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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管理公司合伙人 · EB-1A 杰出人才:动议驳回(2024年3月12日)

类别 EB-1A · 领域 商业 · 结果 动议驳回 · 讨论的标准 重新开放动议的时效与迟延理由、重新开放动议的裁量开放与本次审查范围、杰出能力初始证据:至少三项标准(重点为媒体报道标准)、最终实质审查(整体记录)、复议动议的时效
不成立 重新开放动议的时效与迟延理由、杰出能力初始证据:至少三项标准(重点为媒体报道标准)、最终实质审查(整体记录)、复议动议的时效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重新开放动议,并另行驳回复议动议。重新开放动议虽被裁量开放以审查实体主张,但AAO最终认定申请人未确立杰出能力资格,因此重新开放动议被驳回;复议动议因超过30天期限而被驳回。本次决定未批准申请,也未重新认定主任此前已认定的两项标准之外的其他标准;AAO在初始证据不足的前提下审查了整个记录,但未进行完整的最终实质审查。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motion to reopen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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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RTHER 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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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need not provide the type of 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referenced in Kazar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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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家资本管理公司的合伙人,专长于早期科技公司投资;其以杰出能力类别提交I-140移民申请,寻求依据《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1)(A)条获得第一优先类别资格。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partner in a capital management firm, seeks classification as an alien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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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the time of filing, the Petitioner was a partner in a capital management firm, specializing in investments in early stage technology compan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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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主任拒绝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通过满足8 C.F.R. § 204.5(h)(3)下至少三项证据标准来确立该类别的初始证据要求;主任认定申请人仅满足两项标准,即评判他人工作和在具有杰出声誉的组织中发挥领导或关键作用,因此未进行最终实质审查。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Nebraska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Petitioner did not establish that he met the initial evidence requirement for this classification by meeting at least three of the evidentiary criteria under 8 C.F.R. § 204.5(h)(3).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the Director determined that the Petitioner met only two of the evidentiary criteria at 8 C.F.R. 204.5(h)(3), pertaining to his participation as a judge of the work of others and his leading or critical role for organizations with a distinguished reputa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2. 补件/后续动议

    申请人在主任拒绝后提交了一份重新开放动议,主任随后将其驳回;申请人就该动议决定提起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They also dismissed a subsequent motion to reopen. The Petitioner then filed an appeal of the Director's motion decision, which we dismissed as moot.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3. 上诉

    AAO于2023年7月28日作出上诉决定;在该决定中,AAO指出申请人虽在书面论证意见中提到主任驳回其后续重新开放动议,但未附上该动议决定或其他证据,USCIS记录仅显示申请被重新开放,当时无法在记录中定位该重新开放动议的收据编号或决定;此外,因申请人在I-290B表格中填写的是原申请的收据编号和决定日期而非被驳回动议的信息,AAO当时无法在USCIS记录中定位该重新开放动议的收据编号或决定。

    核对原文依据
    our appeal decision was issued on July 28, 2023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he did not include a copy of the motion decision or any other evidence that the Director had dismissed his subsequent mo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on appeal we were unable to locate the receipt number or decision for the motion to reopen in USCIS record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4. 本次合并动议

    申请人于2023年9月11日提交合并的重新开放与复议动议,距2023年7月28日上诉决定45天;随本次动议提交了主任动议决定副本、机票收据、短期租赁协议及婚礼公告网站页面等材料。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filed this motion on September 11, 2023, 45 days later.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he submits airline ticket receipts, a short-term rental agreement, and pages from a wedding announcement websit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With his current motion, the Petitioner now includes a copy of the Director's motion decis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重新开放动议的时效与迟延理由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重新开放动议须陈述新事实并有文件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动议审查限于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i);可裁量原谅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迟延,前提是申请人能证明迟延合理且超出其控制,8 C.F.R. § 103.5(a)(1)(i);参见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新证据须有改变结果的可能)。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承认重新开放动议提交迟延,但请求原谅,理由是其在外期间不在永久邮寄地址,返回并阅读上诉决定后立即通知律师;提交机票收据、短期租赁协议和婚礼公告网站页面,证明其与妻子在夏威夷婚礼和蜜月超过两个月。

原审意见

原审意见原文未记载;本次为AAO对合并动议的处理。

机票收据、短期租赁协议、婚礼公告网站页面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在回应期内离开永久邮寄地址,在夏威夷婚礼和蜜月超过两个月,返回后立即通知律师,从而请求原谅迟延。
AAO 如何评价
AAO记载了这些材料,但认为申请人未解释为何在外长期期间未采取合理步骤确保收到通知;材料本身未显示申请人安排了邮件转递或其他通知保障。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解释长期离家期间为何未采取合理步骤确保收到本案通知;且G-28未正确填写后双方收到自我代理通知仍未采取措施。
核对原文依据
In support ofthis statement, he submits airline ticket receipts, a short-term rental agreement, and pages from a wedding announcement website showing that he and his wife were in Hawaii for their wedding and honeymoon for more than two month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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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定申请人未解释为何在外如此长时间期间未采取合理步骤确保收到本案任何行动的通知;此外,在上诉决定作出前一个月,因G-28表格未正确填写,AAO向申请人和其代表发出了自我代理通知,但USCIS记录显示双方收到通知后均未采取措施确保收到进一步通知。因此AAO认定迟延既不合理也非超出申请人控制。

核对原文依据
he does not explain why he did not take reasonable steps to ensure that he received notification ofany action taken in this matter while he was away for such an extended peri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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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therefore conclude that the Petitioner's delay in filing this motion to reopen was neither reasonable nor beyond his contr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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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开放动议的裁量开放与本次审查范围 本项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AAO可裁量重新开放其最新决定;动议审查限于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i);重新开放动议须陈述新事实并有文件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随本次动议提交主任动议决定副本,证明其针对该动议驳回及时提交了上诉;请求重新开放并审查其主张。

原审意见

原审意见原文未记载;本次为AAO对合并动议的处理。

主任动议决定副本

证明目的
证明主任确实驳回了后续重新开放动议,且申请人针对该驳回的上诉及时提交,从而补足上次上诉记录中缺失的程序文件。
AAO 如何评价
AAO接受该材料,认定其证明上诉系针对该动议驳回及时提交,并据此裁量重新开放最新决定以审查实体主张。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文未指出该材料本身的缺失;AAO仅说明上次记录中缺少该文件导致无法定位动议。
核对原文依据
With his current motion, the Petitioner now includes a copy of the Director's motion decision, demonstrating that the appeal was timely filed in response to a dismissal of that mo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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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尽管AAO认定迟延不合理且非超出控制,但仍裁量重新开放其最新决定。AAO指出,在上次决定中申请人虽提到后续重新开放动议被驳回,但未附决定副本或其他证据,USCIS记录仅显示申请被重新开放,无法定位该动议;本次申请人附上主任动议决定副本,证明针对该动议驳回的上诉及时提交,因此AAO将审查申请人上诉主张的实体内容。

核对原文依据
Despite our conclusion above, however, we will exercise our discretion to reopen our most recent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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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th his current motion, the Petitioner now includes a copy of the Director's motion decision, demonstrating that the appeal was timely filed in response to a dismissal of that mo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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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出能力初始证据:至少三项标准(重点为媒体报道标准)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申请人须通过一次性重大国际公认奖项,或满足8 C.F.R. § 204.5(h)(3)下至少三项标准,来证明初始证据要求;其中8 C.F.R. § 204.5(h)(3)(iii)要求关于申请人及其领域工作的已发表材料,发表于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Venture Capital Journal(VCJ)符合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理由包括哈佛大学和芝加哥大学图书馆材料、文章作者社交媒体资料、名为Venture Capital的期刊指标及VCJ网站页面;上诉中重申领先商学院认为VCJ是私募股权和风险投资行业领先行业出版物之一,并引用关于Venture Capital的引用指标及网站每日数千访客的证据。

原审意见

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证明VCJ是主要行业出版物,因为记录缺乏发行量和比较数据,无法显示VCJ是其领域的主要出版物;主任还认定申请人仅满足两项标准(评判他人工作和领导或关键作用),因此未进行最终实质审查。

哈佛大学和芝加哥大学图书馆材料

证明目的
证明VCJ被两所知名商学院列入风险投资行业参考材料,从而支持其为主要行业出版物。
AAO 如何评价
AAO承认这些材料显示两所知名商学院将VCJ列入关于风险投资行业参考材料的长清单,但认为这不足以证明VCJ符合专业、主要行业或其他主要媒体标准。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提供发行量或比较数据以显示VCJ在该领域被广泛阅读并构成主要出版物。
核对原文依据
two respected business schools include it in long lists of reference material about the venture capital industry, it does not demonstrate that it qualifies as a professional, major trade or other major medium per this criter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文章作者社交媒体资料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支持VCJ作为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的主张。
AAO 如何评价
AAO在决定中提及申请人提交了该材料,但未对其单独作出评价;AAO的整体评价集中于VCJ的发行量、比较数据和出版者混淆问题。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文未单独指出该材料的缺失;AAO未将其作为认定VCJ为主要出版物的依据。
核对原文依据
a social media profile of the author of the article about him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名为Venture Capital的期刊指标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证明VCJ的引用影响力,从而支持其为主要行业出版物。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该引用信息涉及Routledge出版的名为Venture Capital的期刊,而VCJ网站称其由PEI出版;申请人将二者混淆,因此该指标不能用于证明VCJ。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材料指向的期刊与VCJ出版者不同,申请人误将其认定为VCJ。
核对原文依据
The citation information pertains to a journal published by Routledge (which appears to be a subsidiary or division of Taylor & Francis), whereas VCJ's website states that it is published by P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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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CJ网站页面及网站访客数量证据

证明目的
证明VCJ网站每日数千访客,从而显示其被广泛阅读并构成主要行业出版物。
AAO 如何评价
AAO同意主任意见,认为记录缺乏比较数据以显示VCJ在该领域被广泛阅读从而构成主要行业出版物;网站访客数量本身未与同领域其他出版物比较。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乏比较数据,无法显示访客数量在同领域中的相对地位。
核对原文依据
As for the number of website visits, we agree with the Director that the record lacks comparative data to show that VCJ is widely read in the field such it qualifies as a major trade publ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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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同意主任意见,认为记录缺乏比较数据以显示VCJ在该领域被广泛阅读从而构成主要行业出版物。AAO指出引用指标实际涉及Routledge出版的名为Venture Capital的期刊,而VCJ网站称其由PEI出版,二者被申请人混淆;网站访客数量同样缺乏比较数据。AAO承认证据显示VCJ是聚焦风险投资行业的出版物,且两所知名商学院将其列入风险投资行业参考材料的长清单,但这不足以证明其符合专业、主要行业或其他主要媒体标准。由于未提交一次性成就或至少三项标准的初始证据,AAO无需进行Kazarian式最终实质审查,但仍审查整个记录并认定其未确立所寻求类别所需的声誉和认可。

核对原文依据
we agree with the Director that the record lacks comparative data to show that VCJ is widely read in the field such it qualifies as a major trade publ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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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itation information pertains to a journal published by Routledge (which appears to be a subsidiary or division of Taylor & Francis), whereas VCJ's website states that it is published by P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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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has not submitted the required initial evidence of either a one-time achievement or documents that meet at least three ofthe ten crite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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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实质审查(整体记录)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在满足初始证据要求后,AAO考虑全部材料进行最终实质审查,评估记录是否显示个人拥有该高度排他性移民签证类别所需的声誉和认可;参见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符合杰出能力类别;本次动议提交了额外证据支持重新开放动议。

原审意见

主任因申请人未满足初始证据要求而未进行最终实质审查。

本次动议提交的额外证据(包括主任动议决定副本及VCJ相关材料)

证明目的
支持重新开放动议并证明申请人符合杰出能力类别。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尽管申请人提交了额外证据支持重新开放动议,但未确立作为杰出能力个人的资格;整体记录未显示所需声誉和认可。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满足初始证据要求(至少三项标准或一次性成就),整体记录亦未显示所需声誉和认可。
核对原文依据
Although the Petitioner has submitted additional evidence in support of the motion to reopen, he has not established eligibility as an individual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定申请人未提交一次性成就或至少三项标准的初始证据,因此无需提供Kazarian式最终实质审查;但AAO仍审查了整个记录,并认定其未确立所寻求类别所需的声誉和认可。该结论是在初始证据不足的背景下作出的整体评价,并非独立的全面实质审查。

核对原文依据
As a result, we need not provide the type of 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referenced in Kazarian, 596 F.3d at 1119-20. Nevertheless, we have reviewed the entire record and conclude that it does not establish that the Petitioner has the acclaim and recognition required for the classification sou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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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动议的时效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复议动议须在寻求复议的决定作出后30天内提交,若决定通知邮寄则另加3天,8 C.F.R. §§ 103.5(a)(1)(i), 103.8(b);相关法规无延长该期限的规定。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提交合并的重新开放与复议动议,请求复议。

原审意见

原审意见原文未记载;本次为AAO对合并动议的处理。

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其上诉决定于2023年7月28日作出,申请人于2023年9月11日提交动议,相隔45天,超过30天期限;相关法规无延长规定,因此复议动议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将被驳回。

核对原文依据
In this case, our appeal decision was issued on July 28, 2023, and the Petitioner filed this motion on September 11, 2023, 45 days later. So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was not filed within the prescribed period and will be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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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重新开放动议的提交日期(2023年9月11日)与上诉决定日期(2023年7月28日),以及30天复议期限,可验证复议动议被驳回的程序依据;原文未认定通知系邮寄送达,未适用加3天规则。
    核对原文依据
    A motion to reconsider must be filed within 30 days ofthe decision that the motion seeks to reconsider, with an additional 3 days added when notice ofthe decision is sent by mail.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 阅读提示:核对VCJ相关材料时,应区分VCJ(网站称由PEI出版)与名为Venture Capital的期刊(由Routledge出版);引用指标指向后者,不能直接用于证明VCJ。
    核对原文依据
    The citation information pertains to a journal published by Routledge (which appears to be a subsidiary or division of Taylor & Francis), whereas VCJ's website states that it is published by PEI.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 阅读提示:媒体报道标准的评价重点在于发行量或比较数据,以显示出版物在领域内被广泛阅读;仅证明VCJ聚焦风险投资行业或被商学院列入参考清单,不足以满足该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While the evidence establishes that VCJ is a publication focusing on the venture capital industry, and that two respected business schools include it in long lists of reference material about the venture capital industry, it does not demonstrate that it qualifies as a professional, major trade or other major medium per this criter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 阅读提示:本次程序为合并的重新开放与复议动议,AAO审查范围限于其最新决定;本次未对主任此前认定的两项标准之外的其他标准作重新认定,也未进行完整的最终实质审查。
    核对原文依据
    The matter is now before us on combined motions to reopen and reconsider.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we need not provide the type of 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referenced in Kazar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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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0294309 日期:2024年3月12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家资本管理公司的合伙人,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得到认可的人。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通过满足8 C.F.R. § 204.5(h)(3)下至少三项证据标准来确立其符合该类别的初始证据要求。他们还驳回了随后提出的重新开案动议。申请人随后对审理主任的动议决定提出上诉,我们以无实际意义为由予以驳回。现本事项基于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提交至我们面前。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两项动议。

一、分析

A. 动议的及时性

复议动议必须在动议所寻求复议的决定作出之日起30天内提交,当决定通知以邮寄方式发送时另加3天。8 C.F.R. §§ 103.5(a)(1)(i), 103.8(b)。相关法规或条例中没有任何条款允许我们延长该期限。在本案中,我们的上诉决定于2023年7月28日作出,而申请人于2023年9月11日、即45天后提交了本动议。因此,复议动议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将被驳回。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文件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

原文第 2 页

的动议。参见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

在申请人能够证明延迟是合理的且超出其控制范围的情况下,我们可以酌情原谅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重新开案动议的行为。8 C.F.R. § 103.5(a)(1)(i)。在此,申请人承认其重新开案动议提交迟延,但请求原谅该延迟,理由是在答复期间他不在其永久邮寄地址,并在返回并阅读上诉决定后立即通知了其律师。为支持该陈述,他提交了机票收据、短期租赁协议以及婚礼公告网站的页面,显示他和妻子在夏威夷举行婚礼和度蜜月超过两个月。然而,他未解释为何在离开如此长时间期间未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收到本事项中任何行动的通知。此外,在先前事项中,由于表格G-28(律师或认可代表出庭通知)未正确填写,我们在作出上诉决定前一个月向申请人和其代表发出了自我代理通知。但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记录中没有任何迹象表明任何一方在收到该通知后采取了任何措施以确保收到任何进一步行动的通知。因此,我们认定申请人提交本重新开案动议的延迟既不合理也非超出其控制范围。

然而,尽管有上述结论,我们将行使酌情权重新开案我们最新的决定。在该决定中,我们指出,虽然申请人在其书面论证意见中提及在审理主任否决其申请后提交并被驳回的重新开案动议,但他未包含该动议决定的副本或任何其他证明审理主任已驳回其后续动议的证据。此外,USCIS记录仅显示申请的否决已被重新开案,表明该事项仍处于开放状态且审理主任尚未作出决定。在其当前动议中,申请人现包含审理主任动议决定的副本,证明上诉是针对该动议的驳回而及时提交的。1 因此,我们将审查申请人在上诉中主张的实质内容。

B. 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士

为确立作为具有杰出能力人士的资格,申请人(或代表申请人的任何人)必须证明其:

  • 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具有杰出能力;
  • 寻求进入美国继续在其杰出能力领域工作;且
  • 其进入美国将预期为美国带来实质性利益。

1 我们注意到,在为其初始重新开案动议填写表格I-290B(上诉或动议通知)时,申请人在第1部分的商业或组织栏中填写了其当时雇主的名称,[已隐去],尽管未在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中包含该商业名称。此外,在提交上诉时,申请人在表格I-290B第2部分提供了其原始申请的收据编号和决定日期,而非作为上诉标的的被驳回的重新开案动议的收据编号和决定日期,且未在其书面论证意见中以其他方式包含动议信息。由于这些错误,在上诉中我们无法在USCIS记录中找到重新开案动议的收据编号或决定。

原文第 3 页

杰出能力必须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的证据以及证明其成就已在该领域得到认可的广泛文件来证明。该法第203(b)(1)条。

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杰出能力”一词仅指那些“已上升至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小百分比”的个人。它还规定了多部分分析。申请人可以通过一次性成就(即重大的、国际公认的奖项)来证明其成就在国际上获得认可。如果此类证据不可用,则他们必须另行提供满足十项所列标准中至少三项的证据,这些标准要求提供关于他们可能获得的其他奖项、关于他们在合格媒体上的已发表材料、以及他们的学术文章 authorship 等类型的证据。8 C.F.R. §§ 204.5(h)(2),(3)。

在申请人满足这些初始证据要求后,我们随后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考虑所提供材料的整体情况,评估记录是否显示该个人拥有这一高度排他性移民签证类别所需的赞誉和认可。参见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讨论两部分审查,首先清点文件,然后如果满足所需标准数量,则在最终实质审查的背景下予以考虑);另参见Visinscaia v. Beers, 4 F. Supp. 3d 126, 131-32 (D.D.C. 2013); Rijal v. USCIS, 772 F. Supp. 2d 1339 (W.D. Wash. 2011)。

在提交申请时,申请人是一家资本管理公司的合伙人,专门从事早期科技公司的投资。在其初始决定中,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仅满足8 C.F.R. 204.5(h)(3)下两项证据标准,分别涉及他作为他人工作的评判者以及他在具有杰出声誉的组织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由于申请人未确立其作为具有特殊能力人士符合初始证据要求,审理主任未对证据整体情况进行最终实质审查。

在其重新开案动议中,申请人侧重于8 C.F.R. § 204.5(h)(3)(iii)的标准。该证据标准要求提供关于申请人在其努力领域内及其工作的已发表材料,且发表在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上。具体而言,申请人主张《风险投资杂志》(VCJ)——一份刊登了关于他及其工作的文章的出版物——符合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的资格。为支持该动议,申请人提交了哈佛大学和芝加哥大学图书馆的材料、关于他的文章作者的个人社交媒体资料、关于名为《风险投资》的期刊的指标数据以及VCJ网站的页面。他主张VCJ符合主要行业出版物的资格,适用美国国会图书馆对“主要行业出版物”的定义。然而,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确立VCJ是主要行业出版物,因为记录缺乏显示其在其领域内是主要出版物的发行量和比较数据。

在上诉中,申请人重申了其此前关于VCJ作为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资质的主张,强调顶尖商学院"认为它是私募股权和风险投资行业的主要行业出版物之一"。它还再次提及有关Venture Capital的引用指标,将其误认为VCJ,以及其他

原文第 4 页

证据显示其网站每天有数千名访客。引用信息涉及Routledge(似乎是Taylor & Francis的子公司或分部)出版的一份期刊,而VCJ的网站称其由PEI出版。至于网站访问量,我们同意审理主任的意见,即记录缺乏比较数据以表明VCJ在该领域被广泛阅读从而符合主要行业出版物的资质。虽然证据表明VCJ是一份专注于风险投资行业的出版物,且两所知名商学院将其列入有关风险投资行业的长篇参考资料清单中,但并未证明其符合本项标准下的专业、主要行业或其他主要媒体资质。

申请人未提交所要求的初步证据,即一次性成就或至少满足十项标准中三项的文件。因此,我们无需提供Kazarian案(596 F.3d at 1119-20)中所述类型的最终实质审查。尽管如此,我们已审查了整个记录,并认定该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具备所寻求分类所需的声誉和认可。

尽管申请人为支持重新开案动议提交了额外证据,但其未能证明作为杰出能力个人的资格。因此,该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4)。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4-03-12)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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