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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总监 · NIW 国家利益豁免:动议驳回(2023年3月13日)

类别 NIW · 领域 商业 · 结果 动议驳回 · 讨论的标准 复议动议是否满足法定要求、重新开放动议是否满足法定要求
不成立 复议动议是否满足法定要求、重新开放动议是否满足法定要求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复议动议,并另行驳回重新开放动议。本次决定仅处理合并动议的程序要求,未重新审理特殊能力分类或国家利益豁免的实质资格;动议被驳回不改变先前上诉驳回的结果。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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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RTHER ORDER: The motion to reopen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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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issue before us is whether the Petitioner has submitted new facts to warrant reopening or has established that our decision to dismiss the prior combined motion was based on an incorrect application of law or USCIS pol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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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名销售总监,以特殊能力(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申请EB-2第二优先移民分类,并请求国家利益豁免职位邀请要求;原申请为I-140表格。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sales director, seeks second preference immigrant classification as an individual of exceptional ability in the sciences, arts or business, as well as a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of the job offer requirement attached to this EB-2 class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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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德州服务中心主任拒绝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其作为高等学位专业人士或特殊能力个人的资格。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e Petitioner had not established eligibility as an advanced degree professional or individual of exceptional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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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诉

    AAO驳回后续上诉,认定申请人未能推翻主任的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We dismissed the subsequent appeal, concluding the Petitioner had not overcome the Director's fin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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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动议

    申请人提交重新开放与复议合并动议,继续主张其符合国家利益豁免资格,并提交书面论证意见。

    核对原文依据
    The matter is now before us on a combined motion to reopen and reconsider. The Petitioner continues to assert he is eligible for a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and submits a brief in sup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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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动议裁决

    AAO于2023年3月13日作出决定,驳回合并的重新开放与复议动议。

    核对原文依据
    Date: MAR. 13,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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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pon review, we will dismiss the combined motion to reopen and recons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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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复议动议是否满足法定要求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复议动议须说明复议理由,并证明原决定基于对法律或USCIS政策的不正确适用,且依据初次决定时的记录证据证明决定错误;8 C.F.R. § 103.5(a)(3)。动议范围限于“先前决定”,8 C.F.R. § 103.5(a)(1)(i)。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服务中心未充分考虑首次申请及补件答复中提交的证据,违反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若正确审查,应认定其符合特殊能力分类并满足Dhanasar三要素;请求AAO复议不利决定并重新开放I-140申请。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证明高等学位专业人士或特殊能力个人资格;AAO先前上诉决定维持该认定。

申请人的动议书面论证意见

证明目的
证明服务中心未充分考虑首次申请及补件答复中的证据,且申请人符合特殊能力及国家利益豁免资格。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该论证仅笼统指称主任决定错误,未针对AAO先前驳回上诉的决定指出具体法律或事实错误;且复议动议不能用于对早期阶段决定提出新的错误指控。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指出AAO先前决定中的具体错误,也未证明该决定基于当时记录对法律或政策的不正确适用。
核对原文依据
The Service did not give full consideration to the evidence provided by the Petitioner along with the first filing in the RFE respo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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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cannot consider new objections to the earlier den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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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复议动议针对的是最近一次决定,即先前驳回上诉的决定,而非主任的原审拒绝;申请人仅笼统指称主任决定错误,未指出AAO先前决定中的具体法律或事实错误。AAO进一步说明,即使主张未充分考虑证据,也因缺乏复议所需的特定性而不足以成立。

核对原文依据
Here, the Petitioner alleges a general error in the Director's decision but does not identify any specific error or law or fact in our prior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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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motion must demonstrate how we erred as a matter of law or pol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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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开放动议是否满足法定要求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重新开放动议须陈述新事实并以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申请人还须证明存在“正当理由”。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请求重新开放其I-140申请。

原审意见

原文未记载主任对重新开放动议的单独意见。

动议阶段提交的材料

证明目的
支持重新开放申请。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动议中未提交额外或新证据。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乏新事实及支持性书面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submits no additional or new evidence on mo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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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定申请人在动议中未提交任何额外或新证据,因此未能证明重新开放程序所需的正当理由。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submits no additional or new evidence on motion. Therefore, the Petitioner has not shown proper cause for reopening the proceed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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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动议书面论证意见是否具体指出AAO先前驳回上诉决定中的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而非仅重复对主任原审决定的异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cannot use the present filing to make new allegations of error at prior stages of the procee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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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核对动议提交材料中是否存在初次决定记录之外的新事实和书面证据,以判断重新开放动议的形式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submits no additional or new evidence on mo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本案决定范围限于合并动议,未对特殊能力或国家利益豁免三要素作新的实质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scope of a motion is limited to "the prior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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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卷编号:24605343 日期:2023年3月13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销售总监,寻求作为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特殊能力个人的第二优先移民分类,以及针对附属于该 EB-2 分类的工作邀请要求的国家利益豁免。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 203(b)(2) 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确立作为高级学位专业人士或特殊能力个人的资格。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认定申请人未能推翻审理主任的认定。现本事项基于合并提出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提交至本办公室。申请人继续主张其符合国家利益豁免资格,并提交了一份书面论证意见予以支持。

在本程序中,申请人负有确立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该法第 291 条,8 U.S.C. § 1361。经审查,我们将驳回合并提出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

I. 法律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文件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复议动议必须 (1) 陈述复议的理由并确立该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政策的错误适用,以及 (2) 确立该决定基于初次决定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是不正确的。8 C.F.R. § 103.5(a)(3)。

8 C.F.R. § 103.5(a)(1)(i) 的规定将我们重新开案或复议的权限限于申请人已就该行动表明“正当理由”的情形。因此,为获得重新开案或复议,申请人不仅必须满足正式提交要求(例如提交正确填写并附有正确费用的 I-290B 表格,上诉或动议通知),还必须表明授予该动议的正当理由。我们不能授予不符合适用要求的动议。参见 8 C.F.R. § 103.5(a)(4)。

II. 分析

原文第 2 页

作为初步事项,我们注意到根据规定,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的决定”。8 C.F.R. § 103.5(a)(1)(i)。我们面前的问题是申请人是否提交了新的事实以支持重新开案,或是否确立了我们驳回先前合并动议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 USCIS 政策的错误适用。因此,我们通过引用纳入我们先前的决定,并仅在处理申请人在动议中提出的主张所必需时重复某些事实和证据。

A. 复议动议

申请人的动议书面论证意见陈述:

该局未对申请人在首次提交及 RFE 回复中提供的证据给予应有的充分考虑。事实上,该局在否决信中列出的文件恰恰证明申请人已随提交及 RFE 回复呈交了所有必要文件,但这些文件未被该局适当分析,违反了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四修正案。倘若申请人的文件已由该局适当审查,本应得出结论认为申请人不仅符合所请求的特殊能力个人分类资格,而且满足 Dhanasar 案国家利益豁免的全部三项要件……该局对本申请的否决违背法律或政策,且无记录证据支持。因此,申请人恳请 AAO 复议该不利决定并重新开案申请人的 I-140 表格。

提交至本办公室的文件不能使申请人有权获得对申请否决的复议。相反,复议动议针对的是我们最近的决定。换言之,我们审查任何新论点,但仅限于其与我们先前驳回申请人上诉相关。因此,我们不能考虑对较早否决的新异议,申请人也不能利用本次提交在程序的先前阶段提出新的错误主张。在此,申请人笼统地主张审理主任决定存在错误,但未指出我们先前决定中任何具体的法律或事实错误。

此外,申请人不能通过宽泛地不同意我们的结论来满足复议动议的要求;该动议必须证明我们如何在法律或政策上出错。参见 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认定复议动议并非当事人可实质上提交相同书面论证意见并通过笼统主张先前决定存在错误来寻求复议的程序)。因此,即使申请人主张 AAO 未充分考虑证据,我们仍将否决复议动议,因为申请人的论点缺乏复议动议所要求的特定性。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未能表明我们先前的决定包含法律或政策错误,或该决定基于当时的记录是不正确的。因此,该动议不符合复议动议的要求,必须予以驳回。

原文第 3 页

B. 重新开案动议

申请人在动议中未提交额外或新证据。因此,申请人未能表明重新开案程序的正当理由。

III. 结论

基于所述理由,申请人的复议动议未能表明我们先前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 USCIS 政策的错误适用,且重新开案动议未能推翻我们先前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因此,合并提出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将被驳回。

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3-03-13)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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