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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关于X-X-案 日期:2017年3月10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名结构工程师,寻求被归类为“杰出能力外籍人士”。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驳回了申请,认定尽管申请人提交了满足初步证据标准的文件,但全部证据未能证明其杰出能力。
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交了补充文件和一份书面论证意见,并表示其已满足至少三项初步证据标准,并已证明其作为工程师具有杰出能力。
经重新审查,我们将支持上诉。
一、法律
该法第203(b)条相关部分规定:
(1) 优先工作者。——签证应首先提供给……符合以下(A)至(C)项中任一项所述的外籍人士的合格移民:
(A) 具有杰出能力的外籍人士。——外籍人士符合本项规定,如果——
(i) 该外籍人士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具有杰出能力,该能力已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得到证明,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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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该外籍人士寻求进入美国以继续在其杰出能力领域内工作,且
(iii) 该外籍人士进入美国将前瞻性地为美国带来实质性利益。
“杰出能力”一词仅指那些已升至所从事领域最顶尖的少数比例的个人。8 C.F.R. § 204.5(h)(2)。8 C.F.R. § 204.5(h)(3)的实施条例规定了多部分分析。首先,申请人可以通过一次性成就(即一项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证明其持续赞誉及其成就在该领域内获得的认可。如果申请人未提交此证据,则其必须提供足够的合格文件,满足8 C.F.R. §§ 204.5(h)(3)(i)-(x)所列十类标准中的至少三类。
然而,满足至少三项标准本身并不确立该分类的资格。如果申请人满足三项标准,我们随后将在最终实质审查的背景下审查记录中的证据。参见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讨论两部分审查);另参见Visinscaia v. Beers, 4 F. Supp. 3d 126, 131-32 (D.D.C. 2013);Rijal v. USCIS, 772 F. Supp. 2d 1339 (W.D. Wash. 2011);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6 (AAO 2010)(认定“真相不能仅凭证据数量而应凭其质量来确定”,且我们审查“每一份证据的相关性、证明价值和可信度,无论单独还是在整个证据的背景下,以确定待证明的事实是否可能为真”)。
二、分析
申请人是一名专攻机场建设与设计的土木工程师。审理主任认定其提交了满足8 C.F.R. §§ 204.5(h)(3)(i)-(x)所列三项初步证据标准的必要证据。然而,审理主任在最终实质审查后驳回了申请,认定整体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的杰出能力。
我们同意申请人已提供满足必要初步证据标准的证据。因此,未决问题在于全部证据是否证明其为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在审查所有提交的证据后,我们认定申请人已显示出表明其处于所从事领域顶尖的成就和经历。
申请人于1995年从[已隐去]获得结构工程博士学位。他于2009年从[已隐去]获得土木工程博士学位。在此期间,他还在全球各地担任过多种工程职位。[已隐去]的一篇文章
刊登了对申请人的采访。文章指出,他负责设计[已隐去]的新开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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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尼亚,其容量正从1.5百万人增加到20百万人。他负责监督纽约的 和 机场、新泽西的 和 机场以及宾夕法尼亚的 机场的开发项目。申请人目前是机场工程经理,任职于
所提供的文件显示申请人在其祖国中国、美国及其他国家受到高度尊重。在中国,申请人于2012年和2014年两次获得[已隐去]颁发的[已隐去]国家奖。所提供的证据表明,该荣誉每两年颁发给约[已隐去]名为砌体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推荐信表明,仅有10名个人曾不止一次获得该奖项。申请人获奖是因为“涉及砌体结构领域科学实验、技术创新和学术交流的基础研究,以及积极参与制定和修订中国国家标准。”
申请人曾担任[已隐去]发布的[已隐去]的[已隐去]成员。[已隐去]的一名教授指出,申请人“已为[已隐去]工作[,并]建立和发展[已隐去]超过15年。”申请人还帮助制定和修订了[已隐去]发布的[已隐去]国家标准。所提供的文件表明,[已隐去]“受中国政府委托,建立、发展和管理国家工程建设标准,组织学术活动,提供如何使用标准的培训,出版《工程建设标准化》期刊及相关书籍。”
申请人还提交了其在美国获得认可的证据。他担任[已隐去]的小组成员七年。[已隐去]由[已隐去]资助,“对机场运营机构共有且现有联邦研究项目未充分解决的问题开展应用研究。”作为小组成员,申请人参与了四个不同的研究项目,以“在项目的整个生命周期内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小组编制项目说明书并根据对所收到提案的评估选择承包商;他们指导项目并……自愿无偿服务。”据[已隐去]的高级项目官员[已隐去]称,“[申请人]因其在与安全相关的高度技术性机场基础设施领域的专业知识,以及与他人分享其相当技术知识的意愿,多次被选为[已隐去]项目小组的成员。”
申请人的发表记录包括四篇学术文章,分别于1987年发表在[已隐去]、2002年发表在[已隐去]、以及2006年和2009年发表在[已隐去]。申请人提供的推荐信侧重于这些文章中所概述的实质性贡献。推荐信还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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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在[已隐去]、[已隐去]和[已隐去]所作的一系列演讲,特别提到申请人“提供了一种评估砌体结构完整性的方法,并能在广泛情景下预测砌体断裂。”
所提供的证据表明,申请人的成就和专业知识在国家与国际层面获得认可。因此,我们认定其已证明作为结构工程师的杰出能力。
三、结论
申请人已充分证明其是已升至所从事领域最顶尖的少数比例中的一员。该法第203(b)(1)(A)(i)条;8 C.F.R. § 204.5(h)(2)。
命令:上诉获支持。
引用为Matter of X-X-, ID# 123016 (AAO Mar. 10,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