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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医 · NIW 国家利益豁免:动议驳回(2025年3月12日)

类别 NIW · 领域 医疗 · 结果 动议驳回 · 讨论的标准 重新开放动议:是否满足Lozada无效律师协助要求及是否陈述新事实、复议动议:是否证明先前决定基于错误法律或政策适用
不成立 重新开放动议:是否满足Lozada无效律师协助要求及是否陈述新事实、复议动议:是否证明先前决定基于错误法律或政策适用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行政上诉办公室驳回重新开放动议,并另行驳回复议动议。本次决定仅处理这两项动议,未重新审理EB-2分类或国家利益豁免的实质资格;申请人未证明资格,也未证明先前决定基于错误法律或政策适用。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motion to reopen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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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RTHER 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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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名牙医,自行提交I-140表格,寻求EB-2职业移民分类(作为高等学位专业人士或特殊能力人士),并申请国家利益豁免,免除该EB-2分类所附的职位邀请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dentist, seeks employment-based second preference (EB-2) class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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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主任拒绝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其符合所寻求福利的资格。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Petitioner had not established eligibility for the benefit sou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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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诉

    申请人就主任决定提出上诉;行政上诉办公室因申请人未亲自签署I-140表格、不符合8 C.F.R. § 103.2(a)(2)关于申请人须签署福利请求的要求,驳回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we dismissed because the Petitioner had not personally signed her Form I-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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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第一次联合动议

    申请人随后提出联合的重新开放与复议动议;行政上诉办公室因申请人未具体指出不利决定中的任何错误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而驳回。

    核对原文依据
    We then dismissed a subsequent combined motions to reopen and reconsider because the Petitioner did not specifically identify any erroneous conclusion of law or statement of f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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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第二次联合动议

    案件现基于第二次联合的重新开放与复议动议接受审查;申请人道歉并称其聘请的律所指示其以该方式签署表格,提交了一份日期为2022年9月28日、看似与律所之间关于如何签署表格指示的电子邮件往来文件。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submits a document that appears to be an email exchange with the law firm, dated September 28, 2022, containing instructions on how to sign the for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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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重新开放动议:是否满足Lozada无效律师协助要求及是否陈述新事实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重新开放动议须陈述新事实并有文件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动议审查限于审查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i);可批准满足要求并证明资格的动议,参见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主张无效律师协助须实质遵守Matter of Lozada, 19 I&N Dec. 637 (BIA 1988)的三项要求。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称其签署I-140表格的方式系受聘律所指示,律所甚至为“该表格包含有效签名”的立场提出上诉和第一次联合动议;请求重新考虑其签名以便案件得到审查并继续推进。

原审意见

原审意见原文未记载;本次决定记载的是行政上诉办公室此前因未亲自签署而驳回上诉,以及因未具体指出错误而驳回第一次联合动议。

日期为2022年9月28日、看似与律所之间的电子邮件往来,含签署表格的指示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按受聘律所指示以该方式签署I-140表格,从而支持无效律师协助主张。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指出记录中未包含反映申请人遵守Lozada要求的任何支持证据,包括宣誓书、通知先前律师及向纪律机构投诉;该邮件往来未被认定为满足Lozada。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Lozada要求的宣誓书、通知先前律师的证据及向纪律机构投诉的说明;且未陈述可证明原决定错误的新事实。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on motion does not include any supporting evidence reflecting that the Petitioner has complied with the requirements for such a claim as described in Loza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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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将申请人的主张实质上视为无效律师协助主张,并适用Lozada框架。记录中没有任何证据显示申请人提交了详细说明与先前律师约定的宣誓书、通知先前律师并给予回应机会的证据,或向纪律机构投诉的证据,故未实质遵守Lozada。此外,申请人虽提交新证据,但未陈述能证明被上诉的 underlying decision 存在错误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的新事实,故重新开放动议被驳回。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has not substantially complied with Lozada requir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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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 does not state new facts that establish an erroneous conclusion of law or statement of f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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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动议:是否证明先前决定基于错误法律或政策适用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复议动议须证明先前决定基于错误的法律或政策适用,且依据决定时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动议审查限于审查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i)。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请求重新考虑其签名问题,使案件得到审查并继续推进。

原审意见

原审意见原文未记载;本次决定记载的是行政上诉办公室此前因未亲自签署而驳回上诉。

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指出申请人未解释其上诉是如何被错误驳回的,也未解释上诉决定如何基于错误的法律或USCIS政策适用、以及依据决定时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如何错误。因此复议动议被驳回。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explain how we erroneously dismissed her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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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es not explain how our appellate decision was based on an incorrect application of law or USCIS pol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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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可核对记录中是否包含Lozada要求的三类材料——详细说明与先前律师约定的宣誓书、通知先前律师并给予回应机会的证据、向纪律机构投诉或说明未投诉原因;本案决定认定记录中未见这些材料。
    核对原文依据
    Include an individual's affidavit detailing their agreement with the allegedly ineffective counsel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including an affidavit detailing her agreement with prior counsel, evidence of notice to prior counsel of the ineffectiveness allegations, and the filing of a complaint with disciplinary author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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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可核对本次动议是否具体指出先前上诉决定中的错误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本案决定认定申请人未作此说明。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lso does not explain how our appellate decision was based on an incorrect application of law or USCIS pol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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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本次程序范围限于审查最新决定,不涉及对 原申请 的重新实质审理;发回或动议获支持的具体效力须以实际命令为准,本案动议被驳回。
    核对原文依据
    Our review on motion is limited to reviewing our latest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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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6468728 日期:2025年3月12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牙医,寻求基于就业的第二优先(EB-2)分类,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或作为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员,并寻求对此EB-2分类所附工作要求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确立所寻求福利的资格。申请人对审理主任的决定提出上诉,我们驳回了上诉,因为申请人未亲自签署其表格 I-140,因此未满足 8 C.F.R. § 103.2(a)(2) 中关于申请人须签署其福利请求的要求。随后我们驳回了一项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因为申请人未具体指出不利决定中的任何错误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现该事项基于第二项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提交至我们面前。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见 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

在动议中,申请人为其在填写表格 I-140 时所犯错误道歉,并请求我们重新考虑其签名,以便其案件可以得到审查并继续推进。她解释说,她聘请准备申请的律师事务所指示她以该方式签署表格,甚至提交了上诉和第一项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为表格包含有效签名的立场辩护。为支持其动议,申请人提交了一份文件,该文件似乎是2022年9月28日与律师事务所的电子邮件往来,其中包含如何签署表格的指示。在此,申请人实质上提出了律师协助无效的主张。

原文第 2 页

在 Matter of Lozada, 19 I&N Dec. 637 (BIA 1988), aff'd, 857 F.2d 10 (1st Cir. 1988) 中,移民上诉委员会确立了提出和评估律师协助无效主张的框架。Dakane v. U.S. Att'y Gen., 399 F.3d 1269, 1273-74 (11th Cir. 2005)(要求“实质性地,若非精确地,遵守 Lozada 的程序要求”);另见 Matter of Melgar, 28 I&N Dec. 169, 171 (BIA 2020)。根据 Lozada,主张律师协助无效的动议必须:

  • 包含个人宣誓书,详细说明其与据称无效律师就拟采取行动达成的协议以及律师的任何陈述;
  • 证明该个人已告知律师无效指控并给予律师回应机会;以及
  • 说明是否已就律师违反道德或法律责任向适当的纪律机构提出投诉,若未提出,说明原因。

Dakane, 399 F.3d at 1274(引用 Matter of Lozada, 19 I&N Dec. at 639)。

在本案中,申请人未实质性遵守 Lozada 的要求。我们注意到,动议记录中不包含任何支持性证据,反映申请人已遵守 Lozada 中所述的此类主张的要求,包括详细说明其与先前律师协议的宣誓书、通知先前律师无效指控的证据,以及向纪律机构提出投诉,以支持重新开案。此外,虽然申请人提交了新证据,但她未陈述新事实以确立被上诉的 underlying 决定中存在错误的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因此,申请人的重新开案动议必须被驳回。

复议动议必须确立我们的先前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是不正确的。8 C.F.R. § 103.5(a)(3)。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

在复议动议中,申请人未解释我们如何错误地驳回了她的上诉。申请人也未解释我们的上诉决定如何基于对法律或 USCIS 政策的错误适用,以及我们的决定如何基于决定时记录中的证据是不正确的。因此,该动议将被驳回。

尽管申请人提交了额外证据以支持重新开案动议,但申请人未确立资格。而在复议动议中,申请人未确立我们先前的决定在我们作出决定时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因此,该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4)。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5-03-12)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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