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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6611204 日期:2025年3月12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寻求第二优先移民分类,以及针对附属于该EB-2移民分类的工作邀请要求的国家利益豁免。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尽管申请人符合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的分类资格,但其未能证明豁免所需的工作邀请、并因此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申请人就审理主任的决定提出上诉,我们简易驳回了该上诉,因为申请人未如其所述在提交上诉后30天内提交书面论证意见和/或补充证据。其亦未以其他方式指出审理主任决定中的任何具体法律或事实错误。我们还驳回了随后合并提出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现该事项基于第二次合并提出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提交至我们面前。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由于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的决定,我们将仅审查本程序中的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 (ii)。我们可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参见 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
在动议中,申请人主张其及时提交了书面论证意见,并提交了一份FedEx运输标签的副本作为送达证明。然而,该运输标签表明申请人将书面论证意见错误地寄送至错误地址,因此无助于其案件。表格I-290B的说明明确要求,在提交表格I-290B后提交的任何上诉书面论证意见和/或证据“必须直接寄送至AAO”。参见USCIS表格I-290B,《上诉或动议通知说明》(2024年5月31日修订版)。但申请人未按说明将书面论证意见提交至本办公室,而是选择将其寄送至完全不同的地址。因此,在我们裁决上诉时,该书面论证意见并不在我们面前。由于没有书面论证意见,且记录中无其他依据陈述可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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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的依据,我们简易驳回了该上诉。因此,重新开案动议必须被驳回。
复议动议必须确立我们的先前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裁决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是不正确的。8 C.F.R. § 103.5(a)(3)。由于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的决定,我们将仅审查本程序中的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 (ii)。我们可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
在动议中,申请人质疑我们先前决定的正确性。为支持该动议,申请人依据FedEx运输标签,并主张我们承认其上诉书面论证意见为及时提交。申请人进一步主张,由于提交说明含糊不清,无法确定提交补充书面论证意见的正确地址。但正如我们刚才所述,表格I-290B的说明明确要求,在提交表格I-290B后提交的任何上诉书面论证意见和/或证据必须直接寄送至AAO。申请人的运输标签直接削弱了申请人的论点,因为它表明申请人将书面论证意见错误提交。正是该错误导致我们裁决上诉时案卷中没有书面论证意见。因此,申请人未能证明我们的简易驳回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USCIS政策的错误适用,也未能证明我们的决定基于裁决时记录中的证据是不正确的。因此,复议动议也必须被驳回。
虽然该运输标签可以说构成新证据,但它并未证明我们简易驳回上诉的决定在任何方面存在错误。相反,它确认在我们裁决上诉时案卷中没有书面论证意见。因此,重新开案动议必须被驳回。复议动议因类似理由不成立。再次强调,在我们裁决时案卷中没有书面论证意见,是由于申请人将其错误提交至错误地址这一事实。正是该提交错误,而非AAO的任何错误,导致了书面论证意见的缺失。倘若申请人遵循表格说明并按指示将书面论证意见寄送给我们,该书面论证意见本会在我们裁决上诉时存在于案卷中,申请人本会获得实质审查决定。相反,案卷中没有书面论证意见(或任何其他依据陈述),因此我们按照8 C.F.R. § 103.3(a)(1)(v)的强制规定简易驳回了上诉。因此,申请人未能确立我们的先前决定在我们作出决定时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据此,该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4)。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