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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0232223 日期:2024年3月12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巴西柔术运动员和教练,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供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使用。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通过记录其获得重大、国际公认奖项,或作为替代,通过满足8 C.F.R. § 204.5(h)(3)中十项监管标准中的至少三项,从而确立了该类别所需的初步证据要求。此事现依据8 C.F.R. § 103.3提交至本办公室进行上诉审查。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我们对本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我们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该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以下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一、法律
个人符合杰出能力类别的资格条件为:其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具有杰出能力,该能力已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得到证明,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其寻求进入美国以继续在杰出能力领域工作;且其进入美国将未来实质性惠及美国。该法第203(b)(1)(A)条。
“杰出能力”一词仅指那些“已上升至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小百分比”的个人。8 C.F.R. § 204.5(h)(2)。实施条例8 C.F.R. § 204.5(h)(3)规定了一种多部分分析。首先,申请人可通过一次性成就(即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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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来证明其成就在该领域获得国际认可。若无此类成就,申请人必须提供足够的合格文件,证明其满足8 C.F.R. § 204.5(h)(3)(i)-(x)所列十项标准中的至少三项。
若申请人满足这些初步证据要求,我们随后将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考虑所提供材料的整体情况,并评估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以及是否证明该个人属于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小百分比。参见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讨论两步审查,即先对文件进行计数,然后,若满足所需标准数量,则在最终实质审查的背景下予以考虑);另参见Visinscaia v. Beers, 4 F.Supp. 3d 126, 131-32 (D.D.C. 2013);Rijal v. USCIS, 772 F.Supp. 2d 1339 (W.D. Wash. 2011)。
二、分析
申请人是一名巴西柔术运动员和教练,其表示打算在美国担任柔术专家或教练。
由于申请人未表明或证明其获得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其必须满足8 C.F.R. § 204.5(h)(3)(i)-(x)中十项替代监管标准中的至少三项。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满足了其声称满足的六项标准中的两项:评判其领域内他人的工作,以及在展览和展示中展示其工作。参见8 C.F.R. § 204.5(h)(3)(iv)和(vii)。然而,审理主任认定记录不支持申请人关于其满足8 C.F.R. § 204.5(h)(3)(i)、(ii)、(iii)和(v)标准的主张。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忽视了某些证据,错误适用了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关于涉及体育教练的杰出能力申请的政策指导,且未能对所述事实适用优势证据标准。经审查,我们认定申请人已满足至少一项额外标准。
8 C.F.R. § 204.5(h)(3)(i)的条例要求提供个人在其努力领域内获得较低级别国家或国际公认奖项或奖励以表彰卓越的文件。申请人提交了证据,证明其在2021年提交申请前三年内,在国际巴西柔术联合会(IBJJF)赞助的比赛中获得了金牌、银牌和铜牌。
审理主任在认定申请人未满足8 C.F.R. § 204.5(h)(3)(i)标准时,承认了所提交的证据,但强调“授予自申请人的奖牌是作为参赛者而非教练获得的奖牌”。审理主任因此认定其未能证明其奖项与其努力领域相关。
正如申请人在上诉中所指出的,USCIS政策指导直接涉及运动员转型为教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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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最具问题的案件是那些受益人的持续国家或国际赞誉基于其作为运动员的能力,但受益人的意图是来到美国并受雇为体育教练或管理人员的案件。竞技体育和教练依赖不同的技能组合,通常不属于同一专业领域。然而,许多杰出运动员后来成为了杰出教练。
因此,一般而言,如果受益人作为运动员明显获得了近期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并在国家层面的教练或管理领域持续保持了该赞誉,审理人员可以将证据的整体情况视为确立了持续赞誉和杰出能力的总体模式,从而使USCIS能够认定教练工作属于受益人的专业领域。
如果受益人拥有较长的时间在其作为运动员持续获得国家或国际赞誉的年份之后建立其作为教练的声誉,则根据具体事实,审理人员可以对受益人作为教练或管理人员的成就证据给予更重或排他性的权重。
6 USCIS Policy Manual F.2(A)(2),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根据该政策指导,作为运动员的赞誉证据本身不足以确立作为教练的杰出能力,但当记录还显示该赞誉已延续至申请人的教练生涯时,USCIS审理人员可以对该赞誉证据给予相应权重。
因此,最终问题是申请人是否已证明其教练活动达到了与持续国家或国际赞誉一致的水平。由于赞誉是在最终实质审查的背景下考虑的,评估申请人是否作为教练获得了持续赞誉并不需要以仅基于其教练活动满足8 C.F.R. § 204.5(h)(3)基本证据标准为前提认定。
因此,我们同意申请人的主张,即审理主任错误地忽视了其作为巴西柔术竞技运动员所获得的奖项和奖励的证据。1 申请人提供了证据,证明其在2019年I !锦标赛中获得银牌,在 锦标赛中两次获得奖牌,在 锦标赛中获得铜牌。记录包含足够证据以认定这些奖项满足8 C.F.R. § 204.5(h)(3)(i)条例的明文规定。
因此,申请人已克服了否决申请的唯一所述理由;即未能满足8 C.F.R. § 204.5(h)(3)(i)-(x)所列至少三项证据标准。然而,批准该
1 审理主任在评估为支持8 C.F.R. § 204.5(h)(3)(iii)标准而提交的证据时似乎可能犯了类似错误,该标准要求提供关于该个人在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上与该人领域工作相关的已发表材料的证据。在证据请求(RFE)中,审理主任强调所提交的已发表材料“将申请人描述为柔术参赛者而非柔术教练”。审理主任最终认定申请人未满足该标准,但未具体说明达成该结论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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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项初始标准不足以确立申请人所寻求类别的资格。 审理主任必须进行最终实质审查,分析申请人的成就并权衡全部证据(包括上诉时提交的证据和论点),以确定这些是否确立申请人在其专业领域中的杰出能力。参见该法第203(b)(1)(A)(i)条;8 C.F.R. § 204.5(h)(2)、(3);另见Kazarian,596 F.3d at 1119-20。在此,由于申请人仍在作为巴西柔术运动员参赛,且最近才开始执教,审理主任应确定记录是否显示该领域中持续赞誉和杰出能力的整体模式。
III. 结论
由于申请人已克服了拒批所陈述的唯一理由,我们将本程序发回重审,以便审理主任按照Kazarian框架作出最终实质审查。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回。本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