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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0002683 日期:2024年3月12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企业家,寻求基于就业的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以及对该分类所附工作要求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符合EB-2分类资格,也未能证明申请人有资格获得所请求的国家利益豁免。此事现依据8 C.F.R. § 103.3提交本办公室审理。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为确立国家利益豁免资格,申请人必须首先证明符合基础EB-2签证分类资格,即作为高等学位专业人士或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士。该法第203(b)(2)(B)(i)条。在上诉中,申请人仅论述其国家利益豁免资格,承认“移民局同意上诉人并非特殊能力外籍人士。”该书面论证意见未论述或质疑审理主任关于基础EB-2签证分类的具体认定。1 因此,本办公室认为此理由已被放弃。未在上诉中提出的问题视为放弃。见,例如,Matter of O-R-E, 28 I&N Dec. 330, 336 n.5 (BIA 2021)(引用Matter of R-A-M-, 25 I&N Dec. 657, 658 n.2 (BIA 2012))。因此,申请人未能证明其第二优先移民分类资格。
由于此问题具有决定性,本办公室无需处理、因而保留申请人关于其国家利益豁免资格的上诉论点。见INS v. Bagamasbad, 429 U.S.
1 审理主任讨论了为证明申请人作为特殊能力人士资格而提交的证据中的缺陷,并认定其仅符合8 C.F.R. § 204.5(k)(3)(ii)(A)-(F)中一项标准。在上诉中,申请人未指出审理主任关于基础分类的决定中任何一项错误的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见8 C.F.R. § 103.3(a)(1)(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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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25 (1976)(指出机构无需对最终决定不必要的问题作出“纯咨询性认定”);另见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7 (BIA 2015)(在申请人未能以其他方式履行其举证责任时,拒绝在上诉中处理替代性问题)。
命令:上诉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