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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1A 杰出人才:动议驳回(2025年3月13日)

类别 EB-1A · 领域 其他 · 结果 动议驳回 · 讨论的标准 重新开放动议:是否提出足以重新开放程序的新事实、复议动议:AAO是否错误适用上诉书面论证意见提交规则
不成立 重新开放动议:是否提出足以重新开放程序的新事实、复议动议:AAO是否错误适用上诉书面论证意见提交规则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重新开放动议,并另行驳回复议动议。本次决定仅处理这两项动议,未重新审理原I-140杰出能力申请的实质资格;发回重审或动议获支持均不等于批准原申请,而本案动议被驳回。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motion to reopen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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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RTHER 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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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以个人身份提交I-140表格,寻求杰出能力移民分类(INA 203(b)(1)(A))。本次程序为针对AAO先前决定提出的合并重新开放动议与复议动议;原审德州服务中心拒绝原申请,AAO曾简易驳回上诉,后又驳回此前的合并动议。

核对原文依据
Form 1-140, Immigrant Petition for Alien Workers (Extraordinary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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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seeks classification as an individual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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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matter is before us again on a combined motion to reopen and motion to recons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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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德州服务中心主任拒绝原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证明获得一次性成就,或满足8 C.F.R. § 204.5(h)(3)(i)-(x)所列替代证据标准中的至少三项。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Petitioner did not establish he has received a one-time achievement or that he satisfies at least three of the alternative evidentiary crite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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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诉

    AAO简易驳回申请人的后续上诉,理由是其未具体指出主任决定中的错误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

    核对原文依据
    We summarily dismissed the appeal because the Petitioner did not specifically identify an erroneous conclusion of law or statement of fact in the Director's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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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先前动议

    AAO驳回申请人此前提出的合并重新开放与复议动议,理由是其未证明AAO在认定其未具体指出错误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方面有误,也未证明AAO基于当时记录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此前动议显示申请人将书面论证意见发送至AAO办公室以外的地点,不符合8 C.F.R. § 103.3(a)(2)及I-290B表格说明。

    核对原文依据
    We then dismissed the Petitioner's combined motion to reopen and motion to reconsider because he did not establish that we err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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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本次动议

    案件再次以合并重新开放与复议动议提交AAO;申请人重新提交此前已随先前合并动议提交的信息,并主张AAO此前错误引用8 C.F.R. § 103.3(a)(2)(viii),且其已将上诉书面论证意见提交至I-290B收据通知所列办公室。

    核对原文依据
    Rather, the Petitioner resubmits information he already submitted with the prior combined mo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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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Petitioner asserts that we misapplied 8 C.F.R. § 103.3(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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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重新开放动议:是否提出足以重新开放程序的新事实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103.5(a)(1)(i)-(ii)将动议范围限于“先前决定”和“程序中的最新决定”;8 C.F.R. § 103.5(a)(2)要求重新开放动议陈述新事实并附宣誓书或其他书面证据;8 C.F.R. § 103.5(a)(4)规定处理方式。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通过重新提交此前已随先前合并动议提交的信息,寻求重新开放程序。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拒绝原申请;本次动议阶段AAO审查的是其最新决定,即驳回先前合并动议的决定。

申请人随本次合并动议重新提交的材料

证明目的
证明AAO此前驳回先前合并动议有误,应重新开放程序。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这些信息已在先前合并动议中提交,并非新事实。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提供可证明AAO最新决定有误的新事实。
核对原文依据
Rather, the Petitioner resubmits information he already submitted with the prior combined mo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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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重新开放动议只能针对最新决定,且须提出新事实。申请人未提供新事实证明AAO在驳回先前合并动议时出错,只是重复提交此前材料,因此不满足重新开放条件。

核对原文依据
The scope of a motion is limited to "the prior decision" and "the latest decision in the procee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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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cause the Petitioner has not established new facts that would warrant reopening the proceeding, the motion to reopen will be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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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动议:AAO是否错误适用上诉书面论证意见提交规则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103.3(a)(2)(i)要求按表格说明提交支持性书面论证意见;8 C.F.R. § 103.2(a)(1)要求按适用表格说明提交文件;I-290B表格说明要求上诉后提交的书面论证意见或补充证据直接寄送AAO;8 C.F.R. § 103.5(a)(3)-(4)规定复议动议处理方式。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AAO错误引用8 C.F.R. § 103.3(a)(2)(viii),因其并未请求在30天提交期之外延期提交上诉书面论证意见;并主张其已将书面论证意见提交至I-290B收据通知所列、当时对案件有管辖权的办公室。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在I-140决定附函中告知申请人可向AAO提交I-290B提出上诉;本次动议阶段AAO审查其先前驳回合并动议的决定。

I-140原审决定附函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主张其按I-290B收据通知所列办公室提交上诉书面论证意见即为正确。
AAO 如何评价
AAO引用该附函说明主任已告知申请人可向AAO提交I-290B提出上诉,AAO对上诉有管辖权。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该附函不能支持申请人关于另一办公室有管辖权的理解。
核对原文依据
If you disagree with this decision, you may appeal to the Administrative Appeals Office (AAO) by filing a Notice of Appeal or Motion (Form I-290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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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290B表格说明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主张其向收据通知所列办公室提交书面论证意见符合程序。
AAO 如何评价
AAO引用表格说明指出,上诉后提交的任何书面论证意见或补充证据必须直接寄送AAO,即使上诉尚未转至AAO。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申请人承认未将上诉书面论证意见直接提交AAO。
核对原文依据
any brief or additional evidence submitted after you file Form T-290B must be sent directly to the A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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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C.F.R. § 103.3(a)(2)(viii)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主张AAO此前引用该条错误,因其未请求延期提交书面论证意见。
AAO 如何评价
AAO承认该条适用于请求在30天提交期之外提交上诉书面论证意见的情形,但认为其他规定和表格说明仍要求直接向AAO提交。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引用条款的适用性争议不影响直接提交AAO的义务。
核对原文依据
Although the Petitioner correctly notes on motion to reconsider that 8 C.F.R. § 103.3(a)(2)(viii) applies to appeal briefs requested to be submitted beyond the 30-day submission peri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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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承认8 C.F.R. § 103.3(a)(2)(viii)适用于请求在30天之外提交上诉书面论证意见的情形,但同时指出8 C.F.R. §§ 103.2(a)(1)、103.3(a)(2)及I-290B表格说明要求将上诉书面论证意见直接提交AAO,而申请人承认未这样做。因此,申请人未证明AAO在先前决定中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

核对原文依据
the filing instructions for the Form I-290B required him to submit his appeal brief directly to our office, which he concedes he did not 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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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irector advised the Petitioner that we have jurisdiction on the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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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本次重新开放动议所附材料是否与先前合并动议所附材料相同,以理解AAO关于“未提出新事实”的认定边界;该认定不涉及原申请证据是否满足杰出能力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Rather, the Petitioner resubmits information he already submitted with the prior combined mo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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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核对I-290B表格说明及8 C.F.R. § 103.3(a)(2)(i)关于上诉书面论证意见提交地址的要求,以及原审决定附函中关于AAO管辖权的表述;本案未认定申请人原申请实体资格。
    核对原文依据
    any brief or additional evidence submitted after you file Form T-290B must be sent directly to the A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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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Director advised the Petitioner that we have jurisdiction on the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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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案号:37244031 日期:2025年3月13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见《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得到认可的人。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获得过一次性成就,或未能证明其至少满足8 C.F.R. § 204.5(h)(3)(i)-(x)所列替代证据标准中的三项。我们简易驳回了申请人随后的上诉。随后我们驳回了合并提出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本事项再次因合并提出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提交至我们面前。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合并动议。

我们简易驳回了上诉,因为申请人未具体指出审理主任决定中的错误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见8 C.F.R. § 103.3(a)(1)(v)。随后我们驳回了申请人合并提出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因为其未能证明:基于我们作出上诉决定时的记录,我们认定其未具体指出审理主任决定中的错误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有误,或我们错误适用了法律或政策。见8 C.F.R. §§ 103.5(a)(2)-(3)。更具体而言,申请人先前的合并动议证明其将书面论证意见寄送至我们办公室以外的地点,违反了8 C.F.R. § 103.3(a)(2)的要求以及表格I-290B(上诉或动议通知)的提交说明。另见8 C.F.R. § 103.2(a)(1)(规定每份表格或其他文件必须按照适用表格的说明提交)。

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的决定”和“程序中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 (ii)。因此,在重新开案动议中,我们仅在新证据与我们最新决定相关的范围内予以考虑。见8 C.F.R. § 103.5(a)(2)(要求重新开案动议陈述新事实并由宣誓书或其他书面证据支持)。在此,

原文第 2 页

申请人未提供新事实以证明我们在驳回先前的合并动议时存在错误。相反,申请人重新提交了其已随先前合并动议提交过的信息。由于申请人未确立可 warrant 重新开案程序的新事实,重新开案动议将被驳回。见8 C.F.R. §§ 103.5(a)(2), (4)。

反之,在复议动议中,申请人主张我们错误适用了8 C.F.R. § 103.3(a)(2)。更具体而言,申请人主张我们在先前的决定中引用8 C.F.R. § 103.3(a)(2)(viii)有误,因为其并未请求在8 C.F.R. § 103.3(a)(2)(i)所规定的30天提交期之外额外获得提交上诉书面论证意见的时间。申请人进一步主张其已将上诉书面论证意见“提交至[其]I-290B收据通知上所载明的办公室,该办公室在提交上诉时对[其]案件具有管辖权”。

申请人在复议动议中错误地主张,在提交上诉时对其案件具有管辖权的办公室是我们以外的办公室。在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 underlying 决定的附函中,审理主任告知申请人我们对上诉具有管辖权,称:“如果您不同意本决定,您可以通过提交上诉或动议通知(表格I-290B)向行政上诉办公室(AAO)提出上诉。”

此外,申请人就30天上诉书面论证意见提交期所引用的法规也指示相关当事方提交“适用表格说明中所指明的任何支持性书面论证意见”。8 C.F.R. § 103.3(a)(2)(i)。在相关部分,表格I-290B的说明指示上诉人:“如果您未随上诉提交书面论证意见和/或额外证据,但将在提交上诉后30个日历日内直接向AAO提交书面论证意见和/或额外证据,请勾选第1.b项的方框。”表格说明还规定:“对于上诉,在您提交表格I-290B后提交的任何书面论证意见或额外证据必须直接寄送至AAO,即使上诉尚未转交至AAO。”因此,8 C.F.R. § 103.3(a)(2)(i)所引用的适用表格说明指示上诉人将任何支持性书面论证意见直接提交至AAO。另见上文8 C.F.R. § 103.2(a)(1)。

尽管申请人在复议动议中正确指出8 C.F.R. § 103.3(a)(2)(viii)适用于请求在30天提交期之外提交上诉书面论证意见的情形,然而,8 C.F.R. §§ 103.2(a)(1)、103.3(a)(2)以及表格I-290B的提交说明要求其将上诉书面论证意见直接提交至我们办公室,而申请人承认其并未这样做。因此,申请人未能在复议动议中证明,基于我们先前决定时的记录事实,我们通过驳回先前的合并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而错误适用了法律或政策,本复议动议将被驳回。见8 C.F.R. §§ 103.5(a)(3)-(4)。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5-03-13)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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