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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5 投资移民申请(I-526) · 俄勒冈州豪华酒店项目(区域中心关联NCE/JCE):上诉驳回(2026年3月11日)

类别 I-526 · 领域 投资移民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诚信投资者保护条款是否适用于申请人、就业创造及重大变更(原审拒绝理由)
不成立 诚信投资者保护条款是否适用于申请人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上诉(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本次实际解决的问题是:申请人在区域中心终止时没有待审或已批准申请,不能适用INA第203(b)(5)(M)条诚信投资者保护,也不能在收到终止通知前通过再投资新商业企业并修改申请来获得资格。AAO撤回了FOD依据公开来源信息的分析部分,但该撤回不影响驳回结果;本次未批准申请,也未重新全面认定就业创造等实体资格。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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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has not demonstrated that she is eligible to file an amended petition under the good faith investor provisions at section 203(b)(5)(M) of the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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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以EB-5第五优先类别申请移民投资者资格,提交I-526表;其2019年11月提交申请,向与某区域中心关联的新商业企业投资50万美元,该新商业企业拟从90名投资者处筹集4500万美元,投资于俄勒冈州一家豪华酒店项目的就业创造实体。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seeks classification as an immigrant investor pursuant to the 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 (the Act) Section 203(b)(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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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filed her Form I-526 petition in November 2019 after making a $500,000 investment in the 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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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申请

    申请人于2019年11月提交I-526表,投资50万美元于新商业企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filed her Form I-526 petition in November 2019 after making a $500,000 investment in the 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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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补件

    FOD发出补件通知并审查其回复;申请人回复中提交2023年12月7日合伙协议修正案,显示合伙人投票启动解散程序,并提供向有限合伙人发出的可选择再投资其他EB-5项目或取回资本的通知;申请人还承认项目状况及未能取得所需融资,并提供证据表明合伙人已采取解散有限合伙的步骤、她打算将投资资金转至另一区域中心关联的新商业企业。

    核对原文依据
    FOD denied the Petitioner's Form I-526 on September 10, 2024, after issuing a request for evidence (RFE) and reviewing her respo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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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 fact, the Petitioner provided evidence in response to the RFE indicating that the NCE's partners had taken steps to dissolve the limited partnersh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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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初次决定

    FOD于2024年9月10日拒绝I-526申请,认定材料显示与原商业计划存在重大变更,且未证明新商业企业将为每名投资者创造至少10个全职岗位,指出缺乏关于高级建设贷款及其他融资的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FOD denied the Petitioner's Form I-526 on September 10,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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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OD found that the referenced documents indicated there had been a material change from the original business pl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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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上诉

    申请人提交I-290B上诉,FOD予以驳回;FOD在驳回中得出类似结论。

    核对原文依据
    FOD denied the Form 1-526, Immigrant Petition by Alien Entrepreneur, and dismissed the Petitioner's subsequent Form I-290B, Notice of Appeal or Mo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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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区域中心终止

    USCIS于2024年10月28日批准区域中心的自愿终止请求,该日期在I-526被拒48天之后。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gional Center's designation was terminated on October 28, 2024, 48 days after FOD denied the Petitioner's Form I-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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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上诉审理

    案件依8 C.F.R. § 103.3提交AAO;AAO进行重新审查,撤回FOD依据公开来源信息的分析部分,但驳回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Upon de novo review, we will dismiss the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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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e withdraw portions of FOD's analysis that relied on "publicly available information" or "open sources" as this evidence was not incorporated into the rec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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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诚信投资者保护条款是否适用于申请人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INA第203(b)(5)(M)条及6 USCIS Policy Manual G.3(E):区域中心、新商业企业或就业创造实体被终止或禁止参与EB-5项目时,在终止或禁止时拥有待审或已批准申请的投资者可保留资格;该保护仅适用于在区域中心终止或禁止时拥有待审或已批准申请的投资者。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已于2024年3月及时通知USCIS并将投资转至新的区域中心和合格新商业企业,应适用INA第203(b)(5)(M)条诚信投资者保护,FOD应依据新EB-5项目证据审理其I-526。

原审意见

FOD拒绝I-526并驳回I-290B,认定材料显示与原商业计划存在重大变更,且未证明将创造至少10个全职岗位;AAO撤回FOD依据公开来源信息的分析部分,但维持拒绝结果。

2023年12月7日新商业企业合伙协议修正案

证明目的
显示合伙人投票启动解散程序,说明项目状态变化。
AAO 如何评价
FOD引用该修正案认定与原商业计划存在重大变更;AAO未推翻该认定,并指出申请人未质疑项目不会完成或创造足够岗位的认定。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该修正案显示解散程序,与维持原商业计划及创造就业的主张不一致。
核对原文依据
FOD noted the Petitioner's submission of an amendment to the NCE's partnership agreement dated December 7, 2023, indicating that its partners had voted to begin the dissolution proc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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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有限合伙人发出的再投资或取回资本通知

证明目的
显示投资者可选择再投资其他EB-5项目或取回资本。
AAO 如何评价
FOD引用该通信认定存在重大变更;AAO维持该重大变更认定。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该通知表明原项目不再按原计划推进。
核对原文依据
FOD also referenced a communication provided to the NCE's limited partners, offering them the option to reinvest in another EB-5 project or to request the return of the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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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补件回复中关于项目状况及融资失败的承认

证明目的
回应FOD关于就业创造和融资的质疑。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申请人明确承认项目状况及未能取得所需融资,且未质疑FOD关于项目不会完成或不会为每名投资者创造足够全职岗位的认定。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提供证据证明项目将完成并创造所需岗位。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expressly acknowledged the project's status and its failure to obtain required financ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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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将剩余投资资本转入另一新商业企业银行账户的证据

证明目的
证明其已再投资于新的EB-5项目,应获诚信投资者保护。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该转移发生在就业创造实体请求禁止参与后几乎立即,属于过早再投资;相关修改商业计划的保护仅适用于终止或禁止之后且经USCIS通知之后,故不适用。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再投资发生在区域中心终止及USCIS通知之前,不符合法定时点。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transferred the remaining portion of her invested capital from EB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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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D依据的“公开来源信息”

证明目的
FOD用以证明项目工地施工未推进。
AAO 如何评价
AAO撤回该部分分析,因该信息未纳入行政记录;但AAO指出项目状态并非争议事实,故撤回不影响结论。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该信息未纳入记录,FOD负有确保记录完整的责任。
核对原文依据
we withdraw portions of FOD's analysis that relied on "publicly available information" or "open sources" as this evidence was not incorporated into the rec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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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定区域中心于2024年10月28日终止,晚于2024年9月10日I-526被拒48天;申请人当时没有待审或已批准申请,不属于该条款保护范围。AAO还指出,允许在终止或禁止通知后修改商业计划而不构成重大变更的条款,仅适用于终止或禁止之后且USCIS通知受影响投资者之后,没有法律条文允许投资者在收到终止通知前修改申请并将资金再投资于新商业企业。因此申请人所谓“及时通知”再投资的主张不具说服力,其过早再投资构成重大变更,为拒绝提供了正当理由。

核对原文依据
Section 203(b)(5)(M) extends good faith investor protections only to those investors with a pending or approved petition at the time of the Regional Center's termination or debar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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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re is no statutory provision that allows investors to amend a petition and reinvest their funds in a new NCE prior to receiving a notice of ter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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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造及重大变更(原审拒绝理由) 已讨论,未单独定论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6(j)(4):投资者须证明投资将创造至少10个全职岗位;Matter of Ho要求商业计划可信且足够详细,使USCIS能合理推断就业创造潜力。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FOD错误拒绝其申请,应依据新EB-5项目证据审理。

原审意见

FOD认定材料显示与原商业计划存在重大变更,且补件回复未证明新商业企业将为每名投资者创造至少10个全职岗位,指出缺乏关于高级建设贷款及其他融资的证据。

商业计划中提及的高级建设贷款及其他融资

证明目的
证明项目融资和就业创造可行性。
AAO 如何评价
FOD认定缺乏描述该融资的证据;AAO未在本上诉中重新认定该问题,仅作为原审拒绝理由背景。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审指出缺乏融资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FOD found a lack of evidence describing a senior construction loan and other financing mentioned in the accompanying business pl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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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在本上诉中主要审查诚信投资者保护条款的适用性,未重新逐项认定就业创造或重大变更的实体结论;AAO仅指出申请人未质疑FOD关于项目不会完成或创造足够岗位的认定,并维持过早再投资构成重大变更、为拒绝提供正当理由的结论。

核对原文依据
FOD concluded that the evidence provided in response to the RFE did not demonstrate that the NCE would create at least 10 foll-time jobs for each immigrant inves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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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s premature reinvestment of her capital in a new NCE represented a material change to her petition and provided proper cause for den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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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区域中心终止日期(2024年10月28日)与I-526拒绝日期(2024年9月10日)的先后顺序,这是AAO认定申请人不属于“待审或已批准申请”范围的关键时间口径。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gional Center's designation was terminated on October 28, 2024, 48 days after FOD denied the Petitioner's Form I-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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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核对申请人再投资资金转移的时间与就业创造实体请求禁止参与、USCIS终止通知的时间关系;AAO依据法定时点认定再投资过早,而非仅依据再投资事实本身。
    核对原文依据
    only apply "upon the termination or debarment" of a regional center or job-creating entity and after USCIS notifies affected investors ofsuch termination or debar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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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FOD依据的“公开来源信息”未纳入行政记录,AAO已撤回该部分分析;阅读时不应将该部分作为本案已认定事实。
    核对原文依据
    we withdraw portions of FOD's analysis that relied on "publicly available information" or "open sources" as this evidence was not incorporated into the rec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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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7362812 日期:2026年3月11日

对实地行动局(FOD)决定的上诉

表格 I-526,外国企业家移民申请

申请人依据《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5)条、8 U.S.C. § 1153(b)(5)(2019年)寻求作为移民投资者的分类。1 该第五优先(EB-5)分类使移民签证可供那些在新商业企业(NCE)中投资所需金额的合格资本、该企业将惠及美国经济并为合格雇员创造至少10个全职职位的外国人获得。

FOD驳回了表格 I-526,外国企业家移民申请,并驳回了申请人随后提交的表格 I-290B,上诉或动议通知。FOD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在_______________与Kthe Regional Center有关联的NCE中的投资将创造至少10个全职 .__p_o_s~1t~10-n_s_f.,..o_r_q_u_a....h...f....y1_n_g_e_m_p....lo_y_e_e_s.-T...h_e....,matter is now before us on appeal pursuant to 8 C.F .R. §

  • 3.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FOD不当驳回了她的申请。她指出,FOD于2024年10月28日批准了区域中心的自愿终止请求,并强调她已“及时通知USCIS并重新定向其投资”至新的区域中心和合格的NCE,时间为2024年3月。申请人坚持认为,她符合该法第203(b)(5)(M)条、8 U.S.C. § 1153(b)(5)(M)项下善意投资者保护的条件,且FOD未依据与其在新EB-5项目中的投资相关的证据来审理其表格 I-526,属于错误。

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的责任。Matter of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我们对本事项中的问题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 's, Inc. ,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我们将驳回上诉。

1 2022年3月15日,《2022年EB-5改革与诚信法》签署成为法律,修订了一般资格要求,大幅改革并将区域中心计划编纂于INA 203(b)(5),并增加了重要的新诚信条款。见该法第203(b)(5)条,8 U.S.C. § 1153(b)(5)(2022年)。由于申请人于2019年提交其申请,当时存在的相关法律管辖本审理。

原文第 2 页

一、法律

外国人如果在新商业企业(NCE)中投资所需金额的合格资本,可被分类为移民投资者。投资者必须证明其投资将惠及美国经济并为合格雇员创造至少10个全职职位。8 C.F.R. § 204.6(j)(4)。外国人可以直接在NCE中投资所需金额的合格资本,或通过区域中心投资,如本案申请人所为。2 区域中心向USCIS申请指定以参与EB-5计划。被指定的区域中心确定并与NCE合作,NCE又与特定投资项目相关联,该项目由NCE直接承担或由一个或多个单独的“创造就业实体”(JCE)承担。

就表格 I-526 申请的审理和创造就业要求而言,8 C.F.R. § 204.6(j)(4)(i)(B)所述两年期被视为在申请审理后六个月开始。区域中心项目的投资者受相同计划要求约束,但可依赖通过合理经济方法证明的间接创造就业。见8 C.F.R. §§ 204.6(e), (j)(4)(iii), (m)(7)(ii)。如果NCE尚未创造就业,申请必须包括一份全面的商业计划,证明在未来两年内需要至少10名合格雇员。见8 C.F.R. § 204.6(j)(4)(i)(B)。Matter ofHo解释称,全面的商业计划必须可信并包含足够细节,使USCIS能够就创造就业潜力得出合理推论。Matter ofHo, 22 I&N Dec. 206, 213 (Assoc. Comm'r 1998)。

当区域中心、NCE或JCE成为EB-5计划终止或除名的对象时,拥有待决或已批准申请(包括在2022年《EB-5改革与诚信法》颁布之前提交的申请)的投资者可保留资格。见该法第203(b)(5)(M)条;一般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G.3(E),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具体而言,一项题为“计划不合规后善意投资者的处理”的修正案允许“原本合格的申请”在特定情况下即使“基于对已终止区域中心的投资”仍保持有效。该法第203(b)(5)(M)(i)(I)条。

二、分析

申请人在2019年11月提交其表格 I-526 申请,此前已向NCE投资500,000美元。NCE拟从90名移民投资者处筹集4500万美元,以投资于~-..------,-----~(JCE)的股权权益,该JCE拟在俄勒冈州~____开发、建设和运营一家豪华酒店。USCIS记录显示,FOD于2024年10月28日批准了区域中心的自愿终止请求。

FOD在发出证据请求(RFE)并审查其回复后,于2024年9月10日驳回了申请人的表格 I-526。FOD注意到申请人提交了日期为2023年12月7日的NCE合伙协议修正案,表明其合伙人已投票开始解散程序。FOD还提及向NCE有限合伙人提供的一份通讯,向其提供再投资于另一EB-5项目或请求返还其

2 区域中心是一个参与促进经济增长的经济单位,“包括……提高区域生产力、创造就业和增加国内资本投资。”8 C.F.R. § 204.6(e)(2019年)。

原文第 3 页

资本的选择。FOD认定,所提及的文件表明与原商业计划相比发生了重大变化。最后,FOD认定,为回应RFE提供的证据未能证明NCE将为每名移民投资者创造至少10个全职职位。具体而言,FOD认定缺乏描述伴随商业计划中提及的高级建设贷款和其他融资的证据,并提及有关项目状态的“公开可得信息”。FOD在驳回申请人的表格 I-290B时得出了类似结论。

A. 不利信息

虽然上诉中未提出,但我们撤回FOD分析中依赖“公开可得信息”或“开源信息”的部分,因为这些证据未被纳入记录。3

FOD试图通过其开源检索证明NCE项目现场的施工尚未进行。但在其对RFE的回复中,申请人明确承认项目状态及其未能获得所需融资;她未对FOD关于该项目不会完成或不会为每名投资者创造足够全职职位给合格雇员的认定提出异议。事实上,申请人为回应RFE提供的证据表明,NCE的合伙人已采取措施解散有限合伙,且她打算将其投资资金转移至与另一区域中心有关联的NCE。

由于FOD使用记录之外的信息来确立一个并非争议焦点的事实,我们认定撤回FOD分析的这一部分是针对该错误的适当补救。

B. 善意投资者条款

上诉中的争议问题是,申请人在USCIS终止区域中心指定时并无待决或已批准的表格 I-526 申请,是否仍可依据该法第203(b)(5)(M)条项下的善意投资者条款,通过在另一NCE中进行合格投资来获得机会证明其作为移民投资者的资格。经重新审查,我们认定她不能。

如上所述,当区域中心、NCE或JCE成为EB-5计划终止或除名的对象时,拥有待决或已批准申请(包括在2022年《EB-5改革与诚信法》颁布之前提交的申请)的投资者可保留资格。见该法第203(b)(5)(M)条;一般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G.3(E),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具体而言,一项题为“计划不合规后善意投资者的处理”的修正案允许“原本合格的申请”在特定情况下即使“基于对已终止区域中心的投资”仍保持有效。该法第203(b)(5)(M)(i)(I)条。

3 为确保对程序的公平和完整审议,我们必须能够审查完整的行政记录,包括FOD在其决定中考虑的任何材料。FOD有责任确保记录完整,并包含申请人提交的所有证据以及FOD在作出决定时考虑的任何其他证据。见8 C.F.R. § 103.2(b)(1);参见Matter ofGibson, 16 I&N Dec. 58, 59 (BIA 1976)。

原文第 4 页

在上诉中,申请人强调,她此前已提供证据,证明在原区域中心、NCE和JCE提交请求,要求FOD终止该区域中心的指定并禁止JCE之后,她已将资本再投资于另一个NCE。4 她主张,其中一些请求是在其申请被拒之前提出的,并认为FOD本应认定她符合该法第203(b)(5)(M)(i)(I)条所述保护的条件,并依据与其投资的新EB-5项目有关的证据裁定其I-526表。

该区域中心的指定于2024年10月28日被终止,即在FOD拒绝申请人的I-526表48天之后。第203(b)(5)(M)条仅将善意投资者保护扩展至在区域中心被终止或被禁止时拥有待决或已批准申请的那些投资者。申请人不属于该类个人,因此无权主张她所寻求的善意投资者保护。申请人没有提供任何法律依据支持其主张,即FOD必须在处理区域中心终止请求并向受影响移民投资者发出终止通知之前,接受对其申请的修正并依据与新EB-5项目有关的证据裁定该申请。

此外,记录显示,在JCE请求禁止后,申请人几乎立即将其投资资本的剩余部分从EB5 ~----------~转入由另一个NCE拥有的银行账户。该法第205(b)(5)(M)(iii)(II)(aa)条中适用于修正的投资者保护,允许USCIS允许对商业计划进行修正,而不将 underlying amendment 视为重大变化,仅在区域中心或创造就业实体“被终止或被禁止”时以及USCIS通知受影响投资者该终止或禁止之后适用。没有任何法定条款允许投资者在收到终止通知之前修正申请并将其资金再投资于新的NCE。因此,申请人关于她“及时通知”FOD其再投资于新NCE的主张不具说服力。正如FOD在2024年9月的决定中所指出的,申请人过早将其资本再投资于新的NCE构成对其申请的重大变化,并提供了拒绝的适当理由。

III. 结论

申请人有责任证明其符合EB-5分类的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at 375-76。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未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具体而言,申请人未证明其有资格根据该法第203(b)(5)(M)条的善意投资者条款提交修正申请。因此,我们将驳回上诉。

命令:上诉被驳回。

通知:本决定构成本事项的最终决定。提交动议不会推迟该决定的效力。8 C.F.R. § 103.5(a)(1)(iv)。非法居留的外国人,或在其他方面不可入境或可被驱逐的外国人,可能面临驱逐程序的启动

4 一般而言,USCIS基于不遵守适用法定条款或从事适用法定条款所禁止的行为而禁止实体,并且不会仅因未能确立投资者的签证分类资格或解除条件(例如未创造足够就业)或收到禁止请求而禁止实体。See generally 6 USCIS Policy Manual, supra, at G.8(A)(2)。

原文第 5 页

根据该法第240条,通过签发I-862表(出庭通知)启动。该等程序可能导致其被驱逐出美国,并可能使其未来无法获得签证或其他移民福利。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6-03-11)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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