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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由:41737755 日期:2026年3月10日
对服务中心运营处(SCOPS)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EB-1)类别使移民签证可供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外国人使用。
服务中心运营处(SCOPS)驳回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至少满足十项初步证据标准中的三项。此事现依据8 C.F.R. § 103.3 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SCOPS忽视了优势证据标准和已提交的证据,基于补件通知中未提出的新问题作出驳回,错误适用了相关法规和Kazarian框架,并施加了法规之外的职位邀请要求。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中的问题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撤回该决定,并将此事发回重审,以作出符合以下分析的新决定。
一、法律
该法第203(b)(1)条使签证可供具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使用,如果:
(i) 该外国人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具有杰出能力,该能力已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得到证明,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 (ii) 该外国人寻求进入美国以继续在其杰出能力领域内工作,且 (iii) 该外国人进入美国将前瞻性地为美国带来实质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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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出能力”一词仅指那些已升至其专业领域最顶端的小比例个人。8 C.F.R. § 204.5(h)(2)。另见 Onaghise v. Dep't of Homeland Sec., No. 3:20-CV-03033-X, 2022 WL 4073344, at *2 (N.D. Tex. Sept. 2, 2022)(“EB-1申请,绰号爱因斯坦签证,是令人垂涎的签证,仅保留给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具有杰出能力的最有才华的非公民”)。8 C.F.R. § 204.5(h)(3) 的实施法规规定了多部分分析。首先,申请人可以通过一次性成就,即一项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证明受益人在其领域内成就的持续声誉和认可。如果该申请人未提交此证据,则其必须提供足够的合格文件,满足8 C.F.R. § 204.5(h)(3)(i)-(x) 所列十项类别中的至少三项(包括奖项、某些媒体上的已发表材料以及学术文章等项目)。此外,如果8 C.F.R. § 204.5(h)(3) 的标准不易适用于受益人的职业,申请人可以提交可比证据以证明受益人的资格。8 C.F.R. § 204.5(h)(4)。
如果申请人满足这些初步证据要求,本办公室随后将考虑所提供材料的整体情况,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评估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并证明受益人属于该专业领域最顶端的小比例人群。参见 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讨论两部分审查,即先对文件进行计数,然后,如果满足所需标准数量,则在最终实质审查的背景下予以考虑);另见 Visinscaia v. Beers, 4 F. Supp. 3d 126, 131-32 (D.D.C. 2013);Rijal v. USCIS, 772 F. Supp. 2d 1339 (W.D. Wash. 2011)。
二、分析
申请人打算基于其在[已隐去]的经验,在美国担任领导力和组织发展专家。关于其拟议的事业,申请人表示其在美国的未来工作“将围绕三大支柱构建:领导力培训、组织发展和制度文化建设,应用于学术、社区和企业环境。”
尽管申请人声称满足十项证据标准中的七项,但SCOPS未充分处理这些标准下提交的证据。相反,SCOPS专注于将“领导力和组织发展专家”列为该法第101(a)(32)条下的职业,认定除非申请人的职业属于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否则其不符合杰出能力外国人的分类资格。SCOPS认定申请人的“证据似乎不属于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领域”,并认定“该申请不允许除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之外的任何杰出能力领域。”1
1 尽管SCOPS在其决定中未引用前移民与归化局(INS)总法律顾问1995年就此事的意见,但本办公室注意到该决定实质上采纳了该意见的推理。Gen Co Op. No. 95-3 (INS), 1995 WL 1796310。总法律顾问意见具有咨询性质,因此不具有约束力。R.L. Inv. Ltd. Partners v. INS, 86 F.Supp. 2d 1014, 1022 (D. Haw. 2000)。维持原判 273 F.3d 874 (9th Cir.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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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认定记录中包含证据,证明申请人拟在美国担任领导力和组织发展专家的就业以及其在[已隐去]的相关过往经验将其专业领域置于商业领域内。申请人声称其“职业生涯一直以在严苛环境下培养领导力、建设有韧性的组织和引导复杂机构为中心。”本办公室同意申请人所称SCOPS未充分评估其声称的七项标准下提交的证据。2
在发回重审时,SCOPS应评估记录中的证据,以确定其是否证明申请人作为一名退休的[已隐去],具有[已隐去],打算在美国作为商业领域的领导力和组织发展专家工作,满足8 C.F.R. § 204.5(h)(3) 下的三项证据标准。如果SCOPS认定其满足,SCOPS随后应考虑整体证据是否显示申请人在领导力和组织发展领域具有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且申请人是该领域最顶端极小比例人群之一。参见该法第203(b)(1)条;8 C.F.R. § 204.5(h)(2)。另见 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at 1119-20。
裁定:该决定被撤回。此事发回重审,以作出符合上述分析的新决定。
2 尽管如此,本办公室告知,本办公室已整体审查记录,认定其不支持申请人已提交所需的初步证据,即一项重大一次性成就或满足十项标准中至少三项的文件。参见8 C.F.R. § 204.5(h)(3)。记录也不支持申请人已确立所寻求分类所需的声誉和认可。参见该法第203(b)(1)条;8 C.F.R. § 204.5(h)(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