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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菜厨师 · EB-3 职业移民:发回重审(2024年3月12日)

类别 EB-3技术工人 · 领域 其他 · 结果 发回重审 · 讨论的标准 持续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全职雇用受益人的意图、受益人符合职位要求的经验
不成立 持续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全职雇用受益人的意图、受益人符合职位要求的经验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撤回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主任的拒绝决定,将案件发回,要求主任按上述分析作出新决定;发回时主任应要求申请人提交2018年及主任认为相关的其他年度的年度报告、联邦税表或经审计财务报表,并可提交雇用受益人的证明或Sonegawa因素相关材料;还应告知经验证据缺陷并给予合理回应机会。发回重审并非批准申请。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Director's decision is withdrawn. The matter is remanded for entry of a new decision consistent with the foregoing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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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remand, the Director should ask the Petitioner to submit copies of its annual reports, federal tax returns, or audited financial statements for 2018 and for additional years it determines relev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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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家经营餐厅的公司,寻求以EB-3“技术工人”类别为受益人申请永久就业移民,职位为专精意大利菜的厨师;劳工证列明的职位年薪为48,901美元,优先日期为2017年7月21日。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operates a restaurant and seeks to employ the Beneficiary as a chef specializing in Italian cuis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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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s labor certification states the proffered wage of the offered position of chef, Italian cuisine as $48,901 a ye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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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主任拒绝原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其有能力支付所提供职位的工资。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Nebraska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Petitioner did not demonstrate its required ability to pay the offered job's proffered w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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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诉

    申请人的上诉在AAO待决期间,主任批准了申请人为同一受益人、同一职位、依据同一劳工证并属同一移民签证类别的第二份申请;AAO认定该批准使待决上诉失去实际意义,遂以上诉已无实际意义为由驳回。

    核对原文依据
    While the company's appeal was pending before us, the Director approved a second petition by the Petitioner for the Beneficiary in the same job, relying on the same labor certification, and for the same requested immigrant visa 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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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动议

    AAO经审查后自行重启本案。

    核对原文依据
    After review, we reopened this matter on our own mo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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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上诉

    AAO进行重新审查,认为申请人应提供在提交申请时无法获得的、关于其持续支付能力的更近期证据,因此撤回主任决定并发回重审。

    核对原文依据
    we conclude that the Petitioner should have more recent evidence of its continuing ability to pay the proffered wage, which was unavailable at the time of filing. We will therefore withdraw the Director's decision and remand the mat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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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持续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g)(2)要求申请人证明从优先日期起持续有能力支付所提供职位的工资,直至受益人获得永久居民身份;初次证据一般应包括优先日期当年起每一可得年度的年度报告、联邦税表或经审计财务报表。若未支付全额工资,则考察净收入或净流动资产是否足以补足差额;不足时还可考虑Sonegawa案中的其他因素。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有能力支付劳工证所列年薪48,901美元。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证明支付能力并拒绝申请;AAO未记载主任对具体证据的逐项评价。

2017年联邦所得税申报表(Form 1065,Schedule K)

证明目的
证明优先日期当年的净收入和净流动资产足以支付所提供工资。
AAO 如何评价
AAO依据Schedule K的“净收入分析”认定2017年净收入为999,234美元,超过48,901美元,故2017年依净收入已证明支付能力;净流动资产为负168,885美元,但因净收入已足够,未据此否定。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记录缺少2017年之后的支付能力证据;AAO指出2018年度的初步所需证据在上诉提交时尚未可得,现在应已可得。
核对原文依据
The net income amount exceeds the annual proffered wage of $48,901. Thus, based on net income, the company has demonstrated its ability to pay the proffered wage in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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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s, the record lacks evidence of the company's ability to pay the proffered wage beyond 201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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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受雇及工资支付证据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已实际雇用受益人并按所提供工资支付。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申请人未主张也未提交其已雇用受益人的证据,因此仅凭已付工资无法证明支付能力。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提交雇用或工资支付记录。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id not claim or submit evidence that it has employed the Benefici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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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申请人未主张也未提交其已雇用受益人的证据,因此仅凭已付工资无法证明支付能力。2017年税表显示净收入999,234美元,超过当年所提供工资,故2017年依净收入已证明支付能力。但记录中没有2017年之后的证据,而持续支付能力要求延伸至受益人获得永久居民身份,故本项未获满足并发回补充。

核对原文依据
A petitioner must demonstrate its continuing ability to pay an offered job's proffered wage, from a petition's priority date until a beneficiary obtains permanent res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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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cause the Petitioner must establish its continuing ability to pay and initial required evidence of its ability to pay beyond 201 7 should now be available, we will remand the mat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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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职雇用受益人的意图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移民与国籍法》第204(a)(1)(F)条要求申请人有意在美国雇用非公民;申请人一般须按随附劳工证的条件和条款雇用受益人,参见Matter of Izdebska。存在矛盾时须以独立、客观证据解决,参见Matter of Ho。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在申请和劳工证中声明将永久全职雇用受益人担任专精意大利菜的厨师。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未处理该问题。

申请及劳工证中的雇用声明与职位职责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有意永久全职雇用受益人担任专精意大利菜的厨师。
AAO 如何评价
AAO确认申请和劳工证载明了全职雇用意图及意大利特色菜职责,但该声明与网站菜单内容不一致,故不足以单独证明意图。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声明与网站菜单之间存在矛盾,未以独立客观证据解释。
核对原文依据
In the petition and on the accompanying labor certification, the Petitioner stated its intent to permanently employ the Beneficiary full-time as a chef specializing in Italian cuis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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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网站上的餐厅及餐饮菜单

证明目的
反映餐厅实际经营的菜品及对厨师的真实需求。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菜单并非以意大利菜为主,且未包含劳工证职责中具体列明的三道菜品,据此认为未能证明全职雇用意图。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菜单未体现所称对专精意大利菜全职厨师的需求,申请人未作解释。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s website, however, contains menus - both for its restaurant and catering services - that do not primarily include Italian mea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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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申请人网站上的餐厅及餐饮菜单并非以意大利菜为主,且未包含劳工证职责中具体列明的三道菜品,据此认为记录未能证明按劳工证条件全职雇用受益人的意图;脚注3仅解释职责中意大利特色菜的范围。

核对原文依据
Although unaddressed by the Director, the Petitioner also has not demonstrated its intent to employ the Beneficiary full-time in the offered j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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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cord therefore does not establish the company's intent to employ the Beneficiary full-time in the offered j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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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符合职位要求的经验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申请人须证明受益人在优先日期前具备劳工证所列全部最低要求,参见Matter of Wing's Tea House;审查须以劳工证职位邀请部分确定最低要求,不得忽略认证条款或强加未列明要求,参见Madany v. Smith。“在所提供的职位中”的经验指履行职位机会关键职责的经验,参见Matter of Symbioun Techs.。

申请人主张

受益人主张在优先日期前已有超过八年全职合格经验,包括2000年2月至2008年10月在意大利一家餐厅担任专精意大利菜的厨师。

原审意见

AAO记载主任曾就经验证据发出补件请求,但未记载主任对经验证据的实质评价结论。

受益人在劳工证申请中的经验陈述

证明目的
证明受益人在优先日期前具备超过八年全职相关经验。
AAO 如何评价
AAO记载了受益人关于2000年2月至2008年10月在意大利餐厅担任专精意大利菜厨师的陈述,但未将其单独认定为充分证明。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陈述本身未覆盖劳工证具体列明的菜品职责。
核对原文依据
He stated that he worked as a chef, Italian cuisine for a restaurant in Italy from February 2000 to October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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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雇主信函(应主任补件请求提交)

证明目的
证明受益人实际履行了劳工证所列厨师职责。
AAO 如何评价
前雇主信函表明受益人履行了H.11所列几乎全部职责,但未说明其参与制作劳工证具体列明的三道菜品;AAO据此认为记录未能证明受益人符合“在所提供的职位中”的经验要求。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对劳工证具体列明菜品的制作经验说明。
核对原文依据
The letter from the Beneficiary's former employer indicates the Beneficiary's performance of almost all the offered job's duties listed in Question H.11 ofthe labor cert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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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劳工证一方面载明最低要求为两年“在所提供的职位中”经验且不接受替代职业经验,另一方面又表明该职位不要求培训或经验;AAO据此审查受益人的合格经验。职位职责具体列明制作Pasta Bolognese、Sea Scallop Risotto、Wood Oven Roasted Branzino等意大利特色菜。前雇主信函表明受益人履行了H.11所列几乎全部职责,但未说明其参与制作劳工证具体列明的三道菜品;AAO据此认为记录未能证明受益人符合“在所提供的职位中”的经验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s labor certification states the minimum requirements of the offered job of chef, Italian cuisine as two years of experience "in the job offer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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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t, contrary to the duties on the application, the letter does not state the Beneficiary's participation in the preparation, seasoning, and cooking of "Pasta Bolognese, Sea Scallop Risotto, [or] Wood Oven Roasted Branzino" as the certification specifically requi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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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2017年Form 1065的Schedule K“净收入分析”与净流动资产数字,理解AAO为何仅凭净收入认定2017年支付能力,以及为何仍要求2018年及以后年度材料。
    核对原文依据
    The net income amount exceeds the annual proffered wage of $48,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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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将劳工证Question H.11所列职责与网站菜单、前雇主信函逐项对照,注意AAO以具体列明菜品作为“在所提供的职位中”经验的比较口径。
    核对原文依据
    the letter does not state the Beneficiary's participation in the preparation, seasoning, and cooking of "Pasta Bolognese, Sea Scallop Risotto, [or] Wood Oven Roasted Branzi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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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本案程序为AAO自行重启后重新审查并撤回原决定发回重审,并非对初次资格作出全面批准;发回后主任仍须审查完整记录并作出新决定。
    核对原文依据
    Upon receipt of a timely response, the Director should review the entire record and enter a new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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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2413287 日期:2024年3月12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其他工人)

申请人经营一家餐厅,并寻求雇用受益人担任专精意大利菜的厨师。该公司寻求将其归类为职业移民第三优先(EB-3)移民签证类别下的“技术工人”。《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3)(A)(i)条,8 U.S.C. § 1153(b)(3)(A)(i)。美国企业可在该类别下担保非公民永久从事要求至少两年培训或经验的工作。同上。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具备支付所提供职位所述工资的所需能力。在公司的上诉待决于本办公室期间,审理主任批准了申请人为同一受益人、同一职位、依据同一劳工证、同一请求移民签证类别提交的第二份申请。认定第二份申请的批准使待决上诉失去实际意义后,本办公室以上诉已无实际意义为由予以驳回。见 In Re: 06267218 (AAO Dec. 30, 2019)。经审查,本办公室自行动议重新开案此事项。见 8 C.F.R. § 103.5(a)(5)。

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行使重新审查的上诉审查权,见 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本办公室认定申请人应当拥有关于其持续支付所述工资能力的更近期证据,而该证据在提交申请时无法获得。因此,本办公室将撤销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此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以下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一、法律

作为技术工人移民通常遵循三步程序。首先,潜在雇主必须从美国劳工部(DOL)获得认证,证明:没有足够的美国工人能够、愿意、合格且可胜任所提供职位;且非公民在该职位的永久就业不会损害从事类似工作的美国工人的工资和工作条件。该法第212(a)(5)(A)(i)条,8 U.S.C. § 1182(a)(5)(A)(i)。

原文第 2 页

其次,雇主必须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提交经批准的劳工证及移民签证申请。该法第204(a)(1)(F)条,8 U.S.C. § 1154(a)(1)(F)。除其他事项外,USCIS判定非公民受益人是否符合DOL认证职位的要求及所请求的移民签证类别。8 C.F.R. § 204.5(l)(3)(ii)(D), (4)。

最后,如果USCIS批准申请,受益人可在国外申请移民签证,或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在美国调整身份。见该法第245(a)条。

二、分析

A. 支付所述工资的能力

申请人必须证明其从申请的优先日期起直至受益人获得永久居留权期间,持续具备支付所提供职位所述工资的能力。8 C.F.R. § 204.5(g)(2)。支付能力的初始证据通常必须包括从优先日期所在年份起每个可用年份的年度报告、联邦纳税申报表或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副本。同上;参见 generally 6 USCIS Policy Manual E.(4)(A), www.uscis.gov/policy-manual。

在判定支付能力时,USCIS审查申请人是否从申请优先日期所在年份起向受益人支付了全额所述工资。参见 generally 6 USCIS Policy Manual E.(4)(C)(1)。如果申请人在相关期间未向受益人支付全额所述工资或完全未向受益人支付工资,USCIS考虑该企业是否产生了足以支付所述工资与已付工资之间任何差额的年度净收入或净流动资产金额。参见 generally 6 USCIS Policy Manual E.(4)(C)(2)。如果净收入和净流动资产不足,该局可考虑可能影响申请人支付所述工资能力的其他因素。见 Matter of Sonegawa, 12 I&N Dec. 612, 614-15 (Reg'l Comm'r 1967)。1

申请人的劳工证载明所提供职位(意大利菜厨师)的所述工资为每年48,901美元。申请的优先日期为2017年7月21日,即DOL接受劳工证申请进行处理的日期。见 8 C.F.R. § 204.5(d)(解释如何确定申请的优先日期)。

申请人未主张或提交证据证明其已雇用受益人。因此,仅基于已付工资,该公司未证明其支付所述工资的能力。

记录中包含申请人2017年(申请优先日期所在年份)联邦所得税申报表的副本。2017年纳税申报表反映净收入999,234美元及净流动资产

1 联邦法院已维持USCIS判定申请人支付所述工资能力的方法。见,例如,River St. Donuts, Inc. v. Napolitano, 558 F.3d 111, 118 (1st Cir. 2009);Just Bagels Mfg., Inc. v. Mayorkas, 900 F. Supp. 2d 363, 373-76 (S.D.N.Y.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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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68,885美元。2 净收入金额超过每年所述工资48,901美元。因此,基于净收入,该公司已证明其在2017年支付所述工资的能力。

在2018年8月提交上诉时,申请人2018年支付能力的初始所需证据尚不可获得。因此,记录缺乏该公司在2017年之后支付所述工资能力的证据。

如前所述,申请人必须证明其“在优先日期确立时及持续直至受益人获得合法永久居留权”支付所述工资的能力。8 C.F.R. § 204.5(g)(2)(着重号为后加)。由于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持续支付能力,且其2017年之后支付能力的初始所需证据现在应当可以获得,本办公室将发回重审此事项。

在发回重审时,审理主任应要求申请人提交其2018年及其认定相关的其他年份的年度报告、联邦纳税申报表或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副本。该公司还可提交其在相关期间支付能力的额外证据,包括其雇用受益人的证明或支持Sonegawa案所述因素的材料。

B. 全职雇用从事所提供职位的意图

尽管审理主任未予处理,申请人亦未证明其全职雇用受益人从事所提供职位的意图。

企业若“希望并打算在美国境内雇用[非公民]”,可提交移民签证申请。该法第204(a)(1)(F)条。申请人通常必须打算按照随附劳工证的条款和条件雇用受益人。见 Matter of Izdebska, 12 I&N Dec. 53, 54 (Reg'l Comm'r 1966)(确认申请被拒,理由是与随附劳工证的条款相反,申请人无意以全职、住家方式雇用受益人作为家庭工人)。

在申请及随附劳工证中,申请人声明其意图永久全职雇用受益人担任专精意大利菜的厨师。该职位的职责涉及准备、调味和烹饪意大利特色餐食。

然而,申请人的网站包含的菜单——既有其餐厅菜单也有餐饮服务菜单——并不主要以意大利餐食为主。这些菜单还遗漏了劳工证职位职责中特别提及的“肉酱意面、海扇贝烩饭[及]木炉烤布兰齐诺鱼”。3 因此,记录未能确立该公司全职雇用受益人从事所提供职位的意图。

2 申请人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LLC),其以IRS表格1065(美国合伙企业收入申报表)提交了2017年联邦所得税申报表。表格1065的附表K列明所有成员在LLC收入、抵免、扣除等中的份额。美国国税局(IRS),“表格1065说明”,31,www.irs.gov/pub/irs-pdf/i1065.pdf。因此,USCIS认为申请人2017年附表K上的“净收入分析”最能准确反映该公司当年的净收入金额。 3 在相关部分,劳工证将职位职责描述为“参与准备、调味和

原文第 4 页

在发回重审时,审理主任应要求申请人提交其声称全职雇用受益人从事所提供职位意图的额外证据。该公司必须解释为何其菜单未反映其所声称的对专精意大利菜的全职厨师的需求。见 Matter of Ho, 19 I&N Dec. 582, 591 (BIA 1988)(要求申请人以独立、客观的证据解决不一致之处,指明真相所在)。

C. 所需经验

记录亦未确立受益人符合所提供职位的资格经验。

申请人必须证明受益人在申请优先日期时已具备劳工部认证的所提供职位的所有要求。Matter of Wing's Tea House, 16 I&N Dec. 158, 160 (Acting Reg'l Comm'r 1977)。在评估受益人的资格时,USCIS必须审查随附劳工认证中的职位提供部分,以确定职位的最低要求。该机构既不得忽视认证条款,也不得施加未明示的要求。参见,例如,Madany v. Smith, 696 F.2d 1008, 1015 (D.C. Cir. 1983)(认定“劳工部拥有设定劳工认证内容的权力”)(原文强调)。

申请人的劳工认证规定,所提供职位意大利菜厨师的的最低要求为“在所提供职位中”具备两年经验。劳工认证规定,申请人将不接受替代职业的经验。此外,认证表明该职位既不需要培训也不需要经验。

在劳工认证申请中,“在所提供职位中”的经验是指“履行该工作机会关键职责的经验,具体为申请表中H.11问题所列的职责。”Matter of Symbioun Techs., Inc., 2010-PER-01422, *4 (BALCA Oct. 24, 2011)(引注省略)。在申请人申请表的H.11问题中,公司列出了所提供职位的以下职责:

指导、协调厨师的活动,并参与意大利特色餐食的制备、调味和烹饪,例如肉酱意面、海扇贝烩饭、木炉烤布兰齐诺、沙拉、汤、鱼、肉类、蔬菜、甜点或其他食物。规划菜单项目并定价。估算所需用品的数量和成本。订购用品。保存记录和账目。

在申请表中,受益人证明,截至申请的2017年7月21日优先日期,他获得了超过八年的全职合格经验。他表示,他于2000年2月至2008年10月在意大利一家餐厅担任意大利菜厨师。

烹饪意大利特色餐食,例如肉酱意面、海扇贝烩饭、木炉烤布兰齐诺、沙拉、汤、鱼、肉类、蔬菜、甜点或其他食物。”在如本案这样,两个或更多具体描述词之后跟随更一般描述词的情况下,一般描述词的宽泛含义必须限于其前面具体词语的同一类别。参见,例如,Matter of A-C-M-, 27 I&N Dec. 303, 311 (BIA 2018)(讨论同类规则原则)。因此,如职位职责列表开头所指定,我们认为所提供职位涉及意大利特色餐食。

原文第 5 页

根据8 C.F.R. § 204.5(l)(3)(ii)(A),并回应审理主任的补充证据请求,申请人提交了受益人前雇主的信函。该信函描述受益人的经验如下:

[受益人]指导并协调厨师的活动,并参与意大利特色餐食、汤、肉类、意面、鱼、蔬菜和甜点及其他食物的制备、调味和烹饪。他编制菜单并为菜单项目定价。该员工估算所需用品的数量和成本,订购用品,并检查所有采购用品的质量。[受益人]还保存记录和账目。

受益人前雇主的信函表明受益人履行了劳工认证H.11问题所列所提供职位的几乎所有职责。但是,与申请表上的职责相反,该信函未说明受益人参与“肉酱意面、海扇贝烩饭、[或]木炉烤布兰齐诺”的制备、调味和烹饪,而认证明确要求如此。因此,申请人未证明受益人在“所提供职位中”的合格经验。

在发回重审时,审理主任应告知申请人这一证据缺陷,并请求补充证据,证明截至申请的优先日期,受益人获得了至少两年全职履行劳工认证所述职位职责的经验。

如果记录支持,审理主任可通知申请人任何其他潜在拒绝理由。但是,审理主任必须给予公司合理机会回应发回重审时提出的所有问题。在收到及时回应后,审理主任应审查整个记录并作出新决定。

III. 结论

记录缺乏申请人持续有能力支付所提供职位所提议工资的最新证据。公司也未证明其有意在所提供职位中雇用受益人,或受益人具备该职位的合格经验。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回。此事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4-03-12)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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