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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专员 · EB-3 职业移民:发回重审(2023年3月14日)

类别 EB-3专业人员 · 领域 商业 · 结果 发回重审 · 讨论的标准 受益人是否具备劳工证所要求的48个月营销相关工作经验(雇主1日期不一致)、受益人雇主2工作经历与非移民签证申请信息不一致(AAO新增问题)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撤销原审主任的决定,将案件发回主任,要求依据上述分析作出新决定。发回重审并非批准申请;主任仍需评估受益人是否具备劳工证职位所需资格,包括雇主1日期差异的解释以及雇主2相关的新增不一致问题。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Director's decision is withdrawn. The matter is remanded for the entry of a new decision consistent with the foregoing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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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are remanding the matter to the Director to evaluate whether the Beneficiary is qualified to occupy the offered position on an additional basis that was not part of their denial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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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Petitioner)为美国雇主,寻求以第三优先专业工人类别为受益人(Beneficiary)担保,职位为营销专员(marketing specialist)。劳工证要求营销或商业管理学士学位或同等外国学历,并需48个月营销或营销相关领域工作经验。受益人主张的工作经历包括2012年10月1日至2016年10月1日在雇主1任营销经理,以及2016年10月1日起在雇主2工作。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seeks to employ the Beneficiary as a marketing specialist under the third-preference, immigrant classification for professional work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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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 also required 48 months of experience in marketing or a marketing related 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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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 worked for Employer 1 from October 1, 2012, through October 1, 2016, as a marketing manag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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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提交

    申请人提交I-140表格,为受益人申请第三优先专业工人类别,职位为营销专员;劳工证列明受益人2012年10月1日至2016年10月1日在雇主1工作,2016年10月1日起在雇主2工作。

    核对原文依据
    Form 1-140, Immigrant Petition for Alien Workers (Professio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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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he then worked for a second company (Employer 2) from October l, 2016, through at least March 1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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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补件

    原审主任发出补件通知,指出劳工证所列经历与受益人2016年12月向国务院提交的DS-160非移民签证申请之间存在不一致:受益人是否自雇为营销分析师还是为雇主1工作,以及同一时间段的工作日期不一致;要求申请人以独立、客观的文件证据解决。申请人回复补件,提供关于雇主1所有权人的信件及其他证据,并重述受益人在该公司的工作日期,但未处理工作日期差异。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requested that the Petitioner resolve the issue with independent and objective documentary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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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ut they did not address the variance in the dates she purportedly worked for Employer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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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原审拒绝

    原审主任认定,受益人先前工作资历的不一致信息使申请人是否证明受益人获得该类别及劳工证职位所需经验存疑,申请人未以优势证据证明受益人在优先日(2021年3月10日)已完全符合资格,因此拒绝申请。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concluded inconsistent information relating to the Beneficiary's prior work credentials called into question whether the Petitioner showed the Beneficiary gained the requisite exper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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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上诉

    申请人就德州服务中心决定提出上诉。上诉中申请人承认非移民签证申请与劳工证关于雇主1的信息不一致,并称最好解释为起草错误。AAO经重新审查认为需要发回重审。

    核对原文依据
    Appeal of Texas Service Center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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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now acknowledges the discrepant information when comparing the NIV and the labor certification relating to Employer 1 and they indicate it is best explained as a drafting err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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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受益人是否具备劳工证所要求的48个月营销相关工作经验(雇主1日期不一致) 已讨论,未单独定论

本案适用标准

申请人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受益人符合资格;受益人须在优先日具备劳工证所列全部教育、培训和经验。见《移民与国籍法》第291条、Matter of Chawathe及Matter of Christo's Inc.;8 C.F.R. § 204.5(l)(3)(ii)(A)要求劳工证列明经验要求时予以满足。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受益人在雇主1及雇主2的工作经历合计满足48个月营销相关经验要求;上诉中称雇主1日期不一致系起草错误。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认定申请人未充分解决受益人在雇主1工作日期上的差异,因而未证明受益人具备所需经验。

劳工证第K部分所列雇主1工作经历(2012年10月1日至2016年10月1日,营销经理)

证明目的
证明受益人在雇主1获得营销相关工作经验。
AAO 如何评价
AAO假定劳工证信息准确时,该职位表面上符合申请人要求的经验类型和时长;但该段日期与非移民签证申请存在冲突,原审主任据此质疑整体资格。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劳工证所列雇主1工作日期与受益人2016年12月DS-160非移民签证申请中的就业日期不一致,申请人补件未解释日期差异。
核对原文依据
According to the labor certification at Section K, she worked for Employer 1 from October 1, 2012, through October 1, 2016, as a marketing manag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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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iscrepancies related to whether she was self-employed as a marketing analyst versus working for a particular company (Employer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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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补件回复中关于雇主1所有权人的信件及其他证据

证明目的
解决受益人在相关期间为谁工作的问题。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这些材料处理了受益人为谁工作,但未回答劳工证与非移民签证申请之间工作日期为何冲突。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处理工作日期差异。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responded to the RFE and provided letters and other evidence regarding who owned Employer 1 and restated the dates the Beneficiary worked for that company, but they did not address the variance in the dates she purportedly worked for Employer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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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中关于起草错误的解释

证明目的
解释雇主1日期不一致的原因。
AAO 如何评价
AAO未在本次上诉中认定该解释成立或不成立,而是因发回重审交由主任评估。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文未指出该解释本身的具体缺失,仅交由主任在重审时评估。
核对原文依据
Because we are remanding the matter to the Director for other reasons, they can evaluate that expla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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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同意原审主任关于雇主1日期差异未获充分解释的判断,但指出该段经历并非满足监管要求的唯一依据,因为劳工证所列其他经历也可能使受益人符合职位要求,原审主任未讨论这一点。由于案件因其他原因发回,AAO让主任在重审时评估上诉中的起草错误解释及该差异的相关性。

核对原文依据
We agree with the Director that the Petitioner did not adequately address the differences in the dates the Beneficiary worked for Employer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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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riod of experience in question relating to Employer 1 was not required to satisfy the regulatory requirements because other experience listed on the labor certification also qualified the Benefici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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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雇主2工作经历与非移民签证申请信息不一致(AAO新增问题) 已讨论,未单独定论

本案适用标准

当记录中出现不一致信息时,可适用Matter of Ho,要求申请人以相关、独立、客观的文件证据澄清哪些事实为真,可能不仅限于简单陈述或宣誓书;并应综合全部资格主张评估不一致信息的影响。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受益人在雇主2自2016年10月1日起工作,以此积累符合要求的经验。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未在拒绝决定中提出雇主2相关的不一致问题。

受益人2016年12月DS-160非移民签证申请

证明目的
记录受益人当时的就业状况。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其中称自雇,与劳工证及雇主2经验信所述受雇于雇主2不符;其中工作地点等信息也与经验信不同。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自雇陈述与雇主2雇佣记录矛盾;提交非移民签证申请时据称已在雇主2工作至少两个月。
核对原文依据
When the Beneficiary filed the NIV in December 2016, she indicated she was self-employ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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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 had therefore allegedly been working for Employer 2 for at least two months when she filed the NIV claiming different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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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2经验信

证明目的
证明受益人在雇主2的工作经历及职责。
AAO 如何评价
AAO将其与劳工证及非移民签证申请比对,发现就业状态和工作地点等信息不一致,未在本次认定其足以证明合格经验。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与2016年12月非移民签证申请中的自雇陈述及工作地点信息不一致。
核对原文依据
But that does not correspond with the information within the labor certification and the experience letter from Employer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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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 example, the location where she purportedly work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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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证所列雇主2工作经历(2016年10月1日起)

证明目的
证明受益人自2016年10月起在雇主2积累营销相关经验。
AAO 如何评价
AAO假定劳工证信息准确时,雇主2的经历表面上可满足48个月经验要求;但该经历现因与非移民签证申请矛盾而整体存疑。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与非移民签证申请中2016年12月的自雇陈述及日期、地点信息不一致。
核对原文依据
Therefore, the experience she gained through her work with Employer 2 could presumably qualify her for the 48 months of experience the Petitioner requir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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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 the entirety of the Beneficiary's qualifying experience is now in ques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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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在上诉审查中发现,受益人2016年12月提交非移民签证申请时称自雇,但劳工证和雇主2经验信显示她至少自2016年10月起为雇主2工作,二者矛盾;非移民签证申请中的工作地点等信息也与经验信不同。AAO认为这些新增不一致与雇主1的差异结合可能形成影响可信度的模式,因此发回主任进一步查明。

核对原文依据
When the Beneficiary filed the NIV in December 2016, she indicated she was self-employed. But that does not correspond with the information within the labor certification and the experience letter from Employer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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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en additional inconsistencies arise within other qualifying experience, this can create a pattern with the potential to adversely affect a party's credi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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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劳工证第H部分和第K部分所列职位要求与受益人经历,以及2016年12月DS-160非移民签证申请中关于就业状态、雇主名称、日期和地点的记载,注意两套材料之间的具体差异。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quirements for the offered position of marketing specialist are indicated in Section H of the labor certification (Job Opportunity Informa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The discrepancies related to whether she was self-employed as a marketing analyst versus working for a particular company (Employer 1).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 阅读提示:本案适用Matter of Ho时,AAO指出澄清不一致可能需要相关、独立、客观的文件证据,而非仅简单陈述或宣誓书;该表述是发回后主任可酌情要求的证据标准,并非本次已认定申请人未提交某类材料。
    核对原文依据
    such an amelioration may be required through the submission of relevant, independent, and objective documentary evidence that reveals which facts are the truth.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 阅读提示:AAO假定劳工证信息准确时认为雇主2的经历表面上可满足48个月经验要求,但这只是假定性分析,不是本次对资格的最终认定;最终资格问题已随案件发回主任重新审查。
    核对原文依据
    Were we to presume the information on the labor certification was accurat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The matter is remanded for the entry of a new decision consistent with the foregoing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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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4122165 日期:2023年3月14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专业人士)

申请人寻求根据第三优先职业工人移民类别,聘用受益人担任营销专员。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3)(A)(ii)条,8 U.S.C. § 1153(b)(3)(A)(ii)。该就业类类别允许美国雇主为拥有学士学位的专业人士担保,以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驳回了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履行其举证责任,证明受益人符合所提供职位的资格。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证明资格的责任。该法第291条;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 (AAO 2010)。我们对本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我们认定本案发回重审是适当的。

一、法律

作为专业人士移民通常遵循三步程序。首先,潜在雇主必须向美国劳工部(DOL)申请认证,证明:(1) 没有足够的美国工人能够、愿意、合格且可胜任所提供职位;以及 (2) 聘用外籍国民担任该职位不会损害从事类似工作的美国工人的工资和工作条件。参见该法第212(a)(5)条,8 U.S.C. § 1182(a)(5)。

其次,雇主必须向USCIS提交经批准的ETA表格9089,永久就业认证申请(劳工证)以及移民签证申请。参见该法第204条,8 U.S.C. § 1154。除其他事项外,USCIS确定受益人是否符合经认证职位的要求和所请求的移民签证类别;在此,至少两年的培训或经验,这是8 C.F.R. § 204.5(l)(3)(ii)(A)所要求的,因为申请人在劳工证上表示,除学士学位外,该职位还需要经验才能胜任。证明资格要求受益人在申请的优先日期时拥有劳工证上指定的所有教育、培训和经验。Christo's, Inc., 26 I&N Dec. at 539(引用 Matter of Wing's Tea House, 16 I&N Dec. 158, 160

原文第 2 页

(Reg'l Comm'r 1977))。根据8 C.F.R. § 204.5(d),申请的优先日期是DOL接受劳工证申请进行处理的日期。

最后,如果USCIS批准申请,指定的外籍国民可以在美国境外申请移民签证,或者如果符合资格,可以在美国申请“身份调整”。参见该法第245条,8 U.S.C. § 1255。

二、分析

在初始提交后,审理主任发出了证据请求(RFE),部分指出申请人提交的劳工证上所列经验与受益人于2016年12月向美国国务院提交的DS-160表格非移民签证申请(NIV)之间存在不一致信息。差异涉及她是作为营销分析师自雇还是为特定公司(雇主1)工作。审理主任还指出,在比较NIV和劳工证时,同一时间段内的就业日期不一致。审理主任要求申请人以独立和客观的文件证据解决该问题。申请人回应了RFE,并提供了关于雇主1所有者的信函和其他证据,并重述了受益人为该公司工作的日期,但他们没有解决她据称为雇主1工作的日期差异。

在考虑RFE回应后,审理主任得出结论,与受益人先前工作资历有关的不一致信息使申请人是否证明受益人获得了符合该类别资格以及根据劳工证条款符合所提供职位资格所需的经验受到质疑。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能以优势证据证明受益人在申请的优先日期(2021年3月10日)时完全符合该福利的资格。

如果我们假定劳工证上的信息是准确的,我们会注意到受益人通过为两家雇主工作积累了符合资格的经验,且每个职位单独看来似乎符合申请人所要求的经验类型和数量。根据劳工证K部分,她于2012年10月1日至2016年10月1日在雇主1担任营销经理。随后她于2016年10月1日至至少2021年3月10日(申请人提交劳工证的日期)在第二家公司(雇主2)工作。1 因此,她通过为雇主2工作获得的经验可以推定使她符合申请人所要求的48个月经验。

A. 劳工证要求

所提供营销专员职位的要求载于劳工证H部分(职位机会信息)。相关要求如下:

  • 教育:最低要求水平: 学士

4-B. 专业领域。 市场营销

1 对于每个雇主,劳工证反映受益人每周工作40小时。

原文第 3 页

  • 该职位是否需要培训? 否
  • 是否需要所提供职位的经验? 是

6-A. 所需经验月数。 48个月

  • 是否接受替代专业领域? 是

7-A. 指定专业领域。 工商管理 是否接受教育和工作经验的替代组合? 8. 否

  • 是否接受外国教育同等学历? 是
  • 是否接受替代职业的经验? 是

替代职业所需经验月数 10-A. 48 10-B. 市场营销或市场营销相关领域 可接受替代职业的职位名称。

根据申请人自身的要求,除了市场营销学士学位(或作为替代专业领域的工商管理)或其外国同等学历外,还要求48个月的市场营销或市场营销相关领域经验。

B. 受益人的资格

首先,我们处理审理主任决定中关于雇主1的问题,然后我们提出他们在驳回决定中未讨论的另一个问题。我们同意审理主任的意见,即申请人未能充分解决受益人为雇主1工作的日期差异。回顾一下,申请人提供了材料说明受益人在相关期间为谁工作,但他们没有试图回答为什么劳工证上她为雇主1工作的日期与NIV上所列就业日期之间存在冲突信息。我们认为这是一个相关问题,因为申请人在劳工证上提交了该就业以及她为雇主1工作的日期,而劳工证要求她在2021年之前过去三年的工作经验。

在上诉中,申请人现在承认在比较NIV和劳工证时关于雇主1的信息存在差异,并表示最好将其解释为起草错误。由于我们因其他原因将此事发回审理主任重审,他们可以评估该解释。然而,我们确实注意到,与雇主1有关的争议经验期间并非满足监管要求所必需,因为劳工证上所列的其他经验也使受益人符合所提供职位的资格,但审理主任没有讨论该方面。因此,当审理主任在发回重审时评估受益人的资格时,他们不妨考虑这一差异的相关性,特别是当与下文讨论的其他不一致主张相结合时,是否可能对申请人剩余的资格主张产生不利影响。

接下来,我们注意到与受益人在雇主2下积累的经验有关的不一致信息,审理主任在其决定中未提出。当受益人于2016年12月提交NIV时,她表示她是自雇。但这与劳工证中的信息以及雇主2的经验信不符。那些来源

原文第 4 页

反映她至少自2016年10月起为雇主2工作。因此,当她提交NIV并作出不同声明时,她据称已为雇主2工作至少两个月。受益人NIV中的其他信息似乎也与她提供的涵盖同一就业期间的经验信不同。例如,她据称工作的地点。在我们将此事发回重审时,审理主任不妨寻求澄清该问题。

总之,尽管审理主任在其否决决定中提出的不一致信息具有相关性,但在本案中,该信息未必对合格经验的认定具有决定性作用。2 然而,当其他合格经验中出现更多不一致之处时,这可能形成一种模式,有可能对当事人的可信度产生不利影响。由于受益人的全部合格经验现在都受到质疑,我们认为这是适用 Matter of Ho, 19 I&N Dec. 582, 591-92 (BIA 1988) 裁决的适当情形,即申请人应当消除记录中的不一致信息,并且可能需要通过不仅仅是简单陈述或宣誓书的方式来实现。相反——由审理主任酌情决定——可能要求通过提交相关的、独立的、客观的文件证据来消除不一致,以揭示哪些事实是真实的。Id.

由于在我们的上诉审查中出现了额外问题,我们将该事项发回重审给审理主任,以基于其否决决定中未涉及的额外依据评估受益人是否有资格担任所提供职位。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回。该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2 更适当的调查本应评估不一致信息,并将其与其他合格经验主张进行比较,以采用总体情况方法。如果审理主任进行了此类分析,他们可能会发现与雇主2相关的不一致之处,从而进行更全面的分析。在此,我们并非暗示官员不能因提交方未能就附属合格经验满足其举证责任而否决案件。相反,该官员应表明他们考虑了所有主张,并应确定不一致信息对当事人资格陈述整体的影响。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3-03-14)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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