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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代理及企业主 · NIW 国家利益豁免:动议驳回(2024年3月13日)

类别 NIW · 领域 商业 · 结果 动议驳回 · 讨论的标准 重开动议:是否提出支持国家重要性的新事实与文件、复议动议:是否指出最新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Dhanasar第二项与第三项(申请人是否 positioning良好及权衡是否应豁免)
不成立 重开动议:是否提出支持国家重要性的新事实与文件、复议动议:是否指出最新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重开动议,并另行驳回复议动议。本次程序仅审查这两项动议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并未重新全面审理EB-2资格或国家利益豁免的实质资格;第二项和第三项仍处于保留未审状态。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motion to reopen is dismisse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FURTHER 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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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ur review on motion is limited to reviewing our latest decis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案件背景

申请人自称是货运代理人和企业家,寻求EB-2职业移民分类(作为持有高等学位的专业人士),并请求国家利益豁免,从而免除职位邀请和劳工证要求。其拟从事的具体事业是在佛罗里达州拥有并经营一家提供货运服务的小企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cargo and freight agent and entrepreneur, seeks employment-based second preference (EB-2) immigrant classification as a member of the professions holding an advanced degr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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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reiterates the importance of his proposed endeavor to own and operate a business offering cargo and freight serv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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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主任拒绝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因此不符合国家利益豁免资格。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Petitioner did not establish eligibility for a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because he did not demonstrate the national importance of his proposed endeavor.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2. 上诉

    AAO于2023年2月13日作出决定(ID# 24993021),驳回上诉;认定记录未显示经营小企业的具体事业如何在全国层面影响货运物流行业或惠及区域或全国经济,未满足Dhanasar第一项;对第二、第三项保留未审。

    核对原文依据
    Our previous decision in the matter of the Petitioner's appeal was ID# 24993021 (AAO FEB. 13,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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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ince the record did not establish the national importance of the Petitioner's specific proposed endeavor, as required under Dhanasar 's first prong, we determined that he had not demonstrated eligibility for a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as a matter of discretion. We also reserved his appellate arguments regarding his eligibility under Dhanasar 's second and third prong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3. 复议动议

    AAO于2023年9月11日作出决定(ID# 27290965),驳回复议动议;认定申请人仅重复关于事业价值和重要性的主张,未具体说明先前决定如何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

    核对原文依据
    Our most recent previous decision in the matter of the Petitioner's subsequent motion to reconsider was ID# 27290965 (AAO SEP. 11,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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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e explained that the brief in support of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lacked any cogent argument as to how we misapplied the law or USCIS policy in dismissing the appeal. We dismissed the mo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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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本次合并动议

    申请人提出合并的重开动议与复议动议;AAO审查后驳回两项动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matter is now before us on combined motions to reopen and recons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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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RDER: The motion to reopen is dismisse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FURTHER 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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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重开动议:是否提出支持国家重要性的新事实与文件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重开动议必须陈述新事实并有文件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审查限于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i);新证据须有改变结果的可能,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重申其拟议事业(在佛罗里达州拥有并经营货运服务企业)的重要性,并提交此前已提交的证据和论证。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证明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本次为动议审查,AAO审查对象为其最新决定。

此前已提交的证据和论证(关于货运与物流行业重要性及拟议事业)

证明目的
证明拟议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从而满足Dhanasar第一项。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这些材料此前已审查,不构成重开动议所需的新事实与文件;行业重要性论述未回应具体事业的全国影响问题。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新的、有文件支持的事实;未解释所提供信息如何显示其具体事业具有全国影响。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offers previously submitted evidence and arguments which we considered when dismissing his previous mo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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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s discussions of the cargo and freight industry do not refute or overcome the conclusions in our previous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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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定申请人提交的是此前已审查过的证据和论证,未提供新的、有文件支持的事实。关于货运行业重要性的讨论没有反驳先前关于具体事业缺乏全国影响的结论,也未充分解释该信息如何显示全国影响,因此未满足重开动议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A motion to reopen must state new facts and be supported by documentary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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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s instant motion to reopen does not provide new facts supported by documentation that establish the national importance of his proposed endeav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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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动议:是否指出最新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复议动议必须证明先前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依据决定时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不正确,8 C.F.R. § 103.5(a)(3);审查限于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i);须具体引用认为被误用的法律、法规、先例或约束性政策,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再次主张其拟议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认定未证明国家重要性;本次为动议审查,AAO审查对象为其最新决定。

复议动议中的主张与书面论证意见

证明目的
证明拟议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并请求重新考虑。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申请人仅重复国家重要性主张,未针对最新决定指出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也未依据决定时记录说明决定不正确。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具体引用被误用的法律、法规、先例或约束性政策;未说明最新决定如何错误。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has not done so he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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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brief in support of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lacked any cogent argument as to how we misapplied the law or USCIS policy in dismissing the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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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申请人未主张其最新决定(驳回上诉的决定)有误,也未解释该决定依据当时记录证据为何不正确,更未具体引用被误用的法律或政策。仅重申国家重要性主张不能满足复议动议的双重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A motion to reconsider must establish that our prior decision was based on an incorrect application of law or policy and that the decision was incorrect based on the evidence in the record of proceedings at the time of the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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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reasserts that his proposed endeavor has national importance, but he does not contend that our decision to dismiss his appeal was erroneo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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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hanasar第二项与第三项(申请人是否 positioning良好及权衡是否应豁免)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Dhanasar三要素:第一项实质价值与国家重要性;第二项申请人处于推进拟议事业的有利位置;第三项权衡后豁免职位邀请和劳工证有利于美国。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AAO 2016)。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在上诉中提出了关于第二项和第三项的主张。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仅以第一项国家重要性为由拒绝;未记载对第二、第三项的认定。

AAO 认定与理由

AAO在先前上诉决定中明确保留第二、第三项,因第一项已足以决定结果,审议其余问题无实际意义。本次动议审查亦未重新认定这两项,仅作为程序背景保留。

核对原文依据
We also reserved his appellate arguments regarding his eligibility under Dhanasar 's second and third prongs, as considering them would have served no meaningful purp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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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重开动议所附材料是否确为决定后新形成或首次提交,并与此前上诉及复议记录比对;本案AAO认定其为此前已提交材料。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offers previously submitted evidence and arguments which we considered when dismissing his previous mo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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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核对复议动议书面论证意见是否具体指明最新决定所误用的法律、法规、先例或约束性政策,而非仅重复国家重要性主张。
    核对原文依据
    state the reasons why the petitioner believes the most recent decision was based on an incorrect application of law or pol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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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本案对Dhanasar第二项和第三项未作实质认定,不能将本次动议驳回理解为对这两项的实体否定。
    核对原文依据
    We also reserved his appellate arguments regarding his eligibility under Dhanasar 's second and third pro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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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0413661 日期:2024年3月13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货运和货运代理及企业家,寻求基于就业的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作为拥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成员。见《移民和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申请人还寻求豁免与该EB-2移民分类相关的职位offer要求。见该法第203(b)(2)(B)(i)条,8 U.S.C. § 1153(b)(2)(B)(i)。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可以在符合国家利益的情况下,酌情授予此豁免所需职位offer,从而豁免劳工证。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主任拒绝了该申请,结论是申请人未能确立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因为他没有证明其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我们驳回了对该决定的上诉以及随后的复议动议。

此事现在在我们面前,是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在这些程序中,申请人有责任确立所请求福利的资格。见该法第291条,8 U.S.C. § 1361。申请人承担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资格的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合并动议。

虽然法规和相关条例均未定义“国家利益”一词,但我们在先例决定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AAO 2016)中提出了裁决国家利益豁免申请框架。Dhanasar指出,在申请人确立EB-2分类资格后,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可以酌情授予国家利益豁免,如果申请人证明:(1)外籍人士的拟议事业具有实质价值和 national importance;(2)外籍人士有能力推进拟议事业;以及(3)总体而言,豁免职位offer要求从而豁免劳工证对美国有利。

1 见Flores v. Garland, 72 F.4th 85, 88 (5th Cir. 2023)(加入第九、第十一和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以及第三巡回法院在一份未公布决定中)的结论,即USCIS授予或拒绝国家利益豁免的决定本质上是自由裁量的)。

原文第 2 页

在驳回申请人的上诉时,我们承认申请人关于物流以及货运行业在美国重要性的主张,指出他的论点涉及拟议事业的实质价值,而非其国家重要性。我们还解释了记录中的证据为何未能显示申请人经营小企业的提议将如何在全国层面上惠及美国。我们告知申请人,在确定国家重要性时,相关问题不是个人将从事的行业或职业的重要性;相反,我们关注“外籍人士拟议从事的具体事业”。见Dhanasar, 26 I&N Dec. at 889。我们进一步指出,申请人商业计划中概述的预测并未确立对地区或国家经济的利益将达到Dhanasar所设想的“实质性积极经济效应”水平。Id. at 890。

我们最终得出结论,申请人未能表明其经营小企业的拟议事业将在全国范围内影响货运行业的物流或惠及地区或国家经济。由于记录未确立申请人具体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如Dhanasar第一项要求所要求,我们认定他未能作为自由裁量事项确立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我们还保留了他关于Dhanasar第二和第三项要求下资格的上诉论点,因为考虑这些论点没有实际意义。见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指出机构无需对最终决定不必要的问题作出“纯粹咨询性认定”);另见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7 (BIA 2015)(拒绝在上诉中处理替代性问题,如果申请人 otherwise 不符合资格)。我们驳回了上诉。

在复议动议中,申请人重复了关于其拟议事业价值的论点,并重述了他在上诉中关于该事业所谓国家重要性的主张。我们告知申请人,拟议事业的价值不是问题,因为主任认定拟议事业具有实质价值,我们在上诉决定中同意。我们解释,要为对我们最新决定的复议动议确立价值,申请人必须同时说明他们认为最新决定基于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的理由,并具体引用他们认为我们在先前决定中错误适用的法律、法规、先例决定和/或具有约束力的政策。申请人不能通过广泛不同意我们的结论并重述其初始主张来满足复议动议的要求;动议必须证明我们如何在法律或政策上犯错。见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认定复议动议不是当事人可以实质上提交相同书面论证意见并通过一般性指控先前决定错误来寻求复议的程序)。

虽然我们承认申请人提交了包含论点的书面论证意见,但我们认定申请人没有直接回应我们在紧接的先前决定中得出的结论,也没有提供复议这些结论的理由。我们解释,支持复议动议的书面论证意见缺乏任何有说服力的论点,说明我们在驳回上诉时如何错误适用法律或USCIS政策。我们驳回了该动议。

原文第 3 页

为简洁起见,我们纳入先前对记录的分析,并仅在必要时重复某些事实和证据,以处理申请人在动议中的主张。我们先前关于申请人上诉的决定为ID# 24993021(AAO 2023年2月13日)。我们最近关于申请人随后复议动议的先前决定为ID# 27290965(AAO 2023年9月11日)。

A. 重新开案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事实并由文件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见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

在动议中,申请人重申其拟议事业在佛罗里达州拥有和经营提供货运服务的企业的重要性。申请人提供了先前提交的证据和论点,我们在驳回其先前动议时已考虑。申请人当前的重新开案动议未提供由文件支持的新事实,以确立其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申请人对货运行业的讨论并未反驳或克服我们先前决定中的结论,他也没有充分解释这些信息如何表明其事业将具有国家影响。由于申请人未提交新事实以表明他满足Dhanasar第一项要求的“国家重要性”要求,他未能克服我们先前的认定。因此,重新开案动议根据8 C.F.R. § 103.5(a)(4)被驳回。

B. 复议动议

复议动议必须确立我们先前的决定基于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并且根据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

在动议中,申请人重申其拟议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但他并未主张我们驳回其上诉的决定是错误的,也未解释我们的决定根据决定时记录中的证据是否错误。我们强调,要为复议我们最新决定确立价值,申请人必须做到以下两点:说明申请人认为最新决定基于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的理由;具体引用他们认为我们在先前决定中错误适用的法律、法规、先例决定和/或具有约束力的政策。申请人在此未这样做。

鉴于上述,我们认定该动议未满足复议动议的所有要求,因此必须根据8 C.F.R. § 103.5(a)(4)被驳回。

原文第 4 页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4-03-13)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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