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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卷编号:13692501 日期:2021年3月10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I-129,L-1A经理或高管申请
申请人称其从事“各类商品的电子商务”,并寻求根据跨国高管或经理第一优先移民类别永久雇用受益人担任其首席执行官。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C)条,8 U.S.C. § 1153(b)(1)(C)。该类别允许美国雇主将合格的外国雇员永久调往美国,以高管或管理身份工作。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按要求证明受益人曾在国外受雇并将以管理或高管身份在美国受雇。申请人提交了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该动议随后因逾期提交而被驳回。申请人随后提交了复议动议,亦被驳回。本事项现上诉至本办公室。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第一份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被错误地以逾期提交为由驳回。申请人解释称,审理主任的决定日期为2020年1月22日,而表格I-290B(上诉或动议通知)于2020年2月24日及时提交。然而,审理主任称该决定日期为2020年1月16日而非2020年1月22日。此说法不正确。因此,审理主任基于迟交的结论错误地驳回了动议,而实际上该动议是及时提交的。
申请人提交了上诉及补充书面论证意见,请求本办公室撤销审理主任的决定并批准该申请。
鉴于审理主任未适当审议申请人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我们将根据8 C.F.R. § 103.5(a)(3)的规定,将本事项发回重审以审议该动议。审理主任应同时审议支持该动议的书面论证意见和支持上诉的书面论证意见。审理主任随后应就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作出新的决定。
命令:审理主任关于申请人重新开案动议的决定予以撤回。本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