得足够实际场所;一年内不会以管理或高管身份雇用受益人;服务非临时且期满后不会调回海外。

    核对原文依据
    SCOPS denied the petition on five separate groun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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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上诉

    申请人依8 C.F.R. § 103.3提出上诉,主张SCOPS错误地认为其未提交补充文件,且未审查全部证据;请求认定受益人符合L-1A资格。

    核对原文依据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asserts that SCOPS' decision "rests on the mistaken premise that the Petitioner did not provide additional documen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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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上诉决定

    AAO于2026年3月9日认定SCOPS的决定不足以供审查,撤销原决定并发回SCOPS重新作出决定。

    核对原文依据
    we conclude that a remand is warranted in this case because SCOPS' decision is insufficient for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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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RDER: The decision is withdrawn. The matter is remanded for the entry of a new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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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原审是否审查了补件回复中的证据(程序性审查充分性) 本项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依8 C.F.R. § 103.3(a)(1)(i)、(iii),拒绝决定须说明具体理由并告知上诉权;参照Matter of M-P-, 20 I&N Dec. 786 (BIA 1994),理由须清楚以使当事人有实质机会在上诉中质疑。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已及时提交针对RFE每项问题的证据,SCOPS却错误地认定未提交任何补充文件,未审查全部证据即拒绝。

原审意见

SCOPS认为申请人2025年9月的RFE回复未包含任何补充文件,故五项资格要求均未满足。

申请人2025年9月对RFE的回复,包括美国或海外实体出具的新支持信及其他补充文件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已就RFE提出的五项问题逐项提交证据,并非未作回应。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该回复确实逐项回应了RFE问题,SCOPS关于“未包含任何补充文件”的判断错误;但AAO明确这些证据最终是否足以证明资格尚未认定。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AAO未逐项评价证据的证明力,仅指出原审未审查、未说明不足理由;证据是否充分留待发回后由SCOPS判断。
核对原文依据
While such evidence may ultimately be insufficient to demonstrate eligibility, SCOPS' determination that the Petitioner's submission was wholly unresponsive to the issues raised in the RFE was in err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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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OPS should review all evidence submitted to date, including the Petitioner's RFE response and evidence and arguments on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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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核对补件回复后确认,申请人通过美国或海外实体出具的新支持信或其他补充文件回应了RFE提出的每一项问题。因此SCOPS“完全未回应”的判断有误,其决定也未解释所交证据为何不足,使申请人无法在上诉中实质质疑。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supports the Petitioner's contention that SCOPS overlooked or otherwise failed to address the evidence submitted in response to the R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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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OPS' decision did not adequately explain why the evidence submitted was insufficient to demonstrate eligi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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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A新办公室五项资格要求(实体资格)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14.2(l)(1)(i)、§ 214.2(l)(3)(ii)、§ 214.2(l)(3)(v):须证明受益人申请前三年内有一年连续全职管理或高管工作经历、赴美继续以管理或高管身份服务、新办公室有足够实际场所,并披露实体性质与范围、组织结构、财务目标及美国投资规模。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记录依优势证据证明受益人符合L-1A资格。

原审意见

SCOPS以五项理由拒绝:海外一年连续全职工作、海外管理或高管身份、新办公室实际场所、一年内管理或高管职位、临时性及期满调回,均未满足。

RFE回复中的支持信及补充文件(涉及海外雇佣、管理或高管职责、办公场所、临时性等)

证明目的
证明五项L-1A新办公室资格要求均已满足。
AAO 如何评价
AAO仅确认这些材料存在且回应了RFE问题,未评价其证明力;明确其最终可能仍不足以证明资格。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审未审查这些材料,AAO亦未作实体认定;各项要求是否满足留待发回后审查。
核对原文依据
it addressed each issue raised, either through the submission of new supporting letters from the U.S. or foreign entity or by providing other supplemental documen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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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仅认定原审未审查补件证据、决定说理不足,因而需要发回由SCOPS依全部记录重新作出初次资格认定;AAO未就五项实体要求中的任何一项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实质结论。

核对原文依据
SCOPS is the appropriate party to consider the evidence submitted with the RFE response in the first instance and to make the initial eligibility determination based on the totality of the evidence in the rec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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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conclude that a remand is warranted in this case because SCOPS' decision is insufficient for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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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符合“新办公室”定义 已讨论,未单独定论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14.2(l)(1)(ii)(F):“新办公室”指在美国经营不足一年的组织。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以“新办公室”类别提交,理由是其与受益人海外雇主的关联关系在提交前不足一年设立,且受益人将负责开拓新业务线。

原审意见

原审未就此作出认定;AAO指出记录显示申请人成立于2010年,作为咨询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已经营远超一年,故发回后SCOPS可重新考虑该定义是否满足。

记录中关于申请人成立时间及经营历史的材料(含尚未被SCOPS审查的RFE回复证据)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说明其按“新办公室”类别提交的依据是关联关系新设及开拓新业务线。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该材料显示申请人2010年即已成立并经营咨询和物业管理服务超过一年,与“新办公室”定义存在张力,但未作最终认定。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申请人所称关联关系新设、新业务线开拓与实体本身经营历史之间的区分未获解释;AAO要求SCOPS重新考虑。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including evidence provided in response to the RFE that SCOPS has not yet reviewed, indicates that the Petitioner was established in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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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未认定申请人不符合新办公室定义,仅提示记录中的成立时间与经营历史可能与“新办公室”定义不符,要求SCOPS在重新裁决时一并考虑。该问题属于发回后待审事项,本次未作结论。

核对原文依据
SCOPS may also reconsider whether the Petitioner established that it meets the definition of a "new o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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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was established in 2010 and had been doing business as a consulting and property management services business for well over one ye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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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可核对2025年9月RFE回复中是否逐项附有美国或海外实体支持信及其他补充文件,以理解AAO认定原审“未回应”判断有误的依据;该认定仅涉及程序审查,不表示五项实体资格已获认可。
    核对原文依据
    Review of the Petitioner's response indicates that it addressed each issue rai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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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可核对记录中申请人成立时间及经营历史材料,以理解AAO为何提示SCOPS重新考虑“新办公室”定义;该提示为发回后待审事项,非本次否定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had been doing business as a consulting and property management services business for well over one ye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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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本次AAO进行重新审查但未自行认定实体资格,仅因原审决定说理不足而发回;发回后SCOPS将基于全部记录重新作初次资格判断。
    核对原文依据
    While we conduct de novo review on appeal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to make the initial eligibility determination based on the totality of the evidence in the rec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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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案由:41469598 日期:2026年3月9日

对服务中心运营处(SCOPS)决定的上诉

表格I-129,非移民工人申请(L-1A经理或高管)

申请人寻求根据L-1A跨国公司调派人员非移民分类,临时雇用受益人担任其“高管所有者”,并称其前来受雇于一个新办公室。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101(a)(15)(L)条,8 U.S.C. § 1101(a)(15)(L)。L-1A分类允许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包括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将符合条件的外国雇员调派至美国,临时从事管理或高管性质的工作。

SCOPS以五项独立理由拒绝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1) 受益人在申请提交前的三年内,已在符合条件的组织连续全职工作至少一年;(2) 受益人在国外的雇佣系管理或高管性质;(3) 申请人已获得足够的实际场所用于设立新办公室;(4) 申请人将在一年的时间内以管理或高管身份雇用受益人;以及(5) 受益人的服务将用于临时期间,并将在其任务完成后被调回国外任职。关于每一项拒绝理由,SCOPS指出,申请人2025年9月对证据请求(RFE)的回复未包含任何补充文件。

本事项现依据8 C.F.R. § 103.3提交本办公室进行上诉审查。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SCOPS的决定“建立在申请人未提供补充文件的错误前提之上”,并指出其已及时提交了针对RFE中提出的每一项问题的证据。申请人主张SCOPS错误地拒绝了该申请而未考虑所提交的全部证据,并坚持认为记录以优势证据证明受益人符合L-1A分类资格。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虽然本办公室在上诉中进行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但本办公室认为本案发回重审是适当的,因为SCOPS的决定不足以供审查。因此,本办公室将撤回该决定,并将本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符合以下分析的新决定。

原文第 2 页

为确立L-1A非移民签证分类的资格,符合条件的组织必须在受益人申请入境美国前的三年内,以管理或高管身份,或以需要专业知识职位,连续雇用受益人一年。8 C.F.R. § 214.2(l)(1)(i)。此外,受益人必须寻求临时进入美国,以继续以管理或高管身份为同一雇主或其子公司或关联公司提供服务。8 C.F.R. § 214.2(l)(3)(ii)。

如果L-1A申请涉及“新办公室”,1 申请人必须提交证据证明受益人在国外的一年雇佣系管理或高管性质,并且新办公室将能够在批准后一年内支持一个管理或高管职位。该证据必须证明申请人已获得足够的实际场所用于容纳其运营,并披露该实体的拟议性质和范围、其组织结构、其财务目标以及美国投资的规模。见8 C.F.R. § 214.2(l)(3)(v)。

如前所述,SCOPS认定申请人未能就适用于L-1A新办公室申请的五项独立资格要求履行其举证责任。SCOPS指出,申请人对RFE的及时回复未包含与这些要求相关的任何补充文件,因此不足以证明资格。

记录支持申请人的主张,即SCOPS忽视或未能处理针对RFE提交的证据。对申请人回复的审查表明,其处理了所提出的每一项问题,或通过提交来自美国或外国实体的新的支持信函,或通过提供其他补充文件。虽然此类证据最终可能不足以证明资格,但SCOPS认定申请人的提交对RFE中提出的问题完全未作回应,这一认定是错误的。

因此,SCOPS的决定未能充分解释所提交的证据为何不足以证明资格,且申请人没有实质机会在上诉中质疑SCOPS认定的实质内容。见8 C.F.R. § 103.3(a)(1)(i),(iii)(规定官员的书面决定必须说明拒绝的具体理由并通知受影响方上诉权利);cf Matter of M-P-, 20 I&N Dec. 786 (BIA 1994)(认定拒绝动议的理由必须明确,以使受影响方有实质机会在上诉中质疑该认定)。

SCOPS是适当的一方,应首先考虑随RFE回复提交的证据,并基于记录中的全部证据作出初步资格认定。因此,本办公室将本事项发回SCOPS。在发回重审时,SCOPS应审查迄今提交的所有证据,包括申请人的RFE回复以及上诉中的证据和论点,并作出符合8 C.F.R. § 103.3(a)(1)(i)的新决定。

在其审理中,SCOPS还可重新考虑申请人是否已证明其符合8 C.F.R. § 214.2(l)(1)(ii)(F)中“新办公室”的定义。申请人将其申请定性为

1 “新办公室”一词指在美国开展业务不足一年的组织。见8 C.F.R. § 214.2(l)(1)(ii)(F)。

原文第 3 页

“新办公室”申请,理由是其与受益人的外国雇主的关联关系在提交申请之日前不足一年即已建立,且受益人将负责监督新业务线的设立。然而,记录(包括SCOPS尚未审查的针对RFE提供的证据)表明,申请人成立于2010年,并已作为咨询和物业管理服务业务经营远超过一年。

命令:决定予以撤回。本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符合上述分析的新决定。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6-03-09)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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