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AAO 非先例决定USCIS 非先例裁决 · MAR112025_03B5203

企业家/企业管理者 · 普通 EB-2 职业移民:动议驳回(2025年3月11日)

类别 普通EB-2 · 领域 商业 · 结果 动议驳回 · 讨论的标准 复议动议是否满足受理条件(先前决定是否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专业协会会员资格(8 C.F.R. § 204.5(k)(3)(ii)(E))、至少十年全职工作经验(8 C.F.R. § 204.5(k)(3)(ii)(B))、执业许可或专业认证(8 C.F.R. § 204.5(k)(3)(ii)(C))、同行、政府实体或专业/商业组织对成就和重大贡献的认可(8 C.F.R. § 204.5(k)(3)(ii)(F))
不成立 复议动议是否满足受理条件(先前决定是否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专业协会会员资格(8 C.F.R. § 204.5(k)(3)(ii)(E))、至少十年全职工作经验(8 C.F.R. § 204.5(k)(3)(ii)(B))、执业许可或专业认证(8 C.F.R. § 204.5(k)(3)(ii)(C))、同行、政府实体或专业/商业组织对成就和重大贡献的认可(8 C.F.R. § 204.5(k)(3)(ii)(F))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复议动议。AAO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其在驳回上诉时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故复议动议不符合8 C.F.R. § 103.5(a)(3)的要求。本次决定仅处理复议动议是否满足受理条件,并未重新全面审理EB-2特殊能力资格或国家利益豁免;AAO对各项特殊能力标准的讨论是在审查先前决定是否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的范围内进行。

核对原文依据
Because the Petitioner did not demonstrate that we erroneously applied law or policy in dismissing his appeal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Our review on motion is limited to reviewing our latest decis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案件背景

申请人以企业家身份自行提交I-140,寻求EB-2特殊能力分类,并请求免除该分类所附的职位邀请要求(即劳工证)。原审德州服务中心主任拒绝,随后上诉被驳回;本次为对AAO驳回上诉决定的复议动议。申请人称将继续通过其美国公司从事企业家和商业管理者的工作。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n entrepreneur, seeks employment-based second preference (EB-2) classification as an individual of exceptional ability, as well as a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of the job offer requirement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The Director of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The Petitioner states that he intends to continue his endeavor as an entrepreneur and busines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德州服务中心主任拒绝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确立所请求的EB-2分类资格,也未确立免除所需职位邀请(因而免除劳工证)的资格。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Petitioner had not established eligibility for the requested EB-2 classification and for a waiver of the required job offer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2. 上诉

    AAO驳回随后提出的上诉,认定申请人未确立其作为特殊能力个人的EB-2分类资格。

    核对原文依据
    We dismissed a subsequent appeal, concluding that the Petitioner did not establish his eligibility for the EB-2 classification as an individual of exceptional ability.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3. 复议动议

    案件以复议动议回到AAO;申请人主张AAO错误地驳回上诉,称其上诉已清楚说明主任决定如何误解和错误适用相关法规标准,并主张AAO决定超出Matter of Chawathe的要求、以更细致严格的标准审查文件。申请人随动议提交书面论证意见及新的和此前已提交的文件。

    核对原文依据
    The matter is now before us on a motion to reconsider.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On motion, the Petitioner contends that we denied his appeal in error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In support of his motion, the Petitioner submits a brief along with new and previously submitted document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4. 复议动议决定

    AAO于2025年3月11日驳回复议动议,认定申请人未证明AAO在驳回上诉时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

    核对原文依据
    Date: MAR. 11, 2025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Because the Petitioner did not demonstrate that we erroneously applied law or policy in dismissing his appeal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复议动议是否满足受理条件(先前决定是否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复议动议必须确立AAO先前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依据决定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复议审查限于审查AAO最近一次决定;8 C.F.R. § 103.5(a)(1)(ii)。申请人负优势证据举证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AAO错误驳回其上诉,其上诉已清楚说明主任决定误解和错误适用相关法规标准;并主张AAO决定超出Matter of Chawathe的要求,对文件进行更细致严格的审查、将分析置于更高标准。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拒绝申请,认定未确立EB-2分类资格及职位邀请豁免资格;AAO先前驳回上诉,认定未确立特殊能力EB-2资格。

复议动议及随附书面论证意见、新的和此前已提交的文件

证明目的
证明AAO先前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且依据原记录决定错误。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申请人在动议中重复上诉论点,并提交新的和此前已提交的文件,但未据此认定先前决定存在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复议审查限于AAO最近一次决定。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指出先前决定具体错误适用了哪项法律或政策,也未证明依据决定时记录该决定错误。
核对原文依据
In support of his motion, the Petitioner submits a brief along with new and previously submitted document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Our review on motion is limited to reviewing our latest decis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AAO 认定与理由

AAO将复议审查限定于其最近一次决定,并逐项复核申请人就特殊能力各项标准提出的论点。AAO认为申请人只是重复上诉论点并提交材料,未指出先前决定在适用法律或政策上的具体错误,也未证明依据原记录该决定错误。因此复议动议未满足8 C.F.R. § 103.5(a)(3)的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A motion to reconsider must establish that our prior decision was based on an incorrect application of law or policy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the Petitioner contends that we denied his appeal in error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Because the Petitioner did not demonstrate that we erroneously applied law or policy in dismissing his appeal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专业协会会员资格(8 C.F.R. § 204.5(k)(3)(ii)(E))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特殊能力须初步提交满足六类证据中至少三类;其中一类为专业协会会员资格证明。8 C.F.R. § 204.5(k)(2)将“专业”定义为法案第101(a)(32)条所列职业,或美国学士学位或其外国同等学位为该职业入行最低要求的任何职业。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在Auction ACCESS和全国独立企业联合会的会员资格符合该标准,理由为组织的选择性会员标准、行业相关性及促进专业发展的作用;并主张依赖法案对“专业”的定义未认识到现代职业的演变性质。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与AAO先前决定均认为记录不足以证明申请人满足该标准。

Auction ACCESS和全国独立企业联合会会员资格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满足专业协会会员资格标准。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记录不足以证明这些组织构成法规所设想的专业协会;申请人的选择性会员标准、行业相关性及专业发展作用论点未被接受。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证明组织属于法案第101(a)(32)条所列职业或要求美国学士学位为入行最低要求的职业对应的专业协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has claimed that his memberships in Auction ACCESS and the National Federation of Independent Business meet the criter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the Petitioner's record does not sufficiently establish that the organizations constitute professional associations as contemplated in the regulation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AAO 认定与理由

AAO重申“专业”的法定定义,并认为记录不足以确立上述组织属于法规所设想的专业协会。AAO未接受申请人以“现代职业演变”为由绕开法定定义的主张,故认定该标准未满足。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did not contain sufficient evidence to demonstrate that the Petitioner met this criter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the Petitioner's record does not sufficiently establish that the organizations constitute professional association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至少十年全职工作经验(8 C.F.R. § 204.5(k)(3)(ii)(B))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须提交现任或前任雇主信件,证明申请人在其寻求的职业中至少有十年全职经验;申请人负举证责任解决记录中的不一致,仅解释或调和矛盾而无清晰、有证明力的客观证据指明事实真相不足以满足要求;Matter of Ho, 19 I&N Dec. 582, 591-92 (BIA 1988)。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提交了公司商业办公记录以支持此前提交的证据并确认其工作经历和职责;并主张记录中的轻微不一致不应削弱证据整体强度,其已充分满足举证责任。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认定申请人自雇日期的不一致使工作经历存疑;AAO先前决定认为申请人未提供足够证据克服该认定。

公司商业办公记录

证明目的
支持此前提交的证据,确认申请人的工作经历及在企业内的职责。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该材料未能以独立客观证据解决自雇日期的不一致,因而不足以满足该标准。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自雇日期存在不一致,申请人未提供清晰、有证明力的客观证据指明事实真相。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sserts that he submitted a business office records from his company to support previously submitted evidenc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Attempts to explain or reconcile such discrepancies without clear and competent objective evidence pointing to where the truth, in fact, lies will not suffic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为申请人未以独立客观证据解决自雇日期的不一致,仅作解释或调和不足以满足举证责任。AAO援引Matter of Ho,要求申请人以清晰、有证明力的客观证据指明事实真相,而记录未达到该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it is the Petitioner's burden to resolve any inconsistencies in the record by providing independent objective evidenc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the Petitioner has not met his burden of proof to satisfy the requirements of this criter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执业许可或专业认证(8 C.F.R. § 204.5(k)(3)(ii)(C))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须提交证据证明申请人本人拥有从事该专业的执业许可,或特定专业或职业的认证。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佛罗里达州公路安全与机动车管理局向其企业颁发的许可证证明其具备在佛罗里达州法律下作为持牌机动车经销商的职业资格;并主张许可证以企业名义而非直接以其个人名义颁发是“不影响”其资格的技术性问题,且该许可证满足从事其职业的要求。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认定申请人未提交执业许可或专业认证证据;AAO先前决定维持该认定。

佛罗里达州公路安全与机动车管理局向申请人企业颁发的机动车经销商许可证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具备在佛罗里达州法律下从事机动车经销商职业的资格。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该许可证颁发给企业而非申请人本人,不符合法规对申请人本人执业许可的要求;且申请人未证明许可证有效性。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许可证持有人不是申请人本人;未提供许可证有效性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license issued by the Florida Department of Highway Safety and Motor Vehicles to his I Ibusines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the license being issued in his business's name rather tha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法规要求的是申请人本人的执业许可或认证,而涉案许可证颁发给其企业而非其本人。AAO还指出申请人未回应其未提供证据证明许可证有效性的关切,故认定该标准未满足。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gulation requires evidence of the self-petitioner's own license to practice the profession or certification for a particular profession or occupa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the Petitioner has not addressed our concern that he failed to provide evidence to demonstrate the validity of his licens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同行、政府实体或专业/商业组织对成就和重大贡献的认可(8 C.F.R. § 204.5(k)(3)(ii)(F))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须提交证据证明同行、政府实体或专业或商业组织对申请人在行业或领域内的成就和重大贡献给予认可;该标准不仅要求证明对行业或领域的贡献,还要求贡献是“重大的”。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AAO未考虑文件整体,忽略了支持其重大影响和认可的关键证据,如专家意见信和推荐信,且未承认其企业对经济和行业的贡献;并主张这些信件确认其企业的经济贡献、同行和客户的认可,并详细评估其成就和对行业的影响。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认定记录缺乏证明认可和重大贡献的证据;AAO先前决定认为申请人未满足该标准。

专家意见信和推荐信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企业的经济贡献、同行和客户的认可,以及对其成就和对行业影响的详细评估。
AAO 如何评价
AAO称已考虑这些信件,但认为其未能确立申请人获得认可的途径或贡献的重大性。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说明贡献为何达到“重大”程度,也未说明认可的具体依据。
核对原文依据
overlooked key evidence supporting his substantial impact and recognition-such as expert opinion letter and letters of recommenda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The Petitioner contends that the letters submitted on his behalf affirm his businesses' economic contribution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AAO 认定与理由

AAO表示已考虑申请人在上诉中的论点及提交的信件,但强调法规要求贡献必须是“重大的”。AAO认为记录未能确立申请人如何获得对其成就的认可,或如何以重大方式对领域或行业作出贡献,故未证明先前认定错误。

核对原文依据
we considered the Petitioner's arguments on appeal and determined that he has not met his burden ofproof to meet the regulatory requirements ofthe criter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the record fails to establish how the Petitioner received recognition for his achievements or made contributions to the field or industry in a significant manner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复议动议的审查范围限于AAO最近一次决定,以及8 C.F.R. § 103.5(a)(3)要求指出先前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本案未重新全面审理EB-2资格。
    核对原文依据
    A motion to reconsider must establish that our prior decision was based on an incorrect application of law or policy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Our review on motion is limited to reviewing our latest decis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 阅读提示:核对专业协会会员资格部分对“专业”的法定定义及AAO对Auction ACCESS和全国独立企业联合会会员资格的评价口径。
    核对原文依据
    The term "profession" as defined in 8 C.F.R. § 204.5(k)(2) mean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the Petitioner's record does not sufficiently establish that the organizations constitute professional associations as contemplated in the regulation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核对十年全职工作经验部分自雇日期不一致的具体记录,以及AAO要求以独立客观证据解决矛盾的标准;本案未认定申请人提交的公司商业办公记录足以解决该矛盾。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screpancies in the dates of the Petitioner's self-employment cast doubt on his work history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it is the Petitioner's burden to resolve any inconsistencies in the record by providing independent objective evidenc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核对执业许可部分许可证持有人为企业而非申请人本人,以及AAO指出的许可证有效性证据缺失;本案未认定该许可证满足法规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gulation requires evidence of the self-petitioner's own license to practice the profession or certification for a particular profession or occupa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the Petitioner has not addressed our concern that he failed to provide evidence to demonstrate the validity of his licens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 阅读提示:核对认可与重大贡献部分AAO对专家意见信和推荐信的评价,以及“重大”贡献的认定口径;本案未认定这些信件足以证明重大贡献或认可。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gulatory criterion requires the Petitioner not only to demonstrate contributions to the industry or field but that those contributions be "significant."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the record fails to establish how the Petitioner received recognition for his achievements or made contributions to the field or industry in a significant manner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下载英文原件下载中文译文

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5795655 日期:2025年3月11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企业家,寻求以特殊能力个人的身份获得职业移民第二优先(EB-2)分类,并寻求对此分类所附工作要求(即劳工证)的国家利益豁免。参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确立所请求的EB-2分类资格以及所需工作要求的豁免资格,因而也未能确立劳工证资格。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认定申请人未能确立其作为特殊能力个人的EB-2分类资格。现本事项因复议动议而提交至本办公室。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一、法律

复议动议必须确立本办公室先前的决定系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决定作出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系属错误。8 C.F.R. § 103.5(a)(3)。本办公室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本办公室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本办公室可批准满足上述要求并证明具备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

为符合作为基础的EB-2签证分类,申请人必须确立其系高等学位专业人士或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员。本法第203(b)(2)(A)条。

高等学位是指任何高于学士学位的美国学术或专业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8 C.F.R. § 204.5(k)(2)。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加上该专业领域五年逐步提升的经验,等同于硕士学位。同上。[如果该专业通常要求博士学位,则外籍人士必须拥有美国博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同上。]

原文第 2 页

特殊能力是指显著高于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通常所遇的专业水平。8 C.F.R. § 204.5(k)(2)。申请人必须首先提交满足六类证据中至少三类证据的文件:

(A) 官方学术记录,显示外籍人士从学院、大学、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获得了与特殊能力领域相关的学位、文凭、证书或类似奖项;

(B) 现任或前任雇主的信函形式的证据,显示外籍人士在其被寻求的職業中拥有至少十年全职经验;

(C) 从事该专业的执照或特定专业或职业的认证;

(D) 证明外籍人士已获得表明特殊能力的薪资或其他服务报酬的证据;

(E) 专业协会会员资格的证据;或

(F) 同行、政府实体或专业或商业组织对行业或领域内成就和重大贡献的认可证据。

8 C.F.R. § 204.5(k)(3)(iii)的规定为:"如果上述标准不直接适用于受益人的职业,申请人可提交可比证据以确立受益人的资格。"

然而,满足至少三项标准本身并不确立该分类的资格。参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F.5(B)(2),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如果申请人满足上述标准,本办公室随后将进行最终实质审查,以决定证据整体是否显示其被认可具有所需的专业水平,并将实质性惠及美国国家经济、文化或教育利益或福利。本法第203(b)(2)(A)条。

二、分析

申请人表示,其打算通过其位于美国的公司__________继续其作为企业家和商业管理人的事业。

在动议中,申请人主张本办公室驳回其上诉系属错误,因为其上诉已清楚阐明审理主任的决定如何误解和错误适用了相关监管标准。申请人进一步主张,本办公室的决定通过适用更为详细和严格的文件审查并将分析

原文第 3 页

提升至更高标准,超越了Matter of Chawathe所确立的要求。为支持其动议,申请人提交了一份书面论证意见以及新的和先前提交的文件。

专业协会会员资格的证据。

8 C.F.R. § 204.5(k)(2)所定义的"专业"一词是指"本法第101(a)(32)条所列的职业之一,以及任何以美国学士学位或其外国同等学位为进入该职业最低要求的职业。"申请人声称其在Auction ACCESS和全国独立企业联合会的会员资格符合8 C.F.R. § 204.5(k)(3)(ii)(E)的标准。然而,本办公室同意审理主任的意见,即记录中未包含足够证据证明申请人满足该标准。

在动议中,申请人主张其已证明其在相关组织中的会员资格基于该组织的"选择性会员标准、行业相关性以及在促进专业发展中的作用"而符合专业协会的条件。申请人进一步主张,本办公室依赖本法对"专业"的定义未能"认识到现代职业的演变性质"。然而,申请人的记录不足以确立该组织构成法规所设想的专业协会。因此,本办公室认定申请人未满足该标准。

现任或前任雇主的信函形式的证据,显示外籍人士在其被寻求的职业中拥有至少十年全职经验。

在本办公室先前的决定中,本办公室认定申请人未能履行其举证责任,证明其在其被寻求的职业中拥有至少十年全职经验。8 C.F.R. § 204.5(k)(3)(ii)(B)。本办公室解释称,申请人未提供足够证据以推翻审理主任的认定,即申请人自雇日期的差异使其工作经历存疑。在动议中,申请人声称其提交了公司的营业办公记录以支持先前提交的证据并确认其在企业内的就业经历和职责。申请人进一步主张,记录中的轻微不一致不应削弱其证据的整体强度,并主张其已充分履行举证责任。然而,申请人有责任通过提供独立客观证据来解决记录中的任何不一致。试图在没有明确且合格客观证据指明事实真相所在的情况下解释或调和此类差异,不足以满足要求。参见Matter of Ho, 19 I&N Dec. 582, 591-92 (BIA 1988)。在此,申请人未履行其举证责任以满足该标准的要求。

从事该专业的执照或特定专业或职业的认证。

本办公室维持审理主任的决定,即申请人未通过提供从事该专业的执照或特定专业或职业的认证证据来满足8 C.F.R. § 204.5(k)(3)(ii)(C)的标准。在动议中,申请人主张,佛罗里达州公路安全与机动车辆管理局向其I I企业颁发的执照证明其具备在佛罗里达州法律下作为持牌机动车辆经销商的专业资格。申请人进一步主张,执照以企业名义而非

原文第 4 页

直接向其本人颁发是一个"技术性问题,并不否定"其在佛罗里达州法律下从事机动车辆经销活动的资格,并主张该执照满足从事其专业的要求。然而,法规要求提供自行申请人本人从事该专业的执照或特定专业或职业的认证证据。此外,申请人未回应本办公室的关切,即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执照的有效性。因此,本办公室认定其未满足该标准。

同行、政府实体或专业或商业组织对行业或领域内成就和重大贡献的认可证据。

我们认定,记录中缺乏证据证明其成就获得认可并对行业或领域作出重大贡献。8 C.F.R. § 204.5(k)(3)(ii)(F)。在动议中,申请人主张我们未考虑全部文件材料,忽视了支持其重大影响和认可的关键证据——例如专家意见书和推荐信,并且我们未承认其企业对经济和行业的贡献。

与申请人的主张相反,我们考虑了申请人在上诉中提出的论点,并认定其未达到证明责任,以满足该标准的监管要求。申请人主张,为其提交的信函确认了其企业的经济贡献、同行和客户对其的认可,并详细评估了其成就及对行业的影响。然而,必须强调,监管标准要求申请人不仅证明对行业或领域的贡献,而且这些贡献必须是“重大的”。在此,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如何因其成就获得认可,或以重大方式对领域或行业作出贡献。因此,申请人未能证明我们对该标准的认定有误。

III. 结论

由于申请人未能证明我们在驳回其上诉时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动议满足8 C.F.R. § 103.5(a)(3)规定的复议动议要求。因此,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裁定:复议动议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5-03-11)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免费评估

选择评估方式

从你的经历和目标出发,了解下一步怎么准备。

现在可用

人工评估

移民规划师一对一

结合你的个人经历、申请目标和现有材料,梳理申请方向与准备重点。

即将上线

ImmiClaw

AI 智能评估

AI 评估服务正在准备中,开放后可在这里开始。现在可先与规划师沟通。

你的移民计划,从一次免费评估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