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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W 国家利益豁免:上诉驳回(2026年3月11日)

类别 NIW · 领域 商业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国家重要性(Dhanasar第一要素)、处于有利推进位置(Dhanasar第二要素)、综合权衡豁免职位offer(Dhanasar第三要素)、EB-2高等学位类别资格
不成立 国家重要性(Dhanasar第一要素)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案情

申请人自称为“认证投资分析师”,以EB-2高等学位专业人士身份申请,并请求豁免职位offer与劳工证。其拟议事业是在美国拥有并经营一家咨询公司,专营美韩之间的科技与初创企业市场进入、IPO及并购。SCOPS认定其符合EB-2高等学位类别,但未满足Dhanasar三要素中的国家重要性、处于有利推进位置及综合权衡三项。

程序经过

SCOPS初次拒绝I-140申请,认定国家重要性、处于有利推进位置及综合权衡三项均不满足。申请人依8 C.F.R. § 103.3向AAO提出上诉。本次AAO对SCOPS决定进行de novo复审,范围限于上诉所涉国家重要性问题;因该问题具有决定性,AAO明确保留并未审理其余两项Dhanasar要素。

争议标准

申请人须以优势证据证明资格。国家重要性审查聚焦于申请人拟具体从事的事业,而非该领域或相关议题本身的重要性;事业成败本身不证明其潜在影响,须有证据显示影响超出其预期客户并达到国家重要性程度。

提交的证据

记录含工商管理学士及硕士学位证书与成绩单;支持陈述与商业计划,计划显示第五年最多五名员工(似含申请人);一篇关于外国直接投资对美国制造业影响的文章;2011年“IPO Task Force”执行摘要;以及五年营收预测。缺失或不足在于:文章与报告均未提及申请人的具体事业,未说明其未来工作如何影响FDI、科技行业或全球市场;营收与交易金额未说明国家或全球影响;所称“高价值美国岗位”是否指公司外岗位不明,且无岗位数量证据。

AAO 认定

AAO采纳并维持SCOPS关于国家重要性的分析。申请人未证明其事业将达到产生国家重要性影响的规模;其在韩国公司担任首席投资官并寻求推动美国上市,属另一职位,与拟在美国拥有并经营新咨询公司的事业相区分;过往在另一公司的成功可用于判断是否处于有利推进位置,但不证明该事业的国家重要性。商业计划中四名员工的预测不足以显示对雇用美国工人的显著潜力。

裁决结果

上诉被驳回。AAO未审理并保留关于Dhanasar第二、第三要素的上诉论点。本决定为终局决定,提交动议不推迟决定效力。

适用边界

本案为非先例决定,仅依Dhanasar框架就本案记录认定国家重要性不满足;不构成对其他申请成功率的判断,也不确立约束性规则。AAO未就申请人是否处于有利推进位置及综合权衡是否有利作出认定。

阅读提示

核对商业计划中员工人数与营收预测的具体表述;核对所提交FDI文章与IPO Task Force执行摘要是否提及申请人事业;核对申请人首席投资官职位与拟设新公司之间的关系材料;核对上诉书面论证意见中关于国家重要性的具体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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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与认定

国家重要性(Dhanasar第一要素)

证据:商业计划(第五年最多五名员工,似含申请人)、五年营收预测、关于FDI对美国制造业影响的文章、2011年IPO Task Force执行摘要、支持陈述及上诉书面论证意见

认定理由:AAO采纳并维持SCOPS分析:国家重要性聚焦具体事业而非领域重要性;文章与报告未提及申请人具体事业;交易金额与营收预测未说明国家或全球影响;所称高价值岗位是否为公司外岗位不明且无数量证据;四名员工预测不足以显示显著雇用美国工人的潜力;申请人在韩国公司的首席投资官职位与拟设新公司事业相区分,过往成功不证明该事业的国家重要性。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6 段、第 1 页第 8 段、第 2 页第 2 段、第 2 页第 3 段、第 2 页第 4 段、第 2 页第 5 段、第 3 页第 2 段、第 3 页第 3 段、第 3 页第 4 段

处于有利推进位置(Dhanasar第二要素)

证据:未讨论

认定理由:AAO因国家重要性问题具有决定性而明确保留并未审理该要素。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8 段、第 2 页第 1 段

综合权衡豁免职位offer(Dhanasar第三要素)

证据:未讨论

认定理由:AAO因国家重要性问题具有决定性而明确保留并未审理该要素。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8 段、第 2 页第 1 段

EB-2高等学位类别资格

证据:工商管理学士学位证书及成绩单(1998年8月授予)、工商管理硕士学位证书及成绩单(2004年授予)

认定理由:SCOPS认定申请人符合EB-2高等学位类别;AAO未推翻该认定,但本案上诉争点为国家重要性,AAO未就类别资格另行作出新的认定。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5 段、第 1 页第 6 段、第 1 页第 9 段

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41753253 日期:2026年3月11日

对服务中心运营处(SCOPS)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认证投资分析师”,寻求以拥有高等学位的专业人士或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特殊能力个人的身份获得职业移民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并寻求豁免与该分类相关的职位邀请要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服务中心运营处(SCOPS)认定,尽管申请人作为拥有高等学位的个人符合基础EB-2签证分类资格,¹ 但申请人未能证明豁免所需职位邀请、进而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适用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中规定的三叉分析框架,SCOPS得出结论认为申请人:(1) 未能证明其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² (2) 未能证明其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该事业,以及 (3) 未能表明权衡之下豁免职位邀请要求将有利于美国。本事项现依据8 C.F.R. § 103.3提交至本办公室进行上诉审查。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本案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

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因为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拟议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因此未能满足Dhanasar框架第一叉的国家重要性要求。由于所认定的拒绝依据对申请人的上诉具有决定性,本办公室拒绝审理并在此保留申请人关于Dhanasar其余两叉的上诉论点。见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法院和行政机关无须对其裁决结果而言不必要的问题作出认定”);另见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7 (BIA 2015)(在申请人本不具备资格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审理替代性问题)。

¹ 记录中包含一份学位证书及相应成绩单,显示申请人完成了所需课程并于1998年8月从[已隐去]获得工商管理学士学位。记录中还包含一份学位证书及相应成绩单,显示申请人于2004年从[已隐去]获得工商管理理学硕士学位。 ² SCOPS认定申请人的事业已被证明具有实质价值。

原文第 2 页

不必要的问题”);另见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7 (BIA 2015)(在申请人本不具备资格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审理替代性问题)。

此外,本办公室采纳并确认SCOPS关于申请人事业国家重要性的分析与决定。见Matter of Burbano, 20 I&N Dec. 872, 874 (BIA 1994);另见Giday v. INS, 113 F.3d 230, 234 (D.C. Cir. 1997)(指出采纳并确认下级决定的做法“不仅是通行做法,而且被每一个直接面对该问题的其他巡回法院普遍接受”);Chen v. INS, 87 F.3d 5, 8 (1st Cir. 1996)(加入八个巡回法院的立场,裁定上诉裁决者可以采纳并确认下级决定,只要他们对案件进行了“个别化考量”)。

在拒绝该申请时,SCOPS讨论了申请人拟议的事业,即拥有并经营[已隐去],一家“专注于科技和初创企业市场进入、IPO[首次公开募股]以及美国与韩国之间并购(M&A)的咨询公司”。SCOPS审查了申请人的支持性陈述和商业计划,其中强调了他的专业成就以及创建一家服务于美国和韩国投资者、雇用最多四名全职员工的咨询公司的目标。³ 尽管SCOPS认可申请人的奉献精神可能对其事业的成功至关重要,但SCOPS认定事业的成败并非其潜在影响力的证据。SCOPS认定申请人的事业将产生有限的影响,不会广泛影响金融咨询行业,例如通过不同于类似企业的充分创新方法或技术。SCOPS还认可该事业对经济产生积极影响的潜力,但认定记录缺乏证据表明该事业产生的“涟漪效应”将对美国经济产生更广泛的影响,例如通过产生税收收入或增加就业达到与国家重要性相称的水平。

此外,SCOPS认定记录缺乏充分证据证明“任何广泛影响将归因于该特定事业”。SCOPS也未认定该事业将提供其他实质性积极经济效应,例如在经济上惠及服务不足的社区。虽然SCOPS认可申请人事业的个性化定制服务将满足其客户的需求,但SCOPS得出结论认为该事业并不“代表广大范围的公司可以随时采用的广泛适用措施”,从而无法在更广泛层面上影响金融和投资咨询领域达到具有国家重要性的水平。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其事业将提供“高增长的国际机会,增强美国投资和养老金体系的长期财务韧性”,但他未能证明他将以如此规模运营从而产生国家重要性层面的影响。虽然申请人强调其作为一家韩国公司首席投资官的身份,他“寻求领导[该公司]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公开上市”,但该职位与申请人的拟议事业是分开的,其拟议事业是拥有并经营[已隐去],一家申请人打算在美国发展成“领先咨询公司”的新公司。申请人在另一家公司先前取得成功的证据,虽然

³ 商业计划显示,申请人预计在公司运营第五年最多拥有五名员工,其中似乎包括申请人本人。

原文第 3 页

可能有助于确定申请人是否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该事业,但并不能证明该事业的国家重要性,也不能证明该事业的影响将延伸至申请人预期客户之外。

此外,申请人强调其事业“直接推进了若干紧迫的国家优先事项,包括增加外国直接投资(FDI)、通过人工智能和云技术实现美国产业现代化,以及加强美国在全球资本市场中的地位等”。然而,本办公室对国家重要性的评估并不侧重于某一领域或影响某一领域的问题的重要性,而是“侧重于外籍国民拟从事的特定事业”。Dhanasar, 26 I&N Dec. at 889。在此,申请人提交了一篇讨论外国直接投资对美国制造业影响的文章以及2011年“IPO工作组”的“执行摘要”部分。然而,无论是该文章还是该报告均未提及申请人特定的拟议事业,包括其未来工作可能如何更广泛地影响FDI、科技行业或全球市场。

申请人还讨论了其先前提交的商业计划,强调该计划的五年收入预测。然而,申请人主要依赖其拟进行交易的货币价值作为该事业国家重要性的证据,但他未解释这些交易或收入预测的国家或全球影响。见同上。换言之,申请人未详细说明其事业将在美国创造何种“实质性积极经济效应”,也未提供证据支持该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的主张。同上,第890页。申请人还提到“创造新的高价值美国就业机会,包括咨询和管理职位”,但不清楚“高价值美国就业机会”是否指申请人公司以外的就业创造。若是如此,记录缺乏关于将创造就业数量的证据。此外,申请人所主张的经济利益取决于众多因素,申请人未能提供拟议事业的服务与所主张的经济结果之间充分直接的证据联系。至于商业计划中列出的就业预测,申请人未能证明预计四名员工的规模能够体现Dhanasar中所设想的该事业“雇用美国工人的重大潜力”。同上。申请人必须以相关、有证明力且可信的证据支持其主张。见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at 376。

总之,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事业符合Matter of Dhanasar分析框架第一项要件中的国家重要性要素。因此,申请人未能推翻SCOPS关于该问题的结论。

裁定:上诉被驳回。

通知:本决定构成本事项的最终决定。提交动议不会推迟该决定的效力。8 C.F.R. § 103.5(a)(1)(iv)。未合法居留的外国人,或原本不可入境或可被驱逐的外国人,可能因签发I-862表《出庭通知》而根据《移民与国籍法》第240条面临遣返程序的启动。该等程序可能导致其被驱逐出美国,并可能使其未来无法获得签证或其他移民福利。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6-03-11)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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