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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卷编号:24605343 日期:2023年3月13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销售总监,寻求作为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特殊能力个人的第二优先移民分类,以及针对附属于该 EB-2 分类的工作邀请要求的国家利益豁免。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 203(b)(2) 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确立作为高级学位专业人士或特殊能力个人的资格。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认定申请人未能推翻审理主任的认定。现本事项基于合并提出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提交至本办公室。申请人继续主张其符合国家利益豁免资格,并提交了一份书面论证意见予以支持。
在本程序中,申请人负有确立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该法第 291 条,8 U.S.C. § 1361。经审查,我们将驳回合并提出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
I. 法律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文件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复议动议必须 (1) 陈述复议的理由并确立该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政策的错误适用,以及 (2) 确立该决定基于初次决定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是不正确的。8 C.F.R. § 103.5(a)(3)。
8 C.F.R. § 103.5(a)(1)(i) 的规定将我们重新开案或复议的权限限于申请人已就该行动表明“正当理由”的情形。因此,为获得重新开案或复议,申请人不仅必须满足正式提交要求(例如提交正确填写并附有正确费用的 I-290B 表格,上诉或动议通知),还必须表明授予该动议的正当理由。我们不能授予不符合适用要求的动议。参见 8 C.F.R. § 103.5(a)(4)。
II.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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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初步事项,我们注意到根据规定,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的决定”。8 C.F.R. § 103.5(a)(1)(i)。我们面前的问题是申请人是否提交了新的事实以支持重新开案,或是否确立了我们驳回先前合并动议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 USCIS 政策的错误适用。因此,我们通过引用纳入我们先前的决定,并仅在处理申请人在动议中提出的主张所必需时重复某些事实和证据。
A. 复议动议
申请人的动议书面论证意见陈述:
该局未对申请人在首次提交及 RFE 回复中提供的证据给予应有的充分考虑。事实上,该局在否决信中列出的文件恰恰证明申请人已随提交及 RFE 回复呈交了所有必要文件,但这些文件未被该局适当分析,违反了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四修正案。倘若申请人的文件已由该局适当审查,本应得出结论认为申请人不仅符合所请求的特殊能力个人分类资格,而且满足 Dhanasar 案国家利益豁免的全部三项要件……该局对本申请的否决违背法律或政策,且无记录证据支持。因此,申请人恳请 AAO 复议该不利决定并重新开案申请人的 I-140 表格。
提交至本办公室的文件不能使申请人有权获得对申请否决的复议。相反,复议动议针对的是我们最近的决定。换言之,我们审查任何新论点,但仅限于其与我们先前驳回申请人上诉相关。因此,我们不能考虑对较早否决的新异议,申请人也不能利用本次提交在程序的先前阶段提出新的错误主张。在此,申请人笼统地主张审理主任决定存在错误,但未指出我们先前决定中任何具体的法律或事实错误。
此外,申请人不能通过宽泛地不同意我们的结论来满足复议动议的要求;该动议必须证明我们如何在法律或政策上出错。参见 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认定复议动议并非当事人可实质上提交相同书面论证意见并通过笼统主张先前决定存在错误来寻求复议的程序)。因此,即使申请人主张 AAO 未充分考虑证据,我们仍将否决复议动议,因为申请人的论点缺乏复议动议所要求的特定性。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未能表明我们先前的决定包含法律或政策错误,或该决定基于当时的记录是不正确的。因此,该动议不符合复议动议的要求,必须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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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重新开案动议
申请人在动议中未提交额外或新证据。因此,申请人未能表明重新开案程序的正当理由。
III. 结论
基于所述理由,申请人的复议动议未能表明我们先前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 USCIS 政策的错误适用,且重新开案动议未能推翻我们先前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因此,合并提出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将被驳回。
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