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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0116386 日期:2024年3月14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登山运动员,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明确其在美国的预期就业,因此审理主任无法确定申请人是否已在其领域内确立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此事现依据8 C.F.R. § 103.3提交本办公室进行上诉审查。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此事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下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该法第203(b)(1)(A)条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具有杰出能力、且该能力已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得到证明、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个人。这些个人必须寻求进入美国以继续在其杰出能力领域内工作,且其进入美国将实质性惠及美国。“杰出能力”一词仅指那些“已上升至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那一小部分”个人。8 C.F.R. § 204.5(h)(2)。实施条例8 C.F.R. § 204.5(h)(3)规定了一项多部分分析。首先,申请人可以通过一项重大、国际公认奖项形式的一次性成就来证明其成就在领域内获得国际认可。或者,申请人可以提交满足8 C.F.R. § 204.5(h)(3)(i)-(x)所列十项标准中至少三项的证据,包括奖项、特定媒体上的发表材料以及学术文章等项目。如果这些标准不能直接适用于该个人的职业,则8 C.F.R. § 204.5(h)(4)的条例允许提交可比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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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申请人满足了初始证据要求,下一步即为最终实质审查,在此审查中本办公室评估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并证明该个人属于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那一小部分。参见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讨论两部分审查,即先对文件进行计数,然后在满足所需标准数量的情况下,结合最终实质审查进行考量);另参见Visinscaia v. Beers, 4 F. Supp. 3d 126, 131-32 (D.D.C. 2013);Rijal v. USCIS, 772 F. Supp. 2d 1339 (W.D. Wash. 2011)。
申请必须附有明确证据,证明该非公民正前来美国以继续在其专业领域内工作。此类证据可包括潜在雇主的信函、事先安排承诺(如合同)的证据,或受益人详述其打算如何在美国继续其工作的声明。8 C.F.R. § 204.5(h)(5)。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明确标识……其所主张的专业领域”。如下文所述,本办公室不同意该认定,并将此事发回重审以作出实质决定。
当申请人于2021年10月首次提交表格I-140申请时,其将标有“职业”的一栏留空。在另一份声明中,申请人表示其意图“在美国的登山活动服务和行业工作”。申请人列出了与登山相关的若干不同职业,如“[户]外旅游经营”、“[攀]岩活动组织”、“[雪]崩预报”以及“[攀]岩和滑雪电影制作”。申请人未具体说明其打算在美国从事这些职业中的哪一项。
2023年1月,审理主任签发了补充证据请求,称:“尚不清楚受益人意图以其何种职业或所主张杰出能力的领域是什么。”
作为回应,申请人提交了表格I-140申请的第二份副本,将其职业列为“登山向导、攀岩/滑雪教练”。申请人还提交了一封雇主的信函,该雇主于2022年11月“聘用申请人为兼职季节性滑雪教练”。
审理主任于2023年3月否决了该申请,称:“受益人未具体说明一个专业领域。因此,在受益人具体说明一个应适用于所有所主张标准的专业领域之前,无法对[8 C.F.R. § 204.5(h)(3)]所主张的标准进行分析。”
在上诉中,申请人陈述:
攀岩、登山和野外滑雪运动属于登山活动……
这三项运动(文化)紧密融合在一起,需要共同的技能、理念和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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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作为攀岩、登山和滑雪向导/教练工作的意图……我分别提到了夏季和冬季季节……导致[审理主任]在确定一个专业领域方面产生混淆和误解。
……[我]的意图是在美国作为登山向导/教练工作(这必然意味着攀岩、高山攀登和野外滑雪)。
本办公室认定申请人已充分标识其预期就业领域。审理主任似乎将“攀岩、登山和滑雪”一语解释为指三项完全独立的活动,而申请人的证据表明这些活动均属山地运动,相互关联程度足以使一个人能够一致地主张在这三项活动中的专长、认可和就业。
下一步是申请人须确立其作为攀岩和滑雪教练的杰出能力。申请人主张其已满足8 C.F.R. § 204.5(h)(3)(i)-(x)中十项杰出能力标准中的六项。审理主任在否决通知中未对这些主张进行任何详细考量。相反,审理主任陈述了一般性结论,即“记录未显示[申请人的]工作已在表明持续赞誉记录的水平上获得认可,或表明其属于该努力领域最顶端的那一小部分。”审理主任未解释其如何得出该结论或在此过程中考量了哪些证据。
审理主任关于不合格的一般性陈述未按8 C.F.R. § 103.3(a)(1)(i)的要求解释否决的具体理由。因此,申请人没有机会在上诉中针对具体关切作出回应。审理主任必须考量申请人关于六项所主张标准的具体主张和证据。在这样做时,审理主任还应考虑证据是否与申请人作为登山运动教练的预期职业相关。如果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已满足至少三项证据标准,则审理主任必须进行如Kazarian所述的最终实质审查。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回。此事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