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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房与武术馆创业者 · NIW 国家利益豁免:动议驳回(2024年3月14日)

类别 NIW · 领域 商业 · 结果 动议驳回 · 讨论的标准 重开动议:是否提出足以改变结果的新事实、复议动议:此前决定是否基于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
不成立 重开动议:是否提出足以改变结果的新事实、复议动议:此前决定是否基于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重开动议,并另行驳回复议动议。AAO明确表示不会重新审理原申请,原申请仍处于被拒绝状态。本次决定仅处理两项动议是否满足各自的程序与举证要求,并未重新认定申请人是否符合EB-2基础资格或国家利益豁免三要素的实体资格。

核对原文依据
Therefore, the motions will be dismissed. See 8 C.F.R. § 103.5(a)(4). We will not re-adjudicate the petition anew, and the underlying petition remains deni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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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DER: The motion to reopen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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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RTHER 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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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名在健身房、健康与健身俱乐部行业及武术馆行业的创业者,寻求EB-2职业移民第二优先类别(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以及国家利益豁免,免除该类别所附的职位邀请要求。其拟议事业为开设健身房和武术馆,提供交叉训练、拳击、踢拳、泰拳、巴西柔术课程以及武术教学技巧课程。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n entrepreneur in the gym, health, and fitness clubs industry and in the martial arts studios industry, seeks employment-based second preference (EB-2) immigrant classification as a member of the professions holding an advanced degree as well as a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of the job offer requirement attached to this class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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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proposed to open gym and martial arts studio, which will provide cross training, boxing, kickboxing, MuayI Ia Thai, and Brazilian jiu-jitsu classes and a course in martial arts teaching techniqu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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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主任拒绝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其有资格获得或在裁量上值得国家利益豁免。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Petitioner did not establish that he is eligible for or otherwise merits a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as a matter of discre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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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诉

    AAO驳回了后续上诉,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的拟议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

    核对原文依据
    We dismissed a subsequent appeal, concluding that the record did not establish that the Petitioner's proposed endeavor is of national import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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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动议

    案件现以合并的重开动议和复议动议提交AAO;申请人提交了与此前上诉时相同的书面论证意见。

    核对原文依据
    The matter is now before us on combined motions to reopen and recons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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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etitioner provides the same brief he previously submitted to us in support of his appeal and seeks reopening of the proceeding.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重开动议:是否提出足以改变结果的新事实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重开动议必须陈述新事实并由宣誓书或其他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动议审查限于审查AAO最近一次决定,8 C.F.R. § 103.5(a)(1)(ii);新证据须具有可能改变案件结果的重大意义,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寻求重开的一方承担“沉重负担”,INS v. Abudu, 485 U.S. 94, 110 (1988)。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请求重开程序,主张AAO此前关于其拟议事业不具国家重要性的认定有误。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拒绝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证明有资格获得或在裁量上值得国家利益豁免;AAO此前上诉决定认定记录未证明拟议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

支持上诉的书面论证意见(本次动议再次提交同一份)

证明目的
用以证明AAO此前驳回上诉有误、拟议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该材料并非附有宣誓书或其他书面证据的新事实,只是重复此前上诉的论证,不能构成重开所需的新事实。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可支持新事实的宣誓书或其他书面证据;未指出该书面论证意见本身在内容上有何新增。
核对原文依据
On motion,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present new facts supported by affidavits or other documentary evidence to establish that we erred in dismissing the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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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titioner provides the same brief he previously submitted to us in support of his appeal and seeks reopening of the procee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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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将本次动议审查范围限定于最近一次决定,即驳回上诉时关于国家重要性的认定。申请人未提交由宣誓书或其他书面证据支持的新事实,而是重复提交此前上诉所用的同一份书面论证意见。因此AAO认定申请人未显示重开的正当理由,未满足沉重负担。

核对原文依据
our analysis for these combined motions is limited to the following: whether we erred in concluding that the record did not establish that the Petitioner's proposed endeavor is of national import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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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motion,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present new facts supported by affidavits or other documentary evidence to establish that we erred in dismissing the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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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refore, we conclude that the Petitioner has not shown proper cause for reopening the procee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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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动议:此前决定是否基于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复议动议必须确立AAO此前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依据决定时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不正确,8 C.F.R. § 103.5(a)(3);动议审查限于审查最近一次决定,8 C.F.R. § 103.5(a)(1)(ii);复议动议不是当事人实质上提交同一份书面论证意见并泛泛指称先前决定有误的程序,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请求复议AAO此前驳回上诉的决定,主张该决定有误。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拒绝申请;AAO此前上诉决定认定记录未证明拟议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

支持本次动议的书面论证意见(与此前上诉相同)

证明目的
用以证明AAO此前驳回上诉的决定在法律或政策适用上有误。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该书面论证意见未具体援引被错误适用的法律、法规、判例决定或有约束力的政策,也未提出关于错误适用的有力论证,仅是重复此前材料。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对先前决定所涉法律或政策错误适用的具体指摘与引注;未指出该书面论证意见与上诉时版本有何实质区别。
核对原文依据
Likewise, the brief in support of the current motions lacks any cogent argument as to how we misapplied the law or policy in dismissing the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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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stead, the Petitioner provides the same brief he previously submitted to us in support of his appeal and seeks reconsideration of our prior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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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申请人未说明此前决定为何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也未援引法律、法规、判例决定或有约束力的政策。其提交的书面论证意见缺乏关于AAO如何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的有力论证,只是重复此前上诉材料。因此AAO认定复议动议不符合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On motion,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provide the reasons why he believes our prior decision was based on an incorrect application of law or policy. Nor does he cite laws, regulations, precedent decisions, or binding polic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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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has not shown that our prior decision contains errors oflaw or policy or that the decision was incorrect based on the record at the time of that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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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重开动议部分时,应区分“新事实”与“重复论证”——AAO的依据是申请人提交了与此前上诉相同的书面论证意见,而非对拟议事业实体优劣的重新评价。
    核对原文依据
    Petitioner provides the same brief he previously submitted to us in support of his appeal and seeks reopening of the procee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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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核对复议动议部分时,应关注申请人是否具体指出先前决定错误适用了哪一法律、法规、判例或有约束力政策;AAO认定其未作此指摘。
    核对原文依据
    Nor does he cite laws, regulations, precedent decisions, or binding polic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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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本次审查范围受8 C.F.R. § 103.5(a)(1)(ii)限制,仅及于AAO最近一次决定(驳回上诉),不构成对原申请的重新审查;原申请仍被拒绝。
    核对原文依据
    A review of any motion is narrowed to the basis for the prior adverse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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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e will not re-adjudicate the petition anew, and the underlying petition remains deni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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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0315725 日期:2024年3月14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在健身房、健康和健身俱乐部行业以及武术馆行业的企业家,寻求基于就业的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并寻求对此分类所附的工作邀请要求给予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和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有资格或否则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值得获得国家利益豁免。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的拟议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此事现基于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提交至我们面前。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这些动议。

I. 法律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由宣誓书或其他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有资格获得所请求利益的动议。见 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

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并且根据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有资格获得所请求利益的动议。

原文第 2 页

为证明有资格获得国家利益豁免,申请人必须首先证明其符合 underlying EB-2 签证分类的资格,即作为高级学位专业人士或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具有特殊能力(exceptional ability)的个人。该法第203(b)(2)(B)(i)条。

一旦申请人证明其有资格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或具有特殊能力的个人,他们必须随后证明其在“国家利益”中值得获得对工作邀请要求的自由裁量豁免。该法第203(b)(2)(B)(i)条。虽然法规和相关条例均未定义“国家利益”一词,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 提供了裁决国家利益豁免申请框架。Dhanasar 指出,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可以作为自由裁量事项¹,如果申请人证明以下内容,则可授予国家利益豁免:

  • 拟议事业既具有实质价值又具有国家重要性;
  • 个人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其拟议事业;以及
  • 总体而言,豁免工作邀请要求将有利于美国。

第一项要件,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侧重于个人拟议开展的具体事业。事业的价值可以在多个领域中得到证明,例如商业、创业、科学、技术、文化、健康或教育。在确定拟议事业是否具有国家重要性时,我们考虑其潜在的预期影响。Dhanasar, 26 I&N Dec. at 889。

第二项要件将焦点从拟议事业转移到个人。为确定他们是否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拟议事业,我们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他们的教育、技能、知识和在相关或类似努力中的成功记录;未来活动的模式或计划;实现拟议事业的任何进展;以及潜在客户、用户、投资者或其他相关实体或个人的兴趣。Id. at 890。

第三项要件要求申请人证明,总体而言,豁免工作邀请要求并因此豁免劳工证要求将有利于美国。在进行此分析时,我们可以评估以下因素:鉴于个人资格或拟议事业的性质,他们获得工作邀请或获得劳工证是否不切实际;即使假设其他合格的美国工人可用,美国是否仍将从他们的贡献中受益;以及对他们贡献的国家利益是否足够紧迫,以至于值得放弃劳工证程序。在每种情况下,所考虑的因素必须综合起来证明,总体而言,豁免工作邀请要求并因此豁免劳工证要求将有利于美国。Id. at 890-91。

¹ 见 Flores v. Garland, 72 F.4th 85, 88 (5th Cir. 2023)(加入第九、第十一和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以及第三巡回法院在一份未公布决定中)的意见,认定USCIS授予或拒绝国家利益豁免的决定本质上是自由裁量的)。

原文第 3 页

II. 分析

对任何动议的审查都缩小到先前不利决定的依据。因此,我们将审查任何新的事实和论点,只要它们与我们最近的决定,即驳回上诉有关。因此,我们对这些合并动议的分析仅限于以下内容:我们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的拟议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是否错误。我们通过引用纳入我们先前的决定,并且仅在必要时重复某些事实和证据以处理申请人在动议中的主张。虽然我们可能不会逐一处理每项证据,但我们已经审查并考虑了每一项。

A. 重新开案动议

首先,我们注意到,重新开案移民程序的动议不受青睐,原因与基于新发现证据的重审申请和新审判动议相同。INS v. Doherty, 502 U.S. 314, 323, (1992)(引用 INS v. Abudu, 485 U.S. 94, 108 (1988));另见 Selimi v. Ashcroft, 360 F.3d 736, 739 (7th Cir. 2004)。在给予双方公平机会发展和陈述各自案件的同时,尽快结束程序存在强烈的公共利益。INS v. Abudu, 485 U.S. at 107。

基于其自由裁量权,USCIS“在决定何时重新开案方面有一定的自由度”,并且“应有权采取限制性做法”。Id. at 108。过于自由地批准动议可能导致无休止的拖延,当非公民不断产生新的事实以证明资格时,这可能导致不必要地浪费时间处理申请请求。See generally INS v. Abudu, 485 U.S. at 108。新的事实必须具有如此重要的意义,以至于“如果程序……被重新开案,连同所有随之而来的延迟,所提供的新证据可能会改变案件的结果。”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另见 Maatougui v. Holder, 738 F.3d 1230, 1239-40 (10th Cir. 2013)。因此,寻求重新开案程序的一方承担“沉重的负担”。INS v. Abudu, 485 U.S. at 110。对于当前的动议,申请人未能满足该负担。

申请人提议在美国作为健身房、健康和健身俱乐部行业以及武术馆行业的企业家工作。具体而言,申请人提议开设一家健身房和武术馆,将提供交叉训练、拳击、踢拳、泰拳和巴西柔术课程以及武术教学技巧课程。我们先前认定,申请人未提供足够的书面证据证明其作为其健身房和武术馆的锻炼教练和团体健身教练的拟议事业将影响健身房、健康和健身俱乐部行业、武术馆行业或更广泛的健康和健身领域,而不是仅仅有利于他自己的健身房和武术馆及其学生、学员或客户。我们还认定,申请人未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健身房和武术馆将在经济萧条地区雇用大量工人,或者拟议事业将通过就业水平或商业活动为特定的美国地区或其人口提供实质性的经济利益。此外,我们认定,申请人未以其他方式提供足够的信息和证据来证明其拟议事业的预期影响达到国家重要性的水平。

在动议中,申请人未提出由宣誓书或其他书面证据支持的新事实以证明我们在驳回上诉时犯了错误。见 8 C.F.R. § 103.5(a)(2)。相反,

原文第 4 页

申请人提供了他先前提交给我们的支持其上诉的相同书面论证意见,并寻求重新开案程序。因此,我们认定申请人未表明重新开案程序的正当理由。

B. 复议动议

如上所述,要使复议我们最近决定的动议具备成立的理由,申请人必须既陈述其认为最近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的理由,又具体援引申请人认为我们在该先前决定中错误适用的法律、法规、先例决定或具有约束力的政策。因此,要在其复议动议中获胜,申请人不能仅仅不同意我们的结论,而必须证明我们在该紧接的先前决定中如何在法律或政策上出错。见 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认定复议动议并非当事人实质上可提交相同书面论证意见并仅通过概括指控先前决定存在错误来寻求复议的程序)。

在动议中,申请人未提供其认为我们先前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的理由。其亦未援引法律、法规、先例决定或具有约束力的政策。同样,支持当前各项动议的书面论证意见缺乏任何关于我们在驳回上诉时如何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的有说服力的论点。相反,申请人提供了其先前为支持上诉而向我们提交的相同书面论证意见,并寻求复议我们的先前决定。

申请人未证明我们先前决定存在法律或政策错误,或该决定基于作出决定时的记录是不正确的。见 8 C.F.R. § 103.5(a)(3)。因此,我们认定本动议不符合复议动议的要求。

III. 结论

关于重新开案动议,申请人未提供由宣誓书或其他书面证据支持的新事实,以证明我们在驳回上诉时出错。由于申请人未确立可 warrant 重新开案程序的新事实,我们没有重新开案我们先前决定的依据。关于复议动议,申请人未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在我们作出先前决定时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因此,各项动议将被驳回。见 8 C.F.R. § 103.5(a)(4)。我们不会重新审理该申请,且基础申请仍被拒绝。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4-03-14)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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