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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0251602 日期:2024年3月11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担任总经理及运营经理,寻求以拥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身份获得职业移民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并寻求对该分类所附工作要求获得国家利益豁免。参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驳回了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申请)。我们对随后提出的上诉作了简易驳回,申请人现提出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本法第291条;Matter of Chawathe,25 I&N Dec. 369,375(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对于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具备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我们可以予以批准。参见 Matter of Coelho,20 I&N Dec. 464,473(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
复议动议必须确立我们的先前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作出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对于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具备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我们可以予以批准。
最新的决定,即申请人以这些动议提出异议的决定,是我们对其上诉的简易驳回。我们简易驳回了其上诉,因为尽管他讨论了其移民签证资格,但该讨论与其向审理主任提出的论点相同或非常相似。我们的简易驳回特别指出,申请人未针对审理主任驳回决定中的具体认定作出回应,其书面论证意见也未主张审理主任决定中存在任何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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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是依据 8 C.F.R. § 103.3(a)(1)(v) 的规定以及移民上诉委员会先例进行简易驳回的理由。当提交方仅主张原事实认定者得出了错误结论或对下级决定表达笼统异议,且“未能具体说明上诉理由”时,对上诉进行简易驳回是适当的。Matter of Valencia,19 I&N Dec. 354,355-56(BIA 1986);Matter of Davis,20 I&N Dec. 536,537-38(BIA 1992);Matter of Keyte,20 I&N Dec. 158,159(BIA 1990);Matter of Lozada,19 I&N Dec. 637,639(BIA 1988);Matter of Lodge,19 I&N Dec. 500,501(BIA 1987);Matter of Holguin,13 I&N Dec. 423,425(BIA 1969)。提出法律问题时,应包含支持性权威依据;事实争议时,应对争议的具体细节进行讨论。Valencia,19 I&N Dec. at 355。
我们对申请人上诉的简易驳回未包含对其移民签证主张实质内容的任何分析。现在,在提交给我们的动议中,申请人就与国家利益豁免申请相关的资格实质内容提交了证据和论点。申请人在本动议中必须首先克服的事项,仅限于我们最新决定(即上诉的简易驳回)中所讨论的问题。动议必须首先克服最新决定的一般支持依据存在于 8 C.F.R. § 103.5(a)(1)-(3) 的规定中,该规定反复提及相关决定或最新决定,限制了在最新决定之后提出动议的时间,并提及管辖权属于作出最新决定的实体。这表明任何动议必须首先针对并克服最新的不利决定,然后提交方的论点才能进入先前申请、上诉或动议提交中出现的任何问题。
由于申请人的国家利益豁免资格并非我们最新决定中的要素,我们不会在这些动议中考虑该方面。我们注意到,我们仅通过观察其自身的结论性陈述提及了其国家利益豁免资格,这不足以构成该问题纳入本动议的充分理由。基于上述理由,我们认定申请人未能克服我们在其上诉简易驳回中的推理。
申请人未能证明我们应当重新开案程序或复议我们的决定。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