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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关于 D-E-, INC. 案 日期:2018年3月13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申请:表格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电气承包商,寻求雇用受益人担任业务运营专员。申请人请求将其归类为第三优先移民类别下的专业人员。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3)(A)(ii)条,8 U.S.C. § 1153(b)(3)(A)(ii)。这一基于就业的“EB-3”类别允许美国企业为拥有学士学位的外国国民担保合法永久居民身份。
在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申请后,我们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见 Matter of D-E-, Inc., ID# 595227(AAO 2017年8月18日)。在维持审理主任决定时,我们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的外国大学文凭等同于美国学士学位,而这是所提供职位和所请求分类所要求的。
本事项因申请人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再次提交至我们面前。申请人提交了补充证据,并主张我们的上诉决定违反了国土安全部(DHS)法规、申请人的正当程序权利以及衡平法原则。
经审查,我们将否决上述动议。
一、法律
复议动议必须证明,先前基于当时记录作出的决定错误适用了法律或政策。8 C.F.R. § 103.5(a)(3)。复议动议必须由相关的先例或已采纳决定、成文法或法规条款,或DHS或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政策声明支持。另一方面,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由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移民福利资格的动议。
二、复议动议
在上诉中,我们认定受益人的三年制罗马尼亚学位不等同于所提供职位和所请求分类所要求的美国学士学位。在动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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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主张,我们必须认定受益人拥有所要求的学士学位,因为USCIS此前已批准其H-1B非移民签证身份。申请人称,由于受益人符合H-1B资格,她“不应根据一套新规则被否决永久就业身份”。
然而,正如我们在上诉决定中所解释的,H-1B和EB-3专业人员的教育标准不同。H-1B受益人可基于教育和经验的组合而具有美国学士学位同等学历。见8 C.F.R. § 214.2(h)(4)(iii)(D)(5)(允许三年工作经验替代一年美国大学教育)。1 然而,关于基于就业的移民申请的法规序言明确规定,EB-3专业人员必须仅基于学位而具有美国学士学位同等学历,不得与经验相结合。见 Final Rule for Employment-Based Petitions, 56 Fed. Reg. 60897, 60900(1991年11月29日)(指出“该法及其立法历史均明确表明,为符合第三类别下的专业人员资格……外籍人士必须至少拥有学士学位”)。因此,USCIS批准受益人的H-1B申请并不保证其作为EB-3专业人员的资格,因为管辖H-1B非移民签证申请的法规体系不同于管辖基于就业移民的法规体系。2 在此,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拥有劳工证和专业人员分类所要求的学位。
动议记录中缺乏任何相关的先例或已采纳决定、成文法或法规条款,或DHS或USCIS政策声明,以支持申请人关于我们先前决定错误的主张。相反,申请人提出笼统主张,称我们的决定剥夺了其正当程序权利。在H-1B程序中两次认定受益人具有美国学士学位同等学历后,申请人主张USCIS未适当通知其受益人的文凭在移民签证申请程序中不足以构成专业人员分类。然而,我们对记录和不利决定的
1 即使USCIS已认定其文凭本身等同于美国学士学位,服务中心的决定在本事项中也不会约束我们。见 La. Philharmonic Orchestra v. INS, No. 98-2855, 2000 WL 282785, at *2(E.D. La. 2000)(认定AAO无需遵循相反的服务中心决定)。 2 申请人主张,我们“违反了……法规”,因为我们对一份将受益人的外国大学文凭等同于美国学士学位的评估不予采信。申请人指出,可靠资历评估服务机构出具的评估可以证明受益人具有美国学士学位同等学历。见8 C.F.R. § 214.2(h)(4)(iii)(D)(2)。申请人引用的法规管辖H-1B程序。尽管如此,我们同意可靠资历评估服务机构的评估也可以在移民签证程序中证明受益人具有美国学士学位同等学历。但评估并不总是能证明受益人的教育资格。如果该专家证言与记录证据冲突或“在任何方面存疑”,我们可以拒绝采纳该证言,或给予其较低的证据权重。Matter of Caron Int'l, Inc., 19 I&N Dec. 791, 795(Comm'r 1988)。在此,记录中的其他证据与评估结论冲突。罗马尼亚一所大学的记录副本表明,受益人在完成六个学期课程后获得文凭。美国学士学位通常需要四年,即八个学期的大学课程。Matter of Shah, 17 I&N Dec. 244, 245(Reg'l Comm'r 1977)。该评估未解释受益人的六学期文凭如何等同于八学期的美国学士学位。因此,该评估不能证明受益人拥有美国学士学位的外国同等学历。由于该评估与记录中的其他证据冲突,我们对其不予采信并未违反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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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表明,审理主任正确地将管辖专业人员移民分类的适用成文法和法规适用于申请人的案件。如前所述,申请人未能证明该否决存在错误。
最后,申请人主张,由于其依赖USCIS的H-1B批准作为受益人具有美国学士学位同等学历的确认,该申请的否决应被禁止反言。我们无权适用司法创设的衡平法禁止反言原则,以阻止USCIS的组成部分采取其依成文法和法规有权采取的合法行动。见 Matter of Hernandez-Puente, 20 I&N Dec. 335, 338-39(BIA 1991)。禁止反言是一种衡平法救济形式,仅可通过法院获得。没有任何授权委托、成文法、法规或其他法律允许我们将该原则适用于我们面前的案件。同上。基于上述理由,复议动议未能证明我们错误适用了法律或政策。因此,我们将否决复议动议。
三、重新开案动议
为支持其禁止反言主张,申请人提交了其总裁的宣誓书。该宣誓书陈述了公司对受益人履行其职责的依赖,以及对USCIS在H-1B程序中关于其教育资格认定的依赖。如上所述,我们无权适用禁止反言。该宣誓书也未以其他方式证明受益人拥有所提供职位和所请求分类所要求的最低教育程度。因此,我们将否决重新开案动议。
四、结论
申请人未表明重新开案或复议的正当理由,也未证明符合所寻求福利的资格。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否决。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否决。
引用为 Matter of D-E-, Inc., ID# 962883(AAO 2018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