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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关于 A-, LLC 案 日期:2018年3月13日
对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29,非移民工作者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投资公司,寻求根据 L-1A 非移民身份(针对公司内部调任人员)临时雇用受益人担任其新办公室1的董事会主席兼总经理。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 101(a)(15)(L) 条,8 U.S.C. § 1101(a)(15)(L)。L-1A 身份允许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包括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将符合条件的外国雇员调往美国,临时从事管理或行政性质的工作。
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将雇用受益人从事管理或行政性质的工作。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未适用适用于新办公室的法规,存在错误。
经重新审查,我们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此事项发回重审,以进一步审查并作出新决定。
一、法律框架
要为新办公室确立 L-1A 非移民签证身份的资格,符合条件的组织必须在受益人申请进入美国之前的三年内,连续一年雇用受益人从事管理或行政性质的工作。8 C.F.R. § 214.2(l)(3)(v)(B)。此外,受益人必须寻求临时进入美国,以继续以管理或行政身份为同一雇主或其子公司或关联公司提供服务。本法第 101(a)(15)(L) 条。申请人还必须证明受益人先前的教育、培训和就业经历使其有资格在美国履行预期服务。8 C.F.R. § 214.2(l)(3)。
1 “新办公室”一词是指在美国开展业务不足一年的组织。8 C.F.R. § 214.2(l)(1)(ii)(F)。8 C.F.R. § 214.2(l)(3)(v)(C) 的法规允许“新办公室”运营在申请获批之日起不超过一年内支持行政或管理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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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A-, LLC 案
如果表格 I-129(非移民工作者申请)表明受益人将以 L-1A 身份来美国开设新办公室或在新办公室任职,申请人必须提交证据,证明新办公室将能够在一年内支持管理或行政职位。该证据必须证明申请人已获得足够的实际场所容纳其运营,并披露该实体的拟议性质和范围、其组织结构、其财务目标以及美国投资的规模。一般见 8 C.F.R. § 214.2(l)(3)(v)。
二、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
审理主任强调申请人未能证明其符合“新办公室”的资格,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在提交申请之日将雇用受益人从事管理或行政性质的工作。
申请人是一家于2017年3月成立的特拉华州有限责任公司。它于2017年6月成立了一家子公司,并立即从一家无关公司购买了餐厅业务的资产,意图接管一家现有餐厅的运营。申请人随后于2017年8月1日提交了本申请,其中表明受益人前来开设新办公室或在新办公室任职,并请求一年的批准期限。
在补充证据请求(RFE)和否决决定中,审理主任均驳回了申请人关于其符合新办公室资格的主张,指出其子公司“购买了该组织及其餐厅”。审理主任承认申请人本身在提交申请时成立不足一年。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错误地认定其不符合新办公室资格,并且似乎错误地认定申请人对该实体拥有所有权权益。申请人强调其并未获得该实体(该实体此前经营该餐厅)的任何股份或所有权权益,而仅购买了餐厅资产。因此,由于申请人与该实体没有共同所有权,申请人坚持认为记录不支持审理主任关于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已通过母公司、分支机构、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在美国开展业务至少一年的认定。
我们同意申请人的主张,即其有资格根据 8 C.F.R. § 214.2(l)(3)(v) 作为新办公室处理。购买现有业务的资产并未使申请人丧失法规中“新办公室”定义的资格。由于审理主任未按照适用于新办公室的法规要求裁决此事项,其决定被撤回。
然而,记录中没有足够证据满足新办公室申请的所有要求,且申请人未能充分证明新办公室将如何在一年内支持受益人担任管理或行政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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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A-, LLC 案
首先,申请人表示受益人的工作地点将位于北卡罗来纳州某地址,该地点似乎是一处住宅独栋房屋。因此,尽管申请人提供了该餐厅的租约,但并未完全满足 8 C.F.R. § 214.2(l)(3)(v)(A) 的实际场所要求。申请人需要提供额外证据,证明受益人的预期工作地点足以运营公司业务。
此外,申请人表示其不会向受益人支付任何工资,而是指出受益人将“以公司利润作为报酬”。申请人提交了一份简要商业计划书,但该商业计划书未包含公司预期利润的估算,也未涉及公司的财务目标。为避免与《公平劳动标准法》(FLSA)产生潜在冲突,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在批准基于就业的签证申请之前,必须确保受益人获得的工资不低于州或联邦法律规定的最高最低工资标准。Matter of I- Corp., Adopted Decision 2017-02 (AAO Apr. 12, 2017)。尽管记录中包含受益人相当可观的个人财务证据,但申请人并不能豁免满足此要求。因此,申请人需要提供额外证据,证明已向受益人提供且受益人将至少获得州或联邦法律规定的最高最低工资。
最后,申请人仅提交了受益人拟议职责的一般性描述和一份非常简略的商业计划书来支持申请。需要额外证据来证明受益人将如何在一年内主要从事管理或行政职责,并确立办公室的拟议性质、实体的范围、一年内的预期组织结构及其财务目标。见 8 C.F.R. § 214.2(l)(3)(v)。
因此,我们将此事项发回审理主任重审,审理主任应根据新办公室要求审查本申请,给予申请人机会解决上述缺陷,并作出新决定。
三、结论
基于上述讨论,尽管审理主任的决定将被撤回,但现有记录中的证据未能确立受益人获得所寻求利益的资格。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回。此事项发回重审,以按照上述意见进行进一步程序并作出新决定。
引用为 Matter of A-, LLC, JD# I 029719 (AAO Mar. 13,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