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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关于 N- 公司案 日期:2019年3月14日
对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29,非移民工作者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软件开发和IT运营公司,寻求根据L-1B非移民身份类别(公司内部调派人员)临时雇用受益人在其新办公室1担任网络工程师。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101(a)(15)(L)条,8 U.S.C. § 1101(a)(15)(L)。L-1B类别允许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包括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将具有“专业知识”的合格外国雇员临时调派到美国工作。
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按要求证明:受益人拥有专业知识;曾在国外以经理、高管或专业知识身份受雇;将在美国以专业知识身份受雇。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因忽视资格的可靠证据而犯错。
经重新审查(de novo),我们将驳回上诉。
一、法律框架
为确立L-1B非移民签证类别的资格,合格组织必须在受益人申请入境美国之前的三年内,连续一年雇用受益人“以经理、高管或涉及专业知识的身份”工作。本法第101(a)(15)(L)条。此外,受益人必须寻求临时进入美国,以专业知识身份继续向同一雇主或其子公司或关联公司提供服务。同上。申请人还必须证明受益人先前的教育、培训和就业经历使其有资格在美国从事预期的服务。8 C.F.R. § 214.2(l)(3)。
1 “新办公室”一词指在美国开展业务不足一年的组织。8 C.F.R. § 214.2(l)(1)(i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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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受益人是以专业知识身份前来开设新办公室,申请人必须提交证据证明其已获得足够的实际场所容纳其运营,证明该新商业实体是或将是一个合格组织,并证明其有财务能力支付受益人报酬并在美国开始开展业务。一般参见8 C.F.R. § 214.2(l)(3)(vi)。
二、背景
申请人自称是“一家专注于协作通信的电信系统和软件开发的初创公司”。申请人的外国母公司自2015年7月起雇用受益人担任网络工程师。申请人称受益人“负责通过研究各种复杂的开源网络相关技术并将其定制以满足[公司]组织及其客户的需求,来开发和创建[外国母公司]的核心软件和网络技术。”
申请人打算雇用受益人担任网络工程师,年薪160,000美元。在该职位上,受益人“将负责制定和建立构建、维护和改进网络基础设施的标准、最佳实践和生产程序”,并“将是拥有[申请人]专有和先进技术及业务运营专业知识的关键人物”。申请人称受益人将使用“开源网络相关技术……包括超文本传输协议、文件传输协议、会话发起协议、实时传输协议、链路聚合控制协议、传输控制协议、异步空间扭曲以及若干IP路由协议。”
三、专业知识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拥有与同一领域其他人相比特殊或先进的知识。审理主任还认定,记录未能证明受益人此前曾以经理、高管或涉及专业知识的职位受雇,且美国的职位涉及特殊或先进水平的知识。
作为门槛问题,我们必须确定申请人是否证明受益人拥有专业知识。如果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拥有专业知识,那么我们就不能认定受益人的过去和预期的未来就业涉及专业知识。2
2 申请人未在替代方案中主张受益人在国外以高管或经理身份受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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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法,专业知识包括以下任一:(1)对公司产品及其在国际市场中应用的“特殊”知识;或(2)对公司流程和程序的“先进”水平知识。本法第214(c)(2)(B)条。
专业知识还被定义为个人所拥有的关于申请组织的产品、服务、研究、设备、技术、管理或其他利益及其在国际市场中应用的知识,或在组织流程和程序方面具有先进水平的知识或专长。8 C.F.R. § 214.2(l)(1)(ii)(D)。
由于“特殊”和“先进”都是相对概念,确定某一受益人的知识是否“特殊”或“先进”本质上需要将受益人的知识与他人进行比较。就特殊知识或先进知识而言,申请人通常必须证明受益人的知识并非在整个特定行业中普遍拥有,且不能轻易地从一个人传授给另一个人。最终问题是申请人是否已通过优势证据标准履行其举证责任,证明受益人的知识或专长是特殊或先进的,且受益人的职位需要此类知识。
一旦申请人阐明了所主张的专业知识的性质,则确立受益人是否实际拥有专业知识的,是证据的权重和类型。如果申请人至少未能具体阐明其产品和服务或流程和程序的性质、所涉特定行业或领域的性质以及受益人知识的性质,我们就无法对受益人的专业知识作出事实认定。申请人还应描述此类知识在组织内通常是如何获得的,并解释受益人如何以及何时获得此类知识。
特殊知识涉及对申请组织产品或服务及其在国际市场中应用的知识。为证明受益人拥有特殊知识,申请人可通过证据证明受益人的知识相对于特定行业中其他类似雇用的工人而言是独特的或不常见的,从而履行其举证责任。
由于“先进知识”涉及对组织流程和程序的知识,申请人可通过证据证明受益人对组织流程和程序的知识或专长,相对于雇主运营中的其他工人而言,在进展、复杂性和理解方面高度发展或更为深入,从而履行其举证责任。申请人必须用证据支持其主张,使该知识与他人所拥有的知识区分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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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称:
[受益人]拥有丰富经验的部分专业技术……包括:(i)会话发起协议……;(ii)网络基础设施的各个要素,以灵活地维护和控制网络容量;(iii)虚拟路由器冗余协议……;以及(iv)Juniper和Cisco,领先的复杂多功能网络软件,使工程师能够高效地为客户构建高质量网络系统。
上述协议并非申请组织原生或专有的。Juniper和Cisco并非“专业技术”,而是提供网络技术和服务的公司。
申请人的商业计划包含人员配置部分。受益人的页面在“培训课程/认证”下列出了以下项目:
- 来自 和 的认证
- 来自 的Juniper中级路由(JIR)认证 2013年
- 来自 的Juniper统一威胁管理(JUTM)认证 2014年
- 来自 的英语课程(2006年)
商业计划还表明受益人“拥有 和 证书,证明其技术专长。”
英语语言能力不属于专业知识。上文所列日期均早于受益人受雇于申请组织的日期。申请人未提供受益人的 和 认证的日期(如果该 认证不同于本清单其他部分所指的Juniper认证)。申请人未提供有关认证项目性质或期限的信息,未说明该培训如何使受益人在其领域内区别于他人,也未证明其他员工获得该培训所需的时间和费用。
审理主任指示申请人提交补充证据,称初次提交的材料“未提供支持性文件,和/或未解释为何该主题事项的知识不易转移给其他员工”,也未“比较和对比受益人的知识、培训和就业与其他……从事相同或类似类型工作的人员”。
作为回应,申请人主张受益人“对于开发和维护基础设施技术至关重要,这些技术是他专门开发和改进以适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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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最大客户的需求。”因此,受益人“对客户的网络基础设施有着独特的熟悉程度”,并且“[申请人]要找到任何具备填补[受益人]职位并维护这些系统所需知识的人,而又不经过[受益人]本人的大量培训,将是极其困难,甚至不可能的。”载有这些主张的信函未进一步详述,而是笼统地援引“受益人项目的书面证据”以及受益人在外国母公司的经理的一封信。
申请人的外国母公司称其选择“仅少数”员工调往美国,并主张:“[受益人]被选中发挥如此重要的作用这一事实本身……即证明其拥有该领域独一无二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工作指派或职位本身并不构成受益人拥有专业知识的证据。
申请人提交了与受益人项目相关的技术文件副本,但申请人未解释受益人的工作和知识如何区别于同一领域其他合格工作者。
审理主任否决了申请,称申请人未证明受益人的教育、培训和经验赋予了其专业知识。审理主任认可受益人对申请人产品的熟悉程度,但认定这种熟悉程度不一定代表专业知识。审理主任还就受益人过去和拟从事的未来职责作出了认定,除非且直到申请人证明受益人拥有专业知识,否则本院无需处理这些认定。
在上诉中,申请人称受益人并非仅仅熟悉公司的专有产品;“受益人的经验是独特的、专业的,并涉及实际设计、开发和创造适合[申请人]客户特定需求的技术。”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选择性地引用了申请人的陈述,仅选取最笼统的主张,而忽视了有关受益人专业知识的最相关信息。
上诉中的一项核心主张是,审理主任未认可受益人在国外的经理所提供的细节。该官员未涉及受益人的培训,也未具体解释受益人的知识如何使其区别于其领域内或外国实体内的其他人。该官员仅推定受益人拥有专业知识,并主张受益人在为外国实体开展的多个项目中运用了该知识。该官员一度描述了一个软件项目并称:“由于[受益人]本人开发了该软件,他是调往美国以确保美国实体在为[申请人]当前美国客户服务时正确使用该软件的最合适人选。”该陈述证明了受益人对自己工作的熟悉程度,但并未表明该项目需要专业知识,也未表明受益人拥有该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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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专业知识”的法定和监管定义并不包含受益人的知识必须为专有的要求。因此,无论该知识是否为专有,申请人仍必须证明拟议职位所使用且受益人所拥有的知识实际上为申请组织所特有,并且以某种方式区别于行业内类似受雇人员所拥有的知识。有理由认为所有软件开发人员都为其客户创造在某种程度上独特的产品。在没有实质性解释或证据的情况下,申请人未证明申请组织的产品与向同一行业提供软件的其他公司相比特别复杂或不常见。申请人未充分解释受益人如何获得仅为其组织所特有的知识,也未支持关于培训一名有经验的开发人员以履行拟议职位所需职责将需要大量时间的主张。
IV. 结论
基于上述理由,上诉将被驳回。在签证申请程序中,申请人负有证明其符合所寻求移民福利资格的责任。该法第291条,8 U.S.C. § 1361。申请人未履行该责任。
裁定:上诉被驳回。
引用为 Matter of N- Inc., ID# 2338917 (AAO Mar. 14,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