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5795655 日期:2025年3月11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企业家,寻求以特殊能力个人的身份获得职业移民第二优先(EB-2)分类,并寻求对此分类所附工作要求(即劳工证)的国家利益豁免。参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确立所请求的EB-2分类资格以及所需工作要求的豁免资格,因而也未能确立劳工证资格。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认定申请人未能确立其作为特殊能力个人的EB-2分类资格。现本事项因复议动议而提交至本办公室。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一、法律
复议动议必须确立本办公室先前的决定系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决定作出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系属错误。8 C.F.R. § 103.5(a)(3)。本办公室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本办公室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本办公室可批准满足上述要求并证明具备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
为符合作为基础的EB-2签证分类,申请人必须确立其系高等学位专业人士或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员。本法第203(b)(2)(A)条。
高等学位是指任何高于学士学位的美国学术或专业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8 C.F.R. § 204.5(k)(2)。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加上该专业领域五年逐步提升的经验,等同于硕士学位。同上。[如果该专业通常要求博士学位,则外籍人士必须拥有美国博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同上。]
原文第 2 页
特殊能力是指显著高于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通常所遇的专业水平。8 C.F.R. § 204.5(k)(2)。申请人必须首先提交满足六类证据中至少三类证据的文件:
(A) 官方学术记录,显示外籍人士从学院、大学、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获得了与特殊能力领域相关的学位、文凭、证书或类似奖项;
(B) 现任或前任雇主的信函形式的证据,显示外籍人士在其被寻求的職業中拥有至少十年全职经验;
(C) 从事该专业的执照或特定专业或职业的认证;
(D) 证明外籍人士已获得表明特殊能力的薪资或其他服务报酬的证据;
(E) 专业协会会员资格的证据;或
(F) 同行、政府实体或专业或商业组织对行业或领域内成就和重大贡献的认可证据。
8 C.F.R. § 204.5(k)(3)(iii)的规定为:"如果上述标准不直接适用于受益人的职业,申请人可提交可比证据以确立受益人的资格。"
然而,满足至少三项标准本身并不确立该分类的资格。参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F.5(B)(2),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如果申请人满足上述标准,本办公室随后将进行最终实质审查,以决定证据整体是否显示其被认可具有所需的专业水平,并将实质性惠及美国国家经济、文化或教育利益或福利。本法第203(b)(2)(A)条。
二、分析
申请人表示,其打算通过其位于美国的公司__________继续其作为企业家和商业管理人的事业。
在动议中,申请人主张本办公室驳回其上诉系属错误,因为其上诉已清楚阐明审理主任的决定如何误解和错误适用了相关监管标准。申请人进一步主张,本办公室的决定通过适用更为详细和严格的文件审查并将分析
原文第 3 页
提升至更高标准,超越了Matter of Chawathe所确立的要求。为支持其动议,申请人提交了一份书面论证意见以及新的和先前提交的文件。
专业协会会员资格的证据。
8 C.F.R. § 204.5(k)(2)所定义的"专业"一词是指"本法第101(a)(32)条所列的职业之一,以及任何以美国学士学位或其外国同等学位为进入该职业最低要求的职业。"申请人声称其在Auction ACCESS和全国独立企业联合会的会员资格符合8 C.F.R. § 204.5(k)(3)(ii)(E)的标准。然而,本办公室同意审理主任的意见,即记录中未包含足够证据证明申请人满足该标准。
在动议中,申请人主张其已证明其在相关组织中的会员资格基于该组织的"选择性会员标准、行业相关性以及在促进专业发展中的作用"而符合专业协会的条件。申请人进一步主张,本办公室依赖本法对"专业"的定义未能"认识到现代职业的演变性质"。然而,申请人的记录不足以确立该组织构成法规所设想的专业协会。因此,本办公室认定申请人未满足该标准。
现任或前任雇主的信函形式的证据,显示外籍人士在其被寻求的职业中拥有至少十年全职经验。
在本办公室先前的决定中,本办公室认定申请人未能履行其举证责任,证明其在其被寻求的职业中拥有至少十年全职经验。8 C.F.R. § 204.5(k)(3)(ii)(B)。本办公室解释称,申请人未提供足够证据以推翻审理主任的认定,即申请人自雇日期的差异使其工作经历存疑。在动议中,申请人声称其提交了公司的营业办公记录以支持先前提交的证据并确认其在企业内的就业经历和职责。申请人进一步主张,记录中的轻微不一致不应削弱其证据的整体强度,并主张其已充分履行举证责任。然而,申请人有责任通过提供独立客观证据来解决记录中的任何不一致。试图在没有明确且合格客观证据指明事实真相所在的情况下解释或调和此类差异,不足以满足要求。参见Matter of Ho, 19 I&N Dec. 582, 591-92 (BIA 1988)。在此,申请人未履行其举证责任以满足该标准的要求。
从事该专业的执照或特定专业或职业的认证。
本办公室维持审理主任的决定,即申请人未通过提供从事该专业的执照或特定专业或职业的认证证据来满足8 C.F.R. § 204.5(k)(3)(ii)(C)的标准。在动议中,申请人主张,佛罗里达州公路安全与机动车辆管理局向其I I企业颁发的执照证明其具备在佛罗里达州法律下作为持牌机动车辆经销商的专业资格。申请人进一步主张,执照以企业名义而非
原文第 4 页
直接向其本人颁发是一个"技术性问题,并不否定"其在佛罗里达州法律下从事机动车辆经销活动的资格,并主张该执照满足从事其专业的要求。然而,法规要求提供自行申请人本人从事该专业的执照或特定专业或职业的认证证据。此外,申请人未回应本办公室的关切,即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执照的有效性。因此,本办公室认定其未满足该标准。
同行、政府实体或专业或商业组织对行业或领域内成就和重大贡献的认可证据。
我们认定,记录中缺乏证据证明其成就获得认可并对行业或领域作出重大贡献。8 C.F.R. § 204.5(k)(3)(ii)(F)。在动议中,申请人主张我们未考虑全部文件材料,忽视了支持其重大影响和认可的关键证据——例如专家意见书和推荐信,并且我们未承认其企业对经济和行业的贡献。
与申请人的主张相反,我们考虑了申请人在上诉中提出的论点,并认定其未达到证明责任,以满足该标准的监管要求。申请人主张,为其提交的信函确认了其企业的经济贡献、同行和客户对其的认可,并详细评估了其成就及对行业的影响。然而,必须强调,监管标准要求申请人不仅证明对行业或领域的贡献,而且这些贡献必须是“重大的”。在此,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如何因其成就获得认可,或以重大方式对领域或行业作出贡献。因此,申请人未能证明我们对该标准的认定有误。
III. 结论
由于申请人未能证明我们在驳回其上诉时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动议满足8 C.F.R. § 103.5(a)(3)规定的复议动议要求。因此,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裁定: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