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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18360658 日期:2022年3月11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家州退休系统,寻求将受益人(一名基金经理)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尽管受益人按要求满足了至少三项初始证据标准,但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享有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也未能证明他属于该领域最顶尖的那一小部分人。
在本程序中,申请人负有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参见该法第291条,8 U.S.C. § 1361。经重新审查,我们将撤销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此事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以下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一、法律
该法第203(b)(1)(A)条使具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可获得签证,如果:
(i) 该外国人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具有杰出能力,该能力已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得到证明,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
(ii) 该外国人寻求进入美国以继续在其杰出能力领域内工作,且
(iii) 该外国人进入美国将未来实质性惠及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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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出能力”一词仅指那些“已上升至该领域最顶尖的那一小部分”的个人。8 C.F.R. § 204.5(h)(2)。实施条例8 C.F.R. § 204.5(h)(3)规定了一项多部分分析。首先,申请人可以通过一次性成就(即一项重大的、国际公认的奖项)证明受益人享有持续赞誉及其成就在该领域内获得认可。如果该申请人未提交此证据,则其必须提供足够的合格文件,满足8 C.F.R. § 204.5(h)(3)(i) - (x)所列十项类别中的至少三项(包括奖项、特定媒体上的已发表材料以及学术文章等项目)。
在申请人满足这些初始证据要求后,我们随后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考虑所提供材料的整体情况,并评估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以及是否证明该个人属于该领域最顶尖的那一小部分人。参见 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讨论一种两部分审查,即先对文件进行计数,然后在满足所需标准数量的情况下,结合最终实质审查加以考虑);另参见 Visinscaia v. Beers, 4 F. Supp. 3d 126, 131-32 (D.D.C. 2013);Rijal v. USCIS, 772 F. Supp. 2d 1339 (W.D. Wash. 2011)。
二、分析 记录显示,受益人于1998年从I _(菲律宾)获得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并持有特许金融分析师称号。申请人自2008年起雇用受益人,最近担任基金经理主管一职。
由于申请人未主张或证明受益人获得过重大的、国际公认的奖项,受益人必须满足8 C.F.R. § 204.5(h)(3)(i)-(x)中至少三项替代监管标准。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提供了足够证据证明受益人满足了所主张的全部四项证据标准。具体而言,审理主任认定受益人满足了以下证据标准:评判他人工作、撰写学术文章、在具有杰出声誉的组织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以及高薪或其他显著高报酬。参见8 C.F.R. § 204.5(h)(3)(iv)、(vi)、(viii)和(ix)。
由于申请人满足了初始证据要求,审理主任进而进行最终实质审查。1 在最终实质审查中,审理主任必须审查并权衡记录中的所有证据,以确定申请人是否已证明受益人具备该移民类别所需的高水平专业知识。参见该法第203(b)(1)(A)(i)条;8 C.F.R. § 204.5(h)(2)、(3);另参见 Kazarian, 596 F.3d at 1119-20。2 具体而言,审理主任须评估申请人是否已证明受益人的持续国家
1 参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F.2,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volume-6-part-f-chapter-2(规定仅客观满足第一部分的监管标准本身并不能确立个人符合该法第203(b)(1)(A)条下杰出能力个人的分类要求)。 2 另参见同上(指出USCIS官员随后应在整体考虑申请时将证据一并评估,以确定申请人是否已通过优势证据标准证明该移民类别所需的高水平专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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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国际赞誉、他属于该领域最顶尖的那一小部分人,以及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该领域内获得认可。在上诉中,申请人重申记录证明了受益人的持续国家或国际赞誉。
此外,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因缺乏特定类型的预定证据而否决申请”存在错误。我们同意该主张。例如,关于受益人雇主和同事的推荐信,审理主任的决定指出“每封信中都存在一个共同缺陷,即它们对[受益人]的工作、能力和成就表达了极大的赞赏,但没有一封充分解释他的任何贡献如何在该领域具有原创性或重大意义。受益人也未在其任何通信中提出此类主张……。”审理主任似乎指的是8 C.F.R. § 204.5(h)(3)(v)标准的要素,该标准可通过个人在其领域内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的证据来满足。记录反映,申请人并未主张受益人满足该证据标准。
同样,审理主任的决定指出,“证据中未显示任何新闻或媒体报道,可有助于认定[受益人]享有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且“未提供任何证据表明[受益人]是国家或国际公认奖项的获得者……。”审理主任似乎指的是8 C.F.R. § 204.5(h)(3)(i)和(iii)标准的要素,这两项标准分别可通过较低级别的国家或国际公认奖项以及特定媒体上关于该个人的已发表材料来满足。记录再次反映,申请人并未主张受益人满足这些证据标准。由于他既未主张也未提交支持8 C.F.R. § 204.5(h)(3)(i)、(iii)和(v)标准的证据,分析申请人是否已显示受益人的奖项、已发表材料或在其领域内“具有原创性或重大意义”的贡献的证据,并将缺乏此类证据作为确定资格时的负面因素加以权衡,是不适当的。
此外,我们注意到审理主任已认定受益人在申请人处的角色满足了8 C.F.R. § 204.5(h)(3)(viii)标准,该标准要求申请人证明受益人曾在杰出组织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审理主任随后的陈述,即记录未反映“[受益人的]角色是领导性的[对于申请人]……也未反映其为[申请人]履行的关键角色”,或“其[在]其他组织中的角色被视为领导性或关键性”,与此认定相矛盾且未作解释。
此外,我们认为审理主任未适当进行最终实质审查,即未将全部证据综合起来整体考虑。例如,尽管审理主任认定受益人满足了8 C.F.R. § 204.5(h)(3)(iv)、(vi)、(viii)和(ix)的标准,但与评判和学术文章标准相关的证据未在最终实质讨论中予以审查和权衡。由于审理主任未在最终实质分析中考虑这些证据,该决定未能充分说明为何申请人未证明受益人是该法第203(b)(1)(A)条下的杰出能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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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人员必须充分解释拒绝签证申请的理由,以便让申请人有公平机会对该决定提出异议,并让我们有机会进行有意义的行政上诉审查。参见 8 C.F.R. § 103.3(a)(l)(i);另参见 Matter of M-P-, 20 I&N Dec. 786 (BIA 1994)(认定:决定必须充分解释拒绝动议的理由,以便让被申请人有有意义的机会在上诉中质疑该裁定)。在此,审理主任的决定未充分解释拒绝该申请的理由。
基于所讨论的缺陷,我们将撤销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该事项发回重审,以进一步审查并作出新的决定。由于审理主任已认定受益人至少满足三项标准,新决定应包括对全部记录的分析,包括申请人在上诉中提供的额外证据。审理主任应评估申请人是否已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受益人享有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以及记录是否证明其属于该领域最顶尖的极少数人之一,并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该领域得到认可。参见该法第 203(b)(l)(A)(i) 条;8 C.F.R. § 204.5(h)(2), (3);另参见 Kazarian, 596 F.3d at 1119-20。
裁定: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销。该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