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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41754677 日期:2026年3月10日
对服务中心运营处(SCOPS)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获准在乌克兰执业的律师,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EB-1)类别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外国人。
服务中心运营处(SCOPS)拒绝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满足十项初步证据标准中的至少三项。此事现依据8 C.F.R. § 103.3 提交本办公室审理。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SCOPS错误地认定法律领域被一概排除在EB-1类别资格之外、错误描述了申请人的领域及其在美国的预期工作、适用了错误的美国律师执照要求、未进行Kazarian两步分析,并错误地拒绝了佐证证据。
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的举证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撤销该决定,并将此事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以下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一、法律
本法第203(b)(1)条使签证可提供给具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如果:
(i) 该外国人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具有杰出能力,该能力已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得到证明,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 (ii) 该外国人寻求进入美国以继续在其杰出能力领域内工作,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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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该外国人进入美国将未来实质性惠及美国。
“杰出能力”一词仅指那些已升至所从事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个人。8 C.F.R. § 204.5(h)(2)。另见 Onaghise v. Dep't of Homeland Sec., No. 3:20-CV-03033-X, 2022 WL 4073344, at *2 (N.D. Tex. Sept. 2, 2022)(“EB-1申请,绰号爱因斯坦签证,是令人垂涎的签证,仅保留给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具有杰出能力的最有才华的非公民”)。实施条例8 C.F.R. § 204.5(h)(3)规定了一项多部分分析。首先,申请人可以通过一次性成就,即一项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证明受益人在其领域内的持续赞誉和成就获得认可。如果该申请人未提交此证据,则必须提供足够的合格文件,满足8 C.F.R. § 204.5(h)(3)(i)-(x)所列十项类别中的至少三项(包括奖项、某些媒体上的已发表材料以及学术文章等项目)。此外,如果8 C.F.R. § 204.5(h)(3)的标准不易适用于受益人的职业,申请人可以提交可比证据以证明受益人的资格。8 C.F.R. § 204.5(h)(4)。
如果申请人满足这些初步证据要求,本办公室随后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考虑所提供材料的整体情况,并评估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以及是否证明受益人属于所从事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见 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讨论两部分审查,即首先清点文件,然后,如果满足所需标准数量,则在最终实质审查的背景下予以考虑);另见 Visinscaia v. Beers, 4 F. Supp. 3d 126, 131-32 (D.D.C. 2013);Rijal v. USCIS, 772 F. Supp. 2d 1339 (W.D. Wash. 2011)。
二、分析
申请人打算在美国担任国际律师以及治理与合规顾问。关于其拟从事的事业,申请人表示,“在美国,[他]打算以[他]在法律、公共行政、环境监管方面的经验和技能,以若干关键方式服务于国家利益”,并且“为使这一贡献正式化,[他]计划设立一家总部位于美国的法律咨询机构,为从事乌克兰相关项目和更广泛国际发展倡议的组织提供政策指导和法律服务。”申请人进一步表示,“[他]的目标是融入美国法律领域,提供国际环境法、立法设计和转型法律体系方面的专业专长。”
尽管申请人声称满足十项证据标准中的八项,SCOPS未充分处理这些标准下提交的证据。相反,SCOPS侧重于将“国际律师以及治理与合规顾问”列为本法第101(a)(32)条下的职业,认定除非申请人拟从事的领域和职业属于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否则申请人没有资格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SCOPS认定申请人的“拟从事领域(法律)和职业(律师)不属于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领域”,并认定“提交的证据未表明[申请人]有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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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EB-1签证]类别资格,因为[他的]从事领域(法律)不属于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1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他]从未在任何时候表示有意从事美国法律执业或寻求加入任何州律师协会”,且“记录中任何提及法律咨询之处显然涉及国际咨询服务,而非在任何美国司法管辖区内从事法律执业”。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认定记录包含证据,证明申请人拟在美国担任国际律师以及治理与合规顾问的就业、其设立为从事乌克兰相关项目和国际发展倡议的组织提供政策指导和法律服务的法律咨询机构的拟从事事业,以及其声称在法律、公共行政和环境监管方面的经验和技能,将其专业领域置于社会科学或商业领域。本办公室同意申请人的主张,即SCOPS未充分评估其声称的八项标准下提交的证据。2
在发回重审时,SCOPS应评估记录中的证据,以确定其是否证明申请人作为社会科学或商业领域的律师满足8 C.F.R. § 204.5(h)(3)下的三项证据标准。如果SCOPS认定其满足,SCOPS随后应考虑证据的整体情况是否显示申请人在国际咨询服务领域获得了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以及申请人是否属于该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见本法第203(b)(1)条;8 C.F.R. § 204.5(h)(2)。另见 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at 1119-20。
命令:该决定被撤销。此事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1 尽管SCOPS在其决定中未引用前移民与归化局(INS)总法律顾问1995年就此事项发表的意见,本办公室注意到该决定实质上采纳了该意见的推理。GenCo Op. No. 95-3 (INS), 1995 WL 1796310。总法律顾问意见具有咨询性质,因此不具有约束力。R.L. Inv. Ltd. Partners v. INS, 86 F.Supp. 2d 1014, 1022 (D. Haw. 2000)。Aff'd 273 F.3d 874 (9th Cir. 2001)。 2 尽管如此,本办公室告知,已整体审查记录,认定其不支持申请人已提交所要求的重大一次性成就或满足十项标准中至少三项的文件的初步证据。见8 C.F.R. § 204.5(h)(3)。记录也不支持申请人已确立所寻求类别所需的赞誉和认可的认定。见本法第203(b)(1)条;8 C.F.R. § 204.5(h)(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