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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关于 A- 公司案 日期:2019年3月14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计算机软件和硬件开发公司,寻求雇用受益人为咨询工程师。申请人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第三优先移民类别下的技术工人。移民和国籍法(该法)第203(b)(3)(A)(i)条,8 U.S.C. § 1153(b)(3)(A)(i)。这一基于就业的“EB-3”移民分类允许美国雇主担保外国国民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以从事需要至少两年培训或经验的职位。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以受益人未满足劳工证所规定的该工作机会的最低学历要求为由拒绝了该申请。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错误解读了劳工证的要求,且受益人确实满足该工作机会的最低要求。
经重新审查,我们将支持上诉。
要符合技术工人的分类资格,受益人必须具有至少两年的合格培训或经验。见 8 C.F.R. § 204.5(l)(2)。此外,受益人必须在申请的优先日期之前满足劳工证的所有特定学历、培训、经验及其他要求。1 见 Matter of Wing's Tea House, 16 I&N Dec. 158, 159 (Acting Reg'l Comm'r 1977)。在本案中,审理主任拒绝该申请,认定受益人不具备满足所提供职位主要要求所需的学位。然而,审理主任似乎忽略了劳工证H部分第14栏所列的替代要求。记录表明,受益人满足劳工证上所述的替代要求。记录还证明受益人具备所提供职位所需的特定技能。
1 申请的“优先日期”是基础劳工证提交至劳工部的日期。见 8 C.F.R. § 204.5(d)。本案的优先日期为2018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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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A- 公司案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认定受益人满足劳工证的最低要求,并符合所请求的技术工人分类资格。
裁定:上诉获支持。
引用为 Matter of A-Inc., ID# 2991800 (AAO Mar. 14,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