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4808895 日期:2023年3月14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寻求被归类为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具有特殊能力(exceptional ability)的个人。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申请人还寻求对此EB-2移民分类所附的工作邀请要求给予国家利益豁免。见该法第203(b)(2)(B)(i)条。当符合国家利益时,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可授予此项对所需工作邀请、并因此对劳工证的自由裁量豁免。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符合基础签证分类的资格。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予以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为符合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申请人必须首先证明其符合基础EB-2签证分类的资格,即作为高等学位专业人士或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具有特殊能力的个人。该法第203(b)(2)(B)(i)条。
特殊能力是指显著高于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通常所遇的专业水平。8 C.F.R. § 204.5(k)(2)。申请人必须首先提交满足六类证据中至少三类证据的文件。8 C.F.R. § 204.5(k)(3)(ii)(A)-(F)。然而,满足至少三项标准本身并不确立此分类的资格。1 如果申请人满足初始标准,本办公室随后将进行最终实质审查,以决定证据整体是否表明其被认可为具有显著高于该领域通常所遇的专业水平。
1 USCIS此前已确认此两部分审理方法在特殊能力个人情形中的适用性。参见 generally 6 USCIS Policy Manual F.5(B)(2),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volume-6-part-f-chapter-5。
原文第 2 页
一旦申请人证明其EB-2资格,其随后必须证明其值得对工作邀请要求给予"符合国家利益"的自由裁量豁免。该法第203(b)(2)(B)(i)条。
如所述,申请人"寻求在卡车运输行业领域就业,最终拥有并经营自己的卡车运输公司,该公司将从事州际运输并将惠及州际商业。"2
最初,申请人未表明其是作为具有高等学位的专业人士成员还是作为具有特殊能力的个人符合基础分类的资格。在审理主任发出拟否决通知(NOID)后,申请人将其答复限于具有特殊能力的个人。在上诉中,本办公室将审理其是否基于所主张的四项标准已证明其为具有特殊能力的个人。3
显示外籍人士拥有与特殊能力领域相关的学院、大学、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所授予的学位、文凭、证书或类似奖项的官方学术记录。8 C.F.R. § 204.5(k)(3)(ii)(A)。
申请人提供了"办公及计算机设备维护与维修"的成绩单和文凭,以及"计算机技能"证书。尽管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满足此标准,但该标准的明文要求教育须与特殊能力领域相关。虽然本办公室认可申请人关于其"学习了各种商业相关学科……并获得足够知识以建立和经营企业"的一般性陈述,但所提供的成绩单并不支持此主张。因此,其未能证明其文凭和/或证书与其所述作为卡车运输公司所有者和经营者的特殊能力领域有何关联。因此,本办公室无法认定其满足此标准,并必须撤回审理主任的认定。
从事该职业的执照或特定专业或职业的认证。8 C.F.R. § 204.5(k)(3)(ii)(C)。
申请人必须在提交申请时满足所有资格要求,本事项中提交日期为2019年10月28日。8 C.F.R. § 103.2(b)(1)。由于申请人的宾夕法尼亚州商业驾驶执照显示其签发日期为2021年4月21日,本办公室在此无法予以考虑。
专业协会会员资格的证据。8 C.F.R. § 204.5(k)(3)(ii)(E)。
申请人依据其信息系统安全协会(ISSA)会员资格以证明其满足此标准。然而,申请人未证明ISSA符合专业协会的资格。专业被定义为该法第101(a)(32)条所列职业之一,
2 申请人于2021年开设了一家卡车运输公司。 3 当上诉人未就某一问题提出论证时,该问题即被放弃。Sepulveda v. U.S. Atty Gen., 401 F.3d 1226, 1228 n.2 (11th Cir. 2005), citing United States v. Cunningham, 161 F.3d 1343, 1344 (11th Cir. 1998)。另见 Hristov v. Roark, No. 09-CV-27312011, 2011 WL 4711885 at *1, *9 (E.D.N.Y. Sept. 30, 2011)(认定原告因未向行政上诉办公室提出上诉而放弃其主张)。
原文第 3 页
以及任何以美国学士学位或其外国同等学历为进入该职业最低要求的职业。4 8 C.F.R. § 204.5(k)(3)。
在没有证据证明ISSA要求以美国学士学位或其外国同等学历作为会员资格最低教育要求的情况下,本办公室无法认定ISSA为专业协会。
显示外籍人士已获得薪酬或其他服务报酬且证明其特殊能力的证据。8 C.F.R. § 204.5(k)(3)(ii)(D)。
记录中包含有关申请人收入的信息,包括若干税务文件。然而,该标准的明文还要求其证明特殊能力。仅此而已,申请人未满足此标准。
基于上述理由,证据未能证明申请人满足8 C.F.R. § 204.5(k)(3)(ii)中至少三项标准。由于其未证明其作为具有特殊能力的个人符合基础EB-2分类的资格,本办公室拒绝审理并特此保留有关其国家利益豁免主张的其余论点。见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指出"法院和机构无需对作出对其所达结果并非必要的问题作出认定");另见 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7 (BIA 2015)(在申请人本不符合资格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审理替代性问题)。
命令:上诉被驳回。
4 专业应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师、工程师、律师、医生、外科医生以及小学或中学、学院、学术机构或神学院的教师。该法第101(a)(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